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对公众舆论的研究不仅是重要的传播学议题,也是心理学与社会学议题。社交媒体时代,社会话语的结构被颠覆;信息以无比丰盈和多面的形式存在于各种社交载体,搜索平台、通讯平台、问答社区、视频直播平台,都成为公共事件讨论即舆论产生的主要语境。同时人们接受信息和思考的模式也发生了改变。克莱·舍基关注于该改变中的积极力量,认为人们的自由时间和创造力汇集成“认知盈余”可以推动社会的进程。而其中的消极力量也无法忽略,随着“后真相”成为年度词汇,社交媒体受众以情绪替代正义、以观点替代事实的舆论风向也引发了不小的社会困境。
近年来,无论是网络上还是媒体中都不乏对“键盘侠”群体的批驳。这个网络词汇被用于指代在网络上发表“正义”斥责言论,自以为占据道德高地并滥用舆论审判的人群。笔者认为其中的矛盾在于,社会事件需要民众的探讨,而贬义的“键盘侠”和褒义的热心公民之间并非泾渭分明,该区分往往取决于言论造成的结果。而在媒体机构的引导、社会群体中的蝴蝶效应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下,民众参与讨论的动机与结果之间出现了断裂。现有情况是,当舆论对社会事件走向产生负面影响后,网络舆论倾向于简单的将问题归结于“键盘侠”个人。而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将该问题置于舆论审判整体现象与后真相时代特征的语境中,探讨此现象背后的社会心理学动因与传播机制动因,从而对舆论进行合理引导和管制。
2. 后真相时代的舆论困境
互联网语境下的舆论经历了从传统网络舆论、新媒体舆论到融媒体舆论三个阶段的变迁,“部落社会”化的舆论主体和主观化的受众逐渐成为舆论生态环境的重要特点 [1]。已有研究发现,社交媒体独特的舆论语境催生了不同的受众行为与媒体行为。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间从传播社会事件的机制开始便存在差异,传统媒体关注“事件”,而社交媒体直接产生事实 [2]。后真相时代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在社交媒体从下至上的草根化意见表达机制影响下,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被弱化,而如何重新唤起价值共识、塑造权威是后真相时代的重要议题 [3]。而社交媒体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议程设置也是引发舆论反转的动因之一 [4]。然而也并非所有学者都将舆论反转看作为恶性事件。王怀东学者就从“罗一笑”事件引发的舆论反转中发现舆论反转后的集体思考则表现出群体的智慧结晶 [5]。
已有研究表明,后真相时代舆论困境建立在受众行为动机与社交媒体传播机制的相互作用之上,因此对舆论审判现象的改善需要建立在对受众群体行为动机与新媒体传播机制的深入分析之上。
3. 后真相时代的舆论审判现象动因分析
3.1. “后真相”特征
“后真相”被牛津词典评为年度热词,用于代表情感与个人信念超越事实的倾向,引发学界关注。该词在早期西方语境与如今本土语境中的含义有所不同,原本指代西方民主政治现象,后在被美国学者Ralph Keyes拓展到日常生活中,现被广泛应用于对社交媒体舆论的讨论之中。“后真相”的“后”表明了真相的次要地位,人们在接受信息时基于偏好和情绪立场的选择先于传播过程 [6]。舆论审判现象是后真相时代的具体表征,通过将其置于这一时代背景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将问题的焦点集中于对公众情绪和真相的探讨。
3.2. 舆论审判现象的受众行为表现: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为例
舆论审判缘起于媒体审判,是媒体对社会事件的批评监督在社交媒体时代下的新内涵,往往呈现出与法制相分离的特征。通过舆论审判的形式,社交媒体卷入并干扰事件发展的进程。“江歌事件”、“于欢案”等,都表现出了强烈的舆论审判倾向,成为学者们重点研究的案例。舆论审判与后真相时代的公众特征有很强的关联性。具体表现为:公众进行事件“审判”的动因与依据往往背离了事件本身,极易受到个人利益相关因素以及社交媒体上情绪煽动等的影响。其次,其行为表现也具有强烈的情绪宣泄特征,舆论审判的目的往往只是找一个可以责怪的对象,而并非出于理性维护。随着事件的发展逐渐脱离为受害者利益的考量,而成为民众与舆论攻击对象本身之间的对垒。第三,公众对事件结果的预期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与社会常识作支撑,对于事件的看待具有极强的孤立性,很少考虑事件具有的代表性意义与事件结果对社会的长期影响。比如,当较为恶性的犯罪事件发生后,面对犯罪分子的“死刑论”常常成为社交媒体上的主流声音。而事实上在司法程序中,死刑的判罚与之后对类似事件的预防,以及对不法分子的震慑有着环环相扣的关系。而该目的所具有的理性常常是公众舆论所不具备的,公众“泄民愤”的目的与之相背离。除了对司法程序的干扰,舆论审判还常常表现为舆论反转和谣言、网络暴力的结合体。这往往是产生于社交媒体舆论发酵的速度与事实侦察速度之间的鸿沟。在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第一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得知有限的事件信息,而事件细节和真相的查明却远远慢于该速度,因此其中的时间差成为了谣言和网络暴力的温床。亟待宣泄的愤怒、悲恸等情绪使得民众只希望早日“惩戒”“犯错者”,因此极易轻信谣言,常常不等官方消息公布就发动网络暴力攻击谣言对象。
在“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悲剧性的结果震惊社会,因此在黑匣子曝光前,仅因一张女轿车司机穿着高跟鞋在路边的照片,就使得网络舆论将其指责为凶手,不仅在网络中更在实际生活中对其造成了伤害。而当真相曝光该司机其实为受害者后,舆论迅速反转,将矛头重新指向干扰司机的女乘客、甚至指向其他乘客,而之前网络暴力的恶性后果却无人问津。从该事件中可以看出,“舆论审判”的危险之处在于,审判的力量是集体的强大力量,但审判错误的后果却无人买单。无论是舆论产生的速度还是公众焦点转移的速度,都远远超过真相产生的速度,因此舆论反转间产生了众多的附带伤害,这其中众多自媒体甚至传统媒体捕风捉影的报道已经成为了现象性的恶习。
3.3. 舆论审判现象动因分析
3.3.1. 舆论审判行为的社会心理动因
1) 社交媒体上的自我呈现
舆论审判本质上仍是许多个体行为的集合体,因此在分析社交媒体上的舆论行为时,有必要参考个体的言论发表动机。显然,社交媒体上的观点发表与线下生活存在一定的差异。早在2008年戈夫曼的著作中就指出,日常生活中人的自我呈现带有一定的表演色彩,“前台”和“后台”的区分是表演成功与否的关键 [7]。而社交媒体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前台与观众,还提供了召集观众甚至选择观众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表演成为实时上传的内容数据,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随时供他人解读。这使得社交媒体上的“表演”更加受到观众与环境的影响。随着社交媒体越来越在人们的形象构建中担当着重要角色,社交媒体上的观点发表也不免带上了自我形象塑造的动机。公众在参与某一公共事件的讨论前,就已根据自己的形象期望产生了情绪和立场,其表达的目的是:展现观点和情绪背后的某种高价值感的人格,比如富有同情心、有正义感、疾恶如仇等。这种符合社会普遍价值的理想化,让公众的舆论表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对事件本身的讨论,也就表现为“后真相”的情绪高于事实特征。即公众的舆论表达其实是一种缺少对话意识的自我展示 [6]。随着事件的发展公众会逐渐越过受害者,形成与舆论攻击对象本身之间的对垒。此外,公众的预先立场也会导致其对事实的选择性忽略。社会心理学认为人们的信息接受存在“验证性偏差”,即总是会寻找支持自己信念的观点 [8],这也可以用于解释为什么当舆论情绪强烈到一定程度时,事实也难以扭转。另一个因素则是社交媒体上的责任分散与“去个体化”特征。散播谣言者如今面临着法律的代价,但谣言基础上的舆论则在众多网民的共同承担下显得微不足道,当个体受到群体及匿名性的庇护时容易产生“去个体化”的效应,即弱化对自己行为的觉察、降低道德约束,这使得社交网络上的舆论表达更具有极端化、偏激化的倾向。
2) 舆论审判的群体行为动因
除了个人表达的演变,是什么让群体舆论愈发偏激,以至于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审判”?社会心理学中用“群体极化”来描述这种现象,和传播学中的“回音壁效应”异曲同工,即群体讨论会引发个人观点的变化,放大其原本积极或消极的印象;学者们逐渐在实验中发现,群体极化还会加强共同观点,逐渐引起群体间的分离、产生鸿沟。群体极化最严重的后果表现为决策的“风险转移”,即群体决策往往会更加冒险。这在舆论审判中表现为,舆论以抒发民愤为目的,体现出极大的冒险性和极端性,充斥网络的“死刑说”就是最好的证明。且情绪化的、一边倒的网络舆论也会反过来影响个体,使个人丧失独立判断的能力,形成“多数的暴政” [9]。社会心理学对群体极化现象的解释是,群体成员的认知收到信息影响和规范影响的双重刺激。信息影响说明,对于他人提供的观点和信息,人接收的方式比信息本身重要。仅仅是积极参与讨论这个过程就容易导致态度的转变,当参与者用话语表达观点时也会受到观点的影响。而规范影响则涉及到社会比较的心理,即人们会通过与他人比较来评价自己的观点;人们更容易被与自己相像的“参照群体”所说服,即在自己选择的观众面前,人们因希望得到赞同也会将观点表达得更加强烈 [8]。
3.3.2. 舆论审判现象的传播机制动因
舆论审判的破坏力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社交媒体传播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技术赋予人们的选择权,包括主动的选择和被动的选择。在社交媒体中,点赞、转发、屏蔽等机制赋予我们主动选择受众与交流对象的权利,大数据、算法推荐则使我们被动地被划分至不同群体。这相当于为群体极化效应提前准备好了“参照群体”,在这些群体内,公众希望其观点可以提升自我形象和受到赞同的动机增强,对已有主流观点和群体中“权威”的从众心理也为群体极化提供了条件。
而另一方面的影响体现在社交网络机制本身对事实的“破坏”。借用学者Boyd提出的“语境消解”概念(context collapse),即人与人的沟通和行为需要借助情境的线索。而在社交媒体环境中,时间、空间等情境特质被模糊消解 [10]。因而沟通中人们的情境推断收到阻隔,容易产生偏见化的、情绪化的误解。对信息的数字化储存也使得主动性的误解变得更加容易。通常的情况是,在司法机构还为对事件人物定性之前,网民就早已将其之前脱离语境的数字化信息挖掘出来,并进行了有倾向性的、情绪化的解读和审判。
因此正如多位学者所怀疑的,在社交媒体语境下,“事实”的呈现变得越发困难。后真相的困局并非仅仅由于受众主观地拒绝真相,更因为社交媒体环境下语境的剥离、圈层化的信息接受使得公众难以相信什么是真相。
4. 针对舆论审判困境的建议
通过分析本文发现,舆论审判现象背后包含了个体的自我展现需要、群体的观点极化倾向等公众行为动因,也受到自媒体引导、个性推荐等社交媒体机制下的参照群体的影响。因此改善舆论审判现象要对公众心理和情绪进行合理的引导,并对社交媒体机制进行巧妙的利用与监管。
1) 加强普法宣传,提升舆论素养
前文分析中发现,公众试图用舆论审判替代法律审判的最根本原因是对法律机制的不信任,以及对司法效率的不满意。因而应将社会事件作为普及提升公民法律常识的窗口,在微博、知乎热搜话题中,开展对法律意识的探讨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此外,司法调查需要时间,而除了提高司法效率之外,也应尽力保证司法调查的透明度,及时通过司法部门账号以及具有公信力的媒体发布事件进展,疏解公众的焦虑情绪。
2) 自媒体传统媒体通力合作,主动辟谣,引导多角度讨论
分析发现,舆论讨论中易产生群体极化效应,造成舆论的一边倒。针对该问题,首先应从打击谣言入手,将提高辟谣速度与提升造谣成本相结合。社交媒体上信息发布和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需要自媒体与传统媒体通力合作。自媒体主动发现谣言,传统媒体利用其公信力击碎谣言。除了谣言产生后的应对外,也应主动生产多角度的信息观点,以从源头缓解极化,比如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媒体间高质量、多角度的互动,引导受众从聆听多重观点,减轻极化现象的产生。
3) 舆论关怀替代舆论审判,疏导公众情绪
面对性质较恶劣的社会事件,受众难免产生共情,此时也常常出现利用和煽动公众情绪,获取流量的不良媒体。因此首先可在相关话题中开设专题,加强对“标题党”、煽动性媒体账号言论的管制,及时进行批评指正。其次公众对社会事件的关心是社会进步的必须,因此对公众情绪不能一味干预、控制,而应进行合理的疏导,引导用舆论关怀替代舆论审判,将公众的感性应用于对受害者与受害者家属的关心,将公众理性应用于事件追责与探讨。鼓励公众在网络上塑造有爱心的、关心他人的群体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