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从“吃饱饭,穿暖衣”的物质需求转变到“塑形体,美外在”的精神追求,这样的变化昭示着“颜值时代”的来临。在此背景之下,医疗美容这个朝阳行业开始应运而生。
中国医美行业首个官方报告《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年度发展调查报告》的数据表明:预计到2022年,中国整形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随着中国医美市场的逐步扩大与繁荣,对认定医美行业所涉法律责任的研究迫在眉睫。毫无疑问的是,医疗美容行业所涉的法律责任是多样的、复杂的。笔者将2015年至2019上传至网络的案由进行进一步分类后发现,近年来发生在医疗美容行业的纠纷,占据绝大部分的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其次为合同纠纷。由此可见,医疗美容行业的大多数责任纠纷的性质离不开民事责任。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医疗美容行业所涉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
2. 医疗美容所涉民事责任
2.1. 医疗美容民事责任概述
医疗美容行业的民事案件从案由上看,大致由两类组成。第一类是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中所涉的明星肖像权纠纷。许多唯利是图的医美机构从业者,利用当下年轻人对明星崇拜、追捧的心理,在广告宣传中非法使用明星照片,不仅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甚至可能引发名誉权纠纷。第二类则是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者之间因医疗美容服务所引发的纠纷,包括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在医美服务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以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常常有欺诈、非法行医、非法经营、假劣药销售的现象发生,不仅违反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也会侵害美容者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以及造成精神损失。由于第一类纠纷与其他行业所产生的肖像权纠纷相比没有太明显的区别,不能体现医美行业的新颖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没有太多讨论的必要。因此,本文将侧重于论述第二类纠纷所涉及的民事责任。
2.2. 医疗美容违约责任
首先,医疗美容机构经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美容服务主要基于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即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而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则构成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例如,在徐某与某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医院承诺由赵某进行手术,而病例中记载手术医生签名为康某,仅加盖赵某印章,不能证明赵某为徐某进行了手术。且康某、赵某均不符合美容主诊医师具有六年以上执业时间的法定条件,综合上述事实应认定某医疗美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徐某选择以违约之诉起诉某医疗美容医院,于法有据。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徐某医疗费用23,4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70,200元。
2.3. 医疗美容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由于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了消费者受到财产损害(即由于美容使接受者遭受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精神损害(即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则医疗机构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等。例如,在吴某因祛斑美容致容貌受损诉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金某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吴某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吴某面部使用成分不明的药水,造成吴某面部损害,存在严重过错。司法鉴定部门确认吴某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因金某所涂药物不当造成,达到八级伤残的损害程度,损害事实成立,金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吴某损失人民币172,114.94元。
2.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医疗美容行业所涉民事责任中也比较常见。医疗美容机构在违反服务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同时,通常也伴随着对美容者合法权利的侵害。在普通医疗损害案件相关实务中,虽然既有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有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但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依侵权责任审理。而医疗美容损害责任领域中,由于医疗美容商业化程度高,又并非社会所必须,其契约性较一般医疗损害案件更强,选择难度也更大,导致法官在实务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一般而言,在医疗美容民事纠纷中,患者主张违约责任的证明难度明显更低,因为此时患者仅需证明医方违约,而服务合同中通常对治疗方法、治疗目的约定较为明确。如果患者主张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医方存在过错,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患者将面临较高的证明难度。不过相对地,主张侵权责任有可能使患者更高数额的赔偿,并且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美容者的权利 [1]。
3. 医疗美容民事责任现状
3.1. 我国医疗美容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在医疗美容这一方面并无太多专门性的立法。比较典型的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自2002年起施行,是一部专门针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之规范,但其中对于责任的规定却相当的模糊,仅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这一笼统之说法来概括1,在法律适用上给予了法官相当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实务中,法院一般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赔偿项目、以及计算的标准、一次性结算的内容来处理医疗美容纠纷。没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性规定。
3.2. 我国医疗美容民事责任现存问题
1) 归责原则不利于保护美容者权利。《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整形美容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只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原则管辖,实践中一般将整形美容医疗纠纷类比于一般的医疗损害适用于过错原则。但是,一旦整形美容发生“毁容”或者效果不佳,对求美者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相比旨在恢复健康的普通医疗行为而言整形美容更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整形美容行为可以参照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标准,采用无过错原则。
2) 赔偿额度较低。《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都比较低,对于美容者来说,目前对他们最有利的法律规定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三倍赔偿。但是,对于其能否适用《消法》,各方观点差异较大。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医疗机构是公益性的组织,即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改变这一属性,因此,不能单纯地将医疗机构定性为一般的市场经营者。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即使患方享有合法权利,也仍然处于劣势。而《消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倾向于处于势单力薄的消费者,这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权。由于各种观点的不一致,实务中也常常产生不同的判决,即阻碍了美容者维权,也不利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4. 预防和解决措施
由上述对医疗美容行业所涉民事责任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医疗美容民事纠纷大致分为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以及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接下来,笔者将对纠纷中的两个不同主体(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者)对其预防纠纷、解决纠纷展开讨论。
4.1. 医疗美容行业民事责任的预防
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比起医疗美容服务者,更多的是美容者针对医美机构存在资质问题、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有欺诈行为或未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寻求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可见,如果医疗美容机构或者从事医美的工作者想要防范消费者针对其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必须合法取得相关资格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甚至引入律师见证来维护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而在医疗美容侵权纠纷这方面,侵权的对象不仅仅是美容者也有可能指向无关的第三人。对于美容者来说,术后出现损害或者认为手术失败等都是可能造成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对于第三人的侵权纠纷来说,大多数侵犯其肖像权进行广告宣传。针对上述两种不同受害主体的医疗美容侵权纠纷,若医疗美容机构想要预防此类纠纷,则不可避免地需要在术前同消费者对手术成功的标准进行定量以及在术后做好售后服务,同时在对其美容机构进行宣传时要注意宣传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2]。
4.2. 医疗美容行业民事责任的解决措施
如遇到有关医疗美容行业责任纠纷,可寻求四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成功维护自己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医疗美容机构或是美容者来说,反映诊疗过程最直接和核心的证据材料便是病历。因此,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论是院方还是求美者,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病历封存的证据保全。
5. 结语
医疗美容作为新兴行业发展迅速并拥有广阔的市场,并在资本市场被多数投资机构看好。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9年有超过70%的机构投资者曾投资、考察或研究过医疗美容项目。然而,截止目前,尚无境内医疗美容机构在A股或境外交易所成功实现IPO。从本文所述可见,医疗美容行业作为医疗行业的一种,在其高速发展过程中,不仅是其所涉民事责任纠纷的许多共性问题外还需要关注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因此还需要广大医疗美容的从业者、消费者以及投资者密切关注其涉及的责任认定等问题,为建造良好的医疗美容行业秩序出谋划策。
NOTES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