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重要战略,而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就“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出了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要求。农村妇女在生产与家庭再生产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故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进程显得尤为重要 [1]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 [2] 。农村妇女作为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参与乡村治理对于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传统观念、资源限制等因素,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机会和平等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探讨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其对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了加强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策略和措施以推动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广泛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旨在进一步推动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2. 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2.1. 农村妇女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以及推动者
实施乡村振兴强调多个主体的参与,共同商议并为建设做出贡献。显然,在乡村治理中,单靠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难以满足乡村发展的多样需求。同时,农民自身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为确保乡村治理科学有效,需要鼓励社会群体积极参与治理过程,以降低治理成本并优化治理效果。农村妇女作为乡村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根植于乡村,她们的参与对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国家还积极调动农村女性参与村庄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妇女成员,多民族村庄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民族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给予适当补贴,法律形式为提升妇女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提供了必要支持。
长期生活在熟悉的农村环境中,农村妇女积累了丰富的手工制作和农耕经验,一些女性还有外出务工的经历,不仅提高了经济收入,还学到了一些新技术,并将这些技能应用于农业种植、养殖和手工制作等领域,对乡村产业振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治理主体,妇女群体广泛参与农村社区活动,参与讨论社区公共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宜居环境打造等,这有助于推动农村社区全面发展,并反映了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求。
2.2. 农村妇女可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巨大优势
一方面,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一个优势在于作为与土地密切相关的群体,她们通常更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由于农村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土地、自然资源和农业生产等要素,她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更深入的认识和关注。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农村妇女可以发挥她们的环保意识和实践经验,推动农村社区向生态友好型发展,促进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另一方面,从家庭角度来看,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通常承担更多的家务和家庭照顾责任,这使得她们在处理家庭事务和与家人的关系方面具有经验和技能。并且农村妇女通常从小就接触到农业生产,对农业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参与农业生产活动,也能借助这一优势更好地传播和教授农业知识与技能。
2.3. 农村妇女有参与乡村治理的根本需求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和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支持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3] ,据2022年统计年鉴数据可得,60岁以上的女性老年人口较同年龄段男性老年人多1086万人,社会性别结构的转换揭示了未来女性将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主体地位 [4] ,成为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目前中国女性占总人口的48.7%,其中乡镇女性约占全国女性人口总数的70% [5] ,从全国男女比例以及城乡女性性别比例来看,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仍有巨大进步空间。此外,农村妇女有参与乡村治理的根本需求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也是为了实现性别平等、提升社会地位和实现自我发展。通过农村妇女的参与,乡村治理能够更加全面、公正地考虑到妇女的需求和诉求,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的思想进一步得到解放,女性意识觉醒的浪潮不断涌现。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农村妇女的参与水平逐渐赶上甚至超过城市社区。意识觉醒有助于实现个人价值。农村妇女的思想觉醒最有力的体现是她们不再坐视不管或者只是在表面上发声,而是真正深入乡村,身体力行地参与各项发展事务。这种参与不仅体现在外在的穿衣打扮上,更重要的是在人生价值观上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农村妇女亲身参与乡村治理,不仅影响到自身的思想觉醒,也开始在农村社区中蔓延开来。无论是穿衣打扮还是人生价值观,都在悄然间发生着改变。这种改变虽然需要时间,但农村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努力将为全中国农村的各项发展带来真正的变革。
3. 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与特点
3.1. 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现状
2021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升参与水平。在国家政府大力支持下,妇女社会地位明显提高,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逐渐凸显。据《纲要》统计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4.2%,村委会主任的女性比例不足10%;2021年,2021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6.8%,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为11.1%;2022年我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6.1%,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分别10.9% [6] [7] 。在乡村治理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村干部年轻化、职业化趋势日益明显,一些地区的村干部队伍出现了“男青年退出、女青年进入”的性别更替现象 [8] 。
3.2. 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特点
1) 农村妇女参与社会治理处于弱势状态
从《纲领》三年数据中不难看出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逐渐扩大,但是在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离“达到30%以上”的目标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总体比例不高的数据水平反映出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还处于较为弱势的状态。
2) 参与方式与形式多样化
首先,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主要方式有主动参与、被动参与、间接参与三种。作为局内人因主人翁意识和社区归属感较强、对治理本身感兴趣希望提升自我价值而主动参与,这里学者提到了特殊的群体——农村留守妇女,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妇女群体常年“留守”村庄,是村庄治理的潜在主体,且环境整治和文明乡风建设等乡村生活治理举措与妇女群体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些事务又都属于妇女群体较为擅长的领域,学者通过对江西省赣州市Z村“赣南新妇女”运动实践的田野考察展示了农村妇女群体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9] ;作为局内的局外人被动参与,例如利益驱使型参与者追求最大利益、外部帮扶型参与者在村委会等外部力量的帮助下被动参与治理;以及日常生活政治化的间接参与,农村的关系网络是熟人社会,在日常生活中留守妇女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想法,在讨论家常、商讨策略的同时构建起属于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这种舆论的声音对乡村事务形成非正式的监督,不失为一种间接参与乡村治理的手段,对乡村治理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10] 。
其次,从参与形式来看,有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种;正式组织中,妇女参与主要以农村妇女组织为依托,农村妇女组织是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平台。通过妇女组织,如妇女联合会、农村妇女发展促进会等,农村妇女能够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决策和管理,发表意见和建议,推动乡村事务的发展。传统的组织赋能催生了正式组织,除常见的组织形式外,近年来学者们对“村嫂”这一组织群体关注颇多,例如,Y县通过成立“村嫂”志愿服务组织,将妇女群体纳入当地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其参与乡村治理工作,提高留守妇女的存在感、获得感 [11] 。人际关系网催生了非正式组织,乡土社会一直有长老统治的传统,长老一般为男性,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得到大幅提升,德高望重的女性长辈也能依托其自身丰富经验、村庄地位进行村民事务调节的村庄治理,有学者将其归纳为农村精英经济女性,认为从在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将自己的社会关系从以亲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强关系扩展到异质性较强的弱关系 [12] 。
4. 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1. 欠发达地区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水平低
各地区农村妇女在参与政乡村治理活动时表现出显著差异发达地区农村妇女的民主意识较强。2017年,杭州村民委员会女性成员比例已达35.7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63% [13] 。沿海的福建省早在2010年女性“两委”参与率就已达99.8% [14] 。与之相较下欠发达地区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动力不足,同年地处欠发达地区的青海省仅有86.5%的村委会配有女干部 [15] 。
究其原因,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妇女大多与城市生活接轨,眼界开阔,民主法治意识较强。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资金支持力度较小,平台建设不健全、政治参与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无法吸引农村妇女参与其中 [16] 。相对经济发达的地区通常具有较为开放和进步的社会文化氛围,对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更加包容和支持。而相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社会文化传统和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可能面临更多的社会压力和限制,对政治活动的参与表现出保守和谨慎。
4.2. 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参与度较低
1) 传统男尊女卑观念阻碍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
传统观念倾向于认为男性比女性更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女性不应该参与公共事务等,这是典型的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态度 [17] 。在我们的乡村社会中,家庭被视为一个延续性的事业社群,其核心关系主要存在于父子之间。自小农经济时代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一直延续至今,这种观念原本意味着女性不与人争辩是有道德修养的表现,而非贬低女性缺乏才干。然而,这句话至今仍被大多数人曲解并使用。近年来,农村男性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农村女性面临家庭生计和乡村建设的压力,因此角色逐渐从“主内”转变为“主外”,从“家庭私领域”走向“集体公领域”。这种转变使农村女性的自我概念发生了转变,她们的自我价值不断提升,自我认知得以重塑,并且对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也有所增强。然而,这种参与往往更多地是被动卷入,而不是主动加入,导致农村女性在村务管理方面的参与主要集中在文化、生态建设等领域,而政治事务的涉及相对较少。
2) 缺乏资源和权益保障
农村妇女承受着着性别歧视的巨大压力,社会地位常常被限制在较低的位置,由于普遍缺乏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她们长期处于无权、弱权、失权的状态。
第一,从国家政策制度来看,从国家政策制度来看,相关制度和法律对女性参与乡村自治的规定需要更加具体和明确,以提供刚性约束和保障;第二,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活动较少的原因在于她们的主体意识相对较弱,自我认知度不高 [18] ;第三,农村妇女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常常面临缺乏相关知识、技能和培训的问题,这限制了她们发挥能力,在治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缺乏自信的问题;第四,农村妇女在参与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往往面临资源不平等分配和权益保障不足,导致她们的声音和诉求难以得到充分重视和回应。
4.3. 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能力较低
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与政治参与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高的妇女更倾向于参与政治活动,而文盲妇女在政治参与方面表现平淡,几乎没有行动 [19] 。教育是农村妇女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关键因素。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农村妇女才能真正摆脱传统社会性别偏见的束缚。2020年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41年 [20] ,表明农村妇女的受教育年限远低于全国女性的平均水平。
缺乏教育和知识的限制使得农村妇女在参与乡村治理时面临一定的挑战。她们可能缺乏对政策和决策的理解,也缺乏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商的能力。这限制了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和推动变革的能力。
5. 加强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策略与措施
5.1. 完善相关立法
1) 完善男女平等法律
1995年首次提出把男女平等纳入基本国策,200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条修改如下:“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但事实上男女在工资收入、社会地位上都还存在着明显差距,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距离男女真正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国家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措施,对于城市社区妇女、农村妇女分门别类,建立对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解决外嫁女土地产权问题、农村女性参政议政问题、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等,都应该制定对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2) 完善监察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监察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地方政府会出台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但这些法律对于男女平等这项国策的落实情况的监察监督并没有写入。为了保障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法律中可以增加对保障女性权利法律法规的监督相应条款,确保保障男女平等法律的有效实施。
5.2.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 积极宣扬社会性别理论
为了积极营造社会良好氛围,需要大力推广社会性别理论。通过文化输出、大众媒体宣传、公共部门内部以及各级妇联组织等渠道,广泛宣传社会性别理论。这种宣传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不仅要由政府主导,还要各行各业参与其中,真正让社会性别理论深入人心,将其转化为实际的男女平等成果。
2) 大力开展培训
政府部门及农村业务知识培训应该大力宣传社会性别。通过培训让群众意识到当前全县男女平等存在的差距,只有意识到差距,才能思考改变和改进的方法。因此,在任何培训内容中都应包括社会性别理论的宣讲,将社会性别理论与农业技能培训相结合。
5.3. 增强相关妇女组织的力量
1) 加强基层妇联组织的能力
作为群团组织,妇联应关注农村妇女的发展,将促进男女平等作为始终追求的目标。一方面,内容上要关注每年的两癌筛查、贫困妇女救助等民生实事,还需要在提高农村女性的影响力和政治水平上下功夫。行动上应为农村妇女排忧解难、提升治理水平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在工作经费上,应摆脱单一的财政供养,拓宽经费渠道,可以与各行各业的女性组织合作,解决农村妇联组织的经费问题;在人员选拔配备上,解决妇联组织人员配备倒金字塔结构的问题,充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力量,让妇联执委发挥真正的作用。
2) 发展多样化的妇女协会组织
目前已有的妇女协会主要关注于女性就业领域,而女性协会组织较少且范围有限。因此,需要发展多样化的妇女组织,带领农村妇女从多个方面发展自身。
5.4. 加强农村妇女技能培训
1) 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培训
当前农村妇女技能培训存在局限性,需要扩大培训范围。通过培训填补农村教育的不足,使农村女性获得实用生活技能的同时,拓宽视野,培养她们主动参与政治和议政、行使自身权利的意识。
2) 进行多样化培训
目前农村妇女技能培训方式相对单一。需推进培训形式的创新,结合实地实践、外地考察、知识问答、情景模拟等多种培训方式,以激发培训者的兴趣和热情,提高培训效果和成果。通过创新培训方式,确保培训真正发挥作用。
5.5. 吸引女性人才回乡发展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针对新农村建设,需要更多女性人才回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吸引女性返乡就业的相关政策,如村干部任职参与乡镇领导岗位选拔、针对在职村干部的农民大学生计划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税收减免等。通过制定具有吸引力的政策,激发农村女性回乡就业的热情。
2) 探索女性人才回乡机制
除了加大政策支持外,还需要探索建立女性人才回乡机制。号召女性人才回乡是当前乡村振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何让女性人才能够回乡并留下来发挥作用,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宣传,让在外发展的女性人才有归属感,并扩大政策影响力。同时,宣传工作也可提高在外务工的农村女性对家乡发展和政策的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女性人才回乡成为可能。
6. 结语
综合以上研究结果,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她们的性别优势和性格优势使得她们能够适应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需求。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宝贵的资源。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传统观念的束缚、资源限制等因素仍然存在,限制了她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机会和平等性。因此,我们需要重视社会性别在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来促进她们的参与。我们可以完善相关立法,确保农村妇女的权益得到保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的参与;增强相关妇女组织的力量;加强农村妇女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专业能力;吸引女性能人回乡发展,发挥她们在乡村治理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进一步发挥农村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提升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综合竞争力。赋予农村妇女更多的权利和机会,实现她们的自我发展和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