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Since Hume’s Question was put forwar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cts and values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ethics.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philosophers’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 expe-rienced the changes from binary opposition, winding, and so on. In 2014, Scanlon discuss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ormalization and non-normalization again, making it more clear, and pointed out that the relationship is supervenient and covariant. We should break the impassable gulf between them.
1. 引言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伦理学争论的重点问题。这一争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争论的结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对伦理学的看法,即伦理学究竟是否可能成为一种客观的、理性的研究,是否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道德真理或辨别道德是非” [1] 。对此问题的回答,也逐渐产生了转变,产生不同的思想观点,从原先的两者截然不同的二分法,到摩尔的未决问题,再到自然主义、情感主义和科学实在论的解释,甚至在情感主义内部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斯坎伦指出两者之间有着随附性和共变性的关系,打破了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
2. 事实与价值的二分
1、休谟的二元对立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首先是由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于18世纪中期提出。休谟认为我们无法从“单称陈述”推论出“全称陈述”、无法从“是”中得出关于道德断言的“应该”,即从“事实”无法推出“价值”。哲学家们将之称为“休谟问题”,并把休谟的否定回答称为“休谟法则”或“休谟论题”。休谟法则首先预设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立,而且根据其后期二元分立强化的观点,“事实与价值是两个彼此独立的领域,一个指称着客观世界的领域,另一个指称主观世界的领域” [2] 。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使理性地判断“价值”失去了可能。“休谟问题不是一个有关推理有效性的逻辑学问题,而是理性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元哲学问题,是指涉社会规范体系合法性的依据和源泉问题” [3] 。波普尔作为休谟的承继者,将这种二元对立运用到社会历史领域,并进一步深化了对事实与价值关系一元论的逻辑批判。
2、摩尔的未决问题
摩尔的未决问题论证实际上将伦理学和自然科学、规范性问题和实在问题差别突显出来。“摩尔指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回答‘好’的含义,这个问题决定了伦理学判断真假的依据” [4] 。摩尔试图通过“未决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来证明“好”乃是“一种单纯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的属性” [5] ,并指出规范性问题用自然的术语表达就会遇到未决问题,就会遇到自然属性是否能够穷尽伦理学主要概念的全部意义这个问题。绝大多数英美哲学家都沿着西季威克关于“应当”不可分析的理论脉络来研究这一成分。“应当”本质上是指导我们行为的“规范”,规范性就是应当性。规范性陈述蕴含了应当或不应当,如果不蕴含这个含义就是事实陈述。道德判断的这种规范性的特征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规范性问题用自然的术语表达就会遇到未决问题。因为这种规范性的特征无法还原为事实陈述,所以从单纯的事实性的状态我们无法推导出应然性的要求,“从‘是’无法推导出‘应当’” [6] ,而规范性正是道德判断区别于事实判断的根本特征。关于“任何证明‘好’的自然主义的定义都会导致未决问题” [7] 的论证是摩尔的核心论证,也被看做是“反对自然主义”的论证。逻辑经验主义者继承了休谟和摩尔的衣钵,把价值判断视为纯主观而排除在知识论之外,从而使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发展到了极点。
3. 事实与价值的缠结
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对休谟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不能绝对二分的。如生态伦理学家认为关于生态伦理的价值判断在很大程度上是从生态系统的科学事实和对自然现实的经验中得来的,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价值伦理是以事实为基础的。
1、自然主义的质疑
西方伦理学自然主义的代表人物培里将价值与任何兴趣的任何对象相等同,“认为任何对象,只要一有兴趣,它就获得了价值” [8] 。杜威认为这种等同的观点忽略了值得享受和被享受、值得欲求和被欲求之间的区别,漏掉了价值的规范方面的内容,所以必须引进作为理智行为结果的享受这一因素来定义价值。福特和塞尔等人则直接回到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来思考,认为可以从事实性的前提得出评价性的结论。福特认为,“评价的或道德的结论能够指导行动,在于它们为行动提供了理由” [9] 。塞尔则通过“人类社会的制度惯例性事实,从这种‘是’的实质性含义中推出‘应当’” [10] 。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麦金太尔,从人的功能性概念出发,支持自然主义的这一分析。在他看来,从一个社会事实自然过渡到一个价值判断,是因为社会角色的功能性特征使它内在的由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所构成,“内在具有与责任相关的权力与义务” [11] 。
2、情感主义的争论
“史蒂文森从日常道德论说(moral discourse)的语义分析入手,通过对道德论证中事实信念与道德判断关系的考察,得出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的结论,认为前者无法还原为后者。” [1] 虽然同为情感主义者,斯洛特却认为一切道德现象,包括道德语义和道德义务,均可从人类的移情机制中得到解释,所以通过运用道德语义学,对人们赞同和不赞同某一行为的心理习性这些事实的相关概念进行先天的分析,可以推导出关于该道德判断的属性是正当还是错误 [12] 。斯洛特作为新休谟主义者,曾经和休谟一样,认为“是”无法推出“应当”,但随着思想的逐步发展,指出“可以以纯语义的方式从‘是’推出‘应当’” [13] 。
3、科学实在论的缠结
科学哲学家们发现科学事实的建立,基于某种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是一种价值,尽管它是一组认知的价值,“认知价值也是价值” [14] ,因此事实与价值不能绝对二分。美国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中提出了“厚伦理(thick ethic)”这一概念。“厚伦理”既包括事实判断,又包括价值判断;既具有规范性意义,又具有描述性意义。“如果我们观察我们的整个语言的词汇,而不是被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足以描述‘事实’的极小的部分,即使在个别谓词的层次上,我们也会发现事实与价值包括伦理的、美学的和每一种其他的价值事实与价值的缠结与‘是一应该’问题之间的一种更为深刻的缠结。” [15] 普特南认为休谟的关于“事实内容”的“概念”是一种图像式的“观念”,反映“事实”的惟一方式是摹写,但是,“观念”也具有非图像的性质,能够包含情感。因此“休谟并不只是告诉我们,人们不能从‘是’推出‘应当’,他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断言,并不存在关于‘对’的‘事实内容’和关于美德的‘事实内容’” [16] 。普特南认为“厚伦理”概念中的规范性部分决定描述性部分的选择,决定了描述性部分应运用于不同的情景的方式,而描述性部分反之约束和限制着规范性部分的内容与范围。他反对情感主义者把伦理陈述排除于理性话语系统之外,并且批判了卡尔纳普关于一切伦理学陈述和认识陈述都是不可证实的观点,“逻辑实证主义者用休谟的方法扭曲了康德的伦理学而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极端化了” [17] 。他认为,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缠结的关系,两者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联结在一起,不能进行非此即彼的划分。
4. 跨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
斯坎伦也认为事实与价值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在《实在主义看理由》一书的第二章中详细阐述了形而上学上的“域”的概念,并认为在特定的“域”内规范性与非规范性即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是非还原性的随附性与共变的关系。
1、本体论(Ontological)考量
斯坎伦认为元伦理学研究应该不是从动机而是从理由入手。对于理由是否可以认知、是否能够有独立于人本身的适真性,他认为人们给认知主义预设了“实质性实在主义”的前提,似乎只有在主体之外存在着某个对象,并且主体能够通过某种方式认识这一对象。在此前提下,如果认为理由具有适真性,则不得不承认存在着关于理由的非自然的事实,如此一来,正如约翰·麦凯所言,这似乎预设了“怪异的实体”。斯坎伦以数字为例,指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数字概念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它们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而且可以判断数学断言的真假。依此类推到伦理学领域,我们也可以从特定的“域”(domain)出发,去考虑在这个“域”中的具体的伦理问题。
那么什么是“域”呢?斯坎伦认为,“域”不是由实体及其属性构成,而包含一系列的声称、断言和概念,是“通过它包含的主张和处理的概念来理解,比如数字、集合、物理物体、理由和道德上对的行动” [18] 。斯坎伦认为在“域”内部所有的主张可以有真假,“有一系列基本的域,包括科学、数学、道德和实践推理。所有这些域内部的主张都可以是真或假的。在不与其他域的主张相冲突的情况下,每个域中主张的真值都恰当地由与它们相关的域的标准来决定”。可以量化的物体与某一个“域”的存在概念的意义相比,其实是空的,无关乎“域”的存在。所以世界上并没有一般性的“存在(existence)”,本体论问题就是针对某一特殊“域”的,“域”的观念取代关于形而上学“存在”的观念。
2、规范性与非规范性
既然,斯坎伦认为应该从“域”的方面去考量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那么“规范性”和规范性的关系在这一“域”中有什么特点呢?斯坎伦列举了如下的例子:
I如果琼斯不立刻离开着火的建筑,他将遇难。
II琼斯有理由立刻离开着火的建筑。
其中I是非规范性的,而II是规范性的。如果规范性事实与非规范性事实间有鸿沟,我们是如何跨越这鸿沟的?斯坎伦沿着上例接着说:
III琼斯的处境是这样的,做I是他避免现在不好的后果所必要的,是他做I的理由。这是混合规范性陈述,凭借它我们从I过渡到II。
III可以重新表述为纯粹规范性陈述,“任何人在这些环境中都有理由做对延长他的寿命而言是必要的事”。
斯坎伦用四阶的关系R来概括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关系:
R(p, x, c, a):“是……的理由”是存在于事实p、主体x、条件c以及行动或态度a之间的关系。此关系举例:事实p是x在c情况下要做a或者持a态度的理由 [19] 。
在斯坎伦看来,成为理由的事实p,“经常是自然事实,规范性事实也能是理由,比如,一条法律的不公平的事实可能是我投票反对它的理由” [20] 。也就是说,作为理由的事实p,既有可能是自然事实,也可能是规范性事实,那么这个规范性的关系R中包含了自然事实或者其他的规范性事实,因此是“混合的规范性断言(mixed normative statement)”。斯坎伦认为有混合的规范性断言,也有纯粹的规范性(pure normative statement)断言,未包含任何非规范性内容的断言就是纯粹的规范性断言。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关系具有两个特征,即随附性与共变性。
3、随附性与共变性
根据作为规范性关系R所中所包含的事实p的不同,斯坎伦在《实在主义看理由》一书中对事实与价值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分析。“对于规范性,认知主义者与非认知主义者们都基本认同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即通常所称的事实与价值之间有非常大的不同,甚至称之为‘不可逾越的鸿沟(unbridgeable gap)’。这种观念一般描述为没有规范性陈述可以通过逻辑或者概念从非规范性陈述中推导出来。但是这种表述是需要通过详细说明这种派生以及鸿沟两侧的断言的种类来澄清的” [21] 。
斯坎伦用随附性和共变性的关系来表达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两者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看下斯坎伦对随附和共变性关系的描述。
关于随附性(supervenience):
1) 纯粹规范性事实并不变化,它们是非偶然的。
2) 所以,依赖于纯粹规范性事实的混合规范性陈述随附于非规范性事实。
关于共变性(covariance):
1) 当非规范性事实变化,规范性事实也发生变化,这是混合规范性真理的本质特征。
2) 混合规范性陈述依赖于非规范性事实,但是依赖哪些非规范性事实,却是由纯粹规范性真理决定的规范性事实。
3) 纯粹规范性陈述是否为真不依赖于非规范性事实,也不随它们的改变而改变。
“随附性概念在伦理学中的提出与分析哲学及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关。” [22] 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只有符合“可证实”的原则,即具有被逻辑或经验证实或证伪的可能的陈述,才是“科学的”或者“客观的”,而价值命题被认为无法通过逻辑和经验获得证实,因而伦理学不具有“科学性”。因此,要证明价值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客观性”,必须要研究“应然”的价值与“实然”的事实之间的联系。“随附性”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限制性的属性:如果A属性随附于B属性,则只有B属性产生了改变,A属性才有可能产生改变;即对在B属性上相同的事物x和y来说,除非x在B属性上发生了改变,否则就不能说x和y在A属性上有所不同;而如果x和y在A属性上存在不同,则它们在B属性上就不可能不存在区别。在伦理学中,这意味着,如果认为两个事物价值性质不同,就不能认为它们自然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具有不同自然属性的事物在价值上一定有所不同。随附性具有反身性、传递性和非对称性的特点,价值无法完全还原为自然属性。同时,随附性强调的共变性只有一半,即自然属性不发生变化时,价值属性也不会发生变化,而当自然属性发生变化时,价值属性却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价值所依赖的自然事实或者纯粹的规范性断言,价值的真值亦可以判断,这满足了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要求的“可证实”原则。不仅如此,斯坎伦所持的是一种道德的客观主义原则,因为事实是客观的,纯粹的规范性断言也是不会随这自然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斯坎伦认为规范性与非规范性即事实与价值之间是随附性与共变性之间的关系,因而要破除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教义,跨越两者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
基金项目
本文是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3 MLD018)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