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及主要结果
假设读者熟悉亚纯函数Nevanlinna值分布理论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标准符号(见参考文献 [1] [2] [3] )。
设
和
是定义在整个复平面上的亚纯函数,a是一个有穷复数。如果
与
有相同的零点(计重数),则称
与
CM分担a。如果
与
有相同的极点(计重数),则称
与
CM分担
。(本中的亚纯函数均指定义在整个复平面上的亚纯函数)。
1929年,Nevanlinna [4] 证明了著名的五值唯一性定理。
定理1. 设
和
是两个非常数亚纯函数,
是五个相互判别的复数。若
与
CM分担
,则
。
亚纯函数的唯一性理论是复分析的一个重要研究部分,随着这一理论的发展,亚纯函数唯一性理论现在也日趋完善,并获得许多有趣的研究成果(见参考文献 [5] [6] )。近年来,随着差分形式对数导数引理的成功建立,涉及差分与差分方程的唯一性问题成为热点研究课题 [7] [8]。
2017年,崔宁、陈宗煊 [9] 研究了一类差分方程解f与一个亚纯函数g CM分担三个值的唯一性问题,他们证明了如下定理。
定理2. 设
是非零多项式,并且满足
。设
差分方程
(1.1)
的有穷级超越亚纯解。如果亚纯函数
与
CM分担0,1,
,那么下列情形之一必发生:
(I)
;
(II)
;
(III) 存在一个多项式
和一个常数
满足
,使得
与
,其中
,
为常数。
注意到定理2中的条件
,自然会问:(1) 当
时,是否仍有相关结论?(2) 结论(II)中
,是否能确定出
与
的具体形式?
对于问题(1),当
,(1.1)式可改写成
(1.2)
其中
是一个非零有理函数。
本文研究了以上问题,并获得了以下结论。
定理3. 设
是非零有理函数。设
差分方程(1.2)的有穷级超越亚纯解。如果亚纯函数
与
CM分担0,1,
,则有
。
另外,针对问题(2),结合定理3,本文考虑了定理2去掉
这一条件的情形。
定理4. 设
是非零多项式。设
差分方程(1.1)的有穷级超越亚纯解。如果亚纯函数
与
CM分担0,1,
,那么下列情形之一必发生:
(1)
;
(2)
,
。其中
,
。
(3) 存在一个多项式
和一个常数
满足
,使得
与
,其中
,
为常数。
例1. 设
,
。则
是
的一个有穷级整函数解。显然
与
CM分担0,1,
。这表明定理情形二是存在的。
注:定理4证明了定理2中的条件
是可去掉的,并进一步讨论了定理2中情形2具体解的形式。
2. 一些引理
引理2.1 ( [10] )设
是一个有穷级亚纯函数,c是非零常数,则有
。
引理2.2 ( [2] ) 设
是亚纯函数,
是整函数,并且满足:
(1)
;
(2) 对任意的,
时,均有
,
,
,
其中
是对数测度有穷的集合.
则
。
引理2.3 ( [9] )设是有穷级亚纯函数,
是亚纯函数。如果
与
CM分担0,1,
,则
也是有穷级亚纯函数,并且
。
3. 定理3的证明
由
与
CM分担0,1,
,结合引理2.3可得,存在多项式
,
,使得下式成立:
,
。 (3.1)
若,从(3.1)式,易得
。以下讨论
的情形。
由(3.1)式,以及
,可解得
。 (3.2)
将(3.2)式代入(1.2)式,可得
。 (3.3)
其中
,
,
,
,
。
以下分四种情形讨论。
情形1.
。则(3.3)式可改写成
, (3.4)
其中
对任意的
,显然有
。因此,由(3.4)式及引理2.2可得
,从而有
,这与R是非零有理函数相矛盾。
情形2.
。则(3.3)式可改写成
, (3.5)
其中
对任意的
,显然有
。因此,由(3.5)式及引理2.2可得
,从而有
,这与R是非零有理函数相矛盾。
情形3.
。分四种子情形讨论。
情形3.1.
。则(3.3)式可改写为
。 (3.6)
其中
,
,
,
,
,
,
,
,
,
。显然,对任意的
,
,均有
。因此,由引理2.2可得,
,从而有
,这与R是非零有理函数相矛盾。
情形3.2.
。令
,则
,因此(3.3)式可改写成
, (3.7)
其中
,
。显然,对任意的
,均有
。由引理2.2可得,
。
由
,显然
,可得
。
情形3.2.1.
。则显然
,由
结合引理2.2,易得
,且
,即得
。将此式代入
,可得
。 (3.8)
由
,R是有理函数,以及引理2.2,可得
,这与R是非零有理函数相矛盾。
情形3.2.2.
。则显然有
,则由
结合引理2.2,易得
,即
,从而有
,这与假设
,矛盾。
情形3.2.3.
。则显然
,以及
。当
时,由
结合引理2.2,可得
,矛盾。因此
。令
,则
。由引理2.2,可得
,矛盾。
情形3.2.4.
。则显
。即
,
是一次多项式,结合
,不妨设,
,其中
,
是常数。此式代入(3.2)式,可得
。
再将上式代入(1.2)式并化简,可得
。
结合引理2.2,可得
,从而
,或者
,矛盾。
情形3.3.
。则令
,从而(3.3)式可改写成
, (3.9)
其中
,
,
,
。显然,对任意的
,
,由引理2.2可得
,这与R是非零有理函数相矛盾.
情形3.4.
。则令
,从而(3.3)式可改写成
, (3.10)
其中
,
,
,
。显然,对任意的
,
,由引理2.2可得
,这与R是非零有理函数相矛盾。
情形4.
。则由(3.2)式知,
为常数,这与
是超越亚纯函数相矛盾。
综上所述,定理3得证。
4. 定理4的证明
定理3说明定理2对于条件“
”,必有
,即且当“”时,定理2中的第二、三种情形不会出现。而当“
”时,定理2中的第二种情形是在“
,
”这一条件下获得的(见 [9] 第19页)。而当
,代入(3.2)式可得
。 (4.1)
将(4.1)式代入(1.1)式,可得
。 (4.2)
由(4.2)式,结合引理2.2,可得
,且
。由于
,
,
是非零多项式,可得
是常数,即得
,由
,可得,
。因此,定理2中的第二种情形,可进一步确定为:存在
,其中
,使得
,
。并且方程(1.1)的系数满足
,且有
。
综合以上讨论,结合定理2,定理3,可得定理4。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资助项目(11901119,11701188);广东教育厅科研项目(2017KTECX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