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监控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Problems of Intelligent Monitoring
DOI: 10.12677/OJLS.2020.83043, PDF, HTML, XML, 下载: 498  浏览: 1,429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崔浩岩, 米玛央宗, 格桑曲珍, 高 枫, 汪 阳, 刘海廷*: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
关键词: 智能监控法律法规隐私权法律研究对策建议Intelligent Monito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Privacy Rights Legal Research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摘要: 随着我国监控行业的高速发展,智能监控越来越成为监控中的“新宠”。人们希望通过智能监控来降低人工成本、实现敏锐的危害预警等。智能监控集众多种功能于一身,是未来监控发展的方向。但是智能监控在发展过程中带来了许多公民隐私权侵权的问题。本文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通过介绍我国智能监控系统的发展现状、列举我国智能监控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问题、通过研究智能监控发展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为我国智能监控的发展方向提出对策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urveillance industry, intelligent surveillance has become a “new favorite” in surveillance. It is hoped that intelligent monitoring will reduce labor costs and achieve sharp hazard warnings. Intelligent monitoring integrates many kinds of functions in one, which i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monitoring.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igent monitoring has brought many infringements of citizens’ privacy rights. This article analyzes from the legal level, by introducing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hina’s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 enumerating the leg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 and by study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intelligent monitoring development and citizens’ privacy rights, it propose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suggestions of intelligent monitoring in China.
文章引用:崔浩岩, 米玛央宗, 格桑曲珍, 高枫, 汪阳, 刘海廷. 智能监控法律问题研究[J]. 法学, 2020, 8(3): 298-30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0.83043

1. 我国智能监控的发展现状

智能监控,也即传统监控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当今时代,智能监控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而逐渐地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人们开始走进了一个“物联网” [1] 的时代。智能监控在学术上的定义为: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对视频信号进行处理、分析和理解,并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控制,从而提高视频监控系统智能化水平 [2]。根据笔者对于我国市场上的智能监控的调研,当前,我国民用智能监控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 可以通过搭载的各种高科技传感器进行拍摄。2) 能够通过智能调光还原真实的色彩,来使传统红外监控器的黑白画面变成彩色画面。3) 加入了人工智能人形跟踪监测、面部识别、丢失物品识别等功能。4) 能够在有遮挡物时自动报警、周围环境异常时发送报警信息。5) 能够进行流量统计。现阶段我国智能监控一部分应用于私人场所,用于解决防盗等安全问题。另一部分则应用于公共场所,用于解决公共治安问题,如利用智能监控搜集车牌信息、对人流密集的地方进行监测等。当前,智能监控不仅功能强大,在我国的应用范围也十分广泛。

2. 我国智能监控发展中带来的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智能监控行业方兴未艾。人们在享受着智能监控带来便利的同时,智能监控自身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智能监控带来的法律问题恰恰与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笔者在此列举智能监控发展中的三个法律问题,并分析其成因。

1) 智能监控视频资料的所有权尚无法律规定。

2017年12月,网友在互联网上披露出360水滴摄像头擅自偷拍公众隐私的事实。引发了人们对360水滴摄像头公司的声讨和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担忧。360水滴摄像头公司在用户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原本只属于公民自己观看的监控内容通过互联网上传到了直播平台,致使很多公民的隐私遭到他人的浏览、观看 [3]。而360水滴摄像头公司则辩称自己上传视频是为了公益目的,自己并没有从直播中获利来对抗公民提出的肖像权侵权主张。很难想象,如果智能监控服务提供者再以所谓的“公益”目的,或者在用户协议中规定“一切解释权归监控服务公司”等形式侵犯公民的隐私,将会是灾难性的。笔者认为,在公民个人所有的智能监控拍摄领域内,与人身权紧密相关的权利只能由公民个人支配。智能监控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并且不得以协议、格式条款等形式减损公民的隐私权。

2) 智能监控使用范围未被法律明确。

目前,智能监控可以广泛地用于家庭、仓库等私人场所。又可以用于高速公路、街道、人流密集的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在私人场所中,智能监控并没有太多的侵权可能性。但是在公共场所中,智能监控与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则日益增大。例如:美国的一家商场曾在其商场内部设置智能监控,这些智能监控通过分析顾客的面貌特征和购买习惯为顾客推荐商品,并且通过亚马逊购物网站实时推送给顾客 [4]。但此举遭到了民众的强烈反对,民众认为:这样的行为对他们的隐私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如果从技术角度来看,当今的智能监控已经能够用于侦察分析复杂的刑事犯罪,那么分析普通人的喜好厌恶便是完全可行的。但是从公民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有自己心中的隐私。并且不希望被他人所知。如果我们每天都被智能监控分析自己的喜好厌恶,那么隐私权将会变得极其脆弱。所以我们要对智能监控的使用范围在法律上进行严格的限制。

3) 缺少关于智能监控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智能监控规制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智能监控法律法规比较滞后的原因主要是:首先,我国智能监控发展的时间较晚。智能监控在我国的第一次应用是在2008年中科院自动化所为北京奥运会设计研发了一套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对奥运会现场进行监控,并根据监控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5]。而世界上最早的对于智能监控的研究应用最早则可以追溯到1997年卡内基梅隆大学、萨尔诺夫戴维研究中心和麻省理工学院等著名高校联合研究的视觉监视与监控项目(VSAM) [6]。因此,我国智能监控发展较晚成为了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的一个原因。其次,我国普通监控的法律规制也不健全。我国关于普通监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只有各部委下发的通知、办法等法律文件和各省市设立的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很多安装监控带来的侵权问题,在实务中法院大都通过民法上的隐私权、肖像权的有关条文做出裁判。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判断监控是否侵权,那么很多案件的裁判中,法院的自主裁量权过大,公民隐私权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最后,我国有关人工智能方向的法学研究刚刚起步。学界对于智能监控的研究较少。智能监控作为科技发展新兴产物,其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问题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

3. 平衡智能监控发展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1) 校园内部的智能监控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随着智能监控的普及和发展,很多学校开始安装上了智能的监控摄像头。2018年5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一则新闻:浙江省杭州市第十一中学的教室里安装了智能监控,这些监控通过高频率的拍照分析学生在学校的种种微表情,来监控学生们的听课状态和日常表现 [7]。无独有偶,中国药科大学也采用了这套系统,用以分析学生的日常表现。从幼儿园到大学,我国学校中都普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这些监控安装的初衷是为了防盗、监控考试作弊和维护学校的日常秩序。笔者认为,无论科技如何发展,智能监控都应该成为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利益的工具。而不应该成为监控学生一举一动的道具。从法律层面分析,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隐私权都理应得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就像我国十几年前曾激烈的讨论“父母是否应当翻看学生的日记”一样,今天我们也应该在智能监控领域保护学生们的隐私权。从学生成长的角度分析,如果学生为了使自己能顺利通过智能监控的考核而掩饰自己的内心想法。必然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在校园内安装智能监控。

2) 道路智能监控系统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道路智能监控系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电子眼”。当前,我国的道路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已经趋于完善,既可以通过固定的摄像机进行拍摄,也可以通过移动设备、无人机等对车辆进行抓拍。道路智能监控系统通过抓拍违规车辆的相关信息、监测汽车流量、帮助疏导交通,在提高执法效率方面的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道路智能监控系统和公民的隐私权之间也存在冲突。实践中就发生过交警利用电子眼拍摄到情侣在汽车内亲密的视频,并且上传到社交网络,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案例出现。此外,还有些道路智能监控系统设置的非常隐蔽,常人难以发现。其拍摄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定罪量刑依据备受争议。美国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教授桃乐丝·J.格兰西认为:维护公民在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上的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尊重公民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尊严和自治权 [9]。笔者认为,为了平衡道路智能监控系统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一方面,我们要提倡安装道路智能监控系统。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应适当的予以让渡。在公共利益面前,公民不能主张狭义的隐私权来逃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私人汽车应该视为公民的私人场所,公民在汽车中的行为,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执法者在拍到这些数据时,应该予以妥善的保管,不得提供给第三人。隐蔽的电子眼拍摄的内容是违反证据搜集规定搜集来的证据,因此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我国采取的是刑事证据客观性原则。违法搜集的录像、照片等证据也应该通过《刑诉解释》第73条,和其他证据进行补正,来实现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也不得随意地利用道路智能监控系统追踪某一汽车的具体行踪。这些都是对公民隐私权保障的体现。

4. 我国智能监控发展过程中的对策建议

1) 加强对于智能监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法规建设。

一方面,我国智能监控的发展将会是一个趋势。根据统计,2016年国内安防市场规模达到5400亿元,2020年预计将接近10,000亿元,遥遥领先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 [10]。人们也越来越青睐于购买智能监控来节约人力成本、实现更好的监控。另一方面我们需要重视智能监控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并且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随着人们保护隐私权意识的增强,普通监控带来的侵权案件每年都在增加,智能监控的发展将给人们的隐私带来更严峻的挑战。人们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清楚应该如何正确地设立智能监控;法院也需要判案依据来对这种隐私权侵权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于智能监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法规建设。

2) 智能监控的设置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共场所智能监控设置的主体,并予以监管。当前,根据智能监控设置的必要性理论。在公共场所范围内,一般的学校、公司、企事业单位并没有紧迫的对智能监控使用的必要,因此我们应该禁止。地铁站、人流密集的交通枢纽、公路等,则可以根据智能监控设置的必要性理论,安装智能监控。同时,公民在自家安装的智能监控也应该注意不应对准公共场所以及他人的住宅进行拍摄。智能监控的设置应坚持必要性原则。

3) 智能监控视频资料应坚持保密性原则。

智能监控的服务模式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对用户的资料进行分析处理,从而达到预警的目的。智能监控的管理者、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充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保存、上传用户的视频资料。交通警察也应采取公共场所的合理隐私期待理论 [11],妥善保管公民的隐私。当今,智能监控的功能十分强大。如果这项技术被滥用,那么后果会不堪设想。轻则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私被侵犯。重则会变成违法犯罪者的工具。因此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智能监控服务的提供者,都应该做好监控资料的保密,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公民隐私权和智能监控效率之间的平衡与统一。

基金项目

本文受“辽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资助,是《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910158029。

NOTES

*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国际电信联盟. ITU互联网报告2005: 物联网[EB/OL]. 2015.
[2] 孔晓东. 智能视频监控技术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2008
[3] 南方都市报. 教室、游泳池、按摩馆、成人用品店、诊所、酒店……你随时可能被直播[N]. 2017.
[4] 张民安. 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M]. 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6.
[5] 于海彬. 智能监控系统的运动目标检测跟踪算法研究与实现[D]: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3.
[6] 万加富, 张文斐, 张占松, 等. 网络监控系统原理与应用[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7] 人民日报社. 教室装“天眼”, 制造紧张气氛要不得![N]. 2018.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EB/OL]. 2013-01.
[9] 张民安, 主编. 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M]. 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6: 430-505.
[10] 2018年中国视频监控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R]. 深圳: 中商产业研究院.
[11] 张民安, 主编. 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M]. 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6: 18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