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奥特弗利德·赫费(Otfried Höffe, 1943-)是当代德国具有时代特征的哲学家。他的政治哲学克服了法和国家实证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对立,在基础哲学的层面上构建了与功利主义相反的正义新范式,提出了世界共和国的构想,回答了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存的正当形式这一重大理论问题。本文对赫费政治哲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他对政治哲学思考作一探析。
2. 赫费政治哲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50年代,政治哲学在西方经过长期的不景气之后,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其实早在17、18世纪其兴盛时期,已露出了此种结局的端倪。崇尚理性的康德主义没法与日趋强大的法实证主义相抗衡。黑格尔的思辨诠释学消融在哲学史和人文学科的自我理解中 [1]。在科学理论的激发下,反对抽象的论证体系及先验哲学的呼声日趋强烈。近代初期,以科学理论为导向的方法论左右了近代哲学的走向,并在实践哲学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导致了近代哲学中的反思性日趋减少。近代哲学转向澄清自然科学的基本概念,反对实践哲学中的认识论思想。
此外,逻辑经验主义也强化了由历史主义与相对主义思想意识所致的政治哲学的边缘化。在分析哲学的范式中,不存着任何实际的政治理性的话语空间。实证主义认为,借助语言分析,可以澄清哲学混乱,清除“无意义”的纠纷,由此否定了哲学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摧毁了任何一种合理地探讨政治哲学理论问题的基础,使人们没法再有意义地探寻正义原则、国家权威以及公民义务的规范性基础。盛行的科学主义又使得实践理性丰富的阐释路径变得枯萎,它被简化为经验与技术的原因,并赋予实际思维中的效益绝对的主导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占领着哲学思维地盘的牛津日常语言哲学亦不利于政治哲学的再生。它从方法论层面诋毁政治哲学,用另一种论证方法剥夺了政治哲学的论说能力。虽然它反对逻辑经验主义的还原主义教条,但基于其同义反复的、尚未超越语言的实际运用视野的认识论方案,亦没法复兴政治哲学传统中那种规范性的阐释方案。
然而,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政治哲学为捍卫其方法论而进行了自卫,果断摆脱了语言分析哲学的方法论,为维护学术上的生存权利而拚搏。由于摆脱了分析范式狭隘的认识论方案,政治哲学重新获得了对自身阐述能力的信赖,并尝试更新自我理解。在此过程中,政治哲学深受近代从霍布斯至康德的政治哲学的论证模式的影响,与此同时,也乐意接受同时代社会科学的问题取向、方法论及认识论,由此重新回归到了人们的精神生活。
政治哲学的复兴由一本书所引发,即1971年出版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此书中,罗尔斯充分吸取了现代社会科学方法论宝库中的方法,大量使用了决策论与博弈论,大胆地重振了那些以前所信赖的东西,并把它们纳入哲学的规范性基础,富有想象地改进了为人熟知的概念及论证形式。虽然罗尔斯没有在政治哲学中为革命性的范式转变铺平道路,但他复兴了近代政治哲学中早已被摈弃了的,且被尘封在精神科学档案馆中的古典契约论的论证范式,并借助博弈论及决策论使其具有了新样式,从而再次为政治哲学提供了一种方法论,并为政治哲学系统的理论推理奠定了一种稳固的范畴框架,成功地将正义再次成为社会政治领域的核心理念,并使对此的讨论达到了一定的历史深度。可以说,罗尔斯回归到了近代阐释思维的繁盛时期,建构了一种正义论,并把它作为组织良好社会的规划加以运用。随着由罗尔斯推动的政治哲学的复兴,哲学中的自由主义再次崛起,也使理论家们重新认识到,只有法和国家达到正义的程度,才是理论论证所要达到的实践效果。
此外,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引发了哲学、伦理学思潮的重要转向:即由形式问题转向实质性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向重新肯定;由实证性转向思辨性。此种转变堪称是对十九世纪及其以前的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归,亦是对康德、密尔等为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回归。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从哲学层面鼓舞了许多人。短短几年中,出现了许多独特的高品位的政治哲学巨著:《正义论》出版后的第3年,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s)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 State und Utopia)一书。一年后,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s)出版了《自由的界限》(the Limits of Liberty)。1980年,布鲁斯·阿克曼(Bruch Ackerman)的《自由国家的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问世。罗尔斯的学生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出版了一本独具挑衅性的书《平等与偏倚性》(Equality and Partiality)。
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赫费于1987年出版了其政治哲学的第一部巨著《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以下简称政治的正义性)。政治的正义性问题是法和国家的道德观念问题,也是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伟大的政治思想家所思考和论证的核心问题。对政治正义性问题的讨论主要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进行,以建构哲学的法和国家伦理学。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的出版,使得规范伦理学重新振兴,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重新成为法和国家的核心问题,但并没有消除正义的争论。而赫费的《政治的正义性》一书旨在构建一种全新的正义理论的新模式,即交换正义,论证现代法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有鉴于此,可以说赫费的《政治的正义性》和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研究政治的正义问题的双子星座。
赫费政治哲学的第二部重要著作为出版于1999年的《全球化时代的民主》。该书的核心为建立一种规范的,即法道德的论证,对全球化时代面临的一些重大基本问题进行哲学、伦理和法三者统一的深层次思考,针对全球化引发的问题,论述一种合法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
赫费政治哲学的第三部巨著为出版于2004年的《经济公民、国家公民与世界公民:全球化时代的政治伦理学》。该书集中阐述了共同体中的责任主体,即三种公民角色与责任以及当代公民社会的特征,体现了赫费关于全球化时代政治伦理的新观点。
以上三部著作环环相扣,以这三部著作为轴心,赫费构建了其政治哲学的理论体系。
3. 赫费对政治哲学之思考
在《政治的正义性》的导论中,赫费这样写道:“尽管我们从法和国家的经验中已如此地熟悉正义观点,但政治的正义性哲学却沾染着某些不合时宜的东西,因为借助国家强权赋予我们这个社会以强制规范的法,是由一些实证的法律(包括宪法条文)所构成的,这些法律产生于实证的、也就是议会的决议程序,并由实证机构即执法部门执行,在有争议时则通过其他的机构途径,也就是说通过法院来解释。因而,法和国家制度表现出一种由纯实证准则、机构和强权等组合起来的构架。在精简的、无限制实证构架中,诉诸超实证的批判机构便失去其意义。由此看来,正义观点在政治上失去了生存的余地,对现代共同体来说,它成了乌托邦”( [2], pp. 5-6)。
赫费的这一说法乍一读着实令人感到有些诧异。政治哲学从一开始便选择正义概念作为规范的指路明灯。“正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要求和统一口号。“正义”放在每个人的嘴上,社群主义及女权主义抨击自由主义时,也从批判正义范式着手 [3]。
笔者认为,赫费将政治的正义性哲学称为沾染着某些不合时宜的东西,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赫费以一种系统性的方式探究哲理。在他看来,对于德语文化圈的政治思维而言,哲学的反思及推理形式以及规范性的论证范式早已变得陌生。政治思维已适应了民主宪政国家的现实。在偶尔进行反思时,也是充分运用政治学及国家学说中实证科学方面的资源。在这一国家利益至上论的及实证主义的氛围中,政治哲学确实是不合时宜的。在对政治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性辩护时,它也是依附于牢固地被编织起来的推理链。
那赫费心目中的政治哲学该是如何的呢?赫费认为,不应将正义仅仅视为一些合乎规范的偶然现象,而是应让正义问题成为政治哲学的根本性问题。政治哲学在为高度发达的合作共同体设计分配方案前,必须揭示国家及法律的正当理由。政治哲学在探讨一个市场经济写就的社会分配问题前,必须再次审阅脱离自然状态的进程史,必须思考一下,除了可对明智进行惯常的功能主义解释外,是否也能对社会做出高度合法性的解释。赫费于是便脱离了美国政治哲学根深蒂固的话语空间,致力于正义伦理的一种基础哲学的激进化,此种激进化凸现了政治的基本维度。
此外,赫费认为,政治哲学应探讨如何合理限制国家权力,应关注强制及统治合法性问题。所有的自由主义者原本就对统治极为敏感,对最低限度的国家权力感兴趣,因而他们如赫费那样,致力于合理限制国家权力,如致力于探讨自由及财产权的自由主义者,根据洪堡有关国家的著名论断来勾勒其政治哲学。诺齐克及布坎南等主张从研究国家着手,研究政治哲学,在脱离自然状况历史的情况下,提出了国家行为的规范性原则,在驳斥无政府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合法的自由秩序构想。
赫费强调,政治哲学为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奠定基础时,应从双重意义上理解此项奠基性工作:一方面,为避免评估过于表面化,寻求一个基础即可,无需寻求庞大的体系。另一方面,应实实在在地讨论最为根本的基础,没有此种基础,对特定的正义原则的论证在哲学上便不能令人满意。
在政治哲学的方案设计和体系定位方面,赫费与美国哲学中的自由主义相似,具有美国哲学反功利主义的色彩,主张一种非本体的自由主义 [4]。在政治哲学的推理理论方面,如同罗尔斯的《正义论》,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布坎南的《自由的界限》以及阿克曼的《自由国家的社会正义》,赫费将政治的正义性与近代经典的政治哲学的概念形式及论证模式相关联,以研究及承续霍布斯、洛克及康德所进行的基本讨论,重新审核以往的思想实验对自然状况及契约论所作出的不同寻常的阐释,在现代日益明显的去道德化的情况下,强调需要给政治哲学提供某种道德基础,检验个人主义和普遍主义所采取的现代典型策略的依据,强调政治哲学应该以契约主义的范式为定位。
赫费还倡导政治哲学的原教旨主义,不过这是一种现代的原教旨主义,其志向为在现代政治文化的自我理解中,挖掘出一些最基本的理由,以为自由创造先决条件,进而尽可能为国家的正义秩序奠定一个符合逻辑的有效基础。罗尔斯、德沃金及阿克曼(Ackerman)沉湎于烦琐的论证方法,将现代政治的因果理论描述得极为复杂,异乎寻常地解释原始状态与契约,而赫费为有理有据地阐述其政治正义性理论的自然法的合法基础,最终只用了三种构想:分配性利益的构想、超验利益的构想及交换正义的构想。它们构建了具有规范性的人权的有效尺度。此种尺度一方面出于法律内在的缘由而要求一种制度化,另一方面,表述了国家实施强制约束力的合法条件,如在契约论的传统中,统治的合法性与对统治的限制相关联。此种论证无论从设计还是从内涵而言,均是典型康德式的:“若人类共同生活取一种合法形式,那么,它首先必须具有法的特征;其次,法必须达到正义的质量;再次,公正的法要起到保护公共法律制度、从而取(正义)国家的形态”( [2], p. 11)。
赫费还强调,政治哲学应聚焦于解释强制权限这一问题。强制限制了行为自由,这对被限制者来说是不利的,因而需要合法化。具体说来,赫费用三个层次来论证强制权限:第一,对被限制者而言,社会强制的存在比不存在更具优越性;第二,法和国家形式比非政治的形式更有助于被限制者;第三,一定的法和国家形式比其他的社会形式更有利于公民的利益,能够被公民所赞同,起码是公民没有理由加以拒绝。可以说,强制哲学的原教旨主义构成了赫费政治正义构想的基础。他从统治类型及制度层面解释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用强制授权的执法主管当局迎对一种倡导个体主义的、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但这不可以说,必须重返霍布斯的极端主义,亦不可以说,必须把政治哲学作为法的强制哲学。
总体而言,赫费对政治哲学的论证呈现出三大特点:第一,赫费对政治哲学的论证是深层次的,他将政治哲学的主张构筑在稳固的基础之上;第二,赫费对政治哲学的论证是理性的,他在证明政治哲学的观点时始终诉诸公共的理性;第三,赫费对政治哲学的论证是道德的,他在对于政治哲学的论证中最终诉诸的是道德理由。
在全球化时代,虽然单个国家依然存在,且依然起着重要作用,但它们的权力实际上受到了削弱,这一事实对政治哲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有鉴于此,赫费指出,政治哲学必须承担起构建一种全球政治新形态之任务。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它是由政治哲学的特点所决定的,自政治哲学在雅典萌生以来,它就是一种实践哲学,价值理论是其基础。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人们所追求的政治价值是不一样的。在全球化时代,政治哲学要把所追求的诸如自由、平等、权利、公共利益等各种价值协调起来,使之成为一种体系。但政治哲学的意义及重要特点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同过去一样明显,所有的政治行动均受某种更好或更早的思想的引领,而更好的思想便隐含着关于善的思考。
可以说,在赫费对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所作的独特思考的影响下,人们会逐渐懂得人类政治生活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不再会以种种别的不当的观念来衍化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