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困境研究
Research on the Institutional Dilemma of School Participating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Minors
DOI: 10.12677/ojls.2024.125399, PDF, HTML, XML, 下载: 64  浏览: 114 
作者: 程 航:四川农业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四川 雅安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学校规章制度困境Minors Community Correction School Regulation System Dilemma
摘要: 我国自2020年颁布《社区矫正法》,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采取多元主体参与机制,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协助的义务。但在现实情况下,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义务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对此,本文研究分析学校协助相关机构对未成年进行社区矫正的制度困境,发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法律政策不够完善、法规与校规存在冲突,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完善法律政策规定,明确义务与权限的具体范围,以及调整相关规章制度,消除法规、校规之间的矛盾两项建议,认为通过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调整完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更充分的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Abstract: Since 2020, China has promulgated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Law”, which adopts the multi- subject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for the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blem, and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school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assist the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However, in reality, the obligation of schools to participate in the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for minors is often difficult to be effectively implemented. In this regard, this paper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institutional dilemma of schools assisting related institutions to carry out community correction for juvenile offenders, and finds that it mainly involves two aspects: Laws and policies are not perfect enough, and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chool rules.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wo suggestions: improving laws and policies, clarifying the specific scope of obligations and authority, and adjusting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eliminate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is believed that through the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of laws and policies and rules and regulations, it can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dilemma faced by schools participating in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schools in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文章引用:程航. 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困境研究[J]. 法学, 2024, 12(5): 2810-281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399

1. 引言

《社区矫正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做出相关调整,制定了相应的新规定,但仍然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其他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进行同步修订,导致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矛盾和漏洞,影响法律适用 [1] 。尤其在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面临着制度方面的冲突,存在理论争议、实践困难等问题,难以有效落实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结束后的入学、复学、升学等相关教育权利保障问题。因此,探索当前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困境,对于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是一种学习自西方的罪犯矫正制度,通过心理教育、行为转变等教育方式引导罪犯对自身心理、行为进行反思、责问,从而正确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性、危害性,进而转变自身的观念和行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时间较短,自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大面积推行,2020年正式颁布《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犯是接受社区矫正的主要群体之一,年龄范围在14至18周岁,其社会经验匮乏,心智发育未成熟,加之青春期冲动叛逆,容易受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引导,失足踏入错误道路 [2] 。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在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更重视社区、家庭、学校等多元主体协同配合,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感化,引领其回归正确道路,养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增强其法律意识,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合理参与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具有重要意义。

3. 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困境

3.1. 法律政策不够明确、具体

《社区矫正法》规定了学校具有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的义务,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犯就读学校有义务协助相关机构完成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就读学校应当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具体工作方式;第三十九条则规定学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教育帮扶的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的受教育权益 [3] 。以上三条规定总体明确了学校在社区矫正中的协助地位,并从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明确未成年犯就读学校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各项义务。《社区矫正法》中许多条例也从侧面对学校提出了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体系。例如,《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有义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保密义务,以维护未成年犯隐私权;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等相关机构不得歧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并明确了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4] 。《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也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权利保障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但总体而言,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体职责范围、权限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明确,也不够详细和具体,这使学校、社区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惑和挑战。

3.2. 法律规定与学校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矛盾

3.2.1. 法律规定层面

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可以发现,对于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义务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制度上的冲突是导致法律适用出现困难的主要因素,在实际情况中,经常存在学校开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籍、不愿接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入学等情况。《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体系,规定了多个主体的义务以及相关监督、救济程序。《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有义务协助相关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其他未成年人拥有同等权利,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予以歧视 [5] 。该法的具体内容中虽未明确提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学籍管理问题,但其法律旨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学校在就学方面不得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歧视,应当与其他学生一样平等地进行管理与教育。

3.2.2. 学校规定层面

校规中对于违法犯罪学生的处理则有着不同的规定。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外,许多学校的校规中具有开除学籍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通常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与《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未成年犯就学权利保障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导致学校协助社区矫正的义务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甚至为相关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6] 。校规中关于开除学籍的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教育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以及奖励、处分的权利。教育部门发布的《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版)中也有关于开除学籍的相关规定,前者提出要完善校规校纪,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高中生,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7] 。后者则规定了高等院校中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详细列举了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这八种情形被直接列入许多高等教育机构的校规之中,作为开除学生学籍的依据。《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也规定了各高校原则上不得招收因触犯刑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2.3. 矛盾分析

校规是学校管理运营的重要依据,对于其具体性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部分人认为校规属于民事契约,部分人认为校规属于规范性文件,也有人认为校规属于“准法律”。无论其具体性质如何,校规对于学校各项行为有着强大的约束力,其具体条款均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授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从《教育法》角度分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校规中具有开除学籍的相关处分规定,这是具有法律依据且合法合规的。但从《社区矫正法》角度来说,学校开除或拒绝招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属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逻辑上,开除学籍的校规与《社区矫正法》中关于就学保障方面的规定并不冲突。依据相关法规,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但对于其他不属于此范围的违法犯罪学生,是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哪怕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低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而在现实中,学校通常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影响力等情况判断是否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很少考虑是否属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

4. 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突破制度困境的相关建议

4.1. 完善法律政策规定,明确义务与权限的具体范围

要想突破制度困境,使学校更好地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立法明确学校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具体地位、角色、职责以及其参与方式、参与程度、法律责任等,为学校的行动提供明确指南。同时在法律框架下,相关部门应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指导学校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包括矫正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此外,还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评估学校参与社区矫正的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政策,以确保其适应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求。不过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也应特别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避免矫正措施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4.2. 调整相关规章制度,消除法规、校规之间的矛盾

要想保障《社区矫正法》法律适用,有效落实学校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义务,需要充分分析其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冲突,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后,《未成年保护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订,明确规定学校对包含社区矫正对象在内的未成年人具有权利保护义务,总体上规定了学校有义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相关法律条款总体表达的理念在于:在未成年罪犯已经依法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已经为其自身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其他正当、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有效保障,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再予以歧视是不当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对学校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学权利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学校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犯复学、入学、升学等方面予以协助,不得有所歧视。而教育体系中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未针对《社区矫正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是导致法规、校规之间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所以为了学校能够有效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教育领域相关政策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

4.2.1. 教育部及地方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层面

在教育部及地方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规章调整层面,要在保留开除学籍规定的前提下,将适用范围缩小至:“违反《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列举的八种不当行为的成年大学生,以及那些严重违反刑法且未处于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建议可以对以下三项规定文本的进行如下修改。

1) 针对《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建议在现有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之后,增补一条例外规定:“但下列未成年学生除外:处于社区矫正期间者”。

2) 针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0条,建议在规定“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之后,加入类似的语言:“但需注意,对于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学生,不适用此处分”。

3) 针对《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2条,建议对“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进行修订,增补一条限定:“除非该未成年学生处于社区矫正状态,此条款不适用于报名高考的学生”。

通过上述调整,可以在确保教育机构维护纪律和秩序的同时,对处于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未成年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符合社会矫正的目的,并促进其改过自新。

4.2.2. 学校校规层面

学校校规层面,学校自身必须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这些规章符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这就要求学校对校内任何与上级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都应及时进行修订或撤销,以保障学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而考虑到大多数学校校规中的开除学籍条款都是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蓝本,并且已经过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所以建议可以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校规中的“开除学籍”相关条文进行系统性修订。其修订的内容应包括将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学生从因触犯国家法律而面临开除学籍的情形中排除,这样的调整将使校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 结语

通过对《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规的梳理,可以发现学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理念上的差异,反映出当前关于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消除各项规章制度在具体实施中的争议和冲突,保障《社区矫正法》得以顺利实施,有效落实学校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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