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旨在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但日前,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与北京化工大学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9)》显示,2019年中国沪深股市上市公司共计3939家,超过70%的上市公司未发布环境信息披露直接报告,整体处于二星级水平的发展阶段,其中在已发布的上市公司中,“污染排放披露情况”、“绿色金融相关信息”这两项指标得分较低。
本文利用沪深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2015~2019年的数据,对企业高管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研究。此外,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依赖于外部环境,本文则利用政府环境管制相关因素进一步探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实施。
1.1. 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文献回顾
Wiseman (1982)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环保投入、环境污染情况、环境相关诉讼及其他信息 [1]。李建发(2002)则认为还应该包括环境支出、环境收入等财务信息、以及企业环境方针、环境审计报告等非财务信息 [2]。不同行业,其所需要披露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差异。黄宝莲(2020)结合建材业的行业特点,将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分为企业环保制度、环境责任、企业污染排放、环境信息可靠性、环保实施与目标5个大类 [3]。
1.2. 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文献回顾
1.2.1. 内部因素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本身特征及其内部治理结构对企业如何披露环境信息存在很大的影响,既有研究主要从股权性质、董事会治理以及产权性质关注相关问题。
在股权性质上,有学者认为股权集中和股权制衡度等股东管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具有显著正相关关系 [4] (胡雨菲,2017)。而李强(2014)将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尤其是在股权制衡机制、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等方面,能明显改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 [5]。在产权性质方面,谭雪(2017)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更可能利用社会责任信息传递公司信息 [6],环境信息是社会责任信息主体之一。
1.2.2. 外部因素
企业所处的外部监督环境对企业所选择的环境信息披露方式或者内容同样会产生影响,既有研究主要从政府监管和媒体报道关注相关问题。
澳大利亚有关政府于1998年依据公司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其相关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Frost (2007)研究发现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 [7]。而王霞(2013)发现这种来自于环保部门、政府的公共压力能够显著影响企业选择披露环境信息的概率和水平 [8]。
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力量的代表,具有舆论引导作用,不论是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都将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声誉压力,因此不少学者在研究媒体的作用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时一致发现,媒体报道或者媒体关注度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9] (安静,2016)。但随着新媒体的加入,仅仅作用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不能提高其质量,究其原因是因为只有负面报道能够更大程度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 [10] (季晓佳,2019)。
1.3. 小结
1989年3月,环境信息披露问题首次在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第七次会议上提出并展开讨论,至此国际上开始了环境会计和环境信息披露的探究之路 [11] (徐寒婧,2012)。而我国环境会计的启蒙于1992年,葛家澍和李若山提出的绿色会计理论。其后,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包括环境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动机、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前人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大多基于单方面,并未将企业内部治理与外部宏观管控联系起来,因此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检验政府环境管控在内部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的调节作用。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1. 高管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假设
根据代理理论,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缓解因企业内外部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息阻碍,从而降低代理成本。而人的有限理性和自利性,导致与生俱来的机会主义,因此,高层管理人员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极有可能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当董事长与总经理为同一人时,董事长很可能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降低信息披露的质量。由此,本文提出假设一:
H1:“两职合一”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呈负相关关系。
2.2. 环境管制在高管治理影响中的调节作用
管理层治理属于企业微观治理,而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外部环境。公司治理机制内生于外部治理环境,而基于政府宏观管控条件下,必然将对企业的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12] (刘兴云,2013)。杨熠等(201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推行绿色金融政策能够强化国有股权、大股东持有比例等公司治理成分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13]。由此,本文提出假设二:
H2:环境管制能够正向调节高管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3. 研究设计
3.1. 变量设定
本文借鉴张荣光(2018)的研究,采用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公布的对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环境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的“中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即PITI)作为环境规制的衡量指标 [14]。
多数学者会在研究中对上市公司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公开报告进行内容分析,利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其中的文字和数据等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最后得出的总分即可作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杨逛青(2020)将指标体系划分为财务类和非财务类两类,而后又细分30个指标,对相应指标无描述为0分,定性描述为1分,定量描述为2分进行打分 [15]。本文借鉴白嘉曼(2019)的研究,手工整理样本企业2015~2019年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将环境信息划分环境管理、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收入、环境费用、环境政策与实施情况、其他环境信息六大方面,并在此基础上细分32个指标 [16]。依据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给企业环境信息进行评分,若未披露相关信息,则该指标评分为0;若仅为定性披露,则该指标评分为1;若定性定量披露,则该指标评分为2,最后将32个指标分数汇总得出该年该公司环境信息指数(EDI)。
3.2. 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2015~2019年的期间上市的医药制造业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环境管制和高管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利用国泰安数据库收集到159上市公司关于高层治理和财务指标共3795条原始数据,并手工整理关于环境管制和环境信息披露的1590条原始数据。由于本文采用PITI作为环境规制的衡量指标,其中部分地级市以及海南省与西藏自治区并未纳入研究中心评价范围,故将地级市所处省会城市作为替代,同时剔除注册地位于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的6家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因此剩余5355条有效数据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
3.3. 模型设定
本文基于所选取的变量,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所建立的模型,以及本文提出的假设,本文构建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其中:
本文式(1)用于检验假设一是否成立
(1)
本文式(2)用于检验假设二是否成立
(2)
本文模型涉及的主要变量如表1所示:
4. 实证结果
4.1. 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来看,EDI的中位数约为9,最大值为28,而EDI评分的总分为64分,说明我国医药制造业公司普遍披露的环境信息较少,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更愿意披露一些能够带来直接相关利益的信息;DUAL的中位数约是0.3,说明多数医药制造业企业选择不同人员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PITI的中位数约为58,说明大多数政府会干预上市公司的环境问题,以保证城市整体优美环境。
Table 2. Descriptive statistics table
表2. 描述性统计表
4.2. 相关性分析
表3中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中可以看出,两职合一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而环境管制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这初步说明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任职人选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是否披露环境信息。
Table 3. Correlation analysis table
表3. 相关性分析表
注:***表示结果在1%下显著,**表示结果在5%下显著。
4.3. 线性回归
4.3.1. 高管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影响的回归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表4中企业“两职合一”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回归系数为−1.164669,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上市公司在设立董事长后另设其他人员任职总经理能够有利于企业向公众披露其环境信息,“两职合一”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正相关,验证假设一。
其中:R2 = 0.1957,F = 47.35。
4.3.2. 环境管制在高管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调节作用回归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即表5,企业“两职合一”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依旧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环境管制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验证了相关性分析中的结果。“两职合一”与环境管制之间的交叉项系数为−0.0192257,说明环境管制正向调节了高管治理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了政府宏观管控将有利于督促企业管理者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信息的质量,验证假设二。
其中:R2 = 0.2372,F = 41.57。
5.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153家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通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两职合一”与环境信息显著负相关,即“两职分离”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披露环境信息,说明企业在高管治理水平上应当注重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有利于董事长全身心投入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上,从长远看,要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避免因短期利益而忽视未来发展。而环境管制则正向调节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宏观管控有利于建立政企良好关系,促进企业管理层更多的披露环境信息。
研究结论对公司和政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当地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对本土企业,尤其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环境问题严格把控,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并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管控企业,要求企业更多更好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缓解企业信息不对称。其次,上市公司要合理设置企业岗位职位,避免将权利集中,同时要依照国家和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积极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从选取到打分都具有一定的人工因素,由于研究者的不同,所得出来的结果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需要一个能够客观反应企业环境信息水平因素的变量;其次,高管治理水平上还存在其他变量,如何综合考量高管治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后续研究可以针对上述问题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