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更有极其深厚的法治文明,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众多典籍为世界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大量讨论了中国的政治及法律问题,认为中国的政治法律理论在历史上有特殊的地位和魅力,并对树立法国的“民族精神”大有助益 [1]。然而,现行典籍翻译研究领域略微局限与古典文学作品以及诗歌等形式的探索,在古代法律、医药、经济、军事、天文、地理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典籍领域现存的研究甚少。本文结合当代法律英语翻译及实践学习总结的经验,立足于现行翻译批评理论,展开对《尚书·吕刑》中“刑”的英译选词研究。
2. “刑”的基本解读
“刑”在现代汉语中多表示“惩罚,处罚”,在现代法律文本中常见于与“刑法”相关的条例之中。但是汉字的演变历经千秋万代,“刑”古今的字形,字义同样跟随历史的轨迹不断褪变至今。法律典籍翻译过程中,对“刑”的英译选词,首先需要明晰“刑”的起源及其根基,查明“刑”在原文所处时期的含义。
2.1. “刑”的阐释源流
学术界关于“刑”的起源几乎一致认为“刑始于兵而终于礼”。《隋书·刑法志》中说:“刑者,甲兵焉”。然而基于马克思主义原理,单纯的掠夺性战争既不可能产生国家,亦无法滋生法律。因而“刑始于兵”一说,是以一种现象来解释“刑”的起源这一重大历史问题 [2]。从文字学的角度出发,学者多赞同“刑”是由甲骨文中的“井”演变而来。《礼记·王制》中说:“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变。故君子尽心焉。”其中第一个“刑”即刑法,而“侀”指的是文身,文身可释义为记号,一经文身,终身不可被改变,“因而应当谨慎遵从由文身所确立的规矩。” [3] 其实,“刑”的本义为铸器的范模,从刀从幵,《说文·幵部》中说:“幵,平也。象二干对构,上平也。”在相关古籍中,“刑”与“型”是可以互换的,如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鼎部》中指出:“刑,假借为型。”郝懿行则认为:“刑与型同,范与笵同,皆铸作器物之法也。”此后战争“诛杀逐渐渗入刑之中,其本义也愈渐被遗忘。” [4] “刑”成为了一系列刑罚的统称,且成为了统治者维护秩序的工具。
2.2. “刑”与“法”的关系
“刑”与法文化息息相关,其起源则追溯及中国古代刑法现象的起源。《尔雅》说:“刑,法也。”《唐律疏议》说:“法亦律也,故谓之律。”由此可见,在古代“法”、“刑”、“律”彼此之间可以互释。现在被称为古代法的其实在古文之中就是“刑”。春秋战国时期,李悝改“刑”为“法”,秦汉以后商鞅则改“法”为“律”。现代多将“法”与“律”连用,表示一种统一的规矩和标准;而“刑”因逐渐被渗与惩罚性的意义,如《韩非子·二柄》中说:“杀戮之谓刑”,在古代演变为一种惩罚性、禁止性的规范。“刑”与“法”的连用,从逻辑的角度看,就是将惩罚制度规范化。
3. “刑”的英译选词概观
汉语典籍中的语句大多短小简洁,其中出现的“刑”基本都有独立含义,在不同时期含义不尽相同;而现代法律文本中的“刑”都存在于法律专业术语之中,基本没有单独存在的情况。法律文本中可谓无处不见“刑”,因其历史渊源久远,又有一字多义的现象,英译过程中切不可掉以轻心,须经过仔细琢磨,谨慎选词。
3.1. 现代汉语中“刑”的英译选词
《新世纪汉英大词典》(第二版)中对“刑”的英文释义为:punishment;penalty;sentence;通过查阅各类现代汉语词典、汉英词典等,对现代法律文本中“刑”相关的法律术语,法律含义,以及对应的主要英译法总结如表1所示:
Table 1.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legal terms relevant to “xing” and their legal sense in modern legal context
表1. 现代法律文本中“刑”相关的法律术语、含义及其对应英译法
通过总结发现,现代法律文本中“刑”基本不会单独存在,多与“刑法”“刑罚”、“量刑”等法律专业术语融为一体。现代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刑”相关术语的英译选词多数情况下可直接根据所在词语的现代释义择取。
3.2. 古代典籍中“刑”的英译选词
古代典籍承载着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诸多文学作品之中,四书五经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翔实的记载了中国早期思想文化发展史上政治、外交、军事、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史实资料。本文以四书五经为古代典籍代表,统计了其中“刑”的出现频率以及古今中外各学者译本中“刑”的主要英译选词如表2所示:
Table 2.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of “xing” and its modern English translations in four books and five classics
表2. 四书五经中“刑”的出现频率及相关译法
通过对“四书五经”中“刑”出现频率的统计,可见《尚书》中“刑”出现的频率最高,是研究“刑”英译选词的最佳语料之一。《尚书·吕刑》作为古代最早的成文刑书,不仅是学者们研究西周立法思想、法律制度、审判原则、赎刑细则的主要资料之一,也是国内学者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珍贵原始资料之一 [5]。其次,“四书五经”的译者多将古代典籍中的“刑”译为“punishment”,可见“刑”多用于表示“刑罚”、“惩罚”。通假字是汉语典籍的用字现象之一,指汉字中的互相通用即假借的用法。在某些通假的情况下,典籍译者需要熟悉中国语言文化,英译选词当深思熟虑。如《中庸》中的“不显惟德,百辟其刑之”一句中,“刑”通“型”,典籍译者将此处的“刑”译为“demonstration”、“model”用于表示“典范”、“效法”。通假现象的存在,需要典籍译者熟悉中西法律语言文化,对比中西法律语言的异同也是法律典籍翻译必不可少的环节。
4. 《尚书·吕刑》英译本中“刑”的英译选词
鉴于“刑”兼有“法”与“罚”两重含义,且“刑”与法文化水乳交融,法律典籍翻译过程中,应当充分理解“刑”在文中的含义,谨慎择词,字句斟酌,确保能够准确的向世界传播中国的法律典籍文化。本文研究语料选取了两个英译本,译者分别为理雅各(J.Legge, 1865)和欧尔德(W.G.Old, 1904)。理雅各的《尚书》译本一直被奉为儒经翻译的“标准译本”。理雅各深厚的中国文化功底使得他的译本成为了经典样板,在西方汉学的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6]。欧尔德的英译本虽然影响力远不及理雅各的译本,但对典籍翻译研究仍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1. 语内翻译对“刑”英译选词的影响
不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在典籍译本中都会附有很多背景知识和信息,从而使译入语读者能够接受并理解其中诘诎聱牙的古代语句。语内翻译的过程,也是对汉语典籍的一个解读过程 [7]。当代的典籍译者们大多都会说明译本来源于哪个版本或注解来翻译的。Waley (1938: 11-12)提及他会依照17世纪的“满文翻译”(Manchu Translation)来解决一词多义的现象 [8]。
“刑”的涵义不仅仅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更迭,在古代语言之中同样也存在多义现象。根据“刑”在不同时期,不同语境中的注解进行翻译,是法律典籍翻译严肃性和准确性的体现。例如,若将“刑”解释为“刑罚”,选用“punishment”会比“penal”更接近词义;若将“刑”解释为“模型,铸造器物的模子”,选用“mould”会比“torture”忠实原义。
这里的例子表明,法律典籍翻译都需要经过解读,参照国内汉语言学者的语内译本进行语际翻译。本文主要以顾颉刚、刘起釪所编著的《尚书校释译论》为参考语料研究《尚书·吕刑》英译本中“刑”的英译选词的准确性。早期的国外翻译学者们,如理雅各(Legge)尽管没有参考其他的译本,但仍旧参考了古代学者们的解释、注解或评注。法律典籍中“刑”的一词多义现象给译者们带来了诸多困扰,选取权威的译注,参照语内译本,斟酌选词于法律典籍翻译而言至关重要。
4.2. 文化差异对“刑”英译选词的影响
以上提到的关于“刑”的不同解释也就是语内翻译的不同表现。“刑”的英译选词,要根据原文所传达的信息以及前贤对原文的解读选择“刑”的含义。本文选取《尚书·吕刑》的两个英译本,分别是理雅各(James Legge)的译本(以下简称“理译”)以及欧尔德的译本(以下简称“欧译”)。
两位译者均是著名的汉学家,汉语并非他们的第一语言,因此前人对“刑”的不同解释会直接影响其译本的传达效果。先以两位译者对《吕刑》题目的翻译为例,理雅各将其译为“The Prince of Leu on Punishment”,欧尔德译为“The Lew Penal Code”,“Punishment”一词侧重表示“刑罚,惩罚”,“penal code”一词则指“刑法典”,“法典”一词源于拉丁语“codex”,是“编纂而制定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文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见“法典”一词并不存在于古代法律语言之中,从文化归化的角度选用“penal code”一词英译法律典籍中所指代的“成文刑法”可以为目的语读者提供通顺易懂的译文,但典籍译者也不要盲目归化译本,把外来文化拒之门外。
顾颉刚、刘起釪在《尚书校释译论》中对《吕刑》一篇的描述讲:《吕刑》提出了刑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原则,至于周代关于刑法的完整体系,终在此篇。
而《吕刑》中的“刑”究竟指“刑罚”还是“刑法”,学术界众说纷纭。《吕刑》可以说是就刑论刑,但在处刑犯罪问题上没有详细记载,也有学者认为《吕刑》只是关于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国外汉学者对典籍的翻译是促进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的交流,更好的向世界传播中国古代文明,他们的出发点值得称赞颂扬。但是翻译本身是一种“运用一种语言把另一种语言所表达的内容准确完整的重新表达出来的活动” [9]。国外学者在对古代汉语典籍的翻译过程中势必要牵涉到诸多语言及文化方面的差异,译本难免会存在一些直译、死译甚至错译的问题。现有参考语料无法表明《吕刑》标题中的“刑”究竟代表的是“刑罚”还是“刑法体系”、“刑法典”,因而题目中“刑”的英译选词有待考量。
4.3. 一字多义对“刑”英译选词的影响
“刑”本身存在一字多义现象。《吕刑》一文中“刑”出现的频率较多,全文共出现30次,清晰表明了“刑”在《吕刑》一文中独特的地位。把握文中频繁提及的“刑”,是《吕刑》翻译过程的中流砥柱。从文化角度上讲,《吕刑》是中国古代法律语言的代表,积淀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等深层次的价值形态。在《吕刑》的翻译过程中,协调好源语言国家法文化和译入语国家法文化之间的差异至关重要 [10]。中西法文化的渊源各异,彼此之间的法律语言形式和意义亦具有天壤之别,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互译对等表达 [11]。为了使译语读者能够理解中国古代法文化,译者除了需要前人的解读,还需研究西方法律语言的用词和语句特征,寻求最接近的法律用词。基于此,以下总结了《吕刑》中“刑”的不同表意及其英译本中的相关英译选词:
4.3.1. 表示“刑法”
例1:原文: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理译:In reference to the charge to the Prince of Leu: When the King had occupied the throne till he reached the age of a hundred years, he gave great consideration to the appointment of punishments, in order to deal with(the people of ) the four quarters.
欧译:The decree of Lew (was formulated) when the King had enjoy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for a number of years and had become afflicted with age and lassitude. Wherefore (he made a regulation) to enforce this penal code in order to admonish (the people) of all parts.
“荒度作刑”的“刑”,理译为“punishments”,欧译为“penal code”,“penal code”在现代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表示“刑法;刑法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十版)中对“punishment”的释义为“a sanction, such as a fine, penalty, confinement, or loss of property, right or privilege assessed against a person who has violated the law”,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punishment”的释义为“国家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通过查阅与《尚书》今译本(即语内翻译译本)相关的资料总结,今大多数国内学者赞成“荒度作刑”意为:周穆王本着为民的精神,大力谋求制定刑法。因此,根据今国内学者对“刑”的解读,《吕刑》题目中的“刑”更加侧重一种刑罚制度及典范。且查阅《尚书》相关著作发现,有其他版本的《尚书·吕刑》的原文中,“荒度作刑”的“刑”字加上了书名号,此处“刑”的英译选词以“penal code”为佳。由此可见,法律典籍翻译要求译者大量查阅相关研究著作、文献以及工具资料,力求选取最为准确的用词,为法律典籍翻译正本清源。
4.3.2. 表示“惩罚”
例2:原文:苗弗用灵,制以刑。
理译:Among the people of Miao, they did not use the power of goodness, but the restraint of punishments.
欧译:The people of Meaou were unmerciful in their regulations regarding punishments.
根据顾颉刚、刘起釪所编著的《尚书校释译论》中《吕刑》相关注疏,“灵当为令,声音之讹也”,“苗弗用灵”中的“灵”,指的是“法令”,这里的“刑”指代所制定的“刑罚”,句意即“苗民们不受法令之约束,而是制定刑罚”。两位译者都将“刑”译为“punishments”,从词义上看,“punishments”与“刑罚”对应。“punshiment”一词的解释有“惩罚,处罚方式”,法律文本中则可用作“刑罚”。基于现有的译注语料,此处的“刑”英译选用“punishments”一词较为准确。
例3:原文:朕敬于刑,有德惟刑。
理译:I think with reverence of the subject of punishment, for the end of it is to promote virtue.
欧译:I myself would be respectfully cautious in regard to punishments.
“敬于刑”即“重视刑罚”。此处理译本处理为了“the subject of punishment”,“subject”一词,表示“主体”,加强了译文中“punishment”的地位,更能直观的向英文读者传达君王对“刑罚”的重视程度。欧译本没有做添加处理,传达意义上相较之理译本略逊一筹。“有德惟刑”语内释义为“有德于老百姓的也是刑罚”,前后两句是相连的,且前句已经提到了“刑罚”,因此在英译的时候可以省略之后重复用词。在典籍翻译的过程中,要求译者对文本进行深入解析。为保持主题的连贯性以及译文行文流畅,译者有时也可以对原文冗余成分进行适度省略或添加 [12]。此处理译本的处理是用代词“it”指代前文中的“punishment”,而欧译本直接省略不译,意义传达上对读者而言均具有可接受性。
4.3.3. 表示“案件记录文书”
例4:原文: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理译:In sending up reports of cases, they must be full and complete. If a man have been tried on two counts, his two punishments(must be ordered).
欧译:Criminal cases being completed, let them duly certified and reported, so that the sentences of the higher (court) may be complete; and if there be a double offence, let the punishment be also double.
“其刑上备”,“刑”指“案件记录文书”,“上”即“上报”,“备”指“完备”,此句意为“全案材料须完整上报”。两个译本在处理“其刑上备”中的“刑”时,都采用了意译的方法。理译本处理为了“reports of cases”,而欧译本译为“criminal cases”,回译理译的“reports of cases”可理解为“案情报告;案件信息”,欧译的“criminal cases”在现代法律文本中表示“刑事案件”,是现代法律文本中的一个专业术语,用于法律典籍文本的翻译显得过于刻板,此处以理雅各的英译处理为佳。
4.3.4. 表示“数罪并罚”
例5:原文: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理译:In sending up reports of cases, they must be full and complete. If a man have been tried on two counts, his two punishments(must be ordered).
欧译:Criminal cases being completed, let them duly certified and reported, so that the sentences of the higher (court) may be complete; and if there be a double offence, let the punishment be also double.
“有并两刑”是指“数罪并罚”,此处的“刑”兼具两重含义,一是“罪”,二是“罚”。两个译本从选词上无疑都将“罚”译为“punishment”,表示“惩罚,处罚”之意。而对“罪”的英译选词有所不同。理译本选用的是“count”,而欧译本中为“offence”,在《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中,“count”一词的解释为“罪项;诉因;起诉状”,“offence”一词的解释为“犯罪;违法行为”,可见“count”和“offense”两个词都可以用来表示“罪”,区别只是词语的习惯用法不同,其法律定义没有大相径庭,均可适用于表示“罪”这一含义。
5. 结语
通过对比理雅各和欧尔德对《吕刑》的英译本,其中“刑”英译选词主要包括“punishment”“penalty”“penal code”“count”“offense”;“刑”英译选词的准确性与语内翻译、文化差异和一字多义现象息息相关。“刑”的渊源上溯远古时期,字义随着时代更迭,不同时期的“刑”含义亦有所不同。法律典籍翻译过程中,“刑”的英译选词应当遵循以下四点:1) 了解原作的背景文化,明晰“刑”在原作所处时期表示的意义;2) 参照前人对原作的语内注、疏、译;3) 对比中西方法律语言文化;4) 大量查阅相关研究著作、文献和工具资料,对原作入木三分。法律典籍翻译过程中对译者的自身修养要求较高,不仅要熟练运用双语,还应通晓中西方法律文化。法律典籍翻译需字句斟酌,才能够确保译语读者能够良好有效的接受中国法律文化 [13]。
法律典籍承载的悠久中国历史文化走向世界也离不开语言译介的支撑。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上究其渊源不同而存在悬殊,在互译过程中没有完全对等的表达 [14]。中国古代法律语言晦涩,句式虽简却包罗万象,一字多义现象便是翻译过程的一个难点 [15]。为了确保译语读者能够接受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古代法律典籍中个别特殊字句的研究意义深远。
“刑”与中国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联系。对“刑”的英译选词研究亦是对翻译学研究的一个补充,也充分体现了法律语言互译过程中选词的严肃性与准确性。对比国内外学者的英译本分析探索并总结“刑”的恰当翻译,能让今后的法律典籍译者们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对待法律语言文化。
基金项目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尚书》政治法律语言英译比较研究”(19BYY13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