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奥特弗利德·赫费(Otfried Höffe, 1943-)是当代德国具有时代特征的哲学家。他的政治哲学克服了法和国家实证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对立,在基础哲学的层面上构建了与功利主义相反的正义新范式,提出了世界共和国的构想,回答了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存的正当形式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聚焦于赫费对全球化时代人权的看法。他认为,探询一个法律概念提出的世界有效性的缘由,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显然取决于两件事:其一,该诉求如何起作用,即赋予其有效性的所有可能方式中的哪些符合其意义,哪些则不合理。其二,什么是具体的规范性内容,什么是对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的,且被所有人认可的规范性诉求?对于这些问题,赫费尝试用一种具有真正合法性的论据来作答,该论据寻求一种跨文化不变的有效性标准。
人权与全球法律这一主题,可从两方面加以探讨:一方面,人权作为一种普遍的诉求而被法律化;另一方面,借助世界的法律发展进程,探询此种进程与人权之关系。赫费《全球化时代的民主》一书的功绩之一便是探讨了人权法律化的一系列问题,下面对此加以阐述。
2. 普遍的人权及作为全球法律调控媒介的人权
赫费认为,“现代政治设计的中心点,从宪法史上来看,是每个人以及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获得的主体权利”( [1] , p. 280)。也就是说,人权是人作为对别人所具有的要求。但人权是复杂的权利。它一方面具有道德维度,就此而言,它是先于国家而在道德上得以证实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权只有作为政治上设定的司法权才具有完全意义,因而对于人权的分析必须进行道德、法律及政治的多重思考。从道德角度讲,所有人在无须取得特殊业绩或显示特殊性的情况下,均享有人权。人权保护个体的生命与自由,首先反对国家的任意暴力以及由第三者所运用的武力,因而它也确保了同等的法律与政治参与,最终也使人有权达到相同的社会参与度。
荷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2] 中专章论述了“人的普遍权利”。而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是十七、十八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的。十七、十八世纪时,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口号便是: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
鉴于此,赫费强调人权适用于所有人,人权不仅是普遍主义的,而且也是平等主义的。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人权,人权具有绝对性。然而他认为,此种先于国家的道德权利的人权只是弱权利,因为它不能被起诉,只是道德上得以证实与确保。在某些情形下,它对人们而言具有一种决定性价值,但在别的一些情形中却发挥不了作用。在现有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应将人权向合法权利转变,以弥补上述不足 [3]。
由上观之,在赫费心目中,保护人权体现了每个人的诉求,因而它对每个个体而言,是同等地好。赫费在元伦理的层面上系统地谈论人权,将人权理解为由普遍的法律原则所确定的,而不是在具体的单个法的层面上谈论人权,并且将人权的言谈诠释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立场。
在当下全球化语境中,赫费认为,全球的人权制度化需要多视角的构想,需要设计各种不同的制度化方案,同时也需要对这些构想进行比较与均衡,也就是说,需要在单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国际法律制度、正在构建的全球法和道德公众间进行协调,因此赫费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人权可理解为世界社会自身不同法律体系的一种调节性媒介。在无须设定一个中央的以及最高的调控主管机构的情况下,人权可从两方面对法律进行反思性的自我调控:一方面,分散的、区域的或部分全球的道德公众更新道德义务:倡导合理的法律,反对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维护个体利益。由此起到滤波器和放大器的作用。之所以是滤波器,因为人权让不同的道德层面提出的抗议回到了普遍道德的高度;之所以是放大器,因为人权能使道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人权有助于作出政治方面的决策。将在宣言中宣布的人权转变为合法权利的过程需要许多政治决策,这些决策在民族层面基于各国间的协议,在国际层面在跨国的机构框架中作出。渗透着民族与国际法以及道德上得以证实的人权在此也具有滤波器和放大器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人权将政治能量限于确实重大的以及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在此方面,政治上不能要求扩大人权目录,而是对其浓缩;另一方面,加强对于尊重人权行为的保护和必要的预防,凭借有限的资源使得此种保护更具有持续性。
可见,赫费的人权观将法的制宪性正义性与法实施的正义性关联在一起,因为依他所见,人权通过提供具有合法性标准的普遍法律命令在全球范围内履行系统约束力,确定了全球的禁忌。赫费对人权的论证如同禁止杀人这样普遍的道德禁令,较为令人信服,也使其基础哲学的法伦理方案颇具新意。
3. 人权在全球法律协议机制化过程中的作用
赫费将全球化称为多方面的进程。在这些进程中,宗教与民族的限制被消除了,产生了各种全球效应与成果。在经济、文化以及交往等的全球进程中,法律亦日趋全球化。赫费用法律社会学及法文化社会学来分析这一进程。前者区分三种法:国家法、司法与社会法。后者依据法律形式、法律机制、行为者的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来分析法文化。于是世界社会中法的各种形式、各种法律的渊源变得清晰。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世界社会中的法律自身亦具有差异性:除古典的、在民族国家法秩序中区域性适用的实证法以及借助国际协议构建的或打上国际协议烙印的国际法外,尚有从私人政权产生的一种全球法律。赫费以一种特别的意义谈论全球法律。他认为,在全球经济与商业交往中,在别的全球交往与活动进程中,在经济运营商之间私人的、分散的、不被公众知晓的隐形的法律协议基础上,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法律。在没有经典的法律制度,没有立法者及通常由强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运作的情况下,此种“软法律”起到了法律作用。
一方面,在遇冲突情况时,全球法律机构不是依据实证的、系统化的法律规范进行裁决,以实施国家获准的制裁,而是在各个行为者间约定的仲裁机构作出协商好的制裁的判决。因此可以说,相较于经典的国家内部法律,全球法不太稳定,缺少规范性。正因为如此,全球法具有更大的柔韧性,更高的应变能力和更高的成本效率,因此被推荐用于理性的利益追求(法律的经济化)。
另一方面,看起来有利的也是引起抱怨的原因,有利的即为全球法律与经济利益以及实际参与者的利益紧密耦合,但无法保证此类全球法律协议不会以牺牲第三方为代价,或违反重要的、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因此,全球法律受到来自第三方重新定位的压力:单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际法协议旨在将全球法律协议纳入其制度,在这些重新定位尝试中,许多结构上的困难变得明显:
第一,单个国家的法律仅保护各自公民的权益,对非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无能为力。此外,全球法律与单个国家的法律不兼容。法律体系通常依据缔约方的利益确定,并不总是依据相关人员的正当利益进行选择。
第二,经典的国际法源于作为法律主体的主权国家,这种特殊性也影响到全球法律协议的重新定位,赫费非常明确地指出这一点。
第三,即使通过民间的世界公众的行为来实行全球法律的重新定位,也会体现结构的独特性。此种独特性会导致全球法律的再道德化。
鉴于此,赫费认为,就全球法律协议而言,较为理性之举为借助预防性的规范性措施来避免一些不利因素。为了使不同的起点标准化,人权似乎是适当的工具。赫费的论点是,从全球法律行为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一种超越各自实际动机的人权进行定位,能加强全球法律制度的标准化,这亦符合人们理性的自身利益。这方面的标志便是国际企业自愿承诺遵守具体的人权标准。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倡议的全球契约也致力于此。从这一层面而言,人权在全球法律协议的机制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可以说,赫费赋予人权一种跨文化有效的理论形式,人权是在脱离文化特殊性的情况下,即在一种对文化持中立态度的人类学中构建的。它具有普适性,能推进全球法律协议机制化进程,改变国际法律秩序,从而影响世界诸多国家的宪法,也从实际层面改变了主权国家作为集体行为者在国际舞台上交遇的关系。
4. 人权全球机制化的路径
赫费认为,为了从弱的道德权利过渡到法律上得以证实的权利,不必援引道德义务。追求一种弱的道德权利的合法化,也就是说,追求一种权利的法律地位是参与者的自我利益所在。在立法过程中,政治参与权具有建构性意义。在核实既定和已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合法性时,道德具有消极的指示性效果:非正义的法律秩序被视为不合法。在这方面,道德理由与立法及运用法律的合法程序的理由相抗衡。在极度不公正的情况下,道德思考对评估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可以说,赫费将道德及法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涉及到法律化时,道德理由退居第二位,但道德理由能修正机制化建议。为在一个全球的法秩序框架中提高对人权的保护,同样应分别考虑机制化建议,因而,赫费提出了人权全球机制化如何运作的五条可能路径,它们可概括如下:
第一,世界公民权利的直接机制化。从纯粹的道德角度看,公民权利向世界公民权的转变似乎已出现。国家公民及世界公民间没有任何特别的差异。
第二,所有国家的民主化。一个同样显而易见的、精制的解决方案是将全球人权视为单个国家广泛的制度化及民主化,同时避免世界国家:地球上的每个国家建立相应的基本的法秩序。这一法秩序将普遍的人权转化为国家内部的有效法律。这一规避方案初看上去非常巧妙,但它同样有软勒:首先提出的问题是,单个国家广泛的制度化及民主化是否总是需要具体化?另一方面,如何在全球范围解决国家间可能的冲突,虽然冲突也是基于人权( [4] , pp. 285-286)。
第三,联邦制的世界共和国。这个解决方案便是目前许多学者倡导的一个联邦制的世界共和国模式。在此方面有许多不同的模式,这中间赫费在《全球化时代的民主》一书中提出的模式无疑最具代表性。在赫费看来,一种联邦制的、辅助性的世界共和国其内部建制与目前拥有单个联邦州的联邦德国的建制相仿,只不过是将此种建制拓展至全球层面,即它拥有世界性政府、世界性议会及世界性参议院以及一种世界的法秩序。在这样的法秩序中,人权作为每个人的全球的基本权利已制度化。这样的世界共和国能实现所有的道德诉求,因而被赫费理解为是实践理性的一种要求。赫费尝试将其建议作为一种现实的、但“尚未到来的乌托邦”( [1] , p. 388)进行辩护。
在笔者看来,赫费这一提议的重要性在于授予规范一种定向模式。该提议由道德方面重要的理由推动,而法律及政治仅仅起着实现道德准则的作用,如在其著作中有这样一句话:“为实现正义,得建立起公共权力的总和,即法制国家”( [4] , p. 102)。
第四,国际法方案。在国际法的框架中设计人权的全球法制化,这样的构想体现了一种更为强烈的现实主义的方案。由于在目前的国际法中,不是单个个体,而是主权国家是法律的主体。国际协议不会超越合作伙伴的合同关系,这一构想在现实中得到了提升,但另一方面再次失去了规范性:合法的人权保护取决于各国各自的权力利益。这一点由这一经验揭示出来:恰恰个体需要合法的人权保护之处,人权最少从法律上得以确保。目前正在尝试将主权国家的法律转变为与个体的人权相宜的国际法律,借助此举寻求在这方面进行改善。
第五,全球法律。随着多方面的全球化进程,全球的法律制度正在形成。赫费认为这一路径一定程度上亦能对世界的人权机制化产生意义 [5]。
在指出了这五条路径之后,赫费强调,这些解决方案虽然在规范性方面不完全一致,道德层面上又相互冲突,但它们彼此纠正与补充,且具有不同的实现概率。但从中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所提及的五条可能路径中,赫费较为倾向于通过建立联邦制的世界共和国的途径实现人权的全球机制化,因为构建一种符合道德的全球性的普遍的法权体系是赫费政治与法哲学之旨归,在他看来,这样的一种法权体系能充分保障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质不被改变,能保障国家在行使和运用权力中不断地增强其合法性,能有效地保护人权,从而使人权的全球机制化最终得以实现。
5. 结语
不难发现,赫费对人权的阐释迎合了一种全球民主的构想,且主要体现在它将国家间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联系标识为一种真正的政治领域,此种联系超越了法律和非军事维和的核心领域。在赫费心目中,只有在全世界的民主宪政国家中,才有充分的人权。虽然这一点目前尚未完全达到。然而通过人们的共同努力,在一个可能的未来世界中,应该会出现一个全球的民主宪政国家。为证明这一点,人们必须推定人权道德上的生存权利。赫费认为,可以设想一种诸如人权等充分予以实现的世界状态,并将此种世界状态与人权没有充分实现的世界状态作一比较。
可以说,赫费对人权的精深研究,为人们理解全球化时代的人权提供了别样的启示。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的道义原则。人权是一个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深入人心并得到拓展的:从保护宗教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到国际劳工保护,再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涉及人权保护问题。在全球化时代,人权保护逐步被国际化。赫费对人权的阐述,提醒人们,通过探讨国际人权法的历史与现状以及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可以廓清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界对国际人权领域诸多问题的含混之处,更好地贯彻实施全球化时代的人权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