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伟大构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首先提出来的,“在这里,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和第三卷第三十九章,马克思进一步对“自由人联合体”作了精辟地阐述,指的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形式推翻以后,摆脱了被剥削和被奴役地位的、在人身上和经济关系上都是自由的劳动者的经济联合体。这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经济,包括它的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一般特征所作的科学预测。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重建个人所有制”做了精辟地阐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里,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它不同于以往的私有制,而是建立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制”。
“自由人联合体”和“重建个人所有制”都是对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要达到这种科学设想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有一定的形式过渡,而合作社就是重要的“过渡点”。作为重要“过渡点”的合作社是现实的初级微观组织形式,是人们在自愿前提下联合起来生产经营,从而建立一种互助合作组织形式,它有三种基本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及经济功能。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内在功能决定了它有向“自由人联合体”和“重建个人所有制”过渡的基础和趋向,因而是通向高级组织形式的重要“过渡点”。
我国现实的初级微观组织形式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还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这些初级微观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向是否符合通向高级组织形式的“过渡点”的要求?这是重要的理论和现实课题。
2. 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内涵的主要观点评述
国内学者对“自由人联合体”合作社思想的理解,认识比较一致。但是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重建个人所有制”设想的理解莫衷一是,始终没有取得共识。梳理相关文献,国内学者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消费资料论”,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指重建个人所有制公有制基础上的消费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该观点依据之一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的解释:“靠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即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 [1] 。该观点的依据之二是,认为在二重否定之下,如果重建的仍然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那就是无意义的同义反复,所以在这里“个人所有制”应该指的是生活资料 [2] 。
第二种是“生产资料论”,认为重建的应是“人人有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该观点认为,按照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在要求,从什么主体开始,就应以什么主体结束。马克思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看作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的终点,由于起点是为资本主义所有制所否定的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终点也应该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可能是消费资料所有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重建的是私有财产权。该观点认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出来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这种观点还认为,股份公司也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如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
笔者认为,就目前相关的学理而言,不管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还是法学意义上的“所有权”,都具有独享性和排他性。因而,理解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思想也必须以此为前提。在“所有权”的独享性和排他性的前提下:
关于第一种观点“消费资料论”。理论常识和实践常识都告诉我们,消费资料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个人所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绝大多数的消费资料还是“个人所有”,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消费资料”概念所指的对象及其所有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将会有所不同。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消费资料”是指一切个人消费(主要是衣食住行)的物品,都是“个人所有”。但是可以预见,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中的衣和食等物品,多数还是“个人所有”;而个人消费品中的住和行等物品,就可能不再是“个人所有”,而是“公共所有”。例如,当今的朝鲜和古巴和我国的华西村、南街村、周庄等,住房是由国家或村集体统一建造和供给,代步汽车是由国家或村集体统一购置和分配。住房和汽车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个人或家庭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又如,我国近几年涌现的共享车就不是现在意义上的“个人所有”。按此趋势,将来很可能出现“共享屋”。
关于第二种观点“生产资料论”。第二种观点认为“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如上所述,这里同样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的内涵将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变化问题。
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都具有独享性和排他性,特别是资产的“个人所有权”以法律保障其独享性和排他性。
但是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个人对生产资料的独享性和排他性将会逐渐弱化或淡化。到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可能不再是现在意义上的“个人所有”——虽然会保留名义上的“个人所有”,但却是在很高境界上的“公共占有”意义上的“虚化”了的“个人所有”。现在股份公司的“股权”对多数股民而言就是持有“虚化”了的“个人所有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 [3] 。
关于第三种观点认为重建的是“私有财产权”。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的推论分析,即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出来的生活资料;在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中,将体现“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但笔者绝不同意第三种观点所使用的“私有财产权”概念,以及对这一概念的解读——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这是混淆了“私有”和“个人所有”核心概念,完全违背了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在原文中非常清楚地阐明,“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重建的将是以“共同占有”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
3. 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系
“自由人联合体”是青年马克思和恩格斯代表共产国际在《共产党宣言》首先提出来的,中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和第三卷第三十九章又反复论证这一构想,说明“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经过了深思熟虑的非常成熟的伟大构想。这一认识已为学术界高度认同。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末尾提出未来社会要“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重大命题很长一段时期成为“《资本论》之谜”,甚至有学者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与“自由人联合体”是矛盾的。笔者认为,这两个重大命题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有机统一的。
3.1. “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科学设想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比较成熟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公司和合作工厂,但是股份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体,本质上仍然是资本剥削劳动的经济体;而合作工厂虽然彻底改变了资本剥削劳动的本质属性,但是还残留着资本主义母胎的一切记痕。在资本主义社会形式推翻以后,未来社会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必须彻底“扬弃”资本主义母胎的一切因素,必须是摆脱了被剥削和被奴役地位的、在人身上和经济关系上都自由的劳动者的经济联合体——“自由人联合体”。
3.2. “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自由人联合体”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所有制基础
根据斯大林同志关于生产关系的经典论述,“自由人联合体”是新型生产关系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生产关系的基础便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这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式被推翻以后,“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里,“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 [3] 。
因而,“自由人联合体”与“重建个人所有制”是统一的。前者是未来社会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后者则是这一微观组织形式的生产关系基础。根据斯大林生产关系三层次说,二者关系可以如下图1所示:
4. 关于合作社与股份制“过渡点”的性质和目标
4.1. 关于合作社与股份制“过渡点”性质的论述
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对私有制的分析,预见到消灭私有制将会是一个长期且困难的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则强调指出,合作社和股份制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都是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点”。
Figure 1. Diagra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 association of people” and “reconstruction of individual ownership”
图1. “自由人联合体”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系图示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合作社在产权归属方面强调合作社的资本以社员共同投资为主要来源,社员共同拥有合作社财产的占有权,享受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论社员股份大小,均享有完全平等的表决权,通过“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实现合作社由全体社员民主管理,这种“劳动统治资本”制度是对“资本统治劳动”的彻底革命,这就比较符合“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属性。因而马克思认为,合作社是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向联合劳动过渡的最好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股份制促进了资本的高度集中,其消极意义在于资本集中有可能加速资本的垄断;但其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资本集中的同时又促进了资本和生产的社会化,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客观上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范围内对私有制的扬弃。然而,股份制并没有消除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而只是以新的形式继续这一矛盾,扩大和强化了资本的支配权,股份制并没有改变“资本统治劳动”基本性质,甚至有可能加深资产阶级的寄生性。因而股份制只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消极过渡形式。
综上,合作社与股份制作为“过渡点”的不同性质可以如图2所示:
Figure 2. The different nature of cooperatives and share production as “transition points”
图2. 合作社与股份制作为“过渡点”的不同性质
4.2. 关于合作社与股份制作为“过渡点”的“过渡”过程和目标
整部《资本论》研究的轴心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马克思精辟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间接的结合,因为在二者之间横亘着一个资本家。
合作社是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生产、经营的一种合作形式,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积极的扬弃”,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这种“扬弃”的划时代意义就在于,合作社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占有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在这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和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的结合。但是这种直接结合只是初步的、低水平的,它还带有“旧社会的一切痕迹”,所以它还仅仅是“过渡点”而不是目标,其“过渡”的指向目标是通向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
股份公司是以私有股权为基础,是资本的联合。在这里,虽然资本社会化了,但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未必是同一的主体,劳动者在使用别人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因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仍然是间接的结合。同时,股份公司中(股权)资本剥削劳动的资本主义基本属性并没有改变,以股权大小分配产品的制度并没有改变,因而劳动者受剥削的地位并没有改变。但是,资本的社会化使股份公司具备了通向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的“过渡点”意义。
综上,股份制和合作社都是通向“自由人联合体”的“过渡点”,而重建个人所有制又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因此,股份制和合作社的过渡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向未来目标的“过渡”过程有所不同。合作社和股份制作为“过渡点”的“过渡”过程和目标如图3所示:
Figure 3. The “transition” process and objectives of cooperatives and share production as “transition points”
图3. 合作社与股份制作为“过渡点”的“过渡”过程和目标
5. 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重建”的基础与条件
5.1. “个人所有制”“重建”的基础
“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是“重建”的“个人所有制”。“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不同于当今所谓的私有制或公有制,它既是对一切“人剥削人”的私有制的超越——在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基础上,劳动者完全自由平等,劳动产品实行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它成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它又是对当今所谓的公有制的超越——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72年《共产党宣言》德文版序言中明确指出:“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某些地方本来可以作一些修改。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 [4]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这样或那样的模式,具体说就是,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收归国有”这样一种公有制形式。
作为“自由人联合体”基础而“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它既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超越,也是对当今的公有制形式的超越,是否定之否定,是在“共同占有”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个人所有制”。
“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重建个人所有制”必须是建立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这里所强调的“个人”不是指单个的孤立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社会化的个人,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一分子拥有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恩格斯后来在《反杜林论》中的进一步解释也许比较符合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原意,恩格斯认为,“靠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然而是在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即涉及消费品”。马克思所设想的“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依旧属于社会。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可见,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共同占有”和劳动者的完全自由平等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和基础。
5.2. “个人所有制”“重建”的条件
马克思认为,旧的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对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对不会出现的。因此,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需要充分必要条件。
首先,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所以必须消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公共“占有”。但这只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必要条件。
其次,生产力必须高度发达,生产高度社会化。只有当现有的生产关系难于容纳生产力时,才需要彻底改变现有的生产关系。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发达”,指的是其生产力(包括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如果现有的生产关系能够容纳生产力,那么它就还有发展的空间。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在《宪法》明文规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但这种公有制还只是实现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必经阶段,同样只是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创造了必要条件。由于我国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达,生产还没有高度社会化,公有制经济还没有普遍化,公有制经济本身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说的“共同占有”的高度,因而还远远没有满足“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充分条件。
6. 合作社与股份制作为重建个人所有制过渡形式
6.1. 合作社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积极过渡形式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如何向共产主义过渡?目前主要观点是,以合作经济或合作社为中间环节,逐步实现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恩格斯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合作社的生产方式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能够有效地“实行整个社会生产体系的全面的改革”,能够积极“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过渡到完全共产主义经济创造必要微观组织条件。从人与生产的关系看,在合作社内,“工人是自己的资本家”,所有者同时又是劳动者,从真正意义上消灭了剥削关系和剥削制度。因此,合作社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积极的过渡形式,正如列宁同志所说“完全的合作社就是共产主义”。
6.2. 股份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消极过渡形式
股份制也是“个人所有制”的“重建”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一章中,非常深刻论述到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范围内”对私有制的扬弃。由于股份制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和资本集中,也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首先,若股份所有者也是劳动者,就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关系就会瓦解。马克思指出:“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工人利用生产资料来使自己的劳动增值”——这是对私有制的扬弃。其次,二战后的股份制企业中,股份所有者往往并不是本企业的劳动者。但是股份制企业得资产是独立的法人资产,即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客观上弱化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性质,这种私人资本客观上演化成为了“社会化”的资本——这也是对私有制的扬弃。但是,作为单纯的股份拥有者可以依靠凭借股权从股份公司获得“红利”,这便是资本主义所有权转化为占有权的资本“特权”。所以,股份制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消极”扬弃。
6.3. 股份合作社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综合过渡形式
我国上世纪90年代,广大农村自发地涌现出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出现引起学界众说纷纭。质疑或否定的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不“股”不“合”,不“伦”不“类”,是微观组织“怪胎”,是没有生命力的“过渡形式”。肯定的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我国农民自发探索出来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甚至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需要界定的是,股份合作制作为新型的微观组织形式,虽然在合作社主体里融入了“股份”因素,但是与完全的股份制企业有根本的区别:首先,完全的股份制企业的根本属性是资本的集合体,是“股份”资本占统治地位;而股份合作制的根本属性仍然是弱势群体的平等互助“合作”。人与人在其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其内部分配方式也必然完全不同。其次,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与劳动者、经营者三者的主体及权能是分离的,所有者只能选派代表通过董事会评价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所有者的监督权具有间接性和局限性;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是所有者与劳动者、经营者“三位一体”,并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评价与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股份合作制是“个人所有制”“重建”的综合途径。
“股份”是将经营权作价入股或出资入股的一种资本经营方式;而“合作”是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两种经营方式的结合既坚持了合作社的“公平”原则,又能够较充分地发挥股份制的“效率”。我国新世纪组织的合作社绝大多数都有“股份”因素。笔者认为,这种新型的合作社实践走在了合作理论的前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的必然性。以更宏观的视野看,我国的股份合作制与二战后发达国家股份制与合作制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大趋势殊途同归;从更深远的历史视角看,股份合作制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合作社制度创新,更是通向未来社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新型“过渡点”,因而是“个人所有制”“重建”的综合途径 [5] [6] [7] [8] 。
7. 小结
合作社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点,股份制与股份合作社都是过渡点的实现形式。只有正确认识合作社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关系,才能正确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只有正确认识合作社、股份制与股份合作社的“过渡”性质,才能推动股份–合作健康发展,早日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