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义利之辩,自古有之,如何对待伦理道德和物质利益的关系问题,数千年来从未淡出人们的视线。溯其本源,义利观不仅是一个空悬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实践问题;究其根本,义利观就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所面临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道德原则与物质追求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打破了义利对立与分离的藩篱,提出了以“社会人”为本位,以义利辩证统一为基本精神的科学观念,为人们正确认识义利关系问题提供了明晰指向,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焕发出勃勃生机。如今,打赢脱贫攻坚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试金石,更是衡量全面小康成色的关键指标,而精准扶贫工作正为这场没有硝烟却举世瞩目的战役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因此,能否最大程度调动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在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价值引领效力,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关乎“三农”领域压舱石作用的发挥程度,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成效,关乎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进程,关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可能,更关乎于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为全球减贫事业所做贡献的多寡与自身国际影响力和国际感召力的提升。
2.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含义
2.1. 基本内涵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任何时代的思想体系都受其所处时代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意识”( [1], p. 32)。因此,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赋予人之逐利本性的合理性之余,也从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角度强调了社会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不可替代性。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科学呈现了义利辩证统一的崭新视野。
2.1.1. 人之逐利的合理性
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大厦,是以“现实的个人”为基础梁木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 p. 56),这就是说在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中,“社会性才是最根本的,最本质的属性。”( [2], p. 175)。但“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3], p. 439),马克思认为个人利益需要被尊重和被满足,“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 [4], p. 209),“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也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5], p. 82)。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追逐个人正当利益的合理性不可否认,也毋庸置疑。
2.1.2. 社会利益的不可替代性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在强调人之逐利合理性的同时,也强调了“义”的不可替代性。马克思认为,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1], p. 2),我们作为“社会人”,与社会不是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关系,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 [6], p. 84),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过程都与其所处社会的发展阶段息息相关,“因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7], p. 295),社会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摇篮,社会利益是维系自我与他者关系的隐形纽带,“是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 [8], p. 154)。
2.1.3. 义利辩证统一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打破了强调“利”的“个人本位义利观”与强调“义”的“社会本位义利观”的藩篱,扭正了义利分离与义利对立的价值失位。“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 [9], p. 121),作为主体的个人与其他作为客体的众多个人,我们共处于社会洪流之中,互为彼此生产生活的条件与手段,也互为彼此生产生活的目的与归宿。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社会利益的实现依赖于众多个体助力,同时社会利益也会反哺个人利益的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协调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市民社会都不可或缺的稳定因素。“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利益合乎全人类的利益”( [1], p. 167),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是实现“公”与“私”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道德原则与物质追求统一的温床,它孕育了人们认识义利关系的正确视野与价值指向。
2.2.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2.2.1. 对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扬弃
义利观作为意识形态的存在方式之一,必然会受到所处时代经济基础的制约。因此,中国传统义利观也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与统治阶级背景的土壤之中。先秦时期,关于义利之争众说纷纭,其中以墨子“兼相爱,交相利”( [10], p. 152)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义利观,主张既要“重利”,又要“贵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上下贵贱相畏以法,相诲以利”( [11], p. 438),并鲜明提出反对以“仁义”治国,认为“仁义辩智,非所以持国”( [11], p. 445);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虚无主义义利观,认为“义利两忘”,“绝义弃利”乃为人生的至高境界;而主张“重义轻利”( [12], p. 490),“见利思义”( [13], p. 168)的儒家道义主义义利观,因强调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在相当大程度上迎合了封建统治者于思想层面巩固统治的需要,在传统义利观中占据主要地位,“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13], p. 38),义利成为划分“君子”和“小人”的重要标准。由此,不难看出诸子百家关于义利问题的主张各有侧重,甚至存在较大分歧,但各家主张却存在一致的局限性:将义利分别置于两个割裂的密不透风的空间中,义利相望却毫无交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恰是冲破了迫使义利分离的无形墙体,使二者辩证统一于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过程中。但我们必须承认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核心内容:大义之前舍小利,公义之前舍私利的价值指向与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基本精神不谋而合。
2.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义利观
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讲求功利、追求利益是其本质规律。鼓励个人利益最大化,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使市场中一切可用资源充分涌流,提高各行业部门生产效率,从而带动各行业领域纵向深度发展,推进区域乃至国家之间横向均衡发展。市场经济模式在各国具体实践中的呈现方式不一,要尽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亮点,就要把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市场经济的长处结合起来,要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并充分发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1 + 1 > 2”的协同效应,而这就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仅要做“理性经济人”,更要做“道德经济人”。当前我国经济正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各类市场主体在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的基础之上,不仅要敢于言“利”,言“思利之义”,“促利之义”,“合利之义”;更要将公平原则、道德原则置于首要地位,追求“大义之利”,“生义之利”,“义中之利”;最重要的是,要将义利置于同根同源的关系中予以理解,加以把握。义利同生,“义”是“利”的实践需要,是“利”的自然超越;“利”是“义”的实践目的,是“义”的自然结果。目前,我国已步入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刻不容缓。扶贫攻坚,精准为要,“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精准扶贫工作的基础性与重要性不言而喻。现阶段我国精准脱贫工作成效显著,但警钟犹存,尚未脱贫的深度贫困地区是决定脱贫攻坚战能否取得胜利的关键,当前正是啃硬骨头,涉嫌水滩,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因此,各类市场主体如何正确处理自身私利与社会大义的关系,如何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从而为精准扶贫工作助力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正以其科学性、时代性的基本精神为我国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价值指引。
3. 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在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价值诠释
伴随着近年来不断完善的顶层设计与不断开展的具体实践,“精准扶贫”已成为了一份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宝贵脱贫经验。目前,我国已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格局,其中扶贫主体是政府、各类金融业机构、各类企业等多方力量;扶贫对象是贫困地区与贫困居民;扶贫方式是精准分类施策,因人因地、因贫困原因、贫困类型施策,发展“五个一批”工程等。在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既要充分肯定并保护各类扶贫主体的正当个人利益,又要充分鼓励并倡导先富带动后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大义之举,同时还要兼顾各类扶贫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分配问题以及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问题,这充分诠释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所坚持的义利辩证统一的基本精神,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义利观在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时代价值与指导意义。
3.1. 有利于整合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带动各方参与主体良性发展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也是精准扶贫工作的中坚力量。无论是金融业机构的信贷资金优势,还是非金融业机构的人才优势、技术创新优势、群众基础优势、产业覆盖面优势,都能为贫困地区注入一汪活水,为贫困地区打开脱贫致富的阀门;另一方面,各类企业积极参与精准扶贫,能有效缓解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此外,企业也可通过整合自身资源,拓展产业链辐射范围,开辟广大农村市场,收获可视利益及社会声誉、行业基础、群众信任度等无形利益。因此,各类企业主体在追逐个体正当利益的同时,不忘以自身优势精准帮扶贫困地区居民,将“大我之义”与“小我之利”融合贯通,促进了社会资源在各地区、各行业部门之间充分合理流通与优化配置,带动了各方参与主体协同良性发展。
3.2. 有利于建立可造血可持续的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助力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 共同富裕
当前,我国精准扶贫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各类市场主体心中有义,积极参与帮扶,因地制宜,通过对贫困地区施以资金援助、就业帮扶、基础设施重建等方式引领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实现行业扶贫与产业扶贫相结合。多方资金来源,多重优势力量整合,改变了依赖于政府财政资金援助的传统模式与孤立局面,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打造了可持续的精准扶贫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了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这不仅为贫困地区居民开辟了脱贫致富的路径,也助力于企业“下沉”产业链与“下沉”服务,将自身命运真正与农村农户联系在一起,真正做到二者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更为关键的是,这将有助于改善农村产业发展环境,带动乡村振兴,进而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3.3. 有利于物质利益与道德原则的有机耦合,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个人视域下,义利观是每个人心中的道德软约束与行为准则;企业视域下,义利观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视域下,义利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类参与主体以追逐社会共同利益为最高价值目标,将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看作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将个人利益实现看作是社会共同利益实现的必然结果。这一正确的义利选择,有利于推动企业涵养出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土壤,有利于在社会中烘托出人人向善的价值环境氛围,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进而推动物质利益与道德原则的有机耦合,推动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4. 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提升路径
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时代性是建立在其科学性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义利观正因其义利辩证统一的科学精神,在今天精准扶贫工作中仍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价值引领作用。以公义促私利,则私利长存;以私利护公义,则公义弥久。目前我国正处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协调衔接期,如何确保剩余贫困县于2020年全部实现摘帽?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返贫?如何实现从摆脱贫困到乡村振兴的过渡?这一系列问题仍需要精准扶贫工作的纵深开展来助力。那么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发挥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指导作用,我们又如何赋予马克思主义义利观以新的时代价值呢?
4.1. 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增添扶贫内生源动力
政党是连接政府与社会最为独特的纽带,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全心全意的服务者,是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表达者,同时也是帮助人民群众团结起来的组织者与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的协调者。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各类市场主体必须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属地化为基础,以法治为依托,制定内部组织纲领,促进思想政治工作日常化、精细化,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最大程度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与组织协调力;要联合多方基层组织力量,冲破彼此割裂状态,将贫困地区基层组织、“两新”基层组织、国有企业基层组织等多方力量加以整合,促使政治资源向深度贫困地区流通,实现各类基层党组织在组织资源上的横向贯通和优势互补,构建一个互联互补互通的区域化大党建格局;要合理运用工作方法与工作资源,强化直接对社会的服务,以服务凝聚优秀党员和社会精英,以服务凝聚群众服务,以服务凝聚社会,“集中力量办大事”,举社会之全力促使贫困问题早日得以解决。基层党建工作正是要通过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政治引导,促使其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让人民共享经济繁荣发展的成果,促使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大踏步迈进。
4.2. 厘清“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关系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益性”不等同于“非盈利性”,而是指以付出为出发点,而不仅限于付出,并保证各类参与者共同获益的一种特性;“盈利性”也并不单纯指向于个体盈利性,而是指在不削弱各类参与者原有价值的基础之上产生新价值,让所有公益参与者皆有所收获的普遍获益性。在精准扶贫工作中,每一个扶贫对象的确立,每一种帮扶方式的选择,每一项帮扶工作的开展,都涉及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之间,扶贫主体之间,扶贫对象之间等多重利益分配问题。在这其中,各类参与者都应厘清“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关系,坚持共享发展理念,运用自身优势,以开展产业精准帮扶、智力精准帮扶、就业精准帮扶等方式为依托,通过“一企帮一村”,“多企帮一村”,“一企帮多村”等多种模式掀起“万企帮万村”的热潮,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推动自身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各类参与者的双赢、共赢、多赢。
4.3. 科学处理“社会目标”与“环境目标”的关系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我国国家层面的深度贫困地区“三州三区”大多位于青藏高原区,虽然经济基础薄弱,交通严重滞塞,生产生活条件落后,但自然景观星罗密布,旅游资源富集。所以帮扶主体运用自身优势,通过开发当地旅游资源,带动相关服务业发展,打通景区上下游产业链,促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当地经济结构布局,从而打造乡村地方特色旅游经济带,成为了主要帮扶路径之一。但恩格斯曾说,“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 [14], p. 603)。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进程与生态环境问题相伴相生,贫困地区的产业升级、结构优化依赖于大量物质生产资料的投入,而物质生产资料取之于自然,用之于自然,旅游经济带的打造必然会以一定程度的生态破坏为代价,而这种破坏若突破一定的临界点,将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危机。面临这种担忧,各类市场主体应聆听马克思的教诲,做到“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同本身的和解”( [15], p. 12),将尊重自然规律作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兼顾“举义逐利”的社会目标与“保护绿水青山”的环境目标,兼顾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让“富强”“美丽”共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路。
4.4. 找寻“经济动机”、“政治动机”与“道德动机”的契合点
各类市场主体大多是出于三种动机的共同驱使而积极投身于精准扶贫工作:“经济动机”,即利润动机,帮扶主体有“下沉”产业链和“下沉”服务的需求或出于补偿负外部性、赢得公众信任与企业自身声誉的利益诉求而开展帮扶工作;“政治动机”,企业为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或减轻政府行政压力从而拉近与政府关系选择投身于帮扶工作中;“道德动机”,即以道德行为为出发点的内部动力,各类市场主体出于应承担社会责任,应以自有资源回报社会的考虑选择开展精准帮扶工作。但“经济动机”、“政治动机”的驱使力日常先行于“道德动机”的影响力,这将深刻影响帮扶主体精准扶贫的长期行为选择与精准扶贫机制的长效性,各类市场主体必须要找寻三种动机之间的契合点,并应以“道德动机”为主要驱动力,“经济动机”、“政治动机”为辅助驱动力,进一步激发投身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热情度与积极性。
4.5. 注重“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协调衔接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再次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的重要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是补全“三农”短板的必然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需求,更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正处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两大任务叠加期,精准扶贫是衔接两大任务的钢铁桥梁。要实现乡村振兴,以精准扶贫带动脱贫致富是首要任务;同时,乡村振兴为巩固精准扶贫成果,提升精准脱贫质量提供了保障。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的乡村振兴是建立在脱贫摘帽基础上的再一次飞跃,在各类市场主体源源不断为贫困地区输入外在动力的同时,贫困地区居民应增强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积极开展自身扶贫扶智扶志工作;同时,已经实现摘帽的贫困地区应延伸特色产业链,扩大产品辐射范围至周边邻里及可触贫困地区,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共同富裕。贫困地区能否脱贫与各类市场主体的精准帮扶密切相关,但贫困的根源仍在贫困地区内部;乡村能否振兴也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帮扶力度紧密相连,但其核心推动力仍是贫困地区居民自身脱贫致富能力的大小。贫困地区居民只有不断提高自身求发展的本领,开辟求发展的路径,才能抓住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才能保证脱贫不返贫,进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
概而论之,正确按照马克思主义义利观的义利辩证统一的基本精神指导我国精准扶贫工作,既涉及道德哲学领域,也涉及企业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以及共同富裕目标的推进。因此,在我国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既要倡导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城乡共同利益、各类市场主体间共同利益,也要充分肯定各类市场主体追逐个人正当利益的合理性,这样我国精准扶贫工作就自然而然地融入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之中,融入于我国道德体系建设的框架之中,融入于我国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