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款保险及制度
1.1. 含义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为存款保护体系,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 [1] ,在金融体制中设置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 [2] 。
1.2.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在《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并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是采取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政府对储户的存款提供保护,保护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3] 。在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或濒临破产时,政府会采取一切措施化解危机,同时存款人也将会享受全额的存款保护。应该说,中国式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1993年,存款保险基金在我国首次提出,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正式确立。同时,也表明我国政府将不再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不再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兜底,从而将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推入瞬息万变的市场之中,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2. 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2.1. 三维度道德风险
1) 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在知道自己的存款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后,存款人不需要关注银行投资活动的风险问题,只会更加注意各家银行所能提供的收益,银行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不再是他们决定自己储蓄的决定因素之一 [4] 。在存款获得保护的情况下存款人在意的唯一因素是利率,因此他们缺少了对银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动力,反而希望银行能够提供更高的利息,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成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2) 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对于银行的监督会下降,同时对于利率变得更加敏感。银行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不得不提高自己的利率,同时由于存款保险金的存在,银行的成本相对于以前会有一定的增加 [5] 。存款保险制度在给予存款人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了银行最后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持自己的收益不变,银行对风险会更加偏好。在银行经营状况不好时,由于有存款保险做最后保障,银行可能会偏向于采取高风险投资的策略来获得高额回报,而不是采取稳妥政策改善经营状况,增加了存款人存款的风险。
3) 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维护金融环境稳定,保障存款人利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背后政府背景的存在,也可能存在着不全力处理问题的情况。由于保险机构管理者不希望在其任期内出现大的金融问题,所以在位者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银行可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求能平稳度过任期。在任职期间内,对于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监督检查会存在标准上的区别,宁愿最后采用保险金帮助破产银行,也不愿意在大危机出现前彻底提出整改意见。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无法从制度上激励保险机构管理者及时对不良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从而产生了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2.2. 存款保险制度在道德风险中所导致的后果分析
1) 理赔区分度不高导致监督失灵
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承担理赔责任,这种规定不够细致,没有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流动性而破产,还是因为高风险经营而破产 [6] 。于是,存款人因为不必再担心自己存款损失而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金融机构也不用担心自己的经营风险而大胆经营,吸收比自身资本高出很多的存款,然后用存款代替资本进行高风险投资,缺少了自我监督与更正的力量,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明显提高。
2) 破产条例宽松导致金融机构铤而走险
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的破产有这样的规定:即使金融机构已经没有了清偿能力,只要仍未在法律上实现破产,资产净值不为零,仍可以继续经营 [7] 。于是,很多金融机构铤而走险,赌一把,这一把往往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失败则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如果条例可以严格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条件,则可以大大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3) 费率的设定导致金融机构不良经营
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保险费率实行单一制,这种费率设定忽视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保费利率没有随着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保费利率便不能成为经营风险变化时风险成本变化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只有当与其收益与风险成本相合,才能实现良性经营。如今,预期收益较高,而风险成本没有相应提高,那么,金融机构何乐而不为。在危机增加的同时,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竞争结果。
3. 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解决措施
3.1. 完善监管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先原则不是为了保护参保银行,而是为了保护存款人,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运用专业化手段来监督银行的风险状况 [8] 。因而,不能片面强调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风险承担能力。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健全的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而是片面地将全部风险转移到存款保险管理机构,那么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可能就会被大量的问题银行拖垮。存款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但维持稳定不是不允许商业银行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破产,而是要把参加投保的金融机构破产的规模和数量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程度内,把破产的原因变得更易辨识,处置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并把破产所带来的化会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由此看来,实施存款类金融机构一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良好运行的前提条件。而产权明晰又是退出机制的先决条件,只有产权明晰,责、权、利才能相互统一。
3.2. 深化银行业改革
基于中国金融市场格局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应该继续深化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健全银行治理结构 [9] 。该就要求加快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加快农村和城市信用社改革,逐步建立健全金融系统内的市场约束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真正实现市场化的“准入与退出”。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需要尽快建立商业银行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银行业实行全方位监管 [10] 。央行要发挥维护金融稳定的主导作用,对商业银行开展“窗口指导”,引导信贷投向,减少道德风险。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央行还可通过完善征信管理,向商业银行和银监会及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提供风险预警;银监会根据央行预警限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向高风险行业集中。加强银监会在规定层面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完善监管体系,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在处理商业银行风险方面,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在持一定独立性的同时,加强与央行和银监会的协调,充当监管环节中的纽带和桥梁。总体而言,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与央行、银监会W及其他政府部口的协调机制是否有效,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对问题银行的处置速度和成本,也是银行业监管机制是否优秀的评价标准。
3.3. 健全风险评价体系
建立银行风险预警系统建立银行风险性指标评价体系是中国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商业银行涉及的风险错综复杂,存款保险最关注的是银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主要由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负债流动性和资产风险性多个因素共同决定。关于资本充足性,应结合中国银行体制及会计制度对银行的资本定义与构成做出规定,并根据业务范围,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履行《己塞尔协议》的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管理,逐步过渡的方法,限期达标。在有效运行的前提下,资本充足率越高,则银行自有资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11] 。评价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则需综合考虑资产期限结构及其与负债结构的匹配程度、可变现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银行存款的波动周期及其稳定性、银行对外借款数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负债的流动性较高,则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资产的流动性较高,则银行遇到流动性困难的可能性较小。关于资产的风险性,主要受到资产质量和资产结构的影响。资产质量不但受制于每个项目的状况,还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资产结构是指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比例。在明确可影响银行各类资产风险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每一类资产的风险系数,利用组合险理论,最后汇总计算出银行资产的风险性指标,经过综合分析,评价银行的风险程度。
3.4.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倡风险理念
良好的杜会信用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缺乏社会信用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破坏金融市场正常的市场纪律、市场约束,影响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12] 。中国长期来形成风险观念淡化、防范意识弱化的现象,形成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监督意识不强,使信贷风险加剧,无疑增加了存款风险,将会直接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强化金融监管、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为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创造外部环境,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商业银行出现问题后将全部希望寄托于政府的救助,缺乏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因而较强的风险理念会引发人们规避风险的强烈冲动,从而为金融安全打好伏笔。
因此,信用的建设离不开风险理念的教育,只有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达到一定程度,才有保护存款安全的要求,才有科学理性的行为选择。随着中国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断加深,从金融管理部门到各金融机构都在努力地寻求回避风险、提高金融安全性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正是人们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和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便不可避免。因此,在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降低银行挤兑风险、充分保护存款者权益等正面作用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应积极采取各种可行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为中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4. 总结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已经只是时间问题。这一制度必将会使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也必将推动中国金融业建立起更加市场化的规则。但是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同时参考国际经验,构筑符合我国需求的制度。其一,应正视我国银行市场中,大型国有银行相对集中,所占市场份额巨大的现实,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二,我国应确立正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坚持以防止银行挤兑为核心目标;其三,应该理性看待降低道德风险,一方面,通过完善银行监管和银行公司治理等前提条件,限制道德风险发生,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具体制度中,借鉴有关经验,正确设立承保限额、风险费率等制度,适当考虑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