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语境的居民主体性考察
The Investigation of Residents’ Subjectivity in the Context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DOI: 10.12677/ASS.2020.99197, PDF, HTML, XML, 下载: 467  浏览: 802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刘视湘: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心理学系,北京;董洪杰:内蒙古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关键词: 社区治理居民需求社区素养居民主体性Community Governance Residents’ Needs Community Literacy Residents’ Subjectivity
摘要: 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实践注重居民主体性的培育,需要在社区治理语境中考察居民主体性。本文探讨了社区治理在应民所需与行其所能方面的目标要求,深入分析了居民需求与居民社区素养方面的居民主体性特征。还进一步论证了社区治理语境中处理居民所能与所需关系的具体策略,服务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Abstract: The innovation practice of multi-subject participation in community governance pays atten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residents’ subjectivity, which needs to be examined in the context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goals and requirements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responding to the needs of the people and doing what they can, and deeply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sidents’ subjectivity in terms of their needs and community literacy. It also further demonstrates the concrete strategies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idents’ abilities and needs in the context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so as to serve the community governance pattern of co-construction, co-governance and sharing.
文章引用:刘视湘, 董洪杰. 社区治理语境的居民主体性考察[J]. 社会科学前沿, 2020, 9(9): 1415-1419.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0.99197

1. 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的居民主体性基础

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而骤经居住环境、生活方式、邻居结构、交往关系变迁的迁居社区,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亟需研究的实践契机与发展议题。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一大关键词在于“公共性”,离不开公共价值、公共精神的培育 [1]。而我国社区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居民主体性缺失,居民主体性的培育和生成是多元行动主体的合作基础 [2]。社区治理的文献往往“忽视了社区治理中居民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居民依然被置于分析的客体地位” [3]。

另一方面,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社区治理格局需要社区居民的参与,但实践中的居民参与却持续低迷。可能的原因在于对将宏观体制和微观主体有效对接的机制缺乏探讨 [4] [5]。鉴于现有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研究主要聚焦于宏观而缺少对微观尤其是社区治理格局的关注,梁贤艳、江立华(2017)寄望以楼栋、院落、小区为代表的社区“微”共同体,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社区“微”共同体路径 [6]。社区治理是居民主体性的生成过程,居民主体性的培育和生成是政府、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民之间关系结构重构的过程,更是居民自我激活行动要素的过程 [2]。不可忽视的是,社区治理还要关注社区发展的阶段性与特殊性,即居民社区适应以及参与社区治理的综合能力偏低的问题。为此探求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的动力机制,有必要有效结合居民的所需与所能来考察居民主体性,可分别称之为居民需求与居民社区素养。

2. 应民所需:社区治理语境中的居民需求

城乡社区既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更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场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了社区治理中的居民需求导向。居民需求(Residents’ Need)是指居民对于社区治理所持有的一种缺乏、不平衡的心理状态。需求导向居民参与的路径为:识别和开发居民需求,在需求满足的过程中达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并激发持续性参与 [5]。研究者对于居民需求的考察并不系统,往往承续早期心理学家对需求内容的解读。一种是强调人类心理层面需求的理论 [7],另一种是关注有机体生理层面需求的驱力理论 [8]。后续研究者结合需求的多样性与层次性,尝试建构出“需求体系”。例如,备受推崇的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区分了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9];马克思则区分的生存型需求、发展享受型需求以及超越型需求 [10];还有基于自决理论区分的胜任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和自主的需要 [11]。

总体来说,这些需求理论的关键局限在于,一方面在于编制详尽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清单的努力没有得到多少经验支持 [12]。专门探讨居民需求的研究表现为:一是既有需求层次理论的引述,或是围绕特定内容需求程度的表述(如消费需求、出行需求、养老需求等),或是属性评价方面的需求分类(如张昱的合理需求、不合理需求及病态需求,胡畔等人的多样化需求、品质需求、便捷性需求) [13] [14]。另一方面在于,相关的研究内容虽然繁多,但并不契合社区治理语境。对社区需求的研究多数都是依据理论解释或学者观察而非社区居民体验,缺乏居民对于社区治理的理解与解释方式的阐释。

有鉴于此,研究亟需突破需求理论一般性理解,进一步聚焦影响居民社区治理参与意愿的需求结构或是显著需求。所幸已有学者结合城市社区的业主维权冲突的调查数据,论证了城市社区在居住、安全、环境、交往、参与方面的“五层次需求” [15]。研究居民需求是有计划的社会变迁的组成部分,是制定与实施社会建设与社会规划的心理基础。社区治理坚持居民需求导向,在于治理决策与实施过程中问政于民、应民所需,着眼居民最关心的问题与最迫切的需求,把社区治理过程落脚于听民声、解民忧的行动,使得社区治理成果符合大多数居民需求和愿望。

3. 行其所能:社区治理语境中的居民社区素养

社区治理依靠行政力量自上而下的运行与动员机制,表现为体制外的治理主体缺位,也表现为多元行动主体的协同不畅。社区治理宏观体制和微观主体有效对接的机制中,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水平局限尤为突出。也就是说以需求为导向的治理并不意味着能自主激发居民主动持续地参与,社区治理的居民主体参与应当充分考虑并发展居民的能力水平。社区治理当应民所需,更当行其所能。

既往研究会使用“社区能力”(community capacity)表述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发展变迁而开展必要工作的能力 [16]。社区能力涵盖了可以用来解决、改善或维持特定社区福祉的人力资本、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综合状况。此外还有诸如社会凝聚力(social cohesion)、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社区胜任力(community competence)与社区赋权(community empowerment)等内涵类似于社区能力是研究术语和概念,同样关注社区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如何促进或阻碍集体行动的可能性 [17]。事实上,没有确定的特征集能够描述一个有能力的社区,但这种能力也不会因社区或情况不同而无限地变化 [18]。而且,由于社区能力建设和组织有效性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研究者使用的“社区能力”的概念往往兼顾相关的组织能力与个体能力,甚至包括社区感这样的心理资源。尽管,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基本能力是通过社区治理有效满足居民需求的主体条件,但社区能力建设关注的是超越特定领域或具体对象的解决问题的普遍能力,并不能对应上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能力。有鉴于此,笔者使用社区素养(Community Literacy)表征居民适应并参与社区治理的个体综合能力结构与水平。

在西方研究中社区素养主要用于社区教育过程,一般是指居民的文化知识掌握水平与能力 [19] [20]。在这种意义上,社区素养的狭义内涵局限了在具体社区生活语境中的应用。而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与社区建设实践,值得研究拓展与丰富社区素养的内涵。事实上,有关素养的研究已在多个领域受到关注。研究主要涉及用于评估个体职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职业规范和要求的综合品质的职业素养 [21] [22];用于评估个人获取和理解健康信息,并运用这些信息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能力的健康素养 [23] [24];以及用于评估个体在优势文化中的习语、隐喻和非正式内容流利交谈的能力的文化素养 [25] [26]。这些相关概念的研究成果,无疑都为探讨居民社区素养研究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居民社区素养的研究还有待后续研究的深化拓展。

4. 社区治理语境中居民所能与所需的关系

如前所述,社区治理语境既要应民所需又要行其所能,那么如何处理居民所能与所需的关系呢?所需与所能表述了居民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两种重要属性,社区治理语境过程中既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也不是由此及彼的对应关系。服务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在社区治理语境中处理居民所能与所需关系须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满足居民生活所需,注重发展居民所能。注重行政主导的社区治理研究者往往注重居民需求满足的“供给”机制,特别是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一直为研究者所关注 [27] [28]。社区已然成为我国政府实现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载体,而社区公共服务与居民需求满足的行政性供给依赖使得政府不堪重负。为了有效整合社区社会资源来更好地满足居民需求,不但在于实现政府由“完全供给者”向“基础供给者 + 购买者”的角色转型 [29],更为重要的在于满足居民生活所需之余,还应注重发展居民所能。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赋能,引领全民共建美好家园。

其次,支持居民发挥所能,自主实现居民所需。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能够协助社区职能机构与组织从社区居民需求出发,做好社区公共服务与事务管理。支持居民发挥所能完善社区自治体系,一方面能够促进居民互信互助,增强社区凝聚力,进而降低社区各类问题的发生频率与解决难度。另一方面,还可以自主实现居民所需,改善社区微观环境与促进社区文化繁荣,提升居民共同决策社区事务的效能,弥补了基层行政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多元主体的社区治理的作用不足。

最后,聚焦居民急需特需,保障弱能失能居民。社区治理的推进虽然致力于惠及每个家庭每个人,但依然存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社区之间、群体之间治理成效分享的不平衡不充分。既往的社区治理政策往往注重自上而下的特定治理内容,并没有充分重视处理好适度普惠与适人特惠的关系。具体来说,实施面向居民适度普惠型社区治理,既要关注满足居民的迫切基本需要,更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特有需要,以此提升社区治理的效能。值得注意的是,弱势群体问题也是我国当前社区治理实践面临的重要特惠任务。社区治理在改善弱势群体生存状态、提升弱势群体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承载着基层社会保障的职能。保障弱能失能居民共享社区治理成果,有助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

5. 结论

总而言之,以社区居民的观察和感受为基础的感受性研究(Reception Studies),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社区居民如何接收、解释、参与社区治理的运行机制 [30]。社区治理语境的居民主体性考察可为深化社区治理实践提供思路,特别是注重并理顺社区治理语境中居民所能与所需的关系,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性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居居民需求与社区素养的研究服务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政策和把握民情民意,对于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城乡社区社会安全、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基金项目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农转居居民需求与社区素养的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9JYB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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