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研究
Research o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Protec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DOI: 10.12677/ecl.2024.132172, PDF, HTML, XML, 下载: 46  浏览: 82 
作者: 许 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保障Electronic Commerc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Safeguard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越来越成熟,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一系列问题,需要民商法创新保障路径,包括提高电商主体的准入门槛、加强电子商务活动规范等。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民商法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mature, which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people’s lives and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also brings a series of problems, requiring innovative protection path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cluding raising the entry threshold for e-commerce entities, strengthening the norms of e-commerce activities, and so on.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requires a good legal environment, 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promoting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mmerce economy.
文章引用:许秀. 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4, 13(2): 1405-1409.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4.132172

1.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成为推动现代经济的重要力量,也给传统商务活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模式和环境等诸多变化,使得电子商务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民商法对此作出回应。民商法作为规范交易的基本法律,通过制度保障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划分,使得交易过程更加流畅,能够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2. 电子商务简述

2.1. 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有效地融合了传统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利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等多元化媒介进行商业贸易活动,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的线上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服务业是对所有以提高电子商务交易效率为宗旨的服务统称,电子商务服务业从多维度满足平台、卖方和消费者需求,主要形态包括:电子商务金融支付、物流仓储、供应链自动化作业、品牌运营营销、企业经营全链服务和生活服务等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产业 [1] 。从法律层面讲,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1在经济新常态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消费方式进行了转变,不仅为人们的经济往来带来极大便利,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增长,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支柱。

2.2. 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

1) 参与主体多元化

电子商务就是将传统贸易活动全部或者部分地转向线上,涉及到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线上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保险公司等众多主体。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主体还包括外资企业、国际贸易机构。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多元化,没有实体交易行为,也不具备明显的物理特征,因此难以通过行为活动、外部特征等对此类新型民商事主体做出明确界定。

2) 经营范围广泛化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利用其高效、便捷的优势能够迅速将电子信息技术渗透到传统贸易活动的每个领域,具有强大的竞争能力。就交易领域而言,我国电子商务不仅发展到制造业、服务业,并且已经迈进国际贸易。就交易对象而言,电子商务包括餐饮、服装、日用品、交通等行业。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部分网站也正在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例如购物平台与短视频有机融合,发展更多经营对象。

3) 交易过程网络化

电子商务最大的特点就是线上交易。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强大动力,信息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建立了电子商务网站,成为电子商务的领头军。另外,信息技术将电子商务与传统零售、批发等业务活动进行有机融合,实现了网络订货、预售、支付、配送等功能。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社交媒体、短视频、数字出版物等新型购物平台,导致电商的销售渠道愈加广泛,如微信小程序、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

3. 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商家准入门槛较低

电子商务的运行涉及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在线交易平台、物流企业、金融机构等,多元化主体直接影响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实际应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简化。例如,在某些购物平台、短视频平台运行初期,未对商家经营资质进行检核,仅需提供基本身份信息、交纳一定保证金就可入驻平台。另外,网络直播、短视频是信息技术促使新型社交媒介发展的产物,其娱乐性、交互性和实时性等特点,使得直播带货、视频推广迅速发展;而直播带货主播、自媒体创作者往往不具有商家资质,仅利用积攒的人气、体验噱头推荐商品,其中不乏有虚假宣传、数据造假等问题。较低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违法的售卖行为、商品质量无保障等,进而扰乱市场秩序、引发交易纠纷。

3.2. 交易安全保障欠佳

电子商务发展的交易安全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电子商务活动主要以电子合同为交易基础,现行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也只是形式规范,并未谈及电子合同变更的有关内容。但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变更电子合同极为容易,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商业资金流失等交易风险。二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上支付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为交易双方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交易风险。例如,不法分子伪造虚假的电子凭证、利用技术手段篡改交易数据等,容易造成交易损失还难以追回资金。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针对电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锁定不法分子真实信息、调查取证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三是,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用户信息的暴露可能引发网络侵权、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潜在的交易风险。商家、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往往会完整地出现在物流企业、支付平台,而现有的一些平台安全防范技术尚不成熟,导致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来篡改、入侵和盗取用户的隐私信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 。例如,冒名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发布虚假信息广泛传播等,进而引发网络侵权纠纷、扰乱交易秩序。

3.3. 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线上沟通,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容易造成沟通不畅,因此交易纠纷较多。例如,据《都市快报橙柿互动》2月26日报道,淮南的一位买家花费10元在义乌李先生的网店购买了3副耳钉,因不满商品质量选择仅退款;李先生驱车千里向买家讨要说法,法官劝解后二人互相道歉和解。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引发了电商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为吸引更多消费群体,部分平台设置“仅退款”选项、提供“极速退款”服务来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多元,需要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保护。传统民商法对交易活动中权利受侵犯的一方,往往具备相应的救济措施,但电子商务活动中尚未见可行的救助机制,因为线上交易有很多不可控的风险因素,技术弊端导致纠纷过程难以调查取证,这也是创新传统民商法需要考虑的重要方向 [3] 。

4.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保障措施

4.1. 提高电商的准入门槛

提高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门槛,是保障商品质量的关键。电子商务中的新型民商事主体主要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双方,由于个别交易平台对入驻主体的资格认定没有严格实施和监管,导致不良商家有机可趁、无辜买家难以得到救济。因此,这就要求传统民商法将新型主体纳入调整范围,明确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从法律层面讲,应当促进电子身份法律平台建设,保障电子商务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监管下进行,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合规性 [3] 。从技术层面讲,电子交易平台需要对电子商务主体识别系统进行设计和优化,保证电商主体的电子身份真实且不易被篡改、窃取。另外,电子交易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对电商用户的身份信息、交易情况、商品质量情况等进行定期抽查审核,一旦发现问题用户,应当及时取消入驻资格。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2. 加强电商活动的交易规范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传统民商法的规定,促进电子商务交易规范,维护交易安全。首先,规范电商交易需要优化电子合同的规定。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凭证,其保存、传输过程容易被篡改,电子签名容易被模仿或者盗用。为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需要优化对电子合同以及数字签名的规定。其次,规范电商交易需要增加银行卡监管法规。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平台往往设置多种电子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则是主要手段。网络的虚拟性和信息技术的先进性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现阶段,我国在信用卡方面的立法始终不够健全,包括民法、刑法等方面,都未针对信用卡设置明确和严格的约束条款,基本上就是阐述一些基础的原则规定,实用性不足 [4] 。因此,民商法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银行卡使用条款,以规范电子支付行为。最后,规范电商交易需要优化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新媒体时代下的电商交易活动,交易平台浏览量大、商品曝光度高、广告植入快是最大的优势和特点。然而,网络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开放性和交互性等特点,给网络侵权、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提供了更多可能。例如,部分电商网站不注重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未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甚至,由于个别交易平台的技术漏洞,导致发生网络侵权时也不能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为更好地保护电商活动中的用户信息安全,民商法需要加强电子交易平台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如建设信息保护平台和优化信息保护技术手段。

4.3. 完善网络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是权利救济问题,在出现网络违约、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 。《电子商务法》第63条2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但是,基于“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交易双方争议解决机制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网络仲裁在电商纠纷解决中具有最大优势,因为网络仲裁能充分利用数字化、人工智能等电子信息技术,大幅提升争议解决效率和降低成本。但是,目前的网络仲裁规则脱胎于传统的仲裁规则,仍然参照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原则和规则来处理法律适用问题 [6] 。因此,实现网络仲裁中法律适用的简化和统一化是完善网络仲裁机制的重要内容。网络仲裁中的同种或者类似电商纠纷,完全有可能适用不同法律处理仲裁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在程序问题上,仲裁机构或者交易平台在示范条款中可以建议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争议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网络仲裁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当事人对于仲裁地和仲裁程序的选择。在实体问题上,制定一套统一的实体法规则可能是实现网络仲裁效率目标的最好选择。当然,涉及跨境电商纠纷时,应当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国际通行规则等,否则将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

5. 结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和未来走向。尽管电子商务正在不断地促进经济增长,对于新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仍然需要民商法创新保障措施,在主体资格、行为活动和纠纷解决等方面更加规范,进而规范交易秩序、防控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6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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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赵宇.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的相关分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20(6): 89-90.
[6] 张倍维. 网络仲裁中法律适用的统一化构想——以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为例[J]. 仲裁与法律, 2022(1): 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