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提到士绅,人们往往将其与封建残余势力联系在一起,把它看作一个保守落后剥削的阶层。然而,历史表明,士绅阶层在传统乡土社会的基层治理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不仅有助于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同时也沟通了庙堂与乡野,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虽然士绅阶层在当代已不复存在,但其在历史上传统乡村治理的应用有重要影响,如王阳明《南赣乡约》描绘的和谐基层社会图画便包含道德品质高尚,为基层民众认可的乡村领袖人物。另一方面,从现代来看,“乡村精英”对于完善基层治理建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以及促进当代中国社会整合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其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有效”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分析士绅阶层在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与存在的不足,从中反观当代基层管理体制与乡村治理现状,可以为实现乡村善治提供相关有益启发与思考。当前,在基层管理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着“上面一条线,下面一根针”现象,导致上下层之间信息不对称,基层组织与管理困难,造成基层无法承受之重,政策缺少与下层民众对接的过程。而在传统社会中,士绅阶层便解决了这一问题,其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实现了沟通上下层,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法治社会的构建方面,传统中国是一个“无讼社会”,依靠礼俗维持社会秩序与稳定。士绅阶层以礼化俗,对下层民众进行教化,从而使下层民众社会化,自觉尊礼、依礼办事为人。同样,针对当前部分基层民众法律知识浅薄,法律观念不强等问题,需要像士绅这样在当地具有权威的知识分子推动普法教育的开展,促进下层民众尊法、守法、依法办事。
通过以史为鉴,重视传统社会中精英的作用,学习古代乡治思想,效仿传统社会中地方士绅阶层参与下的乡村治理,发挥现代“乡村精英”的作用,有助于促进乡村治理转型,以期破解农村基层治理困境。
2. “乡治思想”的历史回顾:重生与回归
从“周”开始,乡作为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而后秦汉时废时立。到隋唐时,乡官的地位权威日渐式微,直到宋代,乡官不复存在,县取代乡成为最基层的行政组,县以下实行自治。自此,“皇权不下县”渐渐形成。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礼俗社会,传统社会中的乡村更是具有家国同构与差序格局的特点。在礼俗社会中,规则的确立与遵守倚赖道德秩序,且所有的价值标准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自治靠伦理,而伦理造士绅。
士绅阶层被推上历史的舞台,成为中央与地方的“中间人”。一方面,士绅阶层是自下而上的互动者,是维系下层民众与外界沟通的纽带,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下层民众利益并维护着地方权益;另一方面,它是自上而下的执行者,沟通了庙堂与乡野,以官僚与民间的中介角色在地方管理上为国家利益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绅权是皇权的补充。这种以绅权为核心的乡村社会自治明显与国家权力垂直控制基层社会有所区别,它是乡村社会中以士绅为核心的权力场域对地方的自我控制,或者可称之为士绅自治,这在《吕氏乡约》、《南赣乡约》中都有生动的体现。
直到近代,士绅阶层才开始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趋之式微。20世纪上半叶,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企图通过设置一系列行政化机构,将乡村基层纳入国家官僚行政体制,“变地方权威为国家的基层政权分支,使地方权威成为服务于国家目标的组织机构,并进入国家官制的控制范围” [1] 。历史学家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中指出:“进入20世纪之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政权完全忽视了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而企图在文化网络之外建立新的政治体系”。而这种“失误”造成了士绅退位,国家政权的内卷化与地方内生性秩序的混乱。
1941年,民国推行大乡制,取消自然村的管理职能,以推动该层政权的官僚化与集权化。这种试图推动乡政府官僚化的尝试由于经费不足而没有在全国得以推广,这时期的农村政治的总体特点为“县政村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从推行“小乡制”,到再度推行“大乡制”。1958年撤销乡镇建制,建立起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并于1960年初步形成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这种初定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结构。于是,“行政化”得以大力推进,而乡村自治能力逐步弱化 [2] 。1978年,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重建,并逐渐形成了“乡镇–行政村–村民组(自然村)”的“乡政村治”治理结构。
当代,时代发展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如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与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成为国家进一步发展亟需解答的问题。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顶层设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而突破农村基层治理困境,挖掘农村内部潜力,走内延式发展路子,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成为实现乡村善治、治理有效的重要途径。而正如杜赞奇所说:“在国家政权深入乡村并推行新政之时,它特别需要乡村精英们的密切合作”。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青年返乡,有赖于现代乡村精英的回归,以期重构农村秩序,激发农村内生性动力,实现治理有效。
3. 士绅参与下的乡村治理——以《吕氏乡约》、《南赣乡约》为例
3.1. 传统社会中的“士绅”
历史上对“乡绅”、“绅士”等名词的内涵记载各异,人言人殊。本文在此不用“乡绅”、“绅士”等名词而统一使用“士绅”。
3.1.1. 士绅的涵义
据《辞海》解释,“绅”,是指“古代士大夫束在衣外的大带”。由绅的涵义引申指代束绅的人士,并简称为绅士,而后代指士大夫阶层。
上世纪四十年代,国内学者以士绅为切入点展开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研究,由此展开对士绅内涵的探讨。费孝通认为,士绅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其亲戚,这一阶层是沟通庙堂与乡野的中间力量。吴晗的看法则有不同,他认为,士大夫包括官僚和绅士,绅士是官僚离职、退休或未当官时的称呼。八十年代,学界大多认同美籍华裔学者张仲礼对士绅内涵的界定,士绅的地位在于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士绅这一身份的获得,需要得到国家制度的承认。也就是说,张仲礼将在职官员也纳入士绅阶层。对此,坚持士绅阶层需具备地方性与在野性的学者并不赞同。
至今为止,学界对士绅的涵义尚未达成一致,但普遍认为士绅一般具备以下身份:退居的官员或拥有科举功名者。
综上,笔者认为:士绅是有身份的文士,作为四民之首,既不是官,又不同于民,是有科举功名身份的在野政治人员。他们有学识有对政治经济生活的见解,但又处于“体制外”,既是农、工、商阶层的诉求代言人,又是中央相关政令的传达者。在这一层面上,他们扮演着沟通庙堂与乡野的角色。
3.1.2. 士绅的角色分析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而在传统社会的乡村,更是具有家国同构与差序格局并存的特点。乡村社会的治理体系建立在传统型权威(即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基础之上,受以下三种力量的制约,分别是政权(保甲制)、族权(宗族)、绅权(士绅),形成了正统、道统、亲统相结合的“尊尊亲亲贤贤”大一统格局。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传统社会政府出现责任的转移,把一部分基层治理功能交付给了非吏治或者说民间力量。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皇权不下县,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1) 自下而上的互动者
在礼俗社会这样一种熟人社会中,需要规则来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规则的维护者既要有威望,又要有能力。士绅是有科举功名身份的人,是乡土社会中先进的知识分子,在传统社会中,相较于商人、农民而言,是自然而然的领袖,是集魅力型权威、传统型权威于一身的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另外,士绅阶层在礼俗社会中还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或者说是维系下层民众与外界沟通的纽带。在乡土社会中,识字并非下层民众日常生活所必须掌握的技能,大部分民众即使“目不识丁”也能安居乐业。但在从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下,文字成为传达政令的重要载体。诚然,不识文字的下层民众与上层的沟通联系便需要“士绅”作为中间人的角色来实现。
“士作为四民之首,是地方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政治代表”。在遇到关乎地方切身利益问题时,士绅凭借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以及威望,可以较好地动员组织下层民众,维护地方权益。
2) 自上而下的执行人
在一定程度上,绅权是皇权在地方治理方面的补充。士绅沟通了庙堂和乡野,“在地方管理上作为官僚与民间的中介角色为国家利益服务” [3] 。当国家发布一项政令,经过层层传达最终到达地方时,下层民众往往难以明白书面传达的政令,这时候就需要士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向下层民众解释政令的内容,推动相关上级工作的完成。这时候士绅便扮演着“王者之儒”的角色。
另一方面,士绅扮演着“教化之儒”的角色,行使文化权力。在传统社会中,大部分民众目不识丁。士绅则经过儒家文化熏陶,具备一定的学识与素养,从而实现对文化资源的垄断,获得对“礼”的解释权,掌握了对所在地方的社会事务解释支配权。士绅以礼化俗的过程,便是行使文化权力的体现,从而也进一步掌握了对地方事务的支配解释权。比如当下层民众发生矛盾,或者是偷偷越出规矩被发现时,这时候村里便会召开调解的集会,而这个调解的过程,便是士绅以礼化俗的过程,便是士绅教化的过程。除了“以礼化俗”教化地方民众,地方士绅还通过组织修缮文庙,劝学兴贤,将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外化于形,把“礼”与“仁”渗透到地方民众生活中,使之逐渐内化于心。
3.2. 《吕氏乡约》中士绅阶层的治理
北宋中期,陕西蓝田吕氏四兄弟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乡约——《吕氏乡约》,旨在通过道德约束手段实现基层控制,是一种道德约束组织。它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对基层社会控制不同,是乡村社会中以士绅为核心的权力场域对地方的自我控制,或者可称之为士绅自治 [4] 。
3.2.1. 士绅的权力场域:内部机构设置
《吕氏乡约》规定:“每个月、每个季度由约正主持月会、季会,置办酒食,讨论当月当季乡约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条例赏罚善恶。其中,约正设一人或二人,由众人推选刚正不阿、赏罚分明之人担任”。由此可见,约正既要具备经济实力(提供酒食),又要有一定权威受人敬仰(正直不阿),即地方士绅,他们在这样的机构设置下,又拓展巩固了自身的权力场域。
3.2.2. 基层控制方式:以礼化俗,士绅扮演“教化之儒”角色
《吕氏乡约》包括乡约、乡仪两部分,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方面。由此可见,乡约强调以礼化俗,以道德约束手段实现基层控制。士绅凭借对文化资源的垄断,获得了对“礼”的解释权,在以“礼”化俗的过程中,士绅又获得了对社会伦理秩序的支配权 [5] 。而在行使文化权力的过程中,进一步掌握对地方社会事务的支配解释权。实际上,在乡约组织中,一乡之民的“刑德二柄”实际就操执于士绅之手。
3.3. 王阳明《南赣乡约》中士绅阶层的治理
《南赣乡约》在保甲制、乡里体制的基础上,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其治理思想主要包括订立乡约、建立乡政、置办乡学以及抚恤乡民四个方面。而实现这四个方面,均需要地方士绅的配合与贯彻推进。
3.3.1. 立乡约,以规范乡民行为
《南赣乡约》中制定了乡村道德规范和乡村行政规范的具体要求,其中,乡村道德规范主要在于对农民服从管制的规定,而乡村行政规范方面,主要强调了乡约例会规则、约长裁决乡民纠纷与息讼罢争、债务关系处理原则、不作恶不背叛本村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从中可看出,乡村行政规范主要在于突出基层管理者即地方士绅权力与地位的绝对性以及农民服从与归顺的绝对性 [6] 。
3.3.2. 建乡政,以维系乡村秩序
根据《南赣乡约》规定,乡约的组织体系包括乡官职务设置、经费来源、开会制度、管理手段等内容。其中,乡官职务设置具体规定为:设约长1人,约副、约赞各2人,约正、约史、知约各4人。不同职务对乡官的选拔标准不一,但均要求品质突出,为人正直。乡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职务报酬,但每月有相应的生活补贴,这些补贴从同约的村民中按照每人每月3分收取产生。
与《吕氏乡约》中规定的开会制度相似,每月月初由约长主持同约大会,如约者必须出席,缺席者需接受相应的惩罚(记过、罚银一两)。大会的主要内容是惩恶扬善,约长将乡民的善行、恶迹记录在册,纠正有过乡民的行为,并由同约乡民共同监督有过者。在乡民管理方面,《南赣乡约》借助文簿记录对乡民进行管治:一是设置记录乡民善行与恶迹的文簿,为每月同约大会惩恶扬善提供依据;二是将乡民的籍贯、身份信息登记在专门的文簿中,记录乡民每日言行与出入动向。
由上述规定可知,担任乡官之人,不仅需要道德品质良好,而且也需要特殊的才能,需要有一定的权威(如科举功名身份的加持),他们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特别设计了约正、约史、知约和约赞的职位,以使基层领袖能够笼络当地精英人物,基层领袖与精英人物的结合,就形成了一个地方的士绅阶层。士绅阶层本身便是普通农民的榜样,加上他们是乡约的推进贯彻者,进一步有效维持乡村秩序的稳定。
3.3.3. 办乡学,以教化乡民德性
王阳明主张兴办乡学,引导乡民致良知,以教化乡民。这一主张的实现,需要有识之士的推动,而有科举功名身份的地方士绅便是较好的人选,他们可以以识化民,以德化民。
3.3.4. 恤乡民,以安抚乡村人心
王阳明主张采取安抚措施账恤灾民,地方士绅作为自下而上的互动者,士绅凭借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以及威望,可以较好地动员组织下层民众,维护地方权益。如当出现自然灾害,而地方官僚不作为时,地方士绅作为中间者以及外界的沟通者,有助于为下层发言,起到安抚乡村人心的作用。
4. 现代“乡村精英”的回归
4.1. 现代乡村精英
当前,学界普遍较为认可的乡村精英指的是在经济资源、政治地位、文化水平、社会关系、社区威信、办事能力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与参与意识,并对当地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的村民 [7] 。
笔者认为,现代“乡村精英”主要分布的领域在于从政、从文、从商。一是从乡村走出去,曾经从政的人士,这类人在辞职或者退休后重新回到乡村发展。二是从文的乡绅,这类人士多在大学或者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这类乡绅拥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一定的发明专利。三是从商的乡绅,多为从乡村走出去到大城市经商的企业家,这类乡绅对乡村有感情,也有能力改善乡村现状。
4.2. 乡村治理新试验:“杨林桥”模式的启发
2003年初,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镇合并村组,实现行政自治区域扩大化。在农村社区管理上,实现村民自治单元微观化,每30户自愿组建一个社区,共成立306个社区,实行民主自治。在社区管理上,设置理事会,以海选方式选举理事长1人,理事2~4人,任期一年,不取报酬。社区事务需要决策时,先由理事长全面了解民意,形成初步意见,交由理事长召集社区农户集中商议,2/3以上农户到会,超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决议,开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杨林桥镇通过海选方式产生的理事会打破了中国“本地为民、异地为官”的一贯做法。另一方面,没有工资报酬、作为自愿服务者的“理事者”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士绅无疑有异曲同工之处。
4.2.1. 职务设置:理事长——乡村精英
与王阳明《南赣乡约》中乡官的职务设置相似,“约长1人,约副2人,由本村中德高望众的长者担任”,杨林桥镇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2~4人,由村民一人一票海选产生,他们有的是德高望重的老党员,有的是具有“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有的是当地的致富小能手。他们是乡村中的“精英”,具有很强的模范与带头作用。
4.2.2. 理事会议
《南赣乡约》规定,乡约大会每月月初召开一次,由约长主持,主要内容是表彰道德品质良好的村民,规劝惩戒有恶行过失的村民。而杨林桥镇里的社区事务需要决策时,则由理事长召集社区农户集中商议,最后形成决议,再开展工作。
我们可以知道,“杨林桥”模式的推行建立在从个人信任到制度信任的过渡基础上,而这一过程离不开当地乡村精英的支持。
4.3. 现代乡村精英的“合法性”探讨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士绅阶层作为中间方,沟通了彼此隔膜的官权与乡权,从而实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士绅阶层的权威合法性层面,学者杜赞奇认为:“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并提出了颇具影响力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他认为文化网络中的象征性符号具有动员、激励以及强制的力量,反过来又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与荣誉感。
20世纪,文化网络的一些组成部分逐渐被国家政权放弃乃至破坏。当代,如何在国家与社会,传统与现代性之间探求合理的支点,重构乡村精英的合法性,这是促进现代乡村精英有效发挥作用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3.1. 文化的权力网络:注入“乡贤符号”
符号具有象征意义,是可塑的,具有动员、激励以及强制的力量,它是乡村社会中使权威合法化的见证者。在乡村的建筑中注入“乡贤符号”,比方说修缮当地的乡贤祠、乡贤故居等,唤起村民对乡贤文化的记忆,激发村民对现代乡村精英的认同感。
4.3.2. 挖掘传统士绅文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有大量具有科举功名身份但未进入体制内为官的读书人,如举人、秀才等,他们在民间常常有较高的威望,留下了许多流芳百世的故事。通过挖掘传统士绅文化,在弘扬传统士绅文化中进一步唤起村民对现代乡村精英的感知,从而增强村民对现代乡村精英的认同感。
4.3.3. 外部力量确认:媒体宣传,大众确认
媒体对乡村精英治理乡村的政策思想进行宣传,在提升乡村精英知名度的同时,完成他们在政治意义与社会意义上的合法性授权。通过广播、电视节目、村委公告栏等大量的媒体宣传,加深村民对乡村精英的了解与认识,实现大众对乡村精英合法性的确认。
4.3.4. 制定“新村规民约”,乡村精英推进贯彻
古为今用,《吕氏乡约》、《南赣乡约》通过具体的村规民约,让士绅有了约正、约长等职务身份,这样的权力场域有助于士绅对地方的有效治理。同样,我们通过制定“新村规民约”,一方面以职务的明文设置使乡村精英的治理身份合法化,另一方面可以使乡村精英的治理有条文可依。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乡村精英不仅仅是魅力型权威,也应是法理型权威,因此,新村规民约中也应设定一些对乡村精英的监督条例,使乡村精英也受规则的约束,防止权力的滥化。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口学课题《珠三角农业人口流动过程中“代耕农”及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BRK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