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酒文化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然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项规定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同时由于司法解释的滞后,造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罚金刑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
罚金刑的本质就是使犯罪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从而实现刑罚的惩罚目的。而随着我国的刑事政策理念逐渐走向更加文明、开放,罚金刑对轻微犯罪人的运用能有效避免对其使用短期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等弊端,预防其再次犯罪,为其改过自新提供更好的现实条件。因此,本文以酒驾的罚金适用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更好的适用罚金刑,实现有效防控和惩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本文将酒驾问题集中在上海市进行分析,一方面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在刑法适用方面相对完善,能够较好的分析罚金刑在酒驾中的适用;另一方面,能够为全国其他城市做一个很好地参考,便于各地的司法完善。
2. 研究综述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文献,可以分为理论探析以及实证研究。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的理论探析主要从酒驾是否一律入刑,酒驾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以及围绕法条的解释阐述,更多的是在法条草拟、颁布实施前期的一种理论性探讨;实证研究则是在法条实施后对具体判例进行分析,对刑罚适用情况的探讨。
2.1. 理论探析
酒驾是否一律入刑上,周详认为“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既具有实体上的合理性,也有刑法教义学上的理论根据。他认为仅靠将醉驾入罪并不能产生比采用行政处罚措施预防、遏制醉驾更好的效果;且醉驾入罪后的行政、司法成本成倍增加,选择性执法成为必然趋势,从长远看其效果反而有可能不利于预防、遏制醉驾;再者“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与刑法的谦抑性相符合 [1] 。而谢望原、何龙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究》则提出醉驾行为原则上应当一律入罪,但也存在例外 [2] 。
酒驾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上,冯军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 [3] 。谢望原、何龙则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当然具有等价性,对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是不合适的 [2] 。
此外,部分学者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出发,对醉驾做了进一步探析。如贺波 [4] 从危险驾驶罪量刑失衡问题出发,认为立法的制约、法官自身素质以及指导性案例作用缺失导致量刑失衡,并从英美法系量刑中得到启发,建议严格限制适用缓刑,创建良好的司法环境以及建立量刑失衡救济制。刘宗仁 [5]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述略》一文中提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仍存在刑期设置不尽合理,司法中所提取量刑情节不尽规范,不同司法机关量刑不够均衡,司法解释滞后等问题。并提出以血液酒精浓度为标准的量刑基准,健全醉驾行为风险分级制度,严格把控从轻处罚的情节标准,在适用法律上处理好与行政处罚的连接,优先适用刑法等相关建议。
2.2. 实证研究
在实证研究方面,对拘役和缓刑的分析较多,如黄伟文、曾筱宇对缓刑适用的分析 [6] ;此外对总体性的研究较多,但只是做了基础性分析,如章桦 [7] 在《L市醉酒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一文中,只是对泸州市酒驾问题做了一个全面的基础性分析,在涉及罚金数额方面,仅与文化程度做相关比较,且两者不存在显著相关性;文姬 [8] 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与量刑的省域差异实证研究》也是简单分析各省份间的差异;而在涉及量刑模型的建构、基准刑的确定、罪刑均衡的深入探析文章中,从全国范围进行分析,样本的范围选择过大,影响实证研究结果的真实性,且研究中直接加入了所有变量,做出来的相关系数对罚金不能很好地反应,如章桦 [9] 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特征及量刑模型构建实证研究——基于全国4782份随机抽样判决书》以及文姬 [10] 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此外,褚志远 [11] 在做罚金分析时以偏相关系数进行解释,这种影响因素考察存在问题,偏相关系数分析一般不适用于分类变量。
3. 研究设计和研究方法
3.1. 判决书来源
基于上海市高级法院网站的裁判文书,本研究检索了判决日期在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判决书的检索方法如下:选择刑事案件类别,文书类别为判决书,法律依据为危险驾驶罪。共计下载359篇,按照所需变量类别进行初步的数据录入。
3.2. 变量设置及其含义
本文旨在研究上海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适用,因此因变量为罚金数额。把所涉及的上海市359份刑事判决书记载的关键信息进行逐一分析后,提取可能影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13个变量:地区、性别、年龄、案由、有无其他违规、车型、酒精浓度、案发时间、有无辩护、如实供诉或自首、拘役刑期、是否缓刑、缓刑刑期(表1)。根据判决书,将案由分为交警例行检查发现或发生交通事故被警察抓获;其他违规行为包括逆行、无证驾驶、无牌照驾驶等情况;车辆类型,按照驾驶机动车类型不同,区分为摩托车、轿车、客车,对于判决书中的“小型汽车”视为轿车,此外对于变量中出现的少量货车以及商务车、作业车都归类于客车;酒精浓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中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80毫克的为醉酒驾驶;案发时间从零时开始按每三个小时为一个时段,分为拂晓、黎明、清晨、上午、中午、下午、傍晚和深夜。
上述13个变量中,案由、其他违法行为、酒精浓度、车型、四个变量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有无辩护和如实供诉或自首两个变量则关系量刑问题,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自首
Table 1. Independent variable statistical indicators
表1. 自变量统计指标
以及如实供诉的从轻处罚情节,在醉酒驾驶判决书中均适用上述条款之一。拘役期限、是否缓刑以及缓刑期限是做出的最终判决。
4. 数据分析
4.1. 罚金的总体性分析
4.1.1. 基本信息统计
根据样本数据可以得出,上海市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关于罚金的判决平均数额为3352.436元,其中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20,000元。判决中罚金为2000元的案例最多,共93例,占26.65%,此外3000元和5000元分别有76例和56例。96.56%的案例判决罚金数额在6000元及以下,共有337例,6000元以上的仅有12例。上海各地区中以长宁区的罚金平均数额最高,达6105.63元,崇明区的平均罚金数额最低为1500元。发生在青浦区的酒驾案例最多达71例,虹口、奉贤、崇明等相对较少。
在性别差异方面,男性酒驾判决的案例有263份,女性仅有7份,存在显著差异,这与社会现象相符合,男性喝酒的比例远高于女性。而在罚金的适用上面,女性的平均罚金为6428.571元远高于男性的3505.703元。
年龄与罚金数额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1082,且p > 0.05,二者不存在相关性。
4.1.2. 案发时间和罚金
时间上,在拂晓(00:00~2:59)傍晚(18:00~20:59)、深夜(21:00~23:59)三个时间段发生的事故较多,分别有79、82、126例,共占82.23%。而清晨与下午,即06:00~08:59以及15:00~17:59这两个时间段罚金的平均数额最高,分别为4750元与4000元;上午(9:00~11:59)所判决的罚金平均数额最低为2200元(表2)。将案发时间与罚金数额做方差分析,得出F = 3.33,p = 0.0019 < 0.05,二者存在显著相关性,但Bartlett的p值 = 0.000,拒绝方差齐性的假设,分析的结果不值得信赖。
Table 2. Statistics on the amount of fines for different times
表2. 不同案发时间的罚金数额统计
4.1.3. 车型与罚金
笔者在相关文献中看到车型会影响罚金的适用,车型代表行为人的经济状况 [6]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车辆,车型已经不能很好地反应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上海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也相对较高,车型的影响性更小。因此,这里特意将车型与罚金的关系单独列出做一个相关性分析。
笔者将车型与罚金数额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的bonferroni式多重比较检验并得出表3。根据表3我们可以看到,摩托车的罚款平均金额为2888.889元,轿车的罚款均值为3342.222元,客车为3568.182元,三者的罚金数额递增,但无论是轿车相对于摩托车,客车相对于摩托车,还是客车相对于轿车,在对罚金数额的影响上并没有显著性关系(括号中的数值为p值且均大于0.05),轿车相对于摩托车,罚金数额增加453.333元,客车相对于摩托车增加679.293元,客车相对于轿车增加225.96元。此外根据单因素方差分析得出F = 1.46,p = 0.2326 > 0.05,车型与罚金数额不存在显著相关,所以笔者认为车型已经无法很好地解释罚金数额的适用。
4.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法律适用机制分析
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的对数作为因变量进行线性回归分析,表4呈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回归分析的结果。其中模型1放入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因素(酒精浓度、案由、有无其它违规),时间作为虚拟连续变量在这里不作考量;模型2放入了影响量刑的因素(有无辩护律师、如实供诉或坦白);模型3放入判决因素(拘役刑期,是否缓刑),模型4放入了所有自变量。
模型1显示,在认定案件事实部分,酒精浓度和案由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有显著影响。酒精浓度每增加100 mg/100ml,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405元(即罚金数额为2550.386元);检查与事故相比,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减少0.122元。有其他违规相比于无其他违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0953元,但二者不显著相关。
模型2显示,在从轻处罚量刑方面,如实供诉或自首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有显著影响。自首相对于如实供诉来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反而增加0.246元。有无辩护对于罚金刑的适用没有显著影响,有辩护比无辩护,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反而增加0.108元。模型2能够解释26.3%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变化。
模型3显示,在判决部分,拘役的刑期与是否适用缓刑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均有显著性影响。拘役刑期每增加1个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就增加0.353元;适用缓刑相对于不适用缓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334元。模型3能够解释35.2%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变化。
Table 3. Variance analysis between fines and types of car (N = 349)
表3. 车型与罚金的方差分析(N = 349)
t statistics in parentheses *p < 0.05, **p < 0.01, ***p < 0.001。
Table 4. The regression analysis of the fine logarithmic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ases (N = 349)
表4.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数额对数的回归分析(N = 349)
*p < 0.05, **p < 0.01, ***p < 0.001。
模型4在加入了所有变量后,仅酒精浓度,拘役的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与罚金对数仍存在显著性相关。酒精浓度每增加100 mg/100ml,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161元,0拘役刑期每增加1个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就增加0.285元;适用缓刑相对于不适用缓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罚金对数增加0.379元。
4.3. 罚金刑适用的中介作用
根据表3的模型1、3、4的对比,笔者发现酒精浓度对罚金数额的影响,随着拘役刑期的影响而变化,所以为进一步分析其中的关系建立表5,如表5所示,模型4即表3中的模型,表示罚金对数与拘役刑期和酒精浓度的总体回归;模型5表示罚金对数与酒精浓度的线性回归模型;模型6以拘役期限为因变量,考量拘役刑期与酒精浓度的相关关系。
从模型5可以看出酒精浓度与罚金对数存在显著性相关,相关系数为0.525,从模型6可以看出酒精浓度与拘役刑期存在显著性相关,相关系数为1.275,从模型4与模型5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加入自变量拘役期限后,酒精浓度与罚金对数相关系数降为0.161,且仍存在显著性相关,显著程度减少。根据sobel检验得出z = 134.9,证实酒精浓度对于罚金数额的影响,受到拘役期限的中介效应影响。
4.4. 罚金模型建构
综合上述分析得出:
从模型4中看出,罚金数额主要与酒精浓度、拘役期限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相关,因此罚金模型基准型为:Ln罚金 = 6.946 + 0.161 (酒精浓度) + 0.285 (拘役刑期) + 0.379 (是否缓刑);酒精浓度为单位为100 ml/mg,拘役刑期单位为月,缓刑 = 1,不缓刑 = 0。
Table 5. Linear regression analysis
表5. 线性回归分析
*p < 0.05, **p < 0.01, ***p < 0.001.
此外,根据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适当增加罚金刑适用:
不同车型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摩托车、轿车、客车以其可能造成的危险增加,平均罚金额可以递增。如轿车相对于摩托车可以增加500元的处罚,客车相对于摩托车可以增加800元处罚。
不同时间段采用不同的计量。同比其他时段,清晨与下午即06:00~08:59以及15:00~17:59,可增加罚金2000元。清晨与下午刚好为车辆早晚高峰阶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性影响更广泛,其他时间段则少有此类问题。
男女性别上面,要增大对女性的罚金刑适用,同比男性可增加3000元。在酒驾问题上,对于相对较少的女性主体,以加大罚金数额的方式,能够达到更好的惩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