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法国虽然大陆性特征要多于海洋性特征 [1],但法国对海洋立法极其关注。法国不仅批准了1958《大陆架公约》,也批准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国内法层面,制定了诸多海洋法 [2]。那么法国海洋立法情况如何,有何特点?本文以《公约》通过及法国批准《公约》为参照系,按照《公约》通过前、《公约》通过至法国批准《公约》、及法国批准《公约》后这一方式分析法国不同时期海洋立法。
2. 《公约》通过前法国海洋立法
这一时间段截止1982年。法国出席了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对这次会议通过的公约,批准情况不同。1965年批准了《大陆架公约》,1970年批准《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但对《公海公约》只签署,并未批准,对《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既未签署也未批准 [3]。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公约无疑对法国海洋立法有所影响。从联合国网站查询,法国最早的海洋法令是1967年的,从这一时期至1982年,法国的海洋立法,主要有以下方面。
2.1. 关于基线的法令
如法国1967年就颁布了《关于界定测算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和海湾封闭线的法令》(1967年10月19日法令) [4]。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尚无领海宽度的一致规定,但直线基线已被确立。该法令只是规定了特定区域直线基线和湾口封闭线的划法。
2.2. 关于大陆架勘探及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法案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于1962年生效,法国1965年批准了该公约后,1968年通过《关于勘探大陆架及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法案》(1968年12月30日第68-1181号法案)。该法案第1条规定,根据《大陆架公约》规定,法国为勘探邻接领土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是法国在批准《大陆架公约》时,对该公约的第1条、第2条第4款、第4条、第5条第1款、第6条第1款和第2款发表了声明 [5]。对比《大陆架公约》,法国的《关于勘探大陆架及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法案》更加细致。该法案共6章,包括“一般规定”“安全措施规定”“海关和税务规定”“费用规定”“刑事规定”和“其他规定”,共38个条文。虽然大陆架是一国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一国对大陆架权利的享有无须主张,但根据法案第2条规定,具体公共或私人主体在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时必须事先获得授权(法国公民开发定栖动植物资源不受该限制),如未获得授权或违反授权采取活动,依据法案第24条规定,将对这一行为采取刑事制裁 [6]。
根据1977年5月11日第77-485号法令,对1968年的法案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对原规定的修改,如将1968年法案只针对法国人的规定,扩大到适用于欧洲经济联盟成员;取消了大陆架开发许可期限;第二,关注国内其他立法修改对本法产生的影响,如经修改的《关于将造成海洋原油污染列为可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法案》的适用;第三,增加相关条款,如原法第28条(3),第33条(1)和(2)都增加了相关内容 [7]。
2.3. 关于划界的法律
1971年《关于法国领水划界的法律》(1971年12月14日第71-1060号法令)共5条。该法首次规定了法国领水的宽度是12海里,并规定基线包括低潮线、直线基线及海湾封闭线,明确了法国领水主权的范围,及该法适用于法国海外领土 [8]。通过联合国海洋法缔约历史可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虽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但未确定领海宽度,直到1982年《公约》,12海里领海宽度才最终确立,但法国在1971年立法就已确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这一宽度也是后来《公约》所采用的。
2.4. 关于经济区的法令
1976年法国通过《关于共和国沿海经济区法令》(1976年7月16日第76-655号法令),该法令虽用的是经济区用语,但实质是指专属经济区。该法令只有5条,但确立了法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是188海里,明确了法国在该经济区的权利和对专属经济区违法的制裁 [9]。这一立法时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已经召开,拉美提出了“承袭海”,非洲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 [10],法国的这一立法实际是顺应这一潮流的反应。
此后,依据1976年的这一法令,法国又制定了相关法令。如在1977年制定了《在北海、英吉利海峡及大西洋沿岸的共和国境内,自法国–比利时边界至法国–西班牙边界建立经济区的法令》(1977年2月11日第77-130法令),该法令确立的经济区范围同样也是188海里,同样规定了外国船舶捕鱼问题及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11]。1978年制定了《设立法国南部和南极领土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法令》(1978年2月3日第78-144号法令)。同前述立法不同,该法题目明确使用了专属经济区字样,也明确188海里范围 [12]。此外还有《设立特罗梅林岛、格格里厄斯岛、新胡安岛、欧罗巴岛及印度礁专属经济区法令》(1978年2月3日第78-146号法令) [13];《设立克利珀顿岛海岸专属经济区的法令》(1978年2月3日第78-147号法令) [14];《设立留尼汪岛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法令》(1978年2月3日第78-148号法令) [15]。
2.5. 这一时期法国海洋立法的特点
这一时期法国海洋立法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条文较精简。如1967年《关于界定测算领海宽度的直线基线和海湾封闭线的法令》只有1条;1971年《关于法国领水划界的法令》只有4条;1976年《关于共和国沿海经济区法令》也只有5条,而依据该法令制定的《在北海、英吉利海峡及大西洋沿岸的共和国境内,自法国—比利时边界至法国—西班牙边界建立经济区的法令》、1978年《设立法国南部和南极领土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法令》《设立留尼汪岛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法令》也只有4条。之所以如此,大概是与这些立法多是针对特定地域或需求,制定特定立法,内容多技术性有关。
第二,注意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从国际法原理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复杂,在一国批准条约后,需要信守条约,而且涉及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这一点在法国同样适用。从上文可见,法国1968年的《关于勘探大陆架及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法案》涉及到《大陆架公约》在法国的适用。
第三,注意海洋立法与其他国内法的衔接。由于海洋活动与诸多行为相关联,所以对海洋活动的规范也与其他法律规范有关联。如1968年《关于勘探大陆架及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法案》在安全措施规定部分涉及《海洋港口法典》,海关和税务规定中考虑了《海关法典》及《税法通则》,大陆架资源开采费用方面则涉及支付《矿产资源法案》中提到的费用等等。再如由于专属经济区立法强调对自然资源权利,所以,1976年《关于共和国沿海经济区法令》第3条强调《关于行使海洋渔业权的法令》及《禁止外国公民在法国领水捕鱼的法律》在专属经济区的适用。
3. 《公约》通过至法国批准《公约》时法国海洋立法
3.1. 立法基本情况
1982年4月30日《公约》通过,法国于1996年4月11日批准《公约》。这一期间,法国的海洋立法主要有以下几部。
一是《管理通过法国领水的外国船舶的法令》(1985年2月6日第85/185号法令)。该法令共8条 [16],实际是《公约》关于领海无害通过制度在法国的适用。比如法令的第1~4条、第6条实际体现的是《公约》第18条“通过的意义”,第19条“无害通过的意义”,第20条“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及第25条“沿海国的保护权”的规定,但也与《公约》存在一定的不同,如对非无害行为,《公约》除列举了11种情形外,还有一兜底条款“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但《管理通过法国领水的外国船舶的法令》只是具体列举了11种表现。
二是《关于打击贩毒活动及修订<刑法典>某些条款的法令》(1987年12月31日法令)。该法令实际是《公约》毗连区的规定,以及违反《海关法》相关规定的后续处理 [17]。
三是《海洋文化遗产和修订1941年9月27日<考古挖掘管理法>的法案》(1989年12月1日第89-874号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海洋公共海域、毗连区等海域海洋文化遗产的发现、挖掘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关刑事责任 [18]。
四是《禁止载运石油的油轮及运送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博尼法桥海峡航行的地方法规》(1993年2月15日第1/93号地方法规),该法规共5条,规定了悬挂法国国旗并载运原油或附录1所列的危险物质的船舶在博尼法桥海峡航行的相关规定,而且指出该法令生效日期自意大利当局颁布类似措施法令之日起生效。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法国与意大利有关于博尼法桥海峡地区海上边界划界协议 [19]。
3.2. 这一时期法国立法的特点
第一,这一时期法海洋立法数量相对较少,但立法类型多样,内容涉及领海无害通过、毗连区及文化遗产保护等,同时注意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第二,《公约》对立法的影响。这一时期立法同样注重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问题,《公约》通过后,法国尚未批准《公约》时,1985年《管理通过法国领水的外国船舶的法令》及1987年《关于打击贩毒活动及修订<刑法典>某些条款的法令》就吸收了《公约》关于领海及毗连区的规定。
第三,他国作法对法国立法的影响。如《禁止载运石油的油轮及运送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博尼法桥海峡航行的地方法规》(1993年2月15日第1/93号地方法规)的生效与意大利当局颁布类似措施法令有关。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法国与意大利有关于博尼法桥海峡地区海上边界划界协议。
第四,立法中注重责任条款。如1989年《海洋文化遗产和修订1941年9月27日<考古挖掘管理法>的法案》(1989年12月1日第89-874号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海洋公共海域、毗连区等海域海洋文化遗产的发现、挖掘等问题,并规定了相关刑事责任。
4. 法国批准《公约》之后的海洋立法
4.1. 基线的法令
这种法令诸多,如《圣马丁岛、圣巴泰勒米岛、瓜德罗普岛、马提尼克岛法令》(1999年4月21日第99-324号法令)。该法令也称《确定毗邻马提尼克岛和瓜德罗普岛地区法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法令》。该法令根据法国1971年法国领海划界的法案等相关立法制定,共5条,确定了直线基线和测量与马提尼克岛/瓜德罗普岛地区相邻的法国领海宽度的海湾封闭线的连接点,以及直线基线和测量与围绕圣巴泰勒米岛/圣马丁岛的瓜德罗普地区相邻的法国领海宽度的海湾封闭线的连接点 [20]。
《确定法国毗邻新喀里多尼亚领海宽度直线基线及海湾封闭线的法令》(2002年5月3日第2002-827号法令)的出台除了考虑相关国内法及《公约》外,还涉及法国与新喀里多尼亚政府的备忘录。该法令规定了邻近格朗德特尔岛等地物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21]。此外,还有《确定毗邻克利珀顿岛海岸法国领海宽度基线的法案》(2015年5月18日第2015-550号法令) [22];《确定毗邻克罗泽群岛(法国南部和南极大陆)领海宽度基线的法令》(2015年5月18日第2015-551号法令) [23];《确定毗邻凯尔盖朗群岛(法国南部和南极领土)领海宽度基线的法令》(2015年6月5日第2015-635号法令) [24];《确定毗邻法国大陆和科西嘉岛领海宽度基线的法令》(2015年7月31日第2015-958号法令) [25];《确定毗邻法属安的列斯群岛领海基线的法令》(2017年10月30日第2017-1511号法令) [26];《确定毗邻法属波利尼西亚群岛领海宽度基线的法令》(2019年4月12日第2019-319号法令) [27]。
4.2. 海域外部界限的法令
在确定了领海基线及各海域宽度的情况下,如何划定海域的外部界限就是一国必须考虑的问题。法国颁布了《确定克罗泽群岛(法国南部和南极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的法令》(2017年3月20日第2017-366号法令) [28];《确定圣保罗岛和阿姆斯特丹岛(法国南部和南极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的法令》(2017年3月20日第2017-367号法令) [29];《确定凯尔盖朗群岛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法国南部和南极领土)的法令(2017年3月20日第2017-368号法令) [30];《确定克利珀顿岛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的法令》(2018年1月16日第2018-23号法令) [31];《确定留尼汪岛领海外部界限的法令》(2018年1月16日第2018-24号法令) [32];《确定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外领海的外部界限的法令》(2019年4月12日第2019-320号法令) [33]。法国在《公约》通过前本国的国内法中就规定领海宽度是12海里,批准《公约》后仍然是这一主张,法国批准《公约》后确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所以这些法令主要确定的是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如何确定问题,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坐标点。
4.3. 法国与其他国家海域划界的法令
《公约》规定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相邻和相向国家可能产生重叠海域,为了确定各自管辖范围,海域划界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法国针对其与有关国家的划界协定,颁布了相关法令。如《关于公布法兰西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2000年7月4日在圣赫利尔签署的关于法国和泽西岛海洋划界线的协定的法令》(2004年1月15日第2004-74号法令) [34];《关于公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政府2005年4月14日在圣但尼签署的关于划定留尼汪岛和马达加斯加之间海域的协定的法令》(2007年8月21日第2007-1254号法令) [35];《关于公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2011年4月20日在巴黎签署的换文形式公布的关于专属经济区划界协定(连同两个附件)的法令》(2014年12月11日第2014-1491号法令) [36];《关于公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2016年4月6日在菲利普斯堡签署的关于加勒比海洋划界协定的法令》》(2017年4月5日第2017-481号法令) [37];《关于公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2017年11月8日在巴黎签署的海洋划界协定(及其附件)的法令》(2018年12月14日第2018-1157号法令) [38];2019年4月3日关于《关于公布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2017年3月15日在圣约翰签署的关于加勒比地区海洋划界协定的法令》(2019年4月3日第2019-273号法令) [39]。由于法国海外属地较多,自然也涉及与相关国家的海域划界问题。法国的这些法令就是针对划界协议颁布的。
此外,这一时期法国还颁布了《关于适用1994年7月15日第94-589号法案第4条关于打击海盗的措施和国家行使海上维持治安权力的法令》(2011年9月29日第2011-1213号法令)。该法令是根据法国《刑事程序法典》《国防法典》国家海上活动的相关法案制定的,明确了可能被授权调查确定实施海盗行为的人员 [40]。
4.4. 立法特点
可见法国批准《公约》后的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虽然法令众多,但立法实质以确定海域范围为主。具体涉及到确定领海基线的宽度,领海及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限,以及与相关国家的划界。产生这一特点的原因是法国批准《公约》后,必然要遵守《公约》规定,《公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划分了不同海域,而基线是划分海域的起算线,所以如何确定基线是其主要工作。在确定了基线之后,外部界限的划定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从法国的上述法令看,在确定了相关海域(如克罗泽群岛、凯尔盖朗群岛、克利珀顿岛(法国南部和南极领土))的基线后,会颁布对应的外部界限。另外由于重叠海域的存在,涉及与相关国家的划界,对于签订了划界协议的,同时用国内法令加以说明。
5. 结论
法国注意本国利益的维护,在《公约》未通过前就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注意特定事件对立法的影响,1967年领海宽度的立法就是典型表现。立法制定后,也有修改问题。如法国是较早制定了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的国家,同时因各种情况的变化,也修订相关立法。立法中强调责任条款,如1989年《海洋文化遗产和修订1941年9月27日<考古挖掘管理法>的法案》等很多立法都规定了责任条款,关注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同时由于法国海外属地较多,相应很多立法适用于海外领地。
中国与法国均是成文法国家,两国均是在《公约》通过前就确立了12海里领海宽度。两国均涉及与其他国家海洋划界问题。法国基线包括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也有关于海洋文化遗产的专门立法,这些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