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硝是制造火药的重要原料,有清一代,对硝的买卖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并著于律令。《大清律例》载:“内地私贩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窝藏囤贩及知情卖与私贩者,俱照私贩例治罪……其出产硝黄、本省银匠药铺需用硝黄,每次不许过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买完缴销。违者,以私囤论罪” [1]。但到晚清时这些禁例逐渐被打破。以四川为例,商人取得地方官府同意后可以贩硝。道光《綦江县志》载:“綦不产硝而有硝商缘黔境贩硝者,由綦经过,故立商户以经纪之。从前每岁于重庆巴县上纳官硝三千斤” [2]。硝商和巴县、綦江官府达成了良好的“合作”,各取所需。道光年间茂州官府开放民间熬硝,“官不为禁,养贫民也” [3]。茂州产硝较多,其官府的态度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南部县档案中也有诸多硝商经营、民间熬硝贩硝的记载 [4]。可以说,律令基本形同虚设,地方官府对民间买硝卖硝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放开商人经营。至清末,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匪患、民变问题及紧张的财政问题,地方督抚开始尝试对硝政进行改革,1904年直隶开设督硝局以加强对硝的经营管理 [5] ;1909年四川也进行硝归官办的努力,在劝业道1的主持下设立官硝店对硝的买卖进行管理和垄断。由于资料限制,学界目前对之的研究和关注不多,仅见有利用南部县档案所写的概述性文章 [6]。但南部县产硝用硝较少,以之为代表容易忽略掉改革的具体细节和复杂面相。而辅之以资料较多的巴县档案,则可以进一步厘清清末川省官硝改革的来龙去脉。以较新的硝政改革为视角,或可以深化我们对清末(四川)经济改革、劝业道的运作等一些问题的认知。
2. 改革缘起与官硝章程
清季四川硝政改革一事动议于宣统元年(1909年)犍为县文生王秉璠的条陈,其主要内容为硝归官办。具体文书现已难以查对,但此事却引起了劝业道周善培的注意。硝是制造火药的重要原料,设立官店进行统销,既有利于防制滥售给非法匪人,又可以开拓利源、补贴行政经费。在清末新政迭兴、在在需款的情形下,能否利用官硝设店来抽取“公费”显然值得重视及尝试。清末时川省对硝的管理颇为混乱,“大抵私相授受,查其购买来源,盖由射利之徒向武营扯领护照,藉采办军火为名,到处私熬,官府漫无稽查” [7]。部分州县虽设有硝店和硝秤,但也多为“衙门差勇、地方棍徒凭藉把持”,弊端百出。故而把硝改为官办,有利于整顿这类不良行为,并“化私为公”。硝又为矿产之一,而川省矿务总公司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开办以来,川督所拨发的经费渐次耗尽。经费短缺必致矿务停滞、实业受阻。其时能否通过筹办官硝以补充矿务总公司的经费也成为劝业道推动硝归官办的一大动因 [8]。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周善培奏准川督赵尔巽同意试办官硝店,并核准官硝章程,其内容总结概述如下:
一、以一州一县为一岸(即经营贸易区),城内设置官硝总店,各乡场分设子店。以后凡川省境内硝的买卖均由官硝店总揽,无论何人均不得在官硝店外买硝卖硝,否则以走私私硝论处。
二、商民(除炮房经营者外)均可承办官硝店,但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由劝业道核准、发给执照后方可开办。官硝店归劝业道统制,各地方官、劝业分所有检查监督之责,巡警、团保有缉私之责。
三、官硝店成立后产硝者需要到店登记注册,出具不准私卖切结,以后产硝数量、价格均需要与官硝店议定,所产之硝由官硝店收买并出具硝票。赴邻岸采运或运销需要持劝业分所出具的采运票或运销票。
四、官硝店所买之硝的转卖价格不得超过买硝价格的十分之五,且要照卖价的十分之一缴纳公费银于劝业道。买硝者若为民用,需由劝业道或劝业分所出具买票;若为公用(官署、营汛、团防及官办局厂等用),需持有正式公文,且准照官硝店卖价减价十分之二 [9]。
官硝章程共有四十九条,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修正或补充,其中对官硝店、买硝卖硝者及地方官司的责任、义务等规定地颇为细致,构成了官硝店设立和运作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3. 官硝店的开设与差异
最初,川督和劝业道计划官硝店先由成绵龙茂资五属先行试办,等办理一年、有所成效后,再推行及川省其余州县。试办半年之后,这批官硝店的运营似乎也还可以,江北、筠连等处便援以为例进行申办,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川督遂通饬川省各州县一律仿办 [10]。由于资料的缺乏,如今很难呈现出成绵龙茂资等处官硝店的试办情形,只能通过巴县、南部县档案来勾勒其余州县后续开办官硝店的一般状况。
按照官硝章程,各州县均应开设官硝店,并根据售硝多寡划分上中下三等、分别缴纳五百、三百、一百两不等的押岸金。南部县由于本地产硝用硝不多,直至川督硝店开办饬令下发半年之余后仍未开办,引起了劝业道的不满和督责。从南部县知县和劝业员的禀文来开,南部县境内并未查有产硝之户,且用硝者主要为各炮房,每年用硝仅有一千九百二十余斤,额度商未及章程中规定的下等硝岸(即售硝额达五千斤)。迟迟无人愿意承办官硝店事出有因,故而该县申请不设官硝店 [11]。南部县并非是未设官硝店的特例。川省有一百三十余州县,截至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除由劝业分所执行外”,成立官硝店者只有八十八处,仍有多处尚未开办。可以想见地方办理情况的复杂 [12]。对于南部县的请求,劝业道仍坚持以招商开办为是,若再无商人应募,则责成南部县劝业分所自行筹资代办 [13]。所幸又过半年,南部县有商人万泰昌承办官硝店 [14] 并于宣统三年(1911年)七月底开办。
相较于南部县的迟迟难办,产硝用硝较多的巴县对于办理官硝店一事则表现地较为积极,在川督通饬各属一体遵办之前便已有多人援例申办。商人李益权、江德明、侯兴盛等先后申办巴县硝岸,该县的玻璃厂和地方组织亦加入承办权的竞争中。劝业分所被裹挟其中,险些酿成纠纷。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李益权率先申办并提交押金五百两(巴县属官硝章程中所规定的上等硝岸,年售硝额达两万五千斤),劝业员王承烈同意并转禀巴县知县批准。孰料次年正月,姗姗来迟的鹿蒿玻璃厂厂长何鹿蒿直接绕过巴县成议,禀请劝业道由他承办。鹿蒿玻璃厂是清末巴县乃至川省重要的实业工厂,所产玻璃制品精致美观,曾获得劝业道奖励的头等商标,并在南洋劝业会上取得一等奖,一直以来都颇受各级官署的注意和照顾 [15]。硝是制造玻璃的原料之一,何鹿蒿以官硝店关系到玻璃厂实业前途为由申报劝业道改由自己承办,负有保护实业之责的劝业道自然不能忽视。一面是李益权合法申办官硝店,一面是“此事与玻璃厂关系甚大”,经过调查后,劝业道作出决断:承办官硝店者售与玻璃厂之硝应“照本发卖”,否则不予立案。在此事中,劝业道对玻璃厂颇为偏袒,何鹿蒿虽未获得承办权,但依然争取到了不小的利益。而李益权只能哑巴吃黄连,与玻璃厂签订了“照厂价发卖不另加价”的合同。不只是玻璃厂,后知后觉地巴县城乡自治会也以自治会为地方团体、官硝店为地方公共营业为由申请由该会承办官硝店,并保证团体经营更能严守章程且承诺对玻璃厂予以照顾。劝业道以“无此办法”予以回绝 [16]。
从南部县、巴县官硝店的开设情况来看,对于产硝售硝较少的地方而言,招商承办官硝店是一大难题,用南部县劝业员的话来说就是有“六大难”2 [17]。南部县最终虽得以开办官硝店,但经营也不顺利。而一些州县则始终未能开办官硝店,不得不转由劝业分所代办执行。但这一举动明显增加了劝业分所的资金压力和行政负担。而如巴县这种产硝用硝较多的州县,承办官硝店有利可图,多方人物粉墨登场以图从中分得一杯羹。从巴县的结果看,李益权作出部分让步拿下了承办权,玻璃厂则获得了应有的优待。而地方其他群体则一无所获,为其后官硝店的运营留下了隐患。
4. 官硝店的运营与困难
清代四川硝产有洞硝、地硝(或称皮硝)两种,洞硝产出于矿洞,地硝产出于阴湿老宅。承办官硝的产硝者也因之分为两种,“掘采硐硝提炼者谓之矿户”,“收买地皮及废墙泥土熬炼则谓之硝户” [18]。矿户在承办开采硝洞时,需要由劝业道核准、发给执照开办,受到的限制和监管较多,一般只能如实发卖官硝店。普通硝户的经营则较为随意:“查川省硝业情形,除著明产硝之茂州等属多以熬硝为营业外,其余各属提硝之户多属农民,每于农隙之时,收买硝土熬炼”。官硝店设立后,对这种粗放散漫的状态必然要予以约束。根据官硝章程,硝户年产额低于两千斤者不准私自设锅熬硝,否则以走私论。这一标准设置过高,把多数硝户都拒之门外,也不利于硝店收硝。后经地方劝业员陈请后,劝业道把硝户设锅熬硝的标准定为三百斤 [19]。合格的硝户需要到官硝店注册,注明经营生产的详细信息并议定每年缴纳官硝店的硝额和价格。如此一来,硝户产硝只能售与官硝店且有定额,少于此额则完不成官硝店的任务,多于此额则无处售卖,且售价不能自由地随市场和经营状况自行调节,受到了诸多限制。而产硝未能达到三百斤的硝户则更为凄惨,其熬硝卖硝均受到章程禁止。可以想见许多民间散户会因此失去一大副业,收益受损。此外,对于一些硝户而言,改革中一些应有的获益也未必能兑现。晚清地方差役中有一种常见的陋规,即以物应差。巴县硝户侯兴盛即每月支给衙役三十斤硝(折银六钏)以应差务,并在县署备案。硝政改革后,“无论何官署、营汛、团防一切对于硝务之陋规自官硝店成立之日起一律革尽” [20]。侯的此项差务自应作废或更改,衙役用硝也应转向官硝店购买。侯兴盛如再私下熬硝支给衙役,将会有私熬私售的嫌疑,故而侯不再支给。衙役班丁刘金等四人于是将侯兴盛状告至县衙,知县判“官硝店饬令侯兴盛按月照给” [21]。侯在此案中如何申辩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一结果揭示了硝政改革的疏漏和不彻底,也展现了硝户在改革中的无奈和辛酸。
但产硝者还不是改革的最大受害者,最大的受害者明显是各色的用硝者,因为他们必须以高出原硝价十分之五(公用则高出十分之三左右)的价格到官硝店购硝,还要承担前往官硝店购硝的时间成本和运输成本。硝价上涨,以硝为原料的炮房、丹粉等店的经营成本自然增加、产品价格也会上升,其销售额和利润也将打一折扣。故而当硝店改革的消息传出时,巴县各炮房便开始预先存硝以作应对。但这并非长久之计,随着产硝户的被限制和禁止,买硝似乎只有高价的官硝店一途。
当官硝店改革使产硝用硝者都陷入为难的境地时,心照不宣地绕过官店私下交易的旧习必然禁之不绝、风吹又生。劝业道对此有一定的预期,官硝章程中专门设有“缉私”一章,对“私硝”规定甚严,但其效果有限。官硝店成立之后,官硝销售不佳。巴县民间私硝甚多,“凡硝户、用户弊窦时出,几于无处不私” [22]。硝“煎熬甚易,获利较优” [23],利之所趋,许多产硝者对于官硝章程阳奉阴违,偏居乡下的产硝散户对之更是一无所闻或视若无睹。各用硝者也竭力避开费钱费事的官硝,从官硝店外甚至原州县外、川省外3 [24] 购求价格低廉的私硝。以产硝者言,巴县“城乡注册熬硝提房共十六家,几于无家不私,防不胜防” [25]。在官硝店登记注册的提房尚且如此,其他产硝散户可见一般。以用硝者言,官硝店成立后各炮房都应到县衙“出具永不购私切结”,但不难看到某些已经具结的炮房仍继续购买私硝 [26]。巴县档案中留下多条与缉拿私硝相关的呈文和诉讼档案,甚至连产硝用硝不多、官硝店尚属勉强开设的南部县也有对于私硝的诉状 [27]。可以说,从官硝店开设起,私贩与缉私便成为产硝用硝者与官硝店之间的难以协调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酿成纠纷和冲突。
5. 两例纷争:丹粉店、团练
巴县银硃丹粉一行是嘉庆年间移民四川的江西人所创办的,其后世代传承,至清末时巴县已有丹粉店多家。平均一家丹粉店年用硝额便达几千斤,各丹粉店累计年用硝额则达一两万斤,远超县内的炮房、玻璃厂等。因此丹粉店的反应颇可注意。巴县官硝店开办之初,丹粉店各有存硝,并未像炮房一样前往县署注册具结。虽有个别丹粉店如协泰厚到官硝店零星购硝,但以丹粉店用硝量之大,想必仍要购买私硝。颇为奇特的是,率先就此发难的并非以缉私自任的官硝店,而是用硝大户丹粉店。宣统三年(1911年)二月,巴县松茂美、光泰远、协泰厚、聚丰和四家丹粉店联合投状到劝业分所,以咸丰年间捐银千金、官硝店折秤抬价、硝价此贵彼廉(此处指鹿蒿玻璃厂)、经营困难等为由,恳请传召硝店公平议价,进而提议“制硝自用”。劝业员逐一驳斥,对于其议价要求,更是不耐烦地指出:“硝店虽属营业,而性质无异官办”,不能减价,警告丹粉店要遵守定章。丹粉店作为最大的用硝户,财势雄厚,承办的官硝店的李益权不敢轻易招惹,此前就想私下联系解决,“所以明知其买私,无从缉获”。如今对方率先发难,李益权只得撕破脸皮,以丹粉店购私、煽动炮房、扰乱硝政为由进行反击。双方争执不下,劝业道出面协调,示意官硝店可以因地制宜、适度下调硝价。但双方都不满意,又就官硝店所售之硝的品类、质量争执不休。宣统三年七月,劝业道最终作出指示:“商(指丹粉店)等全年如果能达万斤之硝额,则硝店售硝只准照买价加至十分之四,该商店(指官硝店)应缴之公费亦即查明核减以示体恤” [28]。
相对于丹粉店的主动出击、有所收获,另一用硝群体——团练的身份和反应则更值得玩味。根据官硝章程,团练为地方公共团体,其用硝为公用,故准其照加价后的官硝卖价减价十分之二购硝。同时,团练负责地方秩序和治安,负有缉拿私硝的责任。团练购硝虽有价格优惠,但对比官硝店设立之前的硝价,团练还是增加了购硝的资金支出,而且平添了缉拿私硝的行政负担。作为改革的双重利益受损者和地方上的有权势者,团练更容易产生不满和对抗。巴县就有不少乡镇团练的首人无视官硝章程,“藉口练团,私自熬硝”,甚至“于私熬之处常派团丁多人保守以拒官硝店缉私” [29]。而用硝人与缉私人身份的重合,也容易使团练滋生腐败。江北厅有“不法硝户乘隙开端怂动团保首人,藉办团防之名请求保护,硝户擅自设锅熬硝,稍些供应团硝以为酬谢。”硝户以供应团硝为条件,寻求地方团练的庇护以躲避官硝店对私硝的缉查。江北厅土沱场团保甚至直接禀请“自行设锅熬硝,所供团防配造火药之用以济公需” [30]。当官硝店招商时,巴县城乡自治会便有官硝店所获利润“除照章报缴外,余即作团防经费,即责成团保访缉私贩”的考虑,可惜未能获得劝业道的重视。如今团练对官硝各种抵触,“以有缉私义务之团保而反为违章熬私之人”,不但使官硝店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更使一些人对官硝改革观望不前。劝业道虽严令团练遵守章程,不准私熬私买,但其执行效果恐怕不容乐观。
6. 结论:改革为谁
筹划官硝店改革时,劝业道也有关于硝商、硝户、硝价等方面的顾虑,但为了挖掘地方财源、补充公费,在还未做出周详的计划和措施时,便急于督促地方设立官硝店、统一硝政。对于开设官硝店,一些产硝用硝不多的州县承受的压力自不待言,但在一些顺利开办官硝店的州县,其运营状况也不便高看。由于改革使得多方利益受损,带来了不少麻烦。从官硝店开设之始,如何缉拿和防范私硝便成为硝政来往公文中的主要内容。在产硝者“系伊生计,何以不能熬卖”的诘难下和用硝者(尤其是地方团练)自行熬硝或购私的不配合下,各地劝业分所和官硝店不得不接连呈请地方官署和劝业道以加强对私硝的缉查和防制。
产硝用硝者确实利益受损,但我们也不能贸然认为官硝店即全得利益。商人承办官硝店的确是趋利而动,但这个利却未必那么容易获取。官硝店虽能照原买价加价5/10转卖,但首先要先从卖价中抽取1/10缴纳公费,余利只剩原价的3.5/10。而这部分利润还要垫付数量不等的押金、开设官硝总店子店的店面费和人工费、来往运硝的运费等。此外还要对一些特殊用户(如鹿蒿玻璃厂)和公用团体下调价格,其所剩几何也值得思量 [31]。毫无疑问,官硝店的利润得以保证的前提是其对于硝的专买专卖特权。然而这一特权却始终受到各色私熬私售的冲击。对此官硝店自己也不得不设置巡丁进行缉私,这又反过来增加了官硝店的运营成本。但缉私者未必就秉公守法、值得信任,团练如此,官硝店自设的巡丁也是如此 [32]。总之,官硝店的运营和缉私也是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这样看来,除官硝店善加经营和缉私或许可以获利外,地方上的其余各种势力、团体或个人似乎都未能获益甚至是直接的利益受害者。甚至连地方官署和劝业分所也十分被动,在这一改革中承受着来自上级劝业道和属地内官硝店、产硝用硝者两方面的压力。它们既不能分享官硝店的利润,也不能从劝业道手中分得抽收的公费4 [33],反倒增加了许多行政负担(检查、缉私、诉讼等)。唯一可以确定的受益人恐怕只有旱涝保收、按价抽收公费的劝业道了。有研究表明,川省劝业道得以经费不愁、有效运作,颇为依赖于官硝店的公费抽收,其经费约有一半来自于官硝店 [34]。那么我们不禁要想,这一改革究竟是为了什么?如果以推进实业、发展经济为初衷而设的劝业道在某些改革上仅是为了自己的经费,那么改革对地方的掠夺也是势所必然了。退一步讲,获得了足够经费支持的劝业道又为地方社会反哺或做了些什么?这些复杂的问题恐怕也值得更多的论证和反思 [34] [35]。
清末新政时期有诸多重大变革,我们很难说小小的四川硝政改革有多大的代表性,但它却披露出清末改革中的另一面向。在清末新政需款甚多的情况下,各级官署如何从民间抽取经费成为一种重要的考虑或动机。在对地方资源的争夺中,固然有地方州县官、绅、商、民的竞争和冲突,但如劝业道这种上级官署更能以一种强势且直接的形式介入其中,其取舍和态度往往能影响最终结果,而地方上的各群体都可能是利益受损者。四川劝业道从硝政改革中获得了想要的经费,但却把损失、矛盾和困难丢给了地方社会。当改革看似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下层各色人众都因之叫苦不迭或仅能自存时,改革的初心和效果想必都要差之千里了,改革者的权威也将大打折扣。不难推测,清末新政中的一些做法正是沿着这一轨迹悄悄地把清王朝坟墓往坟墓里送。辛亥鼎革,民国建立。民国元年(1912年)七月,四川都督府颁布了《四川实业司新订官硝章程》,取代了前清劝业道所定的官硝章程。其中放开民间经营硝业,根本上否定了官硝店及其特权,算是对这一场不得民心的压榨性改革奏完了丧钟。
NOTES
1内容是清季在各直省设有劝业道一职,受农工商部及直省督抚的领导,主管农工商矿及交通各事。四川劝业道设置于1908年,随后在四川各州县设劝业员、组建劝业分所,具体执行各事务。劝业分所、劝业员归劝业道指挥调度。
2即“因系创办未经验之事,恐前途失败,其难一。县属素不产硝,故无熬硝之户。所有炮房多居乡务农,以炮房为副业,用硝颇少,其难二。县属需用火炮、炮药由顺庆、保宁各商贩卖,实居多数。如此即使有硝亦乏销路,其难三。本县官硝等级居于下等之下,销路既微,照章所去之利除支给经理、硝店杂费等外,恐得不偿失,其难四。本县城市面积虽大,附城无一炮房。即如近总店之处,不易售销,其难五。本县地面辽阔,道路崎岖,距县远有二百余里者,来城注册购硝不易齐集,又不能另设分店,其难六。”南部县的情况在产硝用硝较少的州县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3“近有无耻甲岸硝商私通乙岸硝户,不顾公益,串同舞弊,恃持有采运票之符,并不赴乙岸劝业分所呈验到店交易,沿路私行买卖”。另,巴县档案中有劝业道就“川省硝商赴黔购硝必须持有采运票”一事呈报川督咨会云贵总督一事的记载,可以推测当有赴邻省购硝的情况存在。
4泸州地方官曾呈请劝业道截留官硝公费以作统计局经费,但遭到劝业道严词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