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公私权协同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Public-Privat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 E-Commerce Platforms
摘要: 伴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日益凸显。传统治理模式面临着双重困境:政府主导的行政规制因运动式执法导致效果不稳定,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法律属性不明;企业自我规制则因平台治理者正当性与中立性受质疑而存在缺陷。二者共同导致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常态化,对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造成双重冲击。基于此,有必要借鉴公私合作的治理模式,探索构建“政府–平台”双核心协同治理框架,该框架以常态化政企协作为基础,结合智能化侵权识别技术,区块链证据存证以及多方监督机制,通过强化,整合政府、平台、第三方机构及消费者资源,形成全链条保护格局,助力电商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platform economy, the complex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in the e-commerce sector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raditional governance models face dual dilemmas: government-le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suffers from unstable effectiveness due to campaign-style enforcement, whi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sistance institutions lack clear legal definitions. Meanwhile, corporate self-regulation is flawed as the legitimacy and neutrality of platform governance entities are questioned. These issues collectively lead to the norm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posing dual threats to consumer rights and market order. To address this, it is imperative to learn from the governance model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and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of a “government-platform” dual-cor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ramework. The framework is based on normal government-enterprise cooperation, combined with intelligent infringement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blockchain evidence storage and multi-par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rough strengthening, integrating government, platform, third-party institutions and consumer resources, forming a full-chain protection pattern, and helping the standardized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e-commerce economy.
文章引用:李威.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公私权协同治理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4): 1488-149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41033

1. 研究背景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平台经济”具有巨大的经济体量,然而相关问题也随之涌现。显著问题主要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本身漏洞,二是知识产权治理模式局限。在法律层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电子商务法》,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合法性与强制性[1]。《电子商务法》虽具权威性,但面对复杂情境,如与《民法典》的衔接及安全保障人义务界定等问题时,却会出现法律适用模糊的情景[2]。此外,伴随新兴侵权模式的出现,《电子商务法》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制呈现出疲态。从知识产权治理模式来看,侵权行为呈现出隐蔽化、链条化,侵权主体分散化、组织化的特点特征,例如有的恶意投诉人通过注册行业通用词汇、描述性词汇或流行词汇等商标,去投诉其他平台内商家构成商标侵权[3],传统的治理模式无法规制诸如此类的侵权行为。基于上述困境,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基础上,亟待探索新的治理模式来破解现有难题。协同治理是一种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手段,也是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4],其研究具有双重价值目标:其形式价值在于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硬法–软法”协同的规范体系,实质价值则体现为通过利益衡平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确立包容审慎的规制原则、构建权利义务对等的责任框架。协同治理不仅能消解传统治理模式的制度性张力,更可推动平台经济在公私法交融的治理框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治理范式的转型,实质上是对“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结构治理理论的创新实践,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从单一权威规制向合作型法治治理的范式跃迁。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现有治理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其所存在的规制局限,同时分析平台在现实治理中的困境,探索协同共治理论在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应用,实现治理效能的最优解。

2.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规制的传统范式与现实困境

2.1. 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传统模式

在实践中,传统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模式主要为由政府主导的行政规制模式以及由私营主体主导的自主规制模式[5],两种模式在具体的侵权治理中都发挥了作用,但不可避免的都存在局限性。

2.1.1. 政府主导的行政规制模式及局限性

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规制模式下,电商平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垂直管理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在制度设计上遵循“行政优先”的原则,强调公权力机关在规则制定与执法层面的权威性、优先性。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来制定行政规章、发布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来构建层级分明的监管框架。这种执法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其具有制度刚性,具体表现为法律明文授权执法主体的资格,执法程序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设定,并且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法结果。尤其在处理跨境侵权、群体性盗版等复杂侵权案件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启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进行侵权处理,这是其他治理主体难以企及的组织优势。同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为平台经营者设定“通知–删除”义务等一系列具有指引性的具体行为准则。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基地等创新举措,能够有效引导相关行业形成合规经营的制度预期。这种刚性执法与柔性指导相结合的模式能够最大程度为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提供指引。

同时,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规制模式同样存在弊端。最突出的表现是行政机关运动式执法会使得行政规制的成效呈现出波动的状态,换句话说就是无法保持一个长效、持续性执法成效。行政规制手段在理论上具备高效、便捷的特性,但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大多以运动式执法的形式展现出来。从长期视角来看,这种流动式、阶段化的执法行动能够实现不错的短期效益,但相关弊端也会随时间出现。行政机关开展运动式执法时,通常需要与众多利益相关方进行多次的沟通协调,极大地增加了沟通成本。同时,从调查取证到实施处罚这一过程需要迅速推进,执法人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高强度的执法任务,这使得执法行动难以长期持续维持在相同的强度和效率水平上。因此,这种执法模式难以实现长久稳定的治理预期,市场主体难以依据这种不稳定的执法模式来规划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无法获得稳定的预期收益,从而制约其发展。

针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难的问题,我国已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这些机构的创立是为了更好地为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更加精准、高效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并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提供便捷、实用的侵权判定意见,从而加快维权进程,降低维权成本。但突出的问题是这些维权服务机构的法律主体界定模糊不清,它们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具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尚不明确;此外,这些机构所出具的咨询意见在法律效力层面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在司法诉讼等法律程序中,这些意见能否被直接采纳作为证据,其证明力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这无疑给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工作增添了新的困扰和法律难题,亟待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设来加以解决,以充分发挥这些维权服务机构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治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准确地说,如何认定此类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的法律主体性质,是将其定位为独立于政府与电商平台的第三方机构,还是政府授权的机构,需要进行明确。

若将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归属于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那么此类机构所出具的相关意见在法律效力上与电商平台所出具的意见没有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平台依据该咨询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倘若意见本身存在错误或瑕疵,平台仍难以完全规避由此引发的责任风险。此外,若平台为了强化该咨询意见的权威性,选择将其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且以监管部门名义传达给相关的涉案平台,侵权审核的责任仍然由政府承担。在这种情境下,平台将会直接将诊断意见发送给监管部门,但此举无疑会使该类机构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若将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界定为官方授权的专门组织时,其运作模式将呈现特殊属性。在此情形下,电商平台依据专业机构提供的侵权判定建议实施管理决策,从法理层面可有效规避因技术误判引发的法律风险。这种制度设计不仅能显著提升侵权申诉处理时效性,更有利于破解电商企业在处理存疑侵权投诉时的决策困境。但需注意的是,该机制在实践层面仍面临双重挑战:其一,现行法律框架尚未明确赋予此类组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使准行政职权的法律授权存在空缺,这与现代行政法治原则存在冲突;其二,由于此类机构出具的侵权判定结论兼具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双重属性,在现有诉讼证据分类标准下难以准确归入书证、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范畴,可能导致相关法律文书在司法审查环节面临效力认定争议。

2.1.2. 私营主体主导的自主规制模式及局限性

私营主体主导的自主规制模式主张由商业实体自主管理知识产权,要求电商企业利用自身运营系统防控侵权行为。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电商企业作为直接管理者,可通过合同约束商户,并借助数据监测系统快速预警和处理侵权问题,形成“发现–处置”的高效闭环。这种内部管理不仅能缩短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还能通过行业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建立统一处理标准,最终推动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

但是,电商平台作为私营企业,能否承担治理责任存在争议。虽然平台在运营中行使管理职能,但其本质仍是追求商业利益的私主体。部分学者批评平台企业是“缺乏政治责任的技术寡头”,认为它们未经民主程序却行使类似政府的审查权,这种权力缺乏合法性基础。

从制度设计来看,当前对电商平台的治理角色定位存在问题。平台虽承担部分公共管理任务,但本质仍是商业公司,既非法定公共机构,也未经过合法程序授权。若强制将其治理行为与行政监管结合,既违反《立法法》对权力来源的要求,也破坏市场主体权责对等的原则。这种角色混乱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平台主观制定规则,造成选择性监管,破坏商户间公平竞争(如对高利润商户宽松执法);二是企业利用监管漏洞扭曲资源配置(如规避跨境责任),阻碍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监管和司法保护的公信力源于两点:一是国家强制力保障,二是执法与审判的中立性。如果让平台既管理他人又管理自己(即“裁判员兼运动员”),必然引发公正性质疑。例如,平台可能偏袒自身或合作方利益(如降低自营商品审查标准),这种行为会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其他参与者抵制,破坏整体秩序。

2.2.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现实困境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难题,不仅衍生于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之下,也派生于平台在实际处理侵权的自身限制与制度局限。侵权行为与种类的更新换代,平台难以进行识别与规则更新,导致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效果不佳。

2.2.1. 判定困境:识别机制与侵权规模的结构性矛盾

数字内容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催生出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但低准入门槛的商业生态也滋生了规模化侵权风险。在交易场景数字化与技术赋能的叠加效应下,平台内侵权商品呈现出病毒式传播特征——当某类商品形成市场热度后,侵权复制品能在24小时内通过算法推荐完成全网渗透。现有侵权识别系统往往存在三小时以上的响应迟滞期,这使得人工巡查与图像比对技术难以有效拦截侵权信息的初始扩散波次。

证据固定环节则暴露出平台治理的技术性短板。典型电商交易涉及二十余个数据交互节点,多环节留痕的特性导致侵权证据呈现跨系统分布状态。由于缺乏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支持,商品详情页编辑记录、即时通讯内容等电子证据存在灭失风险。

2.2.2. 平台困境:电商平台侵权治理能力的短板与挑战

电商平台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其监管职能的履行质量直接影响着商业生态的健康发展。但实践显示,部分平台运营方在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明显滞后性,这种制度性缺陷在新型商业模式冲击下愈发凸显。

观察平台治理失范现象,可以发现两个典型症结:其一,市场竞争压力导致治理尺度异化。某些平台为快速扩张市场份额,刻意降低商户准入门槛标准,甚至滥用“技术中立”抗辩机制。通过将自身定位为“信息传输管道”,刻意弱化对商户经营资质的实质审查义务。这种策略性监管缺位直接导致平台仅能实施“通知–删除”式被动响应,对于反复侵权商户缺乏信用惩戒等长效治理工具,客观上形成“侵权–下架–再上架”的恶性循环。其二,平台法律属性的双重特征加剧责任认定困境。跨境电商业态中,平台既需处理不同法域间商标注册制度的冲突,又面临税收政策衔接难题。

更为重要的一点,当前电商平台规则体系正面临投机性滥用的风险,其核心症结在于部分经营者利用“红旗标准”的模糊地带,通过虚构著作权登记信息等方式来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此类行为不仅虚耗平台日均近万次的审查资源,还会引发商户对平台公信力的质疑,当被错误下架的商家提起缔约过失之诉时,平台往往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模式转变以及对策建议

针对传统治理模式的局限性与平台在实际治理中的困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制度重构。以公私协同为导向的治理模式,需在约束私营经济主体的权力行使时,引入公法对公共机构设定的义务性规范[6]。现行制度存在双重困境:公法规范难以覆盖技术赋权下的新型侵权行为,私法自治又受制于平台治理能力的结构性局限。这要求从公法与私法制度衔接的维度进行体系化革新——通过行政规制的程序性介入补强平台自治的规范效力,借助市场主体的自身优势提高公权力的执法精度,同时针对平台本身局限性提出解决措施,构建一个公私协同,多元共治的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体系。

3.1. 公私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基于传统治理模式的局限性,亟需构建一个以行政机构和电商平台为“双中心”的治理体系,而不是以一方为偏重的传统治理模式。电商平台对于其平台内的侵权行为的处罚通常以平台与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为依据,缺乏直接的法律基础[7],这需要以公权力介入平台的侵权管理中,同时又需要平台为行政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信息共享,双方在技术保障与强制力保障上形成互补。公私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构建常态化的政企沟通协调机制,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基础。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与各电商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享各平台在侵权检测,应对策略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平台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的更新。对于新型的侵权行为,及时商讨制定协同策略进行规制,提高应对突发型、隐蔽型侵权行为的能力。这种协同沟通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电商平台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一方面,电商平台通过与行政部门的沟通,能够充分了解政策信息,提高平台的危机预警能力,及时做出政策调整与规则更新,及时对不合格的商家以及侵权行为进行清理与治理。另一方面,行政部门通过该机制可以及时了解平台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并根据所获取的信息进行针对性执法,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区域提高打击力度,从而提高执法效能。此外,对于一些依照行政手段无法判定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商家提供的技术支持,进行精准断定。其次,建立常态化的执法机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保障。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设立长期有效的综合执法监督机构,确保对执法工作的持续关注和稳定监督,对电商平台实施的监管以及设立平台责任的目的都在于对其行为进行规范而不在于惩罚[8]。为防止行政机关规避公法约束,须确保受托私主体具备相应权限、规范程序与组织,并建立全程监督问责机制[9]。其次,有必要专门成立负责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执法的协调机构,对于执法行为与平台利益相抵触的现象及时组织相关对象进行协商处理,及时解决矛盾,维护平台与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协调机构可以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提高执法的协同效率和执行力度,为协同治理提供保障。最后,还应建立健全执法信息的公开披露机制,将执法过程和结果置于透明的环境下,引入公众评价机制,以消费者的角度评判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并根据意见进行对照改进,从而实现对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执法机制的全面监督和有效制约。电商知识产权公私协同治理本质上是发挥各方的优势,并与现行的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衔接整合,以制定符合当下的最优治理体系。

3.2. 平台现实治理困境对策

在加强公私协同治理的基础上,面对平台本身局限性也需进行突破,提升平台的自我治理能力,以便更好地补强公私协同治理的效能。

3.2.1. 应对判定困境:构建智能化侵权识别与证据保全体系

面对表现多样化,复杂化的侵权行为,应积极应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侵权行为识别能力。基于深度学习算法开发侵权商品图像比对系统,接入国家商标数据库与专利信息平台,实现侵权商品(如假冒商标、盗版外观设计)的实时监测。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分析商品描述文本,识别关键词侵权(如滥用品牌名称、专利技术术语)。在此机制上,设置“红–黄–绿”三级预警阈值,高风险侵权商品触发自动下架机制,中风险商品进入人工复核流程,低风险商品仅标记监测。此外,加强证据保全能力,要求平台内交易数据(如商品详情页修改记录、即时通讯内容)实时上传至如“天平链”等的司法区块链存证平台,确保证据不可篡改,解决传统电子证据举证难的问题。

3.2.2. 破解平台困境:重构治理权责与强化外部监督

针对平台治理尺度不一、监管失责等问题,需要从平台权责重构以及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于要明确平台的治理权限,电商平台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平台特性,制定特殊化且具备可操作型的知产保护规则,明确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商家的行为规范及侵权处理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明确平台的责任边界,通过司法解释界定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的认定标准。若平台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如放任“红旗原则”下的明显侵权行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之,若已采取合理措施,则可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在推进平台自治过程中,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与监督体系。既要激发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又需通过制度化监督防止自治权越界,最终形成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基于此,可以建立第三方监督与行业自律机制,由知识产权局、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及平台代表组成联合监督机构,定期审查平台规则合规性及执法公正性。例如,对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业务的流量分配数据进行审计,防止利用治理权倾斜资源。同时推动头部电商平台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制定统一的侵权判定标准与信用惩戒规则。例如,联盟成员共享恶意投诉者“黑名单”,对多次侵权的商家实施跨平台联合封禁,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警示效果,从而有效遏制恶意投诉的行为。

4. 总结

本文聚焦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现实难题,系统分析了传统治理模式中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治的不足,并提出以“双核心”协同治理框架破解困境。研究主要贡献有三:一是通过明确平台治理权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分配,避免公权过度干预或平台权力滥用;二是引入智能化技术与区块链存证,提升侵权识别效率与证据可信度;三是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与跨平台联盟,强化治理体系的公平性与约束力。通过治理模式转型以及相关技术辅助,实现创新与秩序的协调发展,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全面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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