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视野下对萤火虫法律保护探析
Legal Protection of Fireflies in the View of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要: 萤火虫作为野生动物的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和《三有名录》(征求意见稿)中将其部分列入其中,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然而,各地对萤火虫的保护和利用没有统一标准,作为药用、商用价值极高的萤火虫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无疑对于其生存是个重大问题。本文探析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下通过对萤火虫制度和现实层面考量,发现目前对萤火虫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大困境,针对于此提出在野生动物保护下施行下针对萤火虫的保护对策以及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创新管理体制方面的措施以期解决萤火虫作为野生动物的保护。
Abstract: Fireflies, as a kind of wild animals,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revision of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Three Lists” (draft for consultation) to enhance their protection, however, there is no uniform standard for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firefly, so it is a great problem for its survival that the firefly, which has high medicinal and commercial value,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asonably utiliz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refly system under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significant difficulties in protecting fire-flies at present. In response to this, measures are proposed to implement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fireflies under wildlife protection, as well as to improv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and innovative management systems to solve the firefly protection as a wild animal.
文章引用:李景馨.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视野下对萤火虫法律保护探析[J]. 法学, 2023, 11(6): 6251-625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896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23年5月1日开始施行,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调整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将萤火虫列入其中,无疑是增大了对萤火虫的保护力度。本文拟以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视野,通过分析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萤火虫的保护,萤火虫药用、商用价值为例,发现现有保护措施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萤火虫。

2. 萤火虫保护现状

2.1. 野生动物内涵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中1对于野生动物的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凡存在自由状态下,或来源于自由状态,虽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均称为野生动物” [1] 。目前,我国已有人工繁育萤火虫,“人工繁育”一词来自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驯养繁殖”转化。因此,萤火虫生长在野外,虽经人工繁殖、养育,并未产生进化变异,故属于野生动物。然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如何判断界定野生动物并不在生活常理之中,由此对于萤火虫的保护及法律政策的落实带来了阻力。

2.2. 相关法律规定发展历程

我国广大幅员面积,造就了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人类与野生动物共存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到现代逐渐到达和谐共生状态,在古代,以狩猎为生的条件下,对于野生保护的基本依赖朴素的道德观念,并没有完整的法律加以规制,而以农耕为主的我国,争抢土地资源不可避免与野生动物的生存发生冲突,对野生动物的排斥、屠杀也就不足为奇。

而中医药的发展,大量野生动物为中药的原材料,进而对野生动物而言,捕杀和猎食又在增长,法律也并未对其加强保护,导致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微弱而需求量不断增加。

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内野生动物开始出现无序增长,需求量也不短攀升,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务院1962年作出关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8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启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历程。2004年,第一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原有立法宗旨基础上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2016年的修订中,党的十八大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改为“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宪法》在2018年增设的“新发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了对于环境法律法规优化发展的价值指引,标志着我国《宪法》逐渐实现生态化的转变 [2] 。《宪法》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1998年施行的《动物防疫法》至2021年修订以来,提出了对野生动物利用,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及利用搭建有了基本架构,可以肯定的是,这是我国长久以来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一次长足进步,确定了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基本格局,突出之处在于加强野生动物的资源属性从而将其置于法律体系之中 [3] 。然而《野生动物法》却存在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倾向,对其保护带来不利后果。

可以肯定的是,立法过程中对于更多与人类与野生动物关系有实质影响的方面,诸如防止人畜病毒传播、严格限制利用、动物福利、以及公共健康等,经过各方学者的建言献策并未以法条形式呈现出来 [4] 。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并加重处罚违法行为 [5] 。

2023年《三有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相当于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需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罩了一层“保护罩”,萤火虫列入其中(详见表1),无疑增大了对萤火虫的保护力度。

Table 1. Listed species of fireflies

表1. 被列入名录的萤火虫种类2

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专家学者对野生动物所下定义,以及对野生保护的法律发展历程,得知我国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加大,2023年将11类萤火虫划入《三有名录》无疑对将来萤火虫的保护、研究和利用提供了方向。

3. 萤火虫的药用、商用价值及目前保护困境

对于野生动物的利用,基本分为繁育、狩猎以及其他利用行为包括科研、药用、展演等。对于萤火虫而言,基本分为繁育、药用和展演。

3.1. 萤火虫的药用价值

在中国昆虫文化中,萤火虫与蝴蝶、蟋蟀齐名,且对环境较为敏感,是生态质量的指示物种之一,其发光机理及体内的荧光素酶和荧光素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医学、环境检测等领域 [6] 。萤火虫以其自身特性及超高利用价值,加强对萤火虫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将成为趋势。

3.2. 萤火虫的商用价值

景观农业是特色农业的一种模式 [7] 。因为萤火虫独特的发光,许多国家已将此作为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开发,而我国的萤火虫生态旅游才刚刚起步 [8] 。萤火虫乡村旅游的景观点,不仅可以打造在室内人工养殖区和野外生态观赏区,还可以渗透到溶洞、稻田、湿地公园 [9] 。由此可知,萤火虫其本身作为野生动物应受保护外,其超高的医用和商业价值也引发进一步思考:如何落实法律相关规定加大力度保护萤火虫。

3.3. 萤火虫保护困境

据2023年7月22日“封面新闻”客户端报道得知,在贵州省内多个景区疑似用萤火虫举办商业活动,有网友质疑“萤火虫商业派对”会加速萤火虫的死亡,甚至有违法嫌疑。舆论发酵后引起当地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相继介入调查,发布相关情况报告,随后多地相关活动被取消。长期从事致力于萤火虫保护行动的专业人士岳桦告诉记者,人为捕捉贩卖,已是萤火虫所面临的新威胁,而类似的萤火虫放飞活动、观赏活动持续的时间长,涉及范围广,需要消耗多少活体萤火虫不得而知,但这场狂欢无疑是国内萤火虫种群的灾难。

萤火虫既可作商业用途,也有实际应用案例,但在此新闻报道中的“放飞活动”却大受诘难,萤火虫的保护和利用如何达到平衡,在保护好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也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成为重点问题。

4. 法律视野下萤火虫目前保护困境的解决对策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国际和域外法律相比,在实行层面效果不甚佳,商业性开发利用依然有增无减,野生动物产业并未遭受实质性约束,极易引发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10] 。就萤火虫物种而言,对于其目前保护困境,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4.1. 《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下萤火虫保护对策

生态系统中各组成部分都具有其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功能,每一种野生动物物种在生态平衡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1] 。人为干扰会迫使野外种群发生不顺应自然规律的改变,容易导致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 [12] 。从长远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坚持贯彻其“保护优先”的立法目的,回归“保护法”本质,即专注于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系统综合保护的整体价值 [4] 。

对于萤火虫物种而言,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在日常普法宣讲中,结合应用实例以及实际试点经验,扩大宣传范围,包括社区、学校、旅游景区进行不同程度、最大范围的普法宣讲,使普通民众对于野生动物更为了解,从而加大对萤火虫物种的保护。

4.2. 加大《三有名录》收录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既是“野生动物”概念的技术化表达,也是判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4] 。

萤火虫类别较多,加入《三有名录》仅十一项,因此,在对萤火虫物种加大保护之前,首先要收集整理不同萤火虫类别,准确定义萤火虫野生动物的范围,并且提供相应研究报告详细说明不同萤火虫的生活习性,若报告存在分歧,过于谋取商业价值而不顾萤火虫保护的人就会规避一些条文中规定,进行不合法牟利,不利于对萤火虫物种的保护;其次,多部门联合,研究院、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等事实关注萤火虫的生存和保护,实时跟进研究动态,根据品种的数量及时调整保护措施,及时将最难生存且价值极高的品种列入《三有名录》之中。

4.3. 完善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

对于猎杀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与天然野外生长的动物量刑相当,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猎杀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其社会危害性要低于猎杀野外自然生长的动物,因此要区别对待人工繁殖种群与野外种群,对于猎杀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一种则认为对于猎杀人工繁育的《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应与猎杀野外种群同等对待 [13] 。

目前人工养殖萤火虫种类逐年增多,因此,将人工繁育的萤火虫与野外萤火虫同等量刑,更有利于物种保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给出更为明确的规定。除以之外,将人工养殖的萤火虫,在不改变其基因结构的情况下,仍属于野生动物,也应纳入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4.4. 完善地方法规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细化上位法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理念,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实地调研,将当地所有的萤火虫种类收集、研究,使地方性法规既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又结合当地实际,融入当地特征,进一步加大对萤火虫物种的保护。

4.5. 创新管理体制

生物多样性的内涵丰富、涉及范围广泛,是包括生物与环境等生态复合体在内的有机结合的一个概念。生物多样性是构建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支撑 [14] 。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其中一环。

萤火虫利用行为涉及广泛,包括城市、乡村景观以及各大景区,然而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使不法投机分子“钻空子”进行非法运输、非法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针对于萤火虫这类野生动物的管理需要多部门联动,形成闭合的保护链,在起到管理的作用的同时,互相不推卸责任,从而形成一个共同协作机制;其次,提高执法部分技术水平,在互联网、大数据的环境下,运用技术手段,创新保护野生动物执行技术,对不法分子进行精准打击;第三,增强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个体都有权举报违法不当行为,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除此之外,通过社会媒体、新闻报道进行追踪,扩大监督的形式,以期更好保护萤火虫。

5. 结论

时代的高速发展,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迫在眉睫,《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无疑是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但对于野生动物之一的萤火虫的来说,以其超高的药用、商业价值,往往因为常见而忽视对其保护,应加强市场准入机制,提高人工养殖萤火虫的标准和建立配套养殖设备的同时多部门、社会各界协力,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共同营造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生存的良好氛围。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来源:北大法宝《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一关于发布调整后三有名录的公告》 https://www.pkulaw.com/chl/9f1340870a6a67afbdfb.html?keyword=%E4%B8%89%E6%9C%89%E5%90%8D%E5%BD%95&way=list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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