1. 问题的提出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中国超3/4以上人口实现“触网”,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走进社会的各行各业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1] 。其中金融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结合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实现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与发展的同时,也为犯罪活动的翻新提供了有利条件。金融诈骗犯罪产生于人类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从广义上来讲,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领域当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具体分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种类型1。金融诈骗犯罪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加持下不断翻新升级,较之以往大不相同,无论是涉案金额还是被害人人数都有了明显的增长。“e租宝”案、“草根投资”案、“善林财富”案等一系列全国性大案更是涉案金额高达上百亿,受害者人数达数万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对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则遇到了瓶颈,面临着种种困境,探索能够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的侦查对策成为了守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必然选择。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要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侦查应在充分认识到此类犯罪新型特点以及金融助力区域经济发展意义的基础上开展,始终保持打击犯罪活动与维护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本文拟以归纳提炼互联网时代下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所表现出的一系列新型特征为出发点,结合对当前此类犯罪侦查困境的溯因分析,以期为侦查实践工作提出些许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
2. 金融诈骗犯罪特点分析
在互联网技术与通讯技术实现长足发展的当下,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参与金融活动的行为模式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利益形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3] 。金融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亦逐渐翻新,表现出作案方式多元化、犯罪专业化、隐蔽化、作案方式团伙化、危害后果严重化等新特征。
(一) 作案方式多元化
近十几年来人类的科技水平呈现出猛增态势,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互动越发活跃,同时国家之间的金融互动也愈发频繁。互联网技术、现代网络通信技术、云技术等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种种便利与实惠的同时,同样也给实施金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带来了新的犯罪途径与方法。
目前金融诈骗犯罪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伪造、变造文件资料,非法买卖票据或者是勾结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进行造假等方式,同时也表现为境外犯罪嫌疑人与境内犯罪嫌疑人相勾结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外国犯罪分子躲在幕后操控境内的“犯罪代理人”进行跨国诈骗等方式。近几年来此类犯罪的犯罪方式不断翻新,屡禁不止,不仅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侵扰,更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生态体系造成了不可小觑的危害。
(二) 犯罪专业化、隐蔽化
在金融诈骗犯罪当中,实施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是曾经接受过国家的高等教育,具有专门知识(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经济贸易知识等)的人员。他们凭借着自身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知识以及对社会金融业务的熟悉对国家相关金融业务当中的薄弱环节展开攻势。他们熟悉了解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漏洞与金融业务程序瑕疵,洞悉社会投资者急功近利,赚快钱的不良心理,往往通过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的方式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公众广泛吸取资金,一环扣一环最终达到目的。并且金融诈骗犯罪的实施者为了增强对社会上潜在受害者的吸引力总是利用金融投资上的一些专门术语巧设明目,给本来就不易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又穿上一层“迷彩服” [4] 。
同时目前的金融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又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不仅表现为此类犯罪往往没有物理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可供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与调查取证,更表现为此类犯罪所使用的手段往往具有现代科技化的特点。互联网这一要素的广泛介入让金融交易双方在信息获取方式与范围上的不对称性加大 [5] ,产生了巨大的信息差。在此类犯罪当中,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不会和受害者进行长时间沟通交流,因此侦查人员从受害方得到的有关犯罪线索与信息往往只是局限于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而并不能进一步对犯罪分子进行锁定。金融诈骗犯罪手段的专业化与隐蔽化极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进行。
(三) 作案方式团伙化
目前,我国乃至整个世界正处于新旧金融体制的转换过程之中,相关金融部门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与漏洞,从而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这种问题与漏洞不仅为违法犯罪分子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更是为境外人员与境内人员相勾结,在犯罪后将赃款转移至国外提供了便利。
与一般诈骗犯罪不同的是,进行金融诈骗犯罪只凭个人难以成功。一般诈骗犯罪往往是犯罪分子与受害者进行直接的互动,而在金融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往往不会直接进行见面沟通。犯罪分子一般会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以正常而合乎法律规范的经济交易形式来作为掩饰犯罪的手段,而这一过程就需要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合伙作案,共同实施犯罪。
(四) 危害后果严重化
此类犯罪案件中往往受害者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实施这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一个时间段向整个社会的潜在被害人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财物,因此此类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具有不特定性。受害人往往属于社会的不同阶层,处于不同年龄阶段,来自不同行业等。同时此类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元,超过亿元的大案亦数见不鲜。以北京e租宝一案为例:非法集资金额高达762亿,受害人数约90万。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每年全国的金融诈骗犯罪涉案金额总共能高达千亿元人民币。除此之外,金融诈骗犯罪还可能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性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以及企业高管的贪污受贿,被骗取财物的受害人因无法追回被骗财产而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要账等。
3. 金融诈骗犯罪侦查困境分析
(一) 事实认定困境分析
对于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存在犯罪事实认定困难的问题。办理此类案件,除了需要侦查人员具有相当的金融类专业知识外,一方面是难以确定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对于非法所得的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方面是犯罪数额难以具体计算。除此之外,在与涉案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相勾结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涉嫌多个罪名,罪名的最终认定也比较困难。这些不确定因素都给侦查工作带来了重重苦难,要求侦查人员能够在实践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严密分析,准确定位。
(1) 侦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
金融诈骗犯罪产生于国家金融活动领域,实施此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往往都具有互联网、金融、会计等多个领域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为打击此类犯罪的公安司法机关配备专业化人才队伍实属必要之举 [6] 。然而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改革相对于经济金融发展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阶段侦查人员普遍缺乏会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难以对案件形成更为客观而全面的认识,大大影响了破案的效果。
(2) 犯罪分子主观目的认定困难
与此类犯罪有着紧密关系的则是犯罪目的,即实施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非法所得的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目前阶段的执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目的的确定主要依靠的是犯罪分子的供述和一系列与其相关的客观表现。然而,现实中犯罪分子往往出于畏罪或者是侥幸心理而在被逮捕之后拒绝配合调查,因此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对于涉案财产的具体使用用途以及案发之前其所采取的后续行为均为重要参考。
(3) 涉案金额难以确定
在侦查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案件具体涉案金额的确定往往需要受害人的陈述与相关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相互印证。然而,此类犯罪案件的受害者一般人数众多,分布区域广泛。同时部分被害人会出于追回被骗资金的急切心理而故意夸大财产损失或是会出于对自己声誉的考虑而拒绝配合侦查人员工作。在这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影响下,此类犯罪所涉及的具体财产金额往往难以被侦查人员准确认定。
(二) 取证困境分析
证据作为一种追诉犯罪的基本武器,在打击形式多种多样的金融诈骗犯罪当中同样也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在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存在着一定的取证困境。
(1) 电子数据证据难以提取与固定
金融诈骗类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犯罪方法与手段呈现出高度专业化、科技化的特点 [7] 。犯罪分子通常以正常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是网上理财小程序为媒介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电子信息往往难以被跟踪或者是固定。并且,在犯罪分子成功骗取受害人财产后往往会采取注销相关网络金融账号,删除相关交易信息,丢弃相关电子设备等手段来躲避侦查人员的追踪。
(2) 物证、书证难以获取
金融诈骗类犯罪活动的实施往往要求犯罪分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高水平”的犯罪手段为后续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在大多数案件当中犯罪分子在案发之前便为案发之后掩盖真相与逃避追踪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致使办案过程中用以认定此类案件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往往难以发挥其原本作用。除此之外,由于一些公司企业单位内部存在管理上的混乱,重要的财务信息与资料并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合理保存,再加上此类犯罪的犯罪周期往往较长,作案时间与案发时间之间的时间跨度往往较大,当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发现时,侦查工作即使已经及时展开,也难以快速取得有效成果。
(三) 追赃困境分析
在目前的绝大多数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当中,存在种种直接不利于赃款追回的问题。比如犯罪分子在案发之前就有预谋的进行赃款转移,难以追踪;犯罪分子通常以跨区域的形式实现赃款的快速转移,侦查人员难以实现异地高效办案;受害人或者是涉案金融机构出于某种原因拒不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等。
(1) 犯罪分子事先转移赃款
在此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在案发之前便提前策划好了“撤退”方案。以“e租宝”案件为例,该案件中,主要犯罪分子丁宁等人在公司账务出现重大问题进行公示的前一天晚上便开始进行大规模提现,做好了出逃的准备。侦查人员在接到举报电话,获取相关线索后紧急出动,对其进行了有效控制,并当场查获了近千万元的赃款。然而,并非办理所有金融诈骗犯罪案件都能及时做到人赃并获,并且即使做到人赃并获,犯罪分子在出逃之前已经挥霍的钱款也已经不可追回。实践中,许多犯罪分子在案发之前利用网络上的特殊渠道转移赃款,并采取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分别取款的方式来躲避侦查。
(2) 缺乏有效侦查协作
办理此类犯罪案件缺乏有效的侦查协作,存在工作制度性障碍。所谓工作制度性障碍指的是侦查人员受到一些来自于经济、绩效考核、政治等方面的干扰与影响,不能针对犯罪活动及时高效开展侦查工作。究其原因,可将原因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目前就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如何协调配合,共同办案,缺乏明确的指引性规定。二是侦查机关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各自为战,相互竞争”的现象,即在侦查系统内部相关考核指标的要求下几个地区的侦查机关都希望把最后破获此案的功劳归为自己单位所有,而不愿意与其他地区的侦查机关进行协作办案 [8] 。
4. 金融诈骗犯罪侦查对策
(一) 增强犯罪事实认定能力
(1) 提升侦查队伍专业能力
为高质量办理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首先需要提升侦查队伍相关专业能力。在接到报案电话或者获得其他相关案件线索时能够迅速做出分析研判从而快速行动需要侦查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之前就对与此类犯罪相关的各种情形进行学习了解。为此,侦查机关可以通过组织相关学习研讨会,开设主题讲座,定期举办培训活动等方式广泛提高侦查队伍的素质与专业能力。此外,办理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要求侦查人员除了具备法律知识与警务专业技能之外还需具备一定的金融、会计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对此,可以考虑设置公安系统特殊招警渠道对所需要的专业性人才进行针对性引入,切实提升侦查队伍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
(2) 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及时监控
应积极尝试借助先进的科技化、网络化手段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有效预防与提前控制。侦查人员应根据目前金融诈骗类犯罪的新型特点针对性提高相关信息情报的搜集与分析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信息侦查体系,全方位提高对此类犯罪情报信息的搜集、保存、分析与应用的能力。为此,公安机关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网络与信息的互通,便于公安机关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表现异常的金融业务活动进行及时预警与监控。
(3) 及时查封书证与查封、冻结涉案资金
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单位往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侦查人员在接到相关举报电话并获取一定相关犯罪证据后,可立即前往涉案单位对涉案账本、财务资料进行查封,同时在发现涉案单位确有异常经济往来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对公司单位的涉案资金与财物进行查封冻结,为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在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可对涉案单位的相关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查与分析,便于查清具体犯罪事实。
(二) 利用刑事科学技术获取证据
(1) 利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搜集、固定证据
面对目前高发并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等特点的金融诈骗类犯罪,侦查机关需要树立科技强警的战略目标。侦查机关需将一系列科技手段应用于侦查实践中,比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一定程度的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关联信息的“碰撞”分析;对于释放出“危险信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电话、信息监控或锁定其服务器IP地址等。除此之外,侦查人员在网络通讯企业的协助下,还可以通过电话监控、网络信息监控、邮件监控等科技化侦查方法及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
(2) 多方面搜集、固定证据
侦查机关应注意从多方面收集、固定证据。首先,对于此类案件的受害人或受害单位,侦查人员应采用适当的询问方法从受害人的陈述中发现案件线索,并注意对受害人陈述类言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其次,对于有犯罪现场的案件,应及时扣押相关涉案工具、材料,查封涉案场所,防止证据灭失与毁损。同时还可以运用电子信息取证与恢复技术及时对涉案手机、电脑上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与固定。对于有书证、物证可查的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应对书证中的详细内容进行分析研判,以发现更多案件线索。
(三) 增强侦查协作有效控赃
(1) 建立健全侦查协作体制,共同追赃
实现侦查工作的地区性联动。金融诈骗类犯罪具有影响区域广,涉案资金跨区域流动性强的特点,各地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借助网络手段对赃款进行及时控制。办理跨区域性重大案件,各个地区的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应分工配合,稳步有序开展侦查追赃工作,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基础上达到快速锁定并控制赃物的目的。
实现侦查部门性联动。除了加强不同地域的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之间的合作之外,还应加强各个地区各自公安系统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治安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留意可能与金融诈骗犯罪相关的案件线索与隐患,及时介入并调节经济纠纷,避免出现赃款快速转移的结果。基层派出所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强对其所在地区有转移赃款可能的人员的监控。
(2) 与其他部门合作追赃
除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协作工作机制之外,还需要强调公安机关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为及时对涉案账户进行有效控制,公安机关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讯企业部门等深化合作关系,建立危险信息预警系统与紧急协助配合体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一手的金融交易信息,应配合公安机关严格落实网上真实身份认证制度并加大对可疑用户信息的把控与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下对涉案的银行账户及时进行冻结,达到及时追赃的目的。
5. 结语
互联网时代下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无论是对公私合法财产还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严重威胁,通过宏观把握此类犯罪新型特征并有针对性地分析总结当下侦查活动所面临的困境才能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有效性指引。其中,提升侦查队伍专业能力作为一项系统性、根本性工作绝非能够一蹴而就,其涉及到公安机关警员招录、工作培训、业绩考核等方方面面,需以系统性、全局性眼光长远考虑与谋划。同时,打击花样不断翻新,专业化、技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金融类犯罪要求多方面社会主体的协调搭配与共同配合。如何建立更为高效、稳定的合作机制;如何处理好行刑衔接关系;以及如何实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相平衡均是未来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的问题。
NOTES
1《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第192-19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