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第三方利他行为是指当人们面对不公平事件时,即使是作为无关利益的第三方也会付出利益对不公平的事件进行干涉,以恢复公平正义的行为。由于个体的做法有利他的性质,所以称第三方做出的这种利他行为第三方利他行为。第三方利他行为包含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第三方利他行为需要第三方付出利益并且也不能得到利益但是这种第三方利他行为在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这与经济人假说中把人当成理性人的理论相违背。人们提出的多种理论对第三方利他行为进行解释,但是都很难去解释第三方利他行为存在的原因。
社会规范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演化有重大意义,是人类社会的合作水平远高于其他动物合作水平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第三方惩罚的研究中,Fehr和Fischbacher (2004a)第一次把第三方惩罚与社会规范联系起来。当社会规范被破坏时,人们产生维护社会规范的需求,总是期望恢复社会规范。第三方利他行为就是人们面对他人违背社会规范的主要反应(刘映杰,2018)。第三方惩罚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规范,付出个人利益去惩罚违规者的行为,在社会规范的遵守与维护中起重要作用,第三方补偿是帮助受害者恢复,有利于恢复公平。
2. 第三方利他行为的心理机制
2.1. 第三方利他行为的概念
第三方利他行为包括第三方惩罚(Third-party punishment)和第三方补偿(Third-party compensation)。第三方惩罚是指在加入第三方的最后通牒游戏中,第三方付出利益对违反社会规范的分配者进行金钱惩罚以维护公平的行为,又称报应正义;第三方补偿则是第三方对不公平事件的受害者进行补偿,尽量使受害者在物质上和心理上恢复到他们在受伤之前的状态,减少不公正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又称补偿正义。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分别从分配者和接收者角度维护社会公平。
2.2. 第三方利他行为与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区别于法律和条款等明文规定的、群体成员都认可的、内化并严格遵守的一种无形的行为规范,体现为群体的价值观(Cialdini, Kallgren, & Reno, 1991),如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公平。Fehr和Fischbacher (2004a)认为,公平规范、合作规范等基本社会规范是人类合作行为演化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社会规范的产生、发展和维持是人类社会合作水平远远高于其它动物种群的最重要原因。当社会规范被破坏时,人们总是期望恢复社会规范,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是人们面对他人违背社会规范时的主要反应。第三方惩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是因为他人违反了以公平为主的社会规范(Fehr & Fischbacher, 2004a),面对受到破坏的社会规范,产生道德上的愤怒,进而第三方就会通过牺牲自身利益来对违反规范的破坏者做出惩罚,惩罚是维护社会规范的重要力量。第三方补偿则是从受害者角度,补偿受害者者,减少或扭转不公正造成的伤害的影响(Mullen & Okimoto, 2015),帮助受害者从损失中更快恢复以此来维护社会公平(Leliveld et al., 2012; Lotz, Okimoto, Schlösser, & Fetchenhauer, 2011)。
第三方利他行为有利于整个群体社会规范的维持。在社会规范的稳定和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惩罚起到了最关键的作用。第三方惩罚是人类为了维护社会规范不被破坏而在进化过程中衍生出的重要行为,比其它行为更直接地作用于社会规范(Fehr & Fischbacher, 2004b)。惩罚使不公平的分配者付出利益,减少人们“搭便车”的行为,使人们不仅能在一般的熟人合作中,甚至一次性合作、陌生人合作和匿名合作中都保持较高的合作水平,是社会规范产生、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原因。补偿有利于社会安定,能让受害者不惧怕再次受到伤害。第三方补偿可以降低分配者和接受者分配结果之间的不公平程度,重视及帮助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尽快从伤害中恢复,有利于公平的恢复和维持社会规范。补偿对受害者而言是一种更加积极的行为,弥补不公平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直接帮助受害者,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伤害越严重的同时,也越需要补偿(Gromet & Darley, 2006)。随着利他行为的进一步研究发现,仅仅一种利他行为并不能完全恢复正义,同时使用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被认为更加公平(Lotz, Baumert, Schlösser, Gresser, & Fetchenhauer, 2011; Okimoto, Wenzel, & Feather, 2009)。
2.3. 第三方利他行为的理论基础
强互惠主要是第三方惩罚,Bowles和Gintis (2004)提出的强互惠理论认为个体为了维护公平规范而采取惩罚,即使个体会牺牲自己的利益,而且也不能从惩罚中直接得到利益。在基于独裁者博弈的第三方惩罚任务中,即使第三方没有受到违规行为的直接伤害,但是他们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也愿意付出利益进行利他行动。惩罚行为的出现,有效制止群体成员的背叛或者搭便车等行为,促进合作行为的提升(Fehr, Fischbacher, & Gächter, 2002),最终使群体的合作水平更高,有利于提高群体的竞争力。即使是在只有一次的互动中,人们也惩罚不合作的人。在原来利他合作很少的群体内施加第三方惩罚之后,也能够维持相当数量的合作行为(Boyd et al., 2003),这种利他主义的惩罚能使人类在与陌生人的广泛协作中,仍然保持着很高的合作水平(Fehr & Fischbacher, 2003)。强互惠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人们会倾向于拒绝不公平行为的原因,总是能提高人们的合作水平,合作水平高的群体在大自然的竞争中更有有利。在大脑的神经基础上,强互惠者可以从利他惩罚行为中得到满足(Quervain et al., 2004),与象征性的惩罚相比,有效的惩罚激活了背纹状体,背纹状体参与处理目标导向行为所产生的奖励,背侧纹状体的激活反映了惩罚叛逃者带来的预期满足感。另外,背侧纹状体激活较强的被试愿意付出更大的利益来惩罚违规者以得到满足。
2.4. 第三方利他行为的局限
对第三方惩罚而言,人们惩罚的起点是为了维护社会规范,使这个社会正常有序运转。但是惩罚也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副作用,不适当的惩罚不仅不能促进人们的合作,反而会降低合作(陈思静,何铨,马剑虹,2015)。在一个群体中,过高的惩罚频率往往暗示着这个群体违反社会规范的人比较多,从而人们对这个群体的信任水平也比较低,最终导致人们虽然有很高的合作水平,然而却对这个群体不信任。人们合作也只是基于对这个惩罚机制的信任,而不是对群体的信任。所以一旦惩罚撤出,群体的合作水平就会立马下降,甚至降到设立惩罚之前的水平。而在第三方补偿中,人们更关心受害者,目的在与使受害者恢复,减少分配者不公平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从而维护社会公平。但是补偿不能使分配者对不公平的分配行为付出代价,而预防未来的不公平事件的发生。
第三方利他行为需要人们付出利益。当这个利益变得很大时,人们进行利他行为的力度和频率就可能大大减少。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利他行为付出的利益甚至高过了其能带来的收益。人们在利他行为时,经常会考虑付出的利益。所以当人们面临为了利他而付出过高的利益时,即便是在严重违反社会规范的时候,也会减少第三方利他行为,如减少惩罚从而降低惩罚的威慑作用或减少补偿使受害者的利益恢复变少。
惩罚和补偿的顺序影响第三方利他行为,先惩罚后补偿会减少第三方补偿的金额,即第三方惩罚之后往往更容易忽略受害者(Adams & Mullen, 2015)。利他惩罚从分配者出发,从根源上解决了分配者不公平的问题,惩罚使群体更加遵守社会规范。但是先惩罚之后人们往往认为惩罚就已经维护了社会规范,没有必要更多地补偿受害者,从而忽略了受害者。如果先补偿受害者,人们会认为没有对造成分配者的惩罚就不算恢复社会规范,因此先补偿受害者并不会减少对分配者的惩罚,先惩罚会减少对受害者的补偿。
3. 利他行为的偏好
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都是第三方拿出自己的利益来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群体社会规范的正常运行。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总是倾向于研究第三方惩罚而忽略了第三方补偿。惩罚往往是人们在社会规范被破坏之后的第一反应,如人们在刑事案件中,更加偏爱惩罚而不是补偿(Prooijen, 2010),并且惩罚对抑制进一步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有很好的效果。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意识到第三方补偿比第三方惩罚更大程度弥补分配者对接收者不公平造成的影响,更有助于受害者从不公平中恢复。对受害者而言,第三方补偿是一种更加积极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人们遭受了不公平,人们也更希望使用补偿来恢复公平。例如,刘映杰(2018)研究发现相比在收益背景下,当在损失背景下时,人们更希望通过补偿受害者恢复公平。当面对不公平事件,同时使用惩罚和补偿更加公平,但是当第三方既可以选择惩罚分配者也可以选择补偿受害者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利他行为时,可能出现利他行为的偏好。
第三方利他行为偏好指第三方更频繁使用其中一种利他行为或某种利他行为的力度远远大于另一种利他行为的力度。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虽然都是第三方做出的维护社会规范的行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但是两者又有区别。如果第三方选择惩罚,那么证明第三方更加关注分配者,如果第三方选择补偿,那么第三方更加关注接受者(Leliveld, Van Dijk, & Van Beest, 2008)。如人们的移情水平也与第三方利他行为的偏好有关。移情水平高的人,会偏爱补偿;移情水平低的人,会偏爱惩罚。这是因为移情能力高的人更关心受害者。
4. 利他行为的影响因素
4.1. 分配结果的公平性
第三方进行利他行为最直接的原因是因为目睹不公平的结果,分配结果的公平性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利他行为。Fehr、Fischbacher、Gächter (2002)和Darley、Pittman (2003)证明第三方利他惩罚随着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增加;徐杰等人(2017)证明,分配结果越不公平,第三方补偿金额越多。分配结果越不公平,则违反社会规范的程度越高,越需要第三方惩罚维护社会规范。同时,接收者受到的伤害越多,越需要第三方补偿帮助受害者以恢复社会公平。
4.2. 分配者的意图
分配者的意图是影响第三方惩罚行为的重要因素。人们在进行评价行为的善意和第三方惩罚时,往往会考虑分配者的意图(Nelson, 2002; Falk & Fischbacher, 2006),如在控制分配的主体是电脑还是人类的实验中,如果分配者的不公平分配是电脑随机产生的,则在同样不公平的分配结果产生时,电脑很少受到人们的惩罚。谢娉(2013)发现分配意图影响人们的第三方惩罚程度。与意图公平相比,在不公平意图下,人们第三方惩罚的力度和第三方惩罚的频率都会增加。当分配者可以从几个固定选项中自由选择分配方案时,如果备选选项的公平性增加而没有选择更加公平的选项(则表示意图不公平性增加),人们就更喜欢拒绝分配意图不公平的提议方案(Falk, Fehr, & Fischbacher, 2003)。这些实验说明,第三方会考虑到分配者的主体因素,当主体因素的意图不公平时,人们会更加愿意去拒绝不公平方案或者对分配的主体进行惩罚。惩罚解决了违法者的不道德意图,满足了观察者对“公正的沙漠”的直观情感需求(Darley, 2002)。但当分配者是无意做出的伤害行为时,第三方会更加偏好补偿恢复社会公平。意图作为第三方应当去充分考虑的因素之一,对第三方利他行为有很大的影响(Darley & Pittman, 2003)。
4.3. 利他行为的成本
陈世平,薄欣(2016)把惩罚视作一类有价格的商品,商品的价格不同,个体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去购买惩罚量,即体现人们的惩罚需求。当人们购买的惩罚越多,证明人们越需要去惩罚违规者。当个体在拥有原始资金不变的情况下,面对不公平的分配方案和各种方案下不同的惩罚价格,人们的惩罚需要呈现出不同的变化。随着违规程度的增加,人们的惩罚需求逐渐增加,即人们愿意付出更多的利益购买惩罚以惩罚分配者。当违规程度相同时,随着惩罚价格的增加,人们购买的惩罚量减少,即人们的惩罚需求会下降。
分配方案的不公平程度可以反应出社会规范的违反程度,当在当前交易中不公平存在时,人们就倾向于进行第三方惩罚,以维护公平。随着违规者违反社会规范程度的增加,人们的惩罚力度也逐渐增加。惩罚价格是购买单个惩罚时需要付出的利益,惩罚价格越高,同样的金钱买到的惩罚量就会越小。随着惩罚价格的上涨,人们的惩罚需求也随着下降。
4.4. 社会距离
人们做出的利他行为与社会距离有关。在研究第三方惩罚与社会距离的关系中(梁燕玲,2013),当控制第三方与分配者的社会距离时,人们通常对社会距离更近的人做出更轻的惩罚;当控制第三方与接受者的社会距离时,在第三方与接收者关系近的情况下,而对分配者做出更重的惩罚。实验说明,第三方总是更偏向社会关系近的人。在社会距离与第三方利他行为的研究中(徐杰等,2017),控制分配者和第三方的社会距离,社会距离显著影响人们对分配者的善意评价和第三方利他程度,表现为第三方对社会距离更近的分配者公平性判断更高,惩罚更少,但不影响第三方对受害者的补偿。
4.5. 情绪因素和情景因素
情绪在第三方利他行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人们面对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时,第三方的首要反应是产生愤怒情绪,并且惩罚违反社会规范的人(陈思静,马剑虹,2011),这时第三方主要关注分配者。面对不公平情景,如果人们关注受害者的时候,会对受害者产生同情,就会偏爱补偿受害者,产生的情绪因素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第三方利他行为行为(Lotz, Okimoto, Schlösser, & Fetchenhauer, 2011)。移情对第三方利他行为同样有很大的影响。通过直接比较利他补偿和利他惩罚的实验表明,高移情者决定补偿受害者,移情能力低者决定惩罚罪犯(Leliveld, Van Dijk, & Van Beest, 2012)。如果第三方移情水平低,就很少去考虑受害者,因此人们在行为层面上更加偏爱惩罚。移情水平高的第三方则更注重受害者而偏爱补偿。
社会情景也影响第三方利他行为。与传统的收益背景相比,在损失背景下,人们更愿意选择赔偿(Liu et al., 2017),而且神经层面上,当在接受或拒绝不公平时,大脑中相对应的神经活动也增加,会引发更多相关的公平中立活动(Guo et al., 2013),行为层面上表现为更强烈想去制裁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在最后通牒游戏中发现,逆境(损失情景)中对公平的需求增加(Zhou & Wu, 2011)。当公平程度相同,控制收益和损失情景,通过被试主观评分,发现不公平的出价被认为在损失中比在收益领域更不公平。参与者倾向于将损失与“不公平”联系在一起,而将获益与“公平”联系在一起,更强的关联导致在损失情景下有着更高的拒绝率。这些结果表明,在逆境中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正义的重要性也在增加。
4.6. 权力因素
权力增加了人们的虚伪性(Lammers, Stapel, & Galinsky, 2010),即有权力的人比没有权力的人对他人的违反行为更加难以忍受,表现为权力者对待自己和他人的判断标准不同。权力者对自己的违反行为更加宽容,但是在判断别人的违法行为时比在判断自己的违法行为时更严格。Prooijen,Coffeng和Vermeer (2014)研究权力与第三方惩罚发现,高权力的人比权力低下的人认为严厉的惩罚更公平,因为高权力的个体会因为自己的社会地位,站在社会的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认为违反规则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而低权力的个体会站在分配者的具体角度考虑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宽容。当操纵分配者的特质信息时,权力者对特质信息好的分配者的惩罚与普通无权者的惩罚无显著差异,但是当分配者有消极的特质信息时,权力者对具有消极特征的分配者施加更加严厉的惩罚,而无权者对积极特质和消极特质的人施加的惩罚没有差异。高权利人更有可能将他们的惩罚性判断建立在信息或消极特征的假设之上,而这些都是刻板印象。
5. 小结与展望
本文从维护社会规范的角度出发探究其与第三方利他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了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对维护社会规范的意义。社会规范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高水平合作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当社会规范被破坏时,人们总是期望恢复社会规范。第三方利他行为是人们面对他人违背社会规范的主要反应。惩罚使不公平的分配者付出利益,使分配者惧于惩罚而减少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保持较高的合作水平,是社会规范得以产生,维持并发展的重要原因。第三方补偿从受害者角度维护社会公平,通过帮助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尽快从伤害中恢复,有利于社会安定。补偿对受害者而言是一种更加积极的行为。同时使用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补偿更加公平。当需要第三方利他行为时,我们应该结合惩罚和补偿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保证社会规范的正常进行。
当社会规范被破坏时,第三方惩罚往往是人们的第一反应。惩罚对社会规范的维持,保持群体内的高合作水平有重要作用,以至于对利他行为的研究大部分都集中在第三方惩罚,而对第三方补偿行为的研究较少。人们并不总是偏好惩罚,如当分配者无意造成的后果或后果并不严重时,使用补偿能比使用惩罚起到更好地恢复社会规范的效果,人们也会认为使用补偿更加公平而偏好补偿。当第三方更加关心受害者时,也会偏好使用补偿。惩罚和补偿都有其两面性,且影响惩罚和补偿的因素很多,在现实情景中,环境、分配者和接收者的特点、第三方因素都可能会影响第三方利他行为,因此当需要第三方利他行为时,为了能把第三方利他行为更好地应用在我们的生活中,需要进一步并同时研究两种第三方利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