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的全过程,既是贯彻中央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融入法治建设的主要路径和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保障。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的基本要求和主要路径,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重要意义。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的顶层设计
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是贯彻中央决策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的各项决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强化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是融入法治建设的主要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是融入立法,也就是必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立”即法律制定;“改”即法律修改;“废”即法律废止;“释”即法律解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四个环节,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法规,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对立法的指导作用,为立法提供价值支撑,使每一部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改、废、释的指导思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修改、废除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思想,是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主要途径。”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所涉及的范围比融入立改废释要广很多,融入立改废释只是融入法治建设的一个方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既是融入法治建设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国立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 [2]。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普遍愿望,是全国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可以“提升法律的道德性和道德品质”,可以“摒弃那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的法律规定,改造那些道德要求不高、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定” [3]。正如习近平指出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4]。
我们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义和重要举措,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价值自信和法治自觉。
2.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保障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要有“良法”。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5]。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法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因而它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没有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二是良法之治,即作为最高权威的法律本身应当具有某些特殊的品质,如果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它就不配具有最高权威 [6]。法律是否能够获得普遍服从,是否具有最高权威,关键看法律是否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才能使法律法规成为良法。
而所谓“良法有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良法的实质标准,包括法律应保护自由、维护平等、体现公平正义、制约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这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形式标准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包括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溯及既往等” [7]。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判断法律法规是不是“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良法”的价值引领和价值基础,习近平指出:“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8]。立“良法”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进而实现“善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在立法中体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 [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广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指导意见》也强调,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小差距,有的法规和政策价值导向不鲜明,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保障不够有力。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一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一些立法相对滞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的基本要求
3.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改废释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首先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改废释法的指导思想。根据《规划》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修改、废除和解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指导思想,是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主要途径。2016年通过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国歌法》,2018年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等,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应当按照法律程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推进,不能简单地、生硬地套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某些概念或相关名词,融入“意味着需要使用恰当的方法,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自然的而不是强加的方式进入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法律规范,因而融入法治建设需要借助法律方法。不使用法律方法而直接用价值代替法律,会导致法律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 [10]。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改废释法的指导思想是融入的基本要求,正如《意见》指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我们必须科学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3.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改废释的立法目的
“所谓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是指现代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社会主体的价值目标选择,具有深刻的权利属性和应然属性”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重要的是作为立改废释的立法目的。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改废释中,已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融入到法律法规中。《民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国民法立法目的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公祭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对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凝聚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这些都是融入立法目的的重要体现。
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适当方法转化为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有区别的,道德规范是自律性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立改废释法的指导思想,要融入到立法目的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转化为法律规范,把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国家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各个方面,推进法律政策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融合” [12]。正如《指导意见》所强调的,要“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实施的《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的具体体现。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全过程的基本要求,也是科学立法的重要体现。
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融入后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这方面已经有立法经验,例如,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是一个典型的“道德入法”案例。不过,在许多人看来,这条“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只是作为一种原则性宣示,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在实践中很难具有可执行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要通过进一步立法,为老年人的子女减负,来解决“常回家看看”的具体落实方式。目前已有河南、福建、广西、海南等省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独生子女在父母住院期间,享受护理假权益,使“常回家看看”成为现实。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的路径探析
4.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必须突出立法引领,以顶层设计实现协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带有明显的法律方法论属性。……要找到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的进入方式。……立法是最为简单的融入方法,可以直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到法律规定中” [13]。《指导意见》强调,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律制定,包括融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之中,是全方位的融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最权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要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和精神进行。在宪法中规定核心价值观,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首先要融入宪法,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地位,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国家根本法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可以使每一项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有利于在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民商事、行政、经济、刑事、诉讼等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调整重要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总则》、《婚姻法》、《教育法》、《公司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定,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律。2017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总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进我国《民法总则》第一条,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律的典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度,既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利于传播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正如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14]。
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学位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法制保障,也是中央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重要体现。《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定,不但要融入中央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而且要融入地方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每一部法律法规之中,必须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形成与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不仅要融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包括融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以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有效衔接和规范统一。
4.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修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改废释,不仅要融入法律制定,还要融入法律修改,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删除或者补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修改是“指根据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和现实需求对既有法律法规的变更、删减或补充” [15]。法律制度应当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是,具体到每一部法律法规上又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变化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会滞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与时俱进,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让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时代性。法律修改包括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的修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修改,及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或者相违背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变更、删减或补充。
近年来,我国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很重视法律修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修改之中。201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2015年《教育法》的修改,规定“教育应当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2017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修改等,都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
4.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废止
法律废止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废除、删除的立法活动。法律废止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性法规和规章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有部分法律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发展形势和实践需要,继续实施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而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的还会产生反作用。对不合时宜、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机关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给予废止。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使在我国存在五十多年的劳教制度正式废止。2018年,国务院公布了对5部行政法规的废止,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82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4.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具有约束力的解答和说明。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所做的解释,立法解释与法律法规本身具有同等效力。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做的解释。行政解释只适用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执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在司法解释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既符合司法规律,又有助于更好发挥司法职能。该《工作规划》是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指导性意见,也是首次对在司法解释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明确规划。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让司法解释更加科学、更加透明、更加系统,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力量。
法律解释是准确、完整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解释,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保障法律解释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解释,增强适用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为惩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失德行为,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支持。当然,在惩治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失德行为的同时,也要对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奖赏。比如,对“拾金不昧”的奖赏。这是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解释保持正确方向,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治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8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福建法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FJ2018B0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