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与政府监管绩效评价
Interne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摘要: 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亦弱化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政府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承担监管职责,公民对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感知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研究基于387名中青年网民群体的调查数据,采用SPSS21.0统计软件及PROCESS插件进行统计分析,探究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及内在作用机制。结果显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有显著正向预测作用,同时感知收益在其中起部分中介作用。基于此,可从健全法律法规,提升政府监管能力;遵守相关政策,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维权意识等方面提高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与感知收益水平,进而提高公众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水平,从安全感角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Abstract: While the Internet brings convenience, it also weakens citizens’ control over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government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overseeing the security of online personal information. Citizens’ perception of the security of online personal information directly affects the government’s credibility.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387 young and middle-aged netizens, the research explores the influence of onlin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its internal mechanism. The results show that onlin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predictive effect o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perceived benefits play a part of the mediating role in the impact of online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on government supervis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Based on this, we can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capabilities; comply with relevant policies, improve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improve security awareness, enhance citizens’ awareness of rights protection, etc., improve citizens’ sense of security and perceived benefits of online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reby increasing the public’s perception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or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level, and enhancing the government’s credi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sense of security.
文章引用:孙欣欣, 张晓娟, 陈永进.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与政府监管绩效评价[J]. 社会科学前沿, 2021, 10(11): 3110-3118.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1.1011426

1. 引言

随着经济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让人们的交流变得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不断增加 [1],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监管问题。对于网络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由于存在相关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网络安全威胁形式日趋多样化、企业或个人经济利益追求等原因,使得市场在其中存在失灵,而非政府作用亦有限,因此政府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中十分重要。研究表明,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能 [2],且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2种途径,以监督和管理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收集方及利用方的有关行为,从而保护网络空间的合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 [3]。但实际上,当前我国网络安全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如国家层面主要表现为监管体制不健全、网络安全监管立法不完善等问题 [4]。因此,迫切需要政府积极发挥其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我国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而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也逐渐被认作是政府绩效评价的终极指标 [5]。绩效管理在公共行政机构和地方治理中具有特殊含义,也逐渐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 [6],而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改善组织管理和实现组织目标。

2. 文献回顾

2.1.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概念界定

当前关于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的直接研究相对较少,多是从技术层面研究具体个人信息的识别管理技术、从法律层面研究个人信息法理问题。本文基于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感的概念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进行界定。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学者们常将其与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一些研究直接用个人隐私指代个人信息 [7];另一类是将二者视为两种不同的概念 [8],在内涵和外延均不同。关于网络安全感的研究,当前研究主要从风险感知的角度来界定网络安全感,并认为网络安全感是一种风险感知与感性体验。结合前文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本研究从风险感知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是个体对以数据形式存在、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真实身份的信息是否具有风险的认知与体验。

2.2. 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概念界定

当前,对于政府网络监管绩效评价的直接相关研究较少,且多为定性研究。在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相关研究上,主要集中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且多聚焦于某一具体领域的政府监管研究,如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药品监管、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服务监管等,多是分析政府监管现状、相关理论等,并提出政策建议。对于公民的政府监管绩效评价,主要是以公民作为绩效评估主体测量其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感知 [9],而美国和欧盟的地方政府已广泛使用公民调查来衡量绩效 [10]。本研究选择公民为评估主体,认为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是个体对政府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感知。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中政府监管绩效评价则是个体对政府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感知。

2.3.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

根据回应性监管理论可知,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中,公民认为政府承担网络监管职责,政府需要为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服务保障。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是公民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程度的实际感知,而公民对政府监管绩效的评价其本质是对政府在监管职能履行情况的一种满意度 [11],因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这一需求实现程度会影响公民对政府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中政府监管行为的满意度 [12]。其次,由Kano (1984)需求模型可知,由于人们期望通过网络使自身获得更多的人际关系或利益,这是人们对网络这一产品或服务的期望,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是人们对网络的基本需求,因此当公民的基本个人信息安全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其处在基本特性曲线上,公民对政府的监管绩效评价相对较低,而当公民的基本个人信息安全需求得到满足,公民将通过网络途径获得更多的收益,其处在兴奋特性曲线,公民对政府监管绩效的评价也会提高。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显著影响政府监管绩效评价。

有研究认为个体在网络中感受到的心理安全感会对个人的人际信任水平产生影响 [13],而个体可通过社交软件等建立人际关系,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 [14],以实现社会交往,使其在网络社交活动中得到在现实生活无法享受的认同感、归属感 [15],但同时也让个人的网络个人信息受到威胁和挑战,造成其财产损失甚至精神损害 [16],因此个体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会影响其网络感知收益。同时,有研究认为感知收益会影响个体的行为倾向等,如行为上,感知收益会影响个体信息分享行为 [17],而个体的预期质量、感知质量、比较差异(感知有用、感知易用)会影响公民的(结果、过程)满意度 [18]。本研究认为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是个体对政府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情况的评价。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感知收益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中起中介作用。

3. 论数据来源与变量测量

3.1. 数据来源与样本筛选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的《2019年移动支付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移动支付用户以中青年群体为主,个人信息泄露是用户最常遇到的安全问题,因此本研究选择年龄10~39岁的中青年网民群体为调查对象。文章采用自编问卷进行调查,发放了420份正式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87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2.1%,问卷涉及的相关人口学变量信息详见表1

Table 1. System resulting data of standard experiment

表1. 标准试验系统结果数据

3.2. 测量工具

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感的测量采用自编问卷,该问卷包括可控信息安全认知(4个题项)、可控信息安全体验(6个题项)、不可控信息安全认知(6个题项)、不可控信息行为倾向(3个题项) 4个维度,共计19个题项。问卷的Cronbach’s a系数为0.935,各拟合度指数分别为:c2/df = 3.007,GFI = 0.886,AGFI = 0.851,NFI = 0.904,TLI = 0.922,CFI = 0.934,RMSEA = 0.073,问卷各维度与总问卷的相关系数在0.486~0.893之间且呈显著正相关,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符合统计学和测量学要求。问卷和各维度的KMO值均大于0.74,且都达到了0.001的显著性水平,表明问卷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该问卷采用Likert量表5点计分法,个体得分越高,其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水平越高。

对于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测量该问卷主要参考曹海涛(2013)编制的用于调查消费者政府监管满意度的问卷,以及赵保卿、李文娟(2011)编制的政府绩效公众满意度指标体系,问卷共计12个题项,包含投入绩效评价、产出绩效评价两个维度。通过对问卷进行信效度检验,发现其内部一致性系数都在0.916~0.953之间;各维度与总分的相关系数在0.804~0.961之间,且都达到了0.001的显著性水平,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符合测量学要求。其次,该问卷采用Likert量表5点计分法,从“很不符合”到“很符合”分别计1~5分,个体得分越高,其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水平越高。

对于感知收益的测量,主要使用Forman et al. (2008)的问卷,该问卷在国内相关研究中亦得到使用 [19],问卷共计3个题项。通过对问卷进行信效度检验,发现其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809,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符合测量学要求。其次,该问卷采用Likert量表5点计分法,从“很不符合”到“很符合”分别计1~5分,个体得分越高,其感知收益水平越高。

在研究方法上,本部分采用问卷调查法,调查方式与前面相同。在数据处理上,对回收的数据主要采用SPSS21.0统计软件及PROCESS插件进行统计分析。

4. 研究结果

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根据表2可知,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的平均值为2.295,低于问卷的理论平均值3分,在5级评分中,靠近“不符合”层次。从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总体水平来看,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平均值为3.617,高于理论平均值3分,在5级评分中,大于“一般”、接近“符合”层次。最后,参与调查的中青年网民的感知收益平均值为3.252,略高于理论平均值3分,高于“一般”层次,说明个体在网络使用过程中,获得的组织归属感、人际关系等利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Table 2. Results of descriptive statistical

表2. 描述性统计结果

4.2.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感知收益的相关分析

根据表3可以看出,在总分上,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政府监管绩效评价与感知收益两两之间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为进一步的回归分析奠定基础。

Table 3. Correlation analysis between interne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government supervis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perceived benefit

表3.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感知收益的相关分析

4.3.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回归分析

本研究对相关人口学变量在政府监管绩效评价及其各维度上的差异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只有学历在政府监管绩效评价(F = 12.904, p < 0.001)上主效应显著,因此在后续的回归分析中,需要进一步控制学历这一人口学变量,以提高研究结果的效度。在控制学历情况下,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引入回归分析模型,进行逐步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由模型1、2可知,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显著正向影响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标准化系数为0.292,其解释政府监管绩效评价7.9%的变异量,假设1成立。

Table 4. Regression analysis of interne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表4.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感知收益的相关分析

注:表格中为标准化系数,下同。

4.4. 感知收益的中介作用分析

在控制学历情况下,按照温忠麟和叶宝娟(2014)的中介效应检验程序进行逐步回归分析,以检验中介效应,结果见表5。由模型1、2可知,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显著正向影响感知收益;由模型3、4可知,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显著正向影响政府监管绩效评价,且加入感知收益后得到模型5,模型依然显著,表明感知收益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网络个人安全感与感知收益共能解释政府监管绩效评价17.5%的变异量,中介效应占直接效应的比值为18.4% (0.169 × 0.318/0.292 = 0.184),假设2成立。

Table 5.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perceived benefit in the relationship of internet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表5. 感知收益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与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中介效应

5. 分析讨论

5.1.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显著正向影响政府监管绩效评价,并且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亦显著正向影响投入绩效评价、产出绩效评价,对产出绩效评价的影响又大于对投入绩效评价的影响。总的来说,中青年网民对于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安全程度感知会影响其对政府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中的监管绩效评价水平,且其更加关注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的结果绩效。

从政府角度来看,对于政府绩效评价,有研究认为公共管理人员采用各种策略来影响目标结果,尽管这些结果并非完全处于他们的控制之下,随后公民会体验或感知到这些结果,而这些感知结果可能与客观衡量的绩效密切相关,可将其归纳为一个总的满意度判断。同时,这种对绩效的判断中包括将绩效感知与先前的期望进行比较。当政府绩效与公民对政府的期望相一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过去绩效的评价增高 [20]。从公民的角度来看,也有研究认为公民对某方面的不安全感知不仅会降低对民主的支持和满意度 [21],更是会降低对政府机构的信任,特别是对直接处理犯罪的机构(警察和司法系统)的信任 [22]。因此,对于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其本质是对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安全风险感知,这种感知是由政府行为、市场主体行为等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根据回应性监管理论,政府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具有监管职责,当公民感知到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水平高时,会认为政府很好的履行了其监管职责,因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会影响公民对政府具体行为表现的评估。

5.2. 感知收益中介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

感知收益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与政府监管绩效评价中起部分中介作用。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的具体维度上,则主要是感知收益在可控信息安全认知、不可控信息安全认知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以及感知收益在不可控信息安全认知与投入绩效评价中起部分中介作用,感知收益在可控信息安全认知、不可控信息安全认知与产出绩效评价中起部分中介作用。综合来说,感知收益主要是部分中介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的不可控信息安全认知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及其各维度的影响,以及可控信息安全认知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产出绩效评价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政府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的社会难题,其不仅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主体而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使违法犯罪成本相对较低 [14],因而商业机构、政府部门或一些不法分子非善意获取、整合和利用个人信息。对公民而言,在社交媒体使用中自身披露的各类信息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且也有研究表明个体新媒介(互联网和手机)使用会对政府环境治理绩效的公众满意度或评价产生负向效应 [23]。根据回应性监管理论,市场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则对市场承担着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因此当公民感知到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较低时,会认为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存在失职,使得公民对政府的监管绩效评价降低。

总的来说,个体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会影响个体的网络生活质量,主要表现在通过网络获得的人际认同感、归属感上,进而影响公民对政府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中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因此,政府需要积极进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建设,做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使得公民可以放心的感受网络生活。

6.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研究表明,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政府监管绩效评价和感知收益两两之间显著正相关,且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同时感知收益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说明公众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感和感知收益水平会影响公众对政府监管绩效评价的水平。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6.1. 健全法律法规,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政府要完善政府相关法律,保障个人信息权利,一方面要明确个人信息认定方式,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概念与认定方式,将一些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范围,并确定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另一方面要建立救济途径,完善侵权追诉方式,由于个人信息资源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扭曲和错误使用,会给个人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隐形的精神损害 [24],因此需要建立救济途径,完善追溯方式。

6.2. 遵守相关政策,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中,需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监督、引导作用。行业组织是沟通政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桥梁,如互联网协会,承担着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建议的责任,及时对不良和垃圾信息内容的举报受理、调查分析及查处责任,从而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建议由互联网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鼓励企业加入公约,且明确规定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公约 [25]。同时,对于违反公约的成员单位,公约执行机构进行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并公开违反企业的信息;而对于积极履行行业公约的优秀企业,可主动向消费者进行推荐,让其成为企业良好形象的一部分,从而给予企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动力。

6.3. 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维权意识

面对网络中存在的个人信息被侵害风险,需要采用多方主体参与的综合保护机制,而个人信息主体的自行保护是源头,因此需要从公民角度促进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首先,增强对公民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可针对不同的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如针对学生群体鼓励学校开展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知识教育课程,针对就业群体则鼓励党团组织宣传相关知识等,使公民增强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同时,需要提升公民的维权意识,从而增强其战胜困难的意志和决心,当公民面临个人信息泄露时,要鼓励公民积极投诉,主动要求平台采取相关措施以立即停止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致谢

本研究的开展离不开各方支持,首先,感谢我的论文的主要指导老师陈老师,是老师陪伴我一遍又一遍的对文章的选题及立意进行打磨,才有了后续的撰写成文。其次,感谢同师门的伙伴们在文章细节上的帮助,让我不断完善文章内容。最后,感谢众多已发表的优秀资源给我垫定基础,同时也感谢对问卷调查提供支持的参与人员,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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