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特殊体育教育作为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我国教育整体发展状况与效益。人们在为如何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寻求解决办法的同时,却忽略了特殊青少年群体体质健康是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的一部分。改革开放后,我国特殊体育教育获得了迅速发展,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我国特殊体育教育在相关政策的促进下,从薄弱到不断完善,逐步走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2. 改革开放后我国特殊体育教育政策的演进历程与特征
2.1. 将特殊体育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范畴(1978~1988)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特殊教育学校和在校残疾学生的数量得到了快速增长。1978年,我国盲聋哑学校数为292所,在校残疾学生大约3万人,1987年,我国特殊学校增至504所,在校生达到5万多人 [1]。
1982年,新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提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哑聋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劳动,教育和生活;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特殊体育教育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1983年《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86年《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均强调了“重视和发展盲聋哑,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全日制弱智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以及必须开设体育课,从弱智儿童身体和智力特点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相应教育、教学和训练,有效地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缺陷” [3]。该计划强调了体育课程对弱智学生的重要性,通过体育教育的方式提升弱智学生的智力。《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是改革开放后首次明确“弱智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程”。这一要求为其他类型特殊教育学校开设体育课程奠定了政策基础。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残疾儿童共有817.35万人,其中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儿童116万人;智力残疾儿童539万人;肢体儿童62万人。特殊体育教育需求与条件基础之间矛盾十分突出。198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制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提出“要因地制宜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体育活动场所的公共设施须为残疾人提供便利”。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首次把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纳入残疾人事业之中。
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教育领域经过拨乱反正,特殊教育开始受到应有的重视。并通过一系列政策促进特殊体育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范畴,推动了特殊体育教育的发展。受我国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思想观念等条件限制,还难以满足各类残疾学生的体育需求,只能将有限教育资源满足一部分残疾学生。但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体育教育在相关政策保障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特殊体育教育的青少年数量持续增长,为特殊体育教育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2.2. 特殊体育教育规范化发展阶段(1989~1998)
为了使我国特殊体育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该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方针” [4]。并明确指出“不再仅限于弱智类特殊学校开设体育课,盲、聋、哑等特殊学校同样开设体育课,全面保障各类残疾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 [5]。经国务院批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分别于1990年3月12日和1990年5月28日起正式施行。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学校体育长期以来缺乏专门化法规规范的历史,从而使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开始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在关于残疾学生体育课程学习方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提出“残疾学生持有医院证明即可免修体育课程”。1991年5月16日,国家教委发布《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中也出现了相似条款:“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核准,可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在毕业、升学时与体育合格的学生同等对待”。这两项政策中涉及残疾学生体育课程学习条款的初衷是照顾残疾学生,但在实践层面却容易导致政策适用偏差 [6]。学生残疾存在多种类型,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两项政策对于重度以上残疾学生而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轻、中度残疾学生完全具备参与体育课程学习的能力,实践中由于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偏差而被排除在普通体育教学活动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对残疾学生体育教育进行了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其中“第七条”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同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特殊体育教育发展中的责任。
1996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提出:“抓好特殊学校体育活动(课),定期对学生进行体能测试”。这是我国特殊体育教育政策中首次提出对残疾学生进行必要的体能测试。标志着我国特殊体育教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1998年,教育部颁发《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二十六条”明确提出:“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这项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体育活动的方式增进残疾学生的体质健康。
这一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特殊体育教育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与改革开放初特殊体育教育政策相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制定不同层次、类型政策法规,使特殊体育教育政策从单一政策走向各类政策协同配合 [7]。残疾学生体质健康问题逐步受到重视。政府和教育部门不仅仅关心特殊青少年群体接受体育教育权利,更关心特殊青少年群体体质健康等深层次问题。尽管个别特殊体育教育政策在实践层面出现了一定偏差,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特殊体育教育政策数量明显增多、政策内容更详细,政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征更明显。
2.3. 深化特殊体育教育公平发展阶段(1999~2009)
200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教育部等九部委2001年制定发布的《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提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设施,积极组织学生课余体育活动,大力加强特殊体育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该《意见》对特殊体育教育的师资、课程、设施、课余体育活动等均有涉及。虽然相关政策大都间接涉及残疾学生体育竞赛权,特殊学生群体体育竞赛方面权益保障方面仍有不足 [8]。但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有效保障了残疾学生能像健全学生一样享受平等、完整的体育教育。
特殊教育的发展被置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整体战略布局之中,重点加强不同地区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2007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印发《“十一五”时期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这一规划通过资源倾斜来缓解中西部特殊教育供需矛盾紧张的状况,缩减与东部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特殊特殊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9]。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残疾青少年体育教育保障条件与实现的客观差异,2009年,由教育部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通知》提出“要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残疾学生教育问题”。在国家 “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关心特殊教育”政策目标下,特殊体育教育群体保障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赋予了更多类型的残疾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体现了特殊教育的全面发展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对特殊教育实质公平的追求和保障。
这一时期,我国特殊体育教育政策重心从保障体育教育权利的外在“形式公平”向内在“实质公平”发展。特殊体育教育目标群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了各类各级特殊学生接受体育教育。在相应政策调节下,不同地区之间特殊体育教育差异趋于缩小。体现了我国特殊体育教育总体上逐步实现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跃升。
2.4. 特殊体育教育走向高质量发展阶段(2010~至今)
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支持特殊教育”之后,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办好特殊教育”。从“支持特殊教育”到“办好特殊教育”的转变,表明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
通过普通教育发展特殊教育开始受到更多的重视。《2005~2010年残疾人体育发展目标》指出:各级各类普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提高残疾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水平。特殊学生群体和健全学生共同参与体育活动,为我国特殊体育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拓展了空间。
体育师资队伍是保证各级各类特殊体育教育发展质量的基本条件。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2012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应制订特殊教师专业标准,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着力解决第一期《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发现的“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待遇偏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2017年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提出“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均应取得教师资格证”。这一系列政策目标在于通过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设置教师资格证等形式提升特殊体育教师整体质量,促进特殊体育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2016年12月,教育部发布《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这是我国首次专门为残疾学生制定包含特殊体育教育课程在内的学习标准。
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特殊教育政策体系,特殊教育专业标准、师资专业化培养等成为了政策的重点,有力推动了特殊体育教育走向高质量发展。
3. 我国特殊体育教育政策发展的未来走向
3.1. 完善配套特殊体育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残疾学生的体育权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残疾学生在与体育相关的各种活动中所享有的获益、资格、自由和权能 [10]。包括体育教育权、课外体育活动权、体育竞赛权等。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配套特殊体育教育政策法规体系,适时推进《特殊体育教育法》专门法规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配套特殊体育教育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社会、企业、家庭及个人在特殊体育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为特殊体育教育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保障,以切实维护特殊青少年群体接受体育教育权利和教师、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当利益等。
3.2. 进一步提升特殊体育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特殊体育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是提升特殊体育教育质量的关键。当前,我国特殊体育教育师资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不高。需要通过政策加以倾斜和引导。应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加入特殊体育教育师资队伍行列。如通过减免、降低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学费,以及生活补助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提高生源质量。同时,加强特殊体育师资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特殊体育教师职前培养、入职教育与职后培训体系等。
3.3. 形成学校与家庭的特殊体育教育合力
在特殊教育中,父母参与学校教育活动被认为是实施教育计划和服务的重要部分。应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家长参与子女特殊体育教育的权利,引导家长与教师共同制定学生的体育教育计划。同时,学校与家庭应协同一致,提高体育教育效果,如共同开发适宜特殊学生群体的亲子体育项目、亲子运动会等。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家长保持有效互动与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运动技能掌握和体质健康状况等,形成学校与家庭的特殊体育教育合力。
3.4.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殊体育教育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特殊体育教育中的作用,如社会捐赠、慈善与特殊体育教育的结合,鼓励特殊教育与企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社会组织的合作等。社区、社会体育俱乐部等组织开展的体育活动、表演、竞赛等,可与特殊群体青少年体育相结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经费补贴、减免税收等形式予以鼓励引导。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促进特殊体育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与良性格局。
3.5. 促进特殊体育教育均等化发展
我国城乡差异、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等均在我国特殊体育教育发展中有所体现,带来了特殊体育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制定相应政策促进特殊体育教育均等化发展,在师资培养、场馆设施建设等方面完善投入与管理,促进我国特殊体育教育的整体、均衡与可持续发展。
4. 结语
特殊青少年群体的体质健康是全民族体质健康和“健康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更加重视。可以预见,特殊体育教育发展必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