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信息瘟疫及其治理
The Information Plague and Its Control in the Internet Age
DOI: 10.12677/ASS.2021.109365, PDF, HTML, XML, 下载: 445  浏览: 740 
作者: 刘 悦: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关键词: 信息瘟疫信息流行病社会治理Information Plague Information Epidemic Social Governance
摘要: “信息瘟疫”是指超载的信息传播,通常由重大危机引发。其在非典期间被正式提出,具有真假难辨、源头不明、迎合受众心理等特征。根据信息内容可分为四类“信息病毒”。这些信息经由社交媒体迅速传播,不仅加剧心理恐慌、扰乱网络社会秩序、挑起群体矛盾、助长社会歧视,而且侵犯民众隐私、威胁社会民主,以至于信息流行病的后果可能比疾病本身更严重。对于部分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首先媒体平台要有作为:管控网络生态,提升社交平台的自律自觉性;其次,加强良性沟通,弥合科学和民众之间的信息鸿沟;最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需要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加以规制。
Abstract: “Information plague” refers to overloade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usually triggered by major crises. It was formally proposed during the SARS period, and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ing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rue and false, having an unknown source, and catering to the psychology of the audience.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of information, it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types of “information viruses”. The rapid spread of this information through social media not only intensifies psychological panic, disrupts the social order of the Internet, provokes group conflicts, and encourages social discrimination, but also infringes on people’s privacy and threatens social democracy, so that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information epidemic may be more serious than the disease itself. For some deliberate dissemination of false information that violates the bottom line of the law, the media platform must first: control the network ecology and improve the self-discipline consciousness of social platforms; secondly, strengthen benign communication and bridge the information gap between science and the public; finally, serious illegal acts that endanger society need to be regulated by civi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riminal law.
文章引用:刘悦. 网络时代的信息瘟疫及其治理[J]. 社会科学前沿, 2021, 10(9): 2659-2666.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1.109365

1. 引言

2020年2月2日,世界卫生组织在其最新一期每日通报中说:“在2019-nCoV病毒疫情暴发和各方应对疫情的同时,出现了大规模‘信息瘟疫’——信息过剩——有些信息准确,有些信息不准确。” [1] 信息瘟疫,即信息流行病,是指信息,尤其是错误或未经验证的信息,像疾病流行期间的疾病一样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在危机或灾难期间,信息流行病尤其常见,其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丝毫不亚于实际的流行病。互联网,尤其是社交媒体,使信息传播更加容易,相应的信息传播的规范与治理则相对落后。

冠状病毒病(COVID-19)引发历史上第一场“信息瘟疫”大流行,在这场“流行”中,人们大规模使用技术和社交媒体来保持安全、知情、生产和联系。同时,我们赖以保持联系和信息的技术正在启用和扩大一个信息流行病,继续破坏全球对策,并危及控制该流行病的措施。因此,就当下而言有效防控和阻击“信息疫情”就成为传播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2. “信息瘟疫”及其特征

关于信息瘟疫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尚未有准确的定义。世卫组织于2020年3月28日将其解释为,信息传播是有关问题的过多信息,这使得难以确定解决方案。在紧急情况下,它们可能散布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和谣言。信息传播会阻碍有效的公共卫生应对,并在人们之间造成混乱和不信任。一些专家通常称之为“信息瘟疫”或“信息流行病”,是特指疾病爆发(尤其是重大危机)期间的信息过多,通常是虚假或未经验证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社交媒体中迅速传播,加剧了恐惧和猜测,使问题变得更糟,而不是更好。“信息瘟疫”的英文为Infodemic,是“信息”和“流行”的混合,通常是指对某事,如疾病既准确又不准确的信息,快速而深远的传播。随着事实、谣言和恐惧的混杂和散布,学习有关某个问题的基本信息变得困难。Infodemic诞生于2003年,国际流行病学教授戴维·罗斯科普夫(David Rothkopf)于2003年5月11日发表在《华盛顿邮报》的一篇文章中,即当年SARS的致命爆发中创造了infodemic这个词。Rothkopf在文章中指出,信息传播正在使SARS爆发“难以控制和遏制”。Rothkopf继续说,通过激起过度恐慌和恐惧,信息病不仅危害公共健康,而且还危害经济,安全,政治甚至社会关系,以至于信息病的后果可能比疾病本身更严重。当Rothkopf在2003年创造信息流行病时,他将信息流行病的蔓延不仅归功于传统媒体,还归功于现代信息技术,例如“无线电话,短信,传呼机,传真和电子邮件”。他几乎无法预测未来会有多少社交媒体助长信息传播。他认为现代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放大和传达了一些事实,加上恐惧,猜测和谣言,以与根本现实完全不相称的方式影响了国家和国际经济,政治乃至安全。信息传播一词本身在20世纪以来随着错误信息和虚假信息(通常被称为文化中的虚假新闻)日益突出的流行而在线传播。在2020年COVID-19大流行期间,这个词尤为重要和重要。在疫情爆发期间,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在2020年2月15日的演讲中指出:“……我们不仅仅是在战斗流行,我们正在抗击信息病。假新闻比这种病毒传播得更快,更容易,而且同样危险。”在Ghebreyesus的讲话之后,信息传播的使用激增,部分原因是媒体对他的言论进行了报道,同时也更广泛地关注了关于COVID-19的危险错误信息(例如其来源和治疗方法)的泛滥,这些错误信息被传播到各个级别以及从各个级别传播出去。

事实上,“信息瘟疫”并不罕见,其特征也有规律可循。信息之所以可以以假乱真,让人信服,其内容并不全都出于杜撰,一般是失实和虚假的信息与真实的信息在特定情境下的混合物。“信息瘟疫”区别于谣言传播、失实传播、信息泛滥等几种相对单一的质态传播,从信息的质、量、态三个方面总结出“信息瘟疫”中信息的杂质、海量、混染三个并行要素 [2],使其与前三种信息传播类型相区别。因此,“信息瘟疫”的类别和传播机理也较为复杂。根据内容将错误信息分为四个不同的类别:

2.1. 错误的治疗方法

社交媒体上的影响者一直在推广一种“奇迹矿物质补品”来治疗冠状病毒,这种冠状病毒实际上含有一种稀有的漂白剂(一种已知的毒素)。疫情期间,在伊斯兰共和国(受新型冠状病毒打击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的社交媒体上开始流传着一些人通过喝乙醇(也称为谷物酒精)治愈了COVID-19的传闻。由于酒精饮料在伊朗是违法的,受惊吓的公众取而代之的是从走私者那里获得酒精饮料,或试图在家中制造酒精饮料。其中一些批次被甲醇污染,甲醇的毒性比乙醇高得多。即使食用少量甲醇也可能导致失明,肾衰竭和死亡。“据伊朗媒体报道,在短短的两周内,有1000多人患病,300多人死亡。类似的‘传言’在世界各地肆意传播,‘现在有比我们过去更多的错误信息。所有这些都损害了我们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的能力,’美国卫生安全中心资深学者Amesh Adalja博士说 [3] ”。

2.2. 病毒来源阴谋论

尽管科学家得出的证据表明SARS-CoV-2是自然起源的,但在推特上已经长期存在关于该病毒可能来自于任何一个国家的生物武器实验室的指控。尤其让人“气愤”的是,一些媒体和政客将SARS-CoV-2称为“中国病毒”或“中国疾病”。这种错误的信息大多带有政治意义。对最新发生的冠状病毒的社会反应也揭示了欧洲民主国家的某些阴暗面。当sars-CoV-19到达欧洲时,不仅中国居民,公民和游客,而且整个亚洲人都已成为仇恨言论和暴力的目标。在英国,据报道,在冠状病毒危机期间,反亚洲仇恨犯罪增加了21% [4]。当病毒在欧洲但尚未在美国站稳脚跟时,美国总统将欧洲或从欧洲飞来的人(不包括英国)视为细菌或病毒携带者,因此总统决定关闭他们的边界 [5]。该病毒本身当然不会使人们产生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它只是带来了它,并激化了它。替罪羊、偏见以及关于战争和危机的叙述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非主流人士的“证券化”和“另类化”。然而,将他人视为危险,无疑会加深民族歧视和扰乱整个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

2.3. 关于疾病的错误信息

在大流行的初期,尽管来自中国武汉的数据表明疫情的严重性,某些政客和情报官员仍将COVID-19视作“仅是流感”。2020年3月中旬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发现,仅有超过半数的美国人(56%)认为新冠病毒是“真正的威胁”,仍有38%的人认为,主流媒体对于新冠病毒的报道是“耸人听闻和夸大其词的” [6]。3月底疫情已经在美国蔓延之时进行的调查发现,竟然还有43%的受访者将新冠肺炎视为“普通流感” [7]。

2.4. 错误的信息来源

一些错误信息的肇事者声称,他们共享的信息来自可靠的来源。这样的一个例子是一篇散布有关冠状病毒预防的错误信息的帖子,该信息声称是由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免疫学家写的。但是,这种对信息来源的佐证并非都是真实的。这种信息流行病最具挑战性的方面之一是,在社交媒体上,构成专家的门槛很低。另一方面,即使信息确实由专家或权威人士发布,其信息的真实性也有待考证。在4月初对COVID-19错误信息的分析中,牛津大学的研究人员发现,尽管有关流行病的大多数虚假新闻都是由普通社交媒体用户传播的,但高层政治人物或名流在其帖子上得到了更多关注和参与。“无论是名人还是政治人物,只要拥有一个大型平台的单一非专家,对民众的影响就会成比例,”Evanega说。究其原因,报告作者之一戴维·兰德(David Rand)表示:“在社交媒体上,人们关注的是他们的朋友和追随者将如何‘喜欢’他们的帖子,而不是准确性。”因此,大多数信息发布者并不认为自己应当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浏览量和点击率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

由信息的内涵和分类可以归纳出信息的传播特征:内容真假难辨、信息源头不明、迎合受众心理。

内容真假难辨。疫情爆发期间,“信息瘟疫”围绕着COVID-19海量传播。社会大众由于缺乏专业的科学知识以及出于对自身健康和安全的担忧,其“信息饥渴”和“媒介依赖”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社交媒体未尽信息把关的义务,将网络信息不加甄别的公开于网络媒体平台,导致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真假莫辨,其内容不仅鱼龙混杂,更是掺杂着发布者或者信息传播者的个人偏见、仇恨等主观情感。这种“失真”的信息通过社交网络传播,使得人们对信息的甄别与消费缺乏判断力。此类谣传和谬论不仅混淆视听,也影响线下的科学防疫。

信息源头不明。伴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新型智能媒体取代传统媒体称为年轻群体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来源。网络媒体生态环境并不理想,相反,互联网信息庞杂且P图、剪辑等技术更是为“信息瘟疫”的蔓延推波助澜。网络的匿名化以及以秒为单位的高速传播速度使得虚假信息在被“盖棺定论”之前可能就已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传播。后续的澄清并不能完全纠正人们先入为主的看法。同时,信息的源头多不可查,误传信息经过多个平台成千上万次转发,源头大多不可寻,这给打击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带来阻碍。

迎合受众心理。自媒体的出现导致新闻行业向着迎合公众而非尊重事实的趋势发展。奉行“流量之上”的撰稿人善于洞察大众心理,其发布的信息与其说是阐述事实,倒不如说是满足社会心理需求。就此次疫情为例,病毒的全面爆发激发了大众的恐惧心理,一时之间人们对安全的需求爆炸式增加。恐惧是一种主要情感,往往会阻碍理性思考。它向大脑和神经系统发出警报信号,干扰额叶的决策,从而增强了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事的趋势。因此,在负价情绪高涨并且我们比平时更担心健康和安全的时候,这也使我们格外小心。在这种情况下,长期生活在精神高度紧张状态下人们迫切地希望找到情绪宣泄的渠道。“聪明的”营销号或者自媒体恰恰看穿了这一点,于是大肆在网上散布湖北人、广东人等高风险地区的疑似患者不遵守隔离规定擅自离开当前居住地的虚假信息,收获大批流量的同时,挑起了地区冲突,甚至影响了社会治安。

3. “信息瘟疫”形成原因及社会危害性

重大事件或重大危机是“信息瘟疫”的引爆点。从2003年的非典到2019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瘟疫”都紧随其后。事件的每次暴发都会伴随着一种信息海啸,但同时也在这种信息范围内混有错误的信息、谣言等。但是即使在中世纪也有这种现象。然而现在与社交媒体的区别在于,这种现象被放大了,并且传播得越来越快,就像病毒随人传播并传播得越来越快一样。因此,这是一个新的挑战。一般来说,“信息瘟疫”的形成需要两方面条件,一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突发事件;二是信息散布者主观上刻意制造虚假、失实的“信息病毒”。前者成为“信息病毒”传播的附着点,后者是“信息病毒”的来源,两者相互作用就会形成一个个信息雪球,进而蔓延成破坏性极强的“信息瘟疫”。

一个信息流行病是在线和离线信息过多的地方。它包括故意传播错误信息以破坏公共卫生对策并推进团体或个人的过激反应。错误和虚假信息可能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增加污名化;威胁宝贵的健康收益;导致人们对公共卫生措施的遵守不力,从而降低了其有效性并危及各国制止该大流行的能力。错误的信息会导致生命损失。没有适当的信任和正确的信息,诊断测试将无法使用,免疫运动(或推广有效疫苗的运动)将无法实现其目标,病毒将继续蓬勃发展。此外,虚假信息使公众对与COVID-19相关的话题的辩论变得两极化。扩大仇恨言论,增加冲突,暴力和侵犯人权的风险;并威胁到促进民主,人权和社会凝聚力的长期前景。具体来说,信息瘟疫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加剧心理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疫情期间信息的闭塞和相互矛盾的过量信息都会使人们在信息消费和信息交往中无所适从,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在海量复杂难辨的疫情信息面前,人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担忧,往往对客观情形发生误判,采取不适当的甚至错误的选择。例如,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在此次疫情期间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抢购卫生纸”热潮。据市场调研结果显示,社交平台和传统新闻媒体对“断货”和“囤积”以及卫生纸品牌的提及和报道次数与物品抢购潮出现的时间段呈现出明显的互动关系。虽然无法将公众的焦虑全部归因于媒体,但其起到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仍然不可小觑。这也是“信息瘟疫”暴发的一个具体体现。

2) 挑起群体矛盾,助长社会歧视。长期处在“信息瘟疫”侵袭的社会,人们的心理焦虑与恐惧会随着事态的恶化而不断增强。担心自身利益受损的同时,也积压了许多负面的非理性情绪,并且这种情绪会沿着网线扩散,造成不良的社会氛围。鉴于突发事件往往集中于特定人群、特定区域、特定利益取向,这就容易使这些特定对象成为人们情绪宣泄的“靶子”,对其攻击、仇视、敌对、排挤、不平等对待,进而形成社会歧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此次疫情,边沁的社会控制理论揭示了“社会控制对社会主体的更深入渗透”,部分是通过使用无人机和监控等技术来实现的。部分是由同伴开发的应用程序完成。他们愿意参与检查和审查他人的行为。无所不在的无形病毒足以使我们自律并通过羞辱他人来惩戒他人。惩罚性的纪律散布在整个社会中,并且被深深地内在化了,这似乎在这些时代中尤为明显。健康的人不仅在认为必要的几周之前就开始自我隔离,而且公众羞辱所有似乎“喜欢”当前状态的人(即没有像我们其他人那样明显地陷入困境)的实例明显增多。即使前者没有违反任何规则。其他守法,行为举止和正义义的公民通过网络表示自己的道德愤慨,对“不适当”的人(如果不是“犯罪”人)拍照,并用羞辱的评论张贴在社交平台上。网络上发泄情绪而不顾他人隐私的实例明显增多,公民人权得不到保障,社会法治遭到破坏。

3) 消解相互信任,阻碍疫情防控。疫情的防控与治理需要万众一心,各级采取协调一致的应对措施,认识到公共卫生作为集体价值的重要性。民众对官方信息不信任,自然不会积极参与和配合疫情治理。虽然信息是增强信任,消除不确定性的关键,但是“信息瘟疫”不仅起不到这种作用,反而因为传播虚假的和未经证实的信息而降低公众的信赖度。比如,sars-CoV的起源已与那些出售蝙蝠的市场联系在一起。蝙蝠首先被认为是这种病毒的“罪魁祸首”,因为它们在一段时间内被公认为是CoV的重要宿主。然而,在2020年2月,在穿山甲中发现了一种更接近sars-CoV-2的病毒(据报道,其基因组一致性达到99%),这使它们成为更可能的病毒库。即使官方对重大事件和危机的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当官方权威的声明被推翻,将不可避免的导致人们对官方信息真实性的质疑,甚至引发社会信任危机,阻碍社会治理。

4) 侵犯民众隐私,威胁社会民主。COVID-19暴露出社会对多样性的容忍度较低。呼吁对那些违反不断变化的规则和措施的人进行严厉惩处的呼吁,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出其真正的惩罚性质,由于担心社会不赞成,这些惩罚性质可能在“正常时期”仍被隐藏或控制。但是,它们也可能是由特殊情况引起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人们比社会地位更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健康和生计,必须面对许多与挫折有关的挫败感。上述基本需求,受制于行动的限制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得不到完全的满足。因此,所显示的侵略可能是由挫败感引起的,这种挫败感的存在“总是导致某种形式的侵略” [8]。网络上对不遵守危机期间特定规则的人群,展开的攻击和歧视,甚至侵犯隐私的人肉搜索以及侮辱、诽谤便是这种侵略最直观的表现。不仅仅是普通“网民”,危机期间的国家也有强制介入公民生活,加强政治统治的倾向 [9]。一般来说,人类倾向于“安全第一”,甚至以牺牲自由为代价,这为在危机时期国家镇压应对提供了沃土。恐惧的人倾向于宽恕一切。恐惧是一种主要情感,往往会阻碍理性思考,从而增强了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事的趋势。因此,在负价情绪高涨并且我们比平时更担心健康和安全的时候,威权主义兴旺发达,在紧急状态下,很容易被滥用来实现进一步的专制目标。疫情阶段有关数据保护受到了人们进一步关注。新技术迅速被用于抗击病毒。例如,在比利时,无人驾驶飞机在公园中被用来警告或提醒市民新措施,以纪律和警告他人。在斯洛文尼亚,新的中右翼政府(于3月中旬在斯洛文尼亚爆发covid-19初期成立)提议,除其他特殊情况外,通过移动设备监视公民,即赋予警察权力来跟踪电话,使用面部复合材料并进入一个人的住宅(无需法院命令)。尽管该提案中提到的措施未能成功通过议会,仍然引起了数据保护局和监察员的严重关注,但公众或普通市民似乎对此并不那么担心,尤其是与担忧和愤怒相比,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在政府采取的措施中,禁止移动到市政当局之外。令人担忧的是,在危机时期,基本权利和个人数据保护在日常事务中处于次要地位,这表明政府为了证明其合理性而获得、假定或制造出公众“同意”是多么容易,以便其更多地压制和削减自由,或实现“同意控制”。前欧洲理事会主席唐纳德·图斯克(Donald Tusk)回应了不应将危机作为国家过度扩张的借口的看法,他对匈牙利总统奥尔班在宣布国家成立后通过法令(无限期)做出了回应。紧急状态或危险状态必须在与政府对抗病毒的过程中为政府服务,而不是加强对公民的权力。利用大流行病建立永久的紧急状态在政治上是危险的,并且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在与匈牙利政府及其行动有关的若干现有法治问题中,这种举动被广泛视为朝着威权主义方向迈出的又一步。

4. “信息瘟疫”的社会治理

“信息瘟疫”虽然近年来才被提起,但是“信息泛滥”现象即使在中世纪也出现过。与现在的区别在于,这种现象被放大了,并且信息传播得越来越快,就像病毒随人传播并传播得越来越快一样。因此,这是一个新的挑战,挑战也是时机,因为如果想填补信息空白,需要更快一些,在爆发期间最重要的是确保人们将采取正确的措施来控制疾病或减轻其影响。因此,不仅是确保人们了解足够的信息,而且还包括确保人们了解到的信息的准确性。它可以确保人们被告知采取适当的行动。

目前,关于“信息瘟疫”的防控,已经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一方面,净化网络媒体环境,通过技术手段引导公众至可靠的信息来源,降低“信息病毒”和公众的接触几率;另一方面,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故意散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治理:

第一,管控网络生态,提升社交平台的自律自觉性。平台对发布的信息有审查的义务,对于恶意传播虚假或未经证实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甚至危害他人、社会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责任。平台的不“自律”放纵了“信息病毒”的肆意传播,阻碍公众及时获取有用资讯,以采取有效的应对方案。基于信息的互连,只借助于国内的信息平台已经远远不够。要加强与外国媒体平台如,Facebook,Twitter,腾讯,Pinterest,TikTok的密切合作,与各国信息风险管控的同事保持联系,当看到一些问题或谣言在传播时,将其记录下来,然后相互合作,找到基于证据的答案。到目前为止,谷歌已经为COVID-19创建了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的SOS警报,并且还在以其他一些语言进行扩展。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公众可以从WHO网站以及WHO和Tedros博士的社交媒体账户获得第一批信息。世卫组织还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实时更新。世卫组织还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在风险交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国际机构(例如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密切合作。同时应当认识到,传统媒体虽然和新型智能媒体一样,有时传播误导性信息,但是在向大众提供循证信息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所以应当在社交媒体上得到应用。相对于新兴媒体,公众显然更信赖传统媒体。在新冠疫情期间,传统媒体特别是公共服务型媒体在安定民众,平息社会动乱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拓展公众参与的渠道,加强在新闻生产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帮助传统媒体重新赢得话语权。另外,在社交平台上提供新闻审查、核实、删除和澄清虚假信息以及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的服务,以提升网络平台的自律自觉性。

第二,加强良性沟通,弥合科学和民众之间的信息鸿沟。民众的恐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重大危机事件的不了解、不理解。破除科学界和普通民众在疫情知识方面的信息壁垒是治理“信息瘟疫”的第一步。因此,政府和各类民间组织需要提供可靠的COVID-19内容,向公众提供基于科学的数据,充分利用数字技术解决数字领域的错误和虚假信息,努力防止有害的网络活动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据国家公众调查结果显示,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科学家和医生是公众最为信任的两大信息源。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尚未超过50%,政府官员紧随其后,记着排名垫底。由此,打造科学家以及医生及时和公众沟通的信息共享平台,让公众“看到”疫情,实时跟进疫情防治工作,是破除“信息瘟疫”困境最有效的方式。另外,建议公众在使用COVID-19新闻时不要依靠单个研究来提供全部真相,而是在一系列研究围绕共识达成共识之后形成判断。此外专业人员也不应低估公众自身对信息的甄别判断能力,错误信息可能让人感到不知所措,但是有很多方法可以解决它。通过识别其外观和来源,公众可以弄清大部分事实。再者,科学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也需要培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大众解释科研问题的能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发布“全球疫情仪表盘”,为网民提供疫情的动态变化网络,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好评。也有很多创作者通过绘制三层面(线性、网络、干预后传播)的动画模型,从多方面、全方位的阐述新冠病毒的传播趋势和发展变化 [10]。线性传播模型以及短视频等多媒体技术摆脱了传统媒体过于拘泥于文稿报道,在有些事件报道中或言过其实或词不达意的弊病,成为缓解民众焦虑情绪的路径之一。当然,民众并不是消解“信息瘟疫”这场战争的旁观者。来自民众的信息内容并不都是“道听途说”,“让事实说话”而非“权威至上”。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做好信息的迅速反应和核实机制,一旦确定为真,就立即向社会发布结果。对于主动提供可靠信息的行为给予充分的尊重与鼓励。引导公众合法、合理的提供和搜索相关信息,形成各级政府、新闻媒体、民众三方良性互动的信息媒介。

第三,提升法治意识,严厉打击网络信息犯罪行为。近几年来,过于开放的网络环境并未起到保障网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反而助长了部分网民或自媒体、公众号通过营销“信息病毒”牟利的恶性氛围圈。疫情期间各类虚假信息铺天盖地,除了普通民众出于焦虑心理转发传播关于疫情的相关消息,大部分是别有用心的人借助舆论或谋取政治权利或非法敛财。疫情成为这种违法行为的集中地,自新冠病毒在2019年年末在中国武汉爆发,各类踩着法律底线的行为层出不穷。针对这些行为,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将其列为民法、行政法或刑法规制的范畴。具体而言,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于疫情期间故意散播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不法行为,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失费等履行相应的民法责任。如果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介入的标准,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以侮辱费、诽谤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行政法角度出发,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虚假的或未经证实的信息或其他谣言的,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处拘役、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刑法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网络并非不法之地,近年来各类新型的网络犯罪已经引起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密切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对信息网络相关犯罪进行犯罪化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犯罪的重视和运用法律武器净化网络生态的决心。对抗“信息瘟疫”的这场战役关乎国计民生,也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尊严和权威,司法机关不会坐以待毙,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对非法行为绝不姑息、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明。

5. 结语

我们生活在信息的世界里,从四面八方蜂拥而至的各类信息几乎将我们包围、淹没。小到鲨鱼目击之类的小事件大到蔓延全世界的新冠肺炎疫情,过载的信息扰乱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和决策能力。虚假的或未经证实的信息被称为“信息病毒”,这种“病毒”往往具有传染性,通过干扰个体,侵蚀群体,进而影响整个国家对重大危机的应对。由“信息病毒”汇聚成的“信息瘟疫”已经成为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信息疾病”。其对个人、群体、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忽视。但是,只要我们在突发事件爆发时保持理性,加强科学界和民众的沟通,做好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以国家法律为最后的社会治理手段,就一定能打赢这场信息战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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