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赫费幸福观的逻辑思维构架
长期以来,西方哲学界关于幸福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为快乐主义的幸福观,其二为完善论幸福观。前者认为快乐即为幸福,幸福是人至高无上的追求目标;后者弘扬理性,倡导实现人生的价值,不追求感官快乐,致力于达到人的完满境地,完满即为幸福。
这两种幸福观至今在西方社会已成为人们主要的人生价值观,并对当代幸福观的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赫费在对它们进行深刻反思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幸福观。他在阐述其幸福观时采取以下逻辑思维路径:
1.1. 解读幸福概念
在其著作中,他从以下四个方面诠释幸福:
第一,“幸福是人所追求的最高宗旨”( [1], p. 95),
第二,“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不可能完全趋同”( [2], p. 62),
第三,“不能通过一味追求物质财富来获得幸福,物质财富充其量只能提供幸福的可能性,社会政策亦不一定能确保公民的幸福”( [2], p. 67),
第四,“幸福存在于个体自身的行为之中,存在于为个体整个人生带来完美性之中”( [3], p. 76)。
综观赫费对幸福的认知,可以说,他倾向于完善论幸福观,因为他倡导凭借自身力量获取幸福,幸福是在人不断发挥自身潜能,持续向着完美状态发展的过程中获得的。
1.2. 提出幸福的两种类型
赫费认为,幸福具有两种类型,一是渴望的幸福,二是追求的幸福。“渴望的幸福指的是充分满足需求与利益,此种幸福具有高强度及持久性”( [3], p. 78)。但他同时强调“此种幸福是乌托邦式的,谁若一味追求此种幸福,会一再地失望”( [3], p. 79)。
赫费视阈中追求的幸福指的是“人们不仅能渴求此种幸福,且也能脚踏实地地向其挺进,它有两大特征:一方面,此种幸福是至高无上的目标,具有无条件性,是追求活动中逻辑上的一种绝对概念,且自身包含着多样性。另一方面,此种幸福不是一种制作的产物,而是一种实践性活动,且它存在于成功人士的生活中”( [4], p. 87)。
可见,赫费心目中,追求的幸福不是那种人们不用付出太大的努力便能实现的幸福;也不是那种惟有上帝才能确保的永恒的幸福,追求的幸福具有可实现性,它能赋予人类生命以真正的意义。
1.3. 辩证分析幸福的相关因素及幸福与四种生活目标之关系
赫费在其著作中对幸福与德性、幸福与自由、幸福与正义、幸福与快乐、幸福与财富、幸福与权力、幸福与威望等关系进行了辩证分析。
赫费将德性分成两种:品格德性与生活智慧。赫费心目中品格德性指涉一种品质能力和一种实际的技能,它标识对一种成功的幸福生活的基本定位;生活智慧则指人的行为方式的深层根基,其特点在于理性地思考跟生活实践相关的种种因素,以寻求达到目的之最佳途径。在论及幸福与德性关系时,赫费认为,品格德性与生活智慧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没有生活智慧,对品格德性而言缺少追求幸福的手段;没有由品格德性所规定的基本定位,生活智慧便无法帮助人们过上一种成功的及幸福的人生。惟有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人获得幸福”( [4], p. 127)。
赫费如此分析自由与幸福间的关系:“幸福与自由虽然有时会处于一定的张力之中,它们对一位认真对待生活者而言均十分重要。没有必要为获得幸福而放弃自由,同理,为获得自由,没有必要放弃幸福。人总是向往一种成功的生活,而成功的生活意味着人既享有自由又获得幸福”( [4], p. 72)。
在谈及幸福与自由关系时,赫费得出“正义是幸福的条件”( [4], p. 89)这一论断,因为在赫费心目中,幸福不仅仅是一种主观性的体验,它需要克服许多外界障碍,因而除个人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制度的担保。只有在公正的社会制度下,幸福才能得以实现。
快乐、财富、权力与威望属于人一生中4种重要的生活目标,赫费在其著作中分别对幸福与快乐、幸福与财富、幸福与权力、幸福与威望等关系进行了辩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快乐、财富、权力及威望这四种生活目标虽然是实现幸福重要的相关因素,但对上述这四种幸福潜能的一味追求,反而会危及幸福”( [4], p. 95)。
赫费对上述几种关系的剖析,为人们对其进行深入探讨铺建了一个独特的思考进阶。
1.4. 提出如何获得幸福的生活艺术学
赫费在其对幸福论述的最后提出了生活艺术学,他指出:“一种注重原则的生活艺术学应始于幸福概念,由此发展出一些合乎道德的准则,借助这些准则提出一些预计能带来幸福的生活策略,并指出实施这些策略的通用性的方法及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障碍”( [4], p. 88),但他同时强调:“具体的行为应该由行为者自行决定,生活艺术学不提供相对具体的规则,只提供一个框架。个体可根据自己的天赋、状况、文化环境等因素采取他认为合适的行为。获得幸福的关键一是能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估,二是能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4], p. 89)。
不难发现,赫费生活艺术学的重点,不是建构体系化的抽象理论,而是探索人们该如何思考自身的生存问题,即我们怎么才能过上美好的幸福生活。
由上观之,上述4个方面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籍此赫费修正了西方哲学史上对幸福的诠释路径,依据当代情境,对幸福这一概念以及幸福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多元多维的思考,并向人们指出了获取幸福的可能路径,可以说,赫费在理性认识幸福实质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动态的、开放式的关于幸福的学说。
2. 赫费幸福观的特点
依据赫费幸福观的逻辑构架,可概括出赫费幸福观的主要特征:
2.1. 承续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思想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哲学界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新动向,即实践理性转向。这一转向亦显明体现在德国哲学界。对实践哲学的回归旨在让哲学重新关注人类生存这一哲学的根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是实践哲学这一学科的创始人,其实践哲学聚焦于人类的行为,这是一种自我生成以及自我完善之行为 [5]。
赫费对亚里士多德推崇备至。1971年,他的第一部专著《实践哲学:亚里士多德模式》问世。之后,他一直潜心于研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其幸福论构筑在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的基础上,以下两方面清晰地说明这一点:
第一,赫费与亚里士多德对“实践”与“创制”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上达成了共识。此外,赫费认同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幸福是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一断言。
第二,在对幸福相关因素的辨析中,赫费继承了亚里士多德获得幸福需要辅以外在善的论断以及其自制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理论体系的出发点是理解人之本质。但他只是从主体的道德观念、理性与认识视角揭示获得幸福的实践活动之过程,没有从客体和对象化视角揭示人们追求幸福活动的本质与依据,从而使其实践活动具有抽象的特点。
赫费的幸福观吸取了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中合理的思想资源,并在现代语境中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了一种适应当今社会现实的幸福论。他以人的行为作为出发点及立足点,借助“创制”与“实践”这两个基本概念,探究行为的实施特征。在此进程中,他非常注重科学的严谨性,另一方面,他并非着眼于如何对善行作出恰如其分的评判,他关注的是怎样的行为才称得上善,如何使行为有助于获得幸福。
赫费在其道德哲学中对幸福的研究并非聚焦于那种所谓乌托邦式的最佳生活,而是立足于那种第二好的、现实人的生活,并在不同的关联性中,从多个维度对现实生活进行细致全面,而不是粗略的研究,从而使得人们对幸福的构成要素、其类型以及本质问题的认识由感性认识阶段发展到理性认识阶段。
综上,赫费幸福观的诸多观点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思想,但在新时代拓展与延伸了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理论触角,从而完成了对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回归。
2.2. 是一种动态的生存美学
赫费在其生活艺术学中向人们指出如何在一定的环境中运用生活技巧提高获得幸福的机遇。沿着赫费的思路,可概括出赫费的生活艺术学的几个特点:
第一,赫费的生活艺术学拓展了古代的生活艺术学,尤其是斯多亚派的“按照自然生活” [6] 这一断言。“按照自然生活”是斯多亚派为使人们过上一种成功的生活而提出的呼吁。它倡导人们将自己置于宇宙的理性秩序,顺从宇宙的普遍法则。
第二,赫费将此种协调一致的思想诠释为一种生活定位,它能指引人们的生活,使人的生活愿望与外部条件和谐一致。但赫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诠释了斯多亚派的“协调一致”理念。在其生活艺术学中,他强调个体不仅要与外界的各种规定相协调,同时也要将自身当作具有可塑性的开放型个体,在人生的各个阶段依据情形适时调整生活策略。
第三,赫费也承认,生活自身处于持续不断的变化中,人们对成功生活的设想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生活而变化。完全的协调一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但人们持续不断地向其挺进着。唯有凭借这种持续性的生命运动,凭借意愿与能力以及自我与世界间的协调一致,人们才有望过上一种幸福生活。这便是斯多亚派的协调一致思想在赫费生活艺术学中的体现,也是其生活艺术学的伦理内涵与价值旨归。
概言之,赫费的生活艺术学彰显了人的行为方式的深层根基,是一种幸福论视域中的判断力,一种以获得幸福为宗旨的人文美学,它要求人们将自身的生活变成创造艺术的过程,变成不断更新的过程。
2.3. 辩证地看待德性与幸福间的关系
德性与幸福,一直以来是伦理学史上争论不休的问题,总体而言,西方伦理学界关于幸福与道德间的关系提出了以下两种基本看法:一是理性主义伦理学的“道德即幸福”之观点,二是经验主义伦理学的“幸福即道德”之观点。赫费超越了西方这两种伦理学思想,辩证地看待德性与幸福间的关系。他强调:“德性并不是幸福的原因,幸福也未必是德性的结果”( [4], p. 167)。赫费从以下几方面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
第一,无论对于人类还是对于个体而言,德性均是幸福的必要条件。
第二,由于人的幸福与不幸的原因盘根错节,幸福与德性间不可能存在着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德性不可能创造完整意义上的幸福,充其量只能创造一定的幸福,就一种圆满的生活而言,仅仅具有德性是不够的 [7]。
第三,拥有生活智慧者,会从理性层面思考人生,懂得如何有效地驾驭与塑造生活,知晓什么是获得幸福的关键要素,并将自己的人生纳入通向幸福的大道。
赫费对德性和幸福间关系的论述为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国人思考如何获得幸福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人作为一种生物,具有较强的感性,缺乏德性会导致感性的放纵,没法获得真正的幸福。德性能使人意识到其尊严以及其理性的本质属性,提高人生的价值目标,从而引领人们去获得真正的幸福。此外,人们也必须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获得幸福,必须遵循现代社会的道德准则与规范,以使幸福获得正当性的担保。综上,可下这样的断言,真正的幸福蕴含着德性的成就,而真正的道德能促进幸福。
2.4. 强调幸福与正义的关联性
如前所述,赫费指出,和谐与正义是获得幸福的前提。他从独特视角对此加以论证。
他认为,“幸福是一种不平凡的感受,是人们产生的一种极大的满足感,只有当人们实现了竭尽全力想去追求的目标时,才会出现此种感受” [8]。因而赫费强调,想获得幸福者,必须知晓采取哪些必要的手段,才能获得幸福。这类手段涵盖两方面,“其一,直接达成目的之举措,其二,排除和规避障碍的方法。只有清除障碍,才能获得幸福。最为常见的障碍便是不同目的间存在着的排斥性。倘若出现这类情况,必须放弃其中一些目的,确保实现其余目的”( [4], p. 56)。可见,在赫费心目中,维持目的间的相容性是实现目的重要手段之一。
赫费以深邃的目光洞透到不能采取专制手段达成目的间的和谐。若要使人们在实现各种目的过程中不相冲突,必须制定具有正义性的规则,并用这些规则来规制人们实现目的之行为。
鉴于此,赫费断言正义是幸福的条件。正义的道德要求并不是一个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而是每个个体皆能理解的假言命令:你若想获得幸福,你的行为必须符合正义之要求。虽然这条命令具有假设性,却适用于任何人,因为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目的旨归,每个个体均希望达成普遍的目的和谐。
赫费在此方面的论述具有前瞻性,可谓是自成一家,他强调幸福与正义间的关联性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正义论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2.5. 借助行为的追求型模式与意志型模式论证幸福与自由之关系
赫费依据行为的组成结构,区分两种行为模式:追求型模式与意志型模式。在追求型模式中,行为是朝向目标的,以一些意图的实现为宗旨。在追求活动中,那个不受限制的善便是幸福,便是至高无上的目标;而意志型模式涉及行为的目标从何而来,它指向行为的始源,即行为出自的意志,即自律意义上的自由。
鉴于此,赫费指出,“同一个道德概念,即不受限制的善,会派生出幸福与自由这两个原则” [9],但“幸福论的追求伦理学与自律论的意志伦理学互为补充,相互促成,一种美好的生活意味着自由与幸福的统一”( [4], p. 72)。
赫费的这种看法十分精当。唯有自由之士才能过上幸福生活。倘若一个人无法驾驭自己的生活,便没有幸福可言,因而幸福以自由为前提。但只有当个体的自由选择基于理性及智慧时,自由才能为个体带来幸福。
细察之下,不难发现,赫费是借助行为理论与伦理学相结合的逻辑路径论证幸福与自由之关系的,引入行为理论是想区分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追求型模式与意志型模式,并将幸福伦理与意志伦理之间的差异归咎于对行为结构的不同解读,而在伦理学层面,即就双方所追求的道德价值来说,两者具有等同性,由此在西方幸福论及自律伦理的对立之间找到一个融合点,从根基上深化和推进了对幸福的研究。
3. 赫费幸福观的价值
3.1. 理论价值
赫费的幸福观体现了其对幸福问题独特的运思和哲学反思,他对德性与幸福关系的阐述一方面完善了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相关理论,另一方面超越了目前西方学界对两种关系的论述,如康德基于人的两重性与二元世界的理论,并通过两条道德公设,即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来解决德福冲突问题,使它们在“至善”的境界中成为相配的统一体。不难发现,康德最终将德福统一于一个不可知的理知世界,在现实中德福冲突依然存在着。可以说,康德的幸福论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而在赫费心目中,既懂得生活艺术,又具有德性,这是实现幸福与道德两者相融合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亦是获得幸福的关键所在。较之于康德的两个道德公设,赫费的方法更为务实,更具可操作性。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在调解“快乐即幸福”和“德即幸福”这两种论断时,将“智德”即“思辨”视为至高无上的幸福,凸显了希腊伦理理性主义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回溯到了其老师柏拉图提出的理念等同于善、“道德即知识”的观点,体现了他自身对实践活动理解的不彻底性,而赫费的幸福观非常强调践行德性与获得幸福间的关联性,并从社会实践活动意义上理解幸福实现活动的本质。可以说,在对德福关系的论证逻辑中,赫费强调两者间的相互生发,彼此呼应。
此外,在对幸福的一系列分析中,赫费将生产性视为幸福的核心要素,因为在他心目中,幸福的成功人生意味着人实现了本真的自我,其本性得以张扬,潜能得以发挥,赫费的这一思想为人们探讨幸福提供了新的思维空间。
3.2. 现实价值
赫费在其幸福观中强调生活艺术学能引领生活实践,这一论断与当今伦理学的发展要求非常吻合,因为生活艺术学出于以下原因在当今比以往任何时候显得更为重要:
第一,现代社会变得日趋多元化,从而使个体的定向迷茫及决策压力日益增大。生活艺术学能引导人们从不同角度积极审视人生,以为自身谋取幸福。
第二,当今的多元化社会前所未有地提升了个体的自由空间,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赫费的生活艺术学为人们思考如何过一种充实的幸福生活提供了一个总体架构,人们可在该架构内对人生进行规划,成就未来。
第三,赫费的幸福观告诫人们,幸福不会从天而降,它亦不是父母施予的。每个人只有坚持不懈地完善自身,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第四,在市场经济时代,学习赫费关于幸福的论断,能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和道德情操,这在当今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不容忽视的是,幸福论是一种开放性理论,它应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不断予以充实及完善,人们也应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幸福,唯有如此,才能洞察幸福的真谛,这亦是赫费幸福观带给人们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