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语境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社会–个体”互构性研究
On the “Society Individual” Mutu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Era
DOI: 10.12677/ASS.2020.98174, PDF, HTML, XML, 下载: 470  浏览: 610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施晓花, 李婷婷:金陵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社会–个体”互构性New Era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Mutual Construction of “Society Individual”
摘要: 新时代的语境中,我们牢牢把握协商民主的互构特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new era, we firmly grasp the mutual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onstantly promote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routiniza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so as to give a better play to the superiority of the socialist politic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 as to provide a more perfect system guarantee for the prosperity and long-term stability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文章引用:施晓花, 李婷婷. 新时代语境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社会–个体”互构性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0, 9(8): 1246-1249.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0.98174

1. 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在新时代,我们党治国理政第一位的任务,就是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接力探索,接续奋斗,让社会主义中国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协商式民主,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重要范畴,新时代语境中,伴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民主体性的进一步复苏,如何构建更为有效、与时俱进的协商理念和协商思维显得尤为重要。

2. 协商式民主的基本特征

协商式民主模式的基本特征如下:其一,基于平等和对称性原则的协商参与,所有人都有发起话题、质疑、询问和辩论的同等机会。其二,所有人都有权对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执行力方式提出反思性论证。深入研究协商式民主模式的内涵及其属性,必须对协商民主的辩证特性进行解剖。我们都知道卢梭的那句名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告诉了我们一个最普遍意义上的道理—任何自由都是绝对与相对的辩证统一。民主也不例外。事实上,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最普遍的政治诉求之一,政治民主以多层次和多样化的政治主体(个体、共同体、社会等)为核心、以客观的政治实践为基础、以丰富的政治客体为来源,多方面、多角度地展开其丰富、简洁而深刻的内涵。

协商式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协商式民主尊重政治主客体的平等与对称性政治诉求,是基于平等理性的政治人性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合乎现代政治发展思维的民主模式。协商式民主体现了“人是目的”,人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被第一尊重的要素。协商体现了政治主客体以及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价值诉求。

3. 协商式民主的“社会–个体”互构性研究

民主是具有“社会–个体”关系意义的社会行为。这种关系,体现为社会与个体的互动、互构、互建。这种关系是相辅相存、动态发展。通过个体主体性与社会规范性的博弈,社会发展达到一种均衡、和谐的状态。若在这个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个体缺乏主体性,那么政治民主沦为抽象的民主,实质是被强制和被奴役;同样,社会若缺乏规范性,那么政治民主变成强者的为所欲为,形成“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 [1] 的野蛮状态。“社会–个体互构”是作为“人的集合体”的社会与个体的同生共存,摈弃了“个体单构”或“社会单构”。在政治民主的范畴中,弘扬个体能动性与发挥社会规范性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假如两者缺一,恰如“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健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 [2]。“社会与个体互构”是政治民主的本真状态、重要属性与本质要求 [3]。

“社会–个体互构”的民主观弘扬个体在社会场域中的主体性,个体主体性是推进协商民主最基础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当个体意识不到自我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很“幸福”地被强制和奴役的时候,民主只是对牛弹琴。卢梭指出:“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自己的奴隶状态,有如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 [2]。

从政治主客体的关系来看,政治主体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共同体属性的综合体,因此,政治主体的人性诉求既来自其自然属性:生命、健康、安全等;也来自其社会属性和共同体属性:尊严、幸福、成就等。政治主体的多种人性规定作为人之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诉求,成为政治社会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前提,成为政治之产生、形成、发展的基本动力。这些人性规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既形成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演变为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民主或专制、平等或不平等、正义或非正义、自由或奴役等)。作为社会存在物的政治主体,在政治实践中对历史的、现实的、理想的人与人的政治关系进行反思与追问,从中发现契合人性需求的肯定性价值并凝练为政治主客体之间的应然价值关系与价值评判标准,而对不符人性尺度的政治价值则赋予之否定性效用 [4]。政治客体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是由政治主体的社会性决定的。经典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曾经设想过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好”,但是,问题在于这些权利不仅具有天然的不可侵犯性,还具有现实脆弱性。在一种无政府的状态下,如果我们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请求私人帮助,或者亲自充当法官,当这些办法都无济于事的时候,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负面效果。如此,为维护、调控社会实践中作为“类”的人的关系,客观上需要政治制度、政治权力、政治国家、政治组织、政治社团等政治客体。这些政治客体的存在和发展如果合乎政治主体人性需求的内在诉求,它们就成为政治主体的对象化存在,从而实现主体尺度和客体内容的统一,如若不符,那么必然成为政治主体的改造对象。“社会-个体互构”是协商式民主的表达方式及存在样态。

4. 构建“社会–个体”互构的协商式民主必须强化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党的十九大到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我们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你,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总之,在新时代的语境中,我们牢牢把握协商民主的互构特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已经深深嵌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作出战略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把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做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具备“社会–个体”互构意义的协商式民主必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切实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力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具有“社会–个体互构”关系的民主,充分弘扬个体在政治场域的能动性革命性,这是推进政治发展最活跃的因素。尤其是,伴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大大促进了“社会–个体”互构的活跃性,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提升了民主的品质,让协商式的对话和交流更加充分,让民意得到更深刻更广泛的表达,让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得到更充分的尊重。

坚持制度建设,依法有序推进。“社会–个体”互构,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互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运行,减少协商随意性,提高协商严肃性,保证协商质量。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始终同人民在一起,为人民利益而奋斗,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在制度和法治的框架内,“社会–个体”互构能让协商最大程度达成共识,彰显民主的“人民性”,同时,更充分的体现了民主的规范性和法治性。

基金项目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社会–个体互构的理论证成与意识形态认同的场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JSD1006)。

参考文献

[1] [英]以赛亚•伯林著. 自由论[M]. 胡传胜,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3: 192.
[2]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71.
[3] 施晓花, 李淼. 论“社会–个体互构”的政治自由观[J]. 人文杂志, 2013(5): 18-21.
[4] 田兆军. 政治理论视域中的政治价值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南京: 南京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