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tandard Terms of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Contract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石。然而,当前其面临多重困境,包括同质性发展趋势明显、信息不对称问题加深等,这些问题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为了应对这些困境,需要从法律规制层面出发,构建完善的法律配置体系策略。然而,这些策略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挑战,需要精确评估电商强势程度、细化提示义务履行方式以及斟酌负面清单中条款的类型取舍。因此,在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legality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standard terms of e-commerce contract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cornerstone for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fair market competition. However, at present, it is facing multiple difficulties, including the obvious development trend of homogeneity and the deepening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which lead to the imbalance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se difficulties,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perfect legal allocation system strategy from the level of legal regulation. However, these strategies also face challeng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requiring accurate assessment of the strength of e-commerce, refining the fulfillment of prompt obligations, and considering the type of terms in the negative list. Therefore,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regulation of standard terms of e-commerce contracts,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explore and improve relevant systems, and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consumer education and cultiva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so as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market.
文章引用:薛宇娟. 论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2): 470-47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2543

1. 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合同的形态也因此日趋复杂,其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风险日益显著。电子商务合同成为电子商务领域重要的法律工具,尤其是其中的格式条款。但这些格式条款往往具有倾斜性,使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双方各执一词,形成了电商经营者在规则设定、争议解决、责任免除、违约处罚、法律选择等方面的格式合同,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往往会为自己保留诸多特权。

在网络商业活动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普遍存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主要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尽管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条款数量有限,既未能弥补《民法典》在格式条款监管上的不足,也未能充分展现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独特性和规制策略的特殊性[1]

为了顺应互联网新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保障电子商务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我们需要采取创新思路,对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立法层面的规制。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配置体系,确保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 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困境分析

2.1. 同质性发展趋势明显

电商行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一种在高速发展中产生的结构性反竞争特征。电商市场存在天然垄断现象,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反竞争的特点。自然垄断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使得电子商务企业有强烈的冲动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以图谋取更多利润。这种滥用行为在电子商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得到了广泛体现,导致风险和利益分配严重失衡。

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由于自然垄断的存在,电商企业往往具有强大的市场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使得电商企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具有极大的话语权,从而能够在合同中为自己保留多项特权。这些特权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设定权、争议解决权、责任免除权、违约惩罚权以及法律选择权等。这些特权的存在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均衡,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电商企业开展交易活动一般采用统一的示范格式条款,在行业协会的统一规范下进行。这种示范格式条款的广泛采用进一步加剧了电子商务格式条款的同质性发展。同质性趋势的加强使得消费者在面临不同的电商企业时,往往面临着相似的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这不仅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限制,同时也使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现象进一步加剧。

需要从其传统原则出发,进行适应性调整,以应对并规制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不公平现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格式条款的制定和审查标准,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电子商务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

2.2. 信息不对称问题加深

电子商务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户对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知情权,进一步加剧了商家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用户往往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获取格式条款的内容,而网络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往往以电子形式呈现,用户难以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3]。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这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即使用户试图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也可能因为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而感到困惑和不解。

实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知情决定的基础在于对义务的履行进行说明和提示,理论上称为“信息规制”(Information Control)。但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监管”面临的挑战引人注目。一方面,规则表述的模糊性使得用户难以准确理解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或专业术语来制定条款内容,使得用户难以准确把握条款的真实意图。另一方面,用户对条款理解的难度也因信息过载的问题而加剧。此外,网络环境的互动性不足也使得“根据对方要求而进行的说明”所提供的透明度不够充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用户往往无法与电商企业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流,难以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协商。这使得用户在面对格式条款不公平、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往往显得束手无策。因此,需要通过明确格式条款的制定和审查标准,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需要加强用户教育和培训,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用户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3. 单方变更权制度困境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商事领域创新实践的产物,其内容与形式随着交易活动的深入和商业模式的革新而不断得到调整与优化。然而,在商事创新背景下,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中的单方变更权却面临着制度困境。

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审视,“单方变更权”的设定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经过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并未为其他形式的意定变更预留任何余地。然而,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商企业往往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为自己保留单方变更权,使得合同内容可以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这种单方面改变权利的设定,对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损害,这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单方面的变更权如果要灵活解释,只能算是用户提前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然而,这种解释方式与诚信原则和自愿原则背道而驰。用户在使用电子商务服务时,往往无法预见到电商企业会利用单方变更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因此也无法做出真正的自愿放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在格式条款中将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在外的条款无效。最后,情势变更原则也无法在法律上给予电商契约动态以足够的支持。电商平台并不能直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做出变更或解除的决定。这使得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设置单方变更权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4. 认知能力差异滥用

在认知心理学角度,行为人存在的注意力缺陷会直接干扰决策逻辑的准确性。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用户面对复杂的格式条款和繁多的交易信息时,往往难以保持足够的注意力和认知能力来做出明智的决策。而电商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以隐蔽的方式诱导或强制用户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在非正常关注方面,面对强制性的“非受理即离席”规定,用户往往只能选择点击“受理”来享受网络服务[4]。然而,由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往往冗长且复杂,用户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理解并把握其中的含义。因此,由于阅读和理解的成本较高,用户往往会理性地选择跳过这些条款。电商企业则利用用户的这种心理和行为特点,通过隐蔽手段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嵌入到合同中,从而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认知能力差异上,基于预设用户群的平均合理理解能力,设定格式条款的理性人标准。然而,电商合约的用户群范围很广,很难对其进行精准的定义,电商企业也很难对用户的认知能力进行精准的评估。在实际操作中,电商企业往往采用无差异化的处理方式,将格式条款的内容以相同的方式呈现给所有用户。然而,这种处理方式很可能超出了部分用户的平均理解范畴,导致他们无法准确理解和把握条款内容的真实含义。

此外,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电子商务合同的复杂性,用户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评估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使得用户在面对格式条款不公平、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往往显得束手无策。

3. 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策略

3.1. 电商评级体系的构建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用户决策受限以及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本质上是垄断的表现,其核心在于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法律往往倾向于单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可能忽视了商家的权益。判断交易的公平性,关键在于双方的经济地位。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应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在缔约地位上的平等。为了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建议根据电商相对于用户的强势程度进行A、B、C三级评级[5]。评级的参数可以包括行业的垄断程度、控制能力等。高新技术行业由于技术优势往往能够获得更有利的缔约地位,而仅借助互联网的传统行业在缔约地位上的差异则相对较小。可以借鉴反垄断实务中的方法,评估电商对用户的控制能力,并设定评分标准来划分不同的层级,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以确保监管力度与必要性相匹配。

3.2. 格式条款订入规制的完善

鉴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特点,我国《电子商务法》应增设异常条款的排除规则。明确当电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因外观等客观情形异常而导致消费者无法预见时,消费者有权主张其并非合同的一部分。《民法典》虽然未对说明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细化说明,但《电子商务法》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可以借鉴《保险法》的规制策略,要求电商以单独跳框等方式对重大利益条款进行专门的提示,并要求用户进行个别的点击确认。提示的内容应包括排除、限制权利、免除责任等条款,并以特殊方式进行显著的标识。提示和说明需要达到“明确”的要求,以确保用户能够理解条款的含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合同,电商还需要审查用户的身份和判断能力,并提供必要的辅导。

3.3. 构建弹性的负面清单制度

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定式合同条款将被视为无效,这与《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有所不同。内容控制是规制格式条款的主要方法之一,而负面清单制度则是其具体形式之一。在电子商务格式条款中,常见的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包括单方变更协议、居间调停免责等。为了规制这些条款,《电子商务法》可以将其类型化后纳入负面清单,并设置“灰名单”和“黑名单”[6]。通过梳理并总结网络交易领域特别是其司法实务中涉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类型,将其分别纳入“黑名单”或“灰名单”。灰名单针对具有违反公平原则可能性的常见条款,并不直接剥夺其效力,而是将其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黑名单则针对严重背离公平原则的条款,一旦符合即判定为无效。在应用负面清单时,需要考虑电商的分级制度,并结合案例和实践来完善标准和操作方法,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当然,“黑名单”制度和“灰名单”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宏大而系统的工程,所包含的具体条款的类型取舍,尚有待于作进一步的斟酌与衡量。

4. 结语

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作为电子商务领域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合法性和公正性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更是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诚然如上所述,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面临一些困境,合同格式条款的同质性发展趋势愈发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多样性和创新性。同时,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加深使得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潜在风险。此外,单方变更权制度的困境以及认知能力差异滥用等问题,更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应对这些困境,以上策略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电商评级体系的构建需要精确评估电商相对于用户的强势程度,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主观性。同时,格式条款订入规制的完善需要细化说明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但如何确保用户真正理解条款的含义并非易事。此外,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设虽然能够规制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但具体条款的类型取舍仍需进一步斟酌与衡量,以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因此,在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策略。这需要我们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和技术手段,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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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石冠彬. 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J]. 东方法学, 2022(3): 160-172.
[3] 薛军. 电子合同成立问题探析[J]. 法律适用, 2021(3): 25-33.
[4] 游文亭. 《民法典》对智能合约的法律规制[J]. 理论月刊, 2023(12): 125-134.
[5] 薛虹. 论电子商务合同自动信息系统的法律效力[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40(1): 70-78+192.
[6] 彭中礼, 左泽东. 数据错误的法律治理[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6): 157-169+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