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什么是国家”、“国家从哪里来”、“国家未来是什么样的”,这些问题一度是人们争论的核心议题,“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 [1],如何科学地解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对这一议题的回答将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推上了重释的前台。“只有了解一个国家从哪里来,才能弄懂这个国家未来会往哪里去和不会往哪里去。” [2] 科学认识唯物主义视域下国家观,有助于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2. 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历史考辩
古希腊时期,哲学家和政治学家就开始对“国家的雏形——城邦”以共同(common)或公共(public)为起点而展开研究,并构建出了早期政治学领域中的国家学说框架,揭示出其诸多内涵。
2.1. 伦理主义国家观和自然主义国家观
从词源学的角度审视,早期国家的雏形——城邦产生于古希腊时期。这一轴心时代的哲学家在对城邦的反思和追问中,延伸出两种类型的国家观:以至善目的来阐释政治秩序的伦理主义国家观和以自然主义方式阐释政治秩序的现实性及合理性的自然主义国家观。
苏格拉底将哲学家思考的问题从“天上”拉回到了城市、家庭,引起了哲学家对现实社会中公民与城邦、个人与国家、权力与义务以及自我确证与共同体之间的形而上思考。柏拉图将伦理学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纳入一个系统,主张国家只是作为理念世界在现实世界的投影而存在,理念世界中的国家是完满的,现实世界中的国家只是理念世界的局部占有,是残缺的。只有当现实的国家无限趋近理念世界中的国家,才能实现个人善好与公共善好的有效统一。
这种伦理至善主义国家观构想自身存在着无法自圆其说的异想色彩,遭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反对。亚里士多德崇尚自然,推崇国家是“家庭–村落–城邦”发展的自然产物,是国家的起源与目的都要符合人的本质。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履行其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崇高义务——颖悟德性、实现优良的公共生活,国家的目的也正是确保共同体及其成员过上有秩序、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活。
2.2. 中世纪神创国家观
欧洲希腊化时期,随着罗马教会势力的推波助澜和多元文化的冲击,教会势力成为了统治国家的主要力量,受教会势力的影响,哲学家普遍崇尚教权高于王权,信仰高于理性,神为自然立法,由“爱上帝超过爱自己”的人所组成的“上帝之城”的教权超过世俗国家的王权。
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将理性渗透于对神学研究中,调和了“自然法则”与基督教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得以兼容。通过对亚里士多德国家观的批判继承,阿奎那重新定义了“自然”和上帝“恩典”之间的关系,将“人”内在属性扩充至“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和社会动物”,使“人”摆脱了城邦秩序的狭小范围,进入到上帝所创设的共同秩序中,超越了作为特殊公民所从属社会的政治秩序。阿奎那认为,国家是由神的意志统治着,神拥有最高的正义,因此,最好的人类社会就是服从神的意志。
2.3. 近代契约国家观
在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诞生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自由主义的传统中接过“神创国家观”的赛棒继续编织“契约国家观”“理性国家观”等主张资产阶级权力的政治话语。
卢梭曾试图把国家建立在理性之上,认为“公意”或普遍意志是政治秩序终极合法性的根据,这使国家具有了理性主义色彩。契约共同体的形成是臣民让渡自身部分权力的结果,共同体有义务保证臣民的个体利益和自由。在共同体中不存在共同体利益凌驾于个体利益之上的权力,也不存在为个体利益牺牲共同体利益的权力,契约共同体是臣民让渡自身权力的而形成的,这个权力的拥有者并非是某个个体,而是共同体本身。所以,管理者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并且是可以被臣民收回的。契约共同体的出现使国家具有民主的色彩,但是“公意”如何成为社会现实,如何不沦落为统治阶级的利益工具,卢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答复。因此,契约共同体际上仅为特殊意志的集合,造成了人的分裂,使政治–社会秩序陷入无序状态。
3. 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出场
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理论肇端于对理性国家观的服膺和信奉,探索肇端始于《莱茵报》时期。这一时期,马克思聚焦新闻、法律、宗教和行政四大领域,在批判和反思理性国家观及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初现雏形。
3.1. 初识:对理性国家观的继承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产生之前,西方社会始终奉行着“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原则。这一原则出现的根源在于西方社会试图通过理性例证国家的缘起和发展,使国家具有超历史和超社会性质,最终导致对“国家崇拜”“国家迷信”的出现 [3]。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认为:在契约的基础上无法建立真正的国家。国家并非被社会契约或服从契约之法律约束到一起的个人意志的聚集,国家必须奠基于理性,而不是诉诸经验、需要。国家存在的原因并非是为保障个体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普遍的东西,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自由意志的理性表达。因此,理性主义国家观不是原则、概念抑或教义的简单创新,而是系统性方法的思辨理性与彻底重构,实现了无预设形式的解释。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一度折服于理性国家观,认为“理性”是现存的一切事物的唯一评判法则,国家是理性法则的维护者,是人的自由的类本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应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家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4],个体唯有通过国家才能获得实体性的自由。人民是国家中的人民,人民的目的就是全社会的目的。国家是建立在理性和自由的基础上,人们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理性的规律。但面对私人利益与理性国家之间的逻辑断裂,马克思产生了“苦恼的疑惑”,不得不走出“书斋”,开始关注现实物质利益难题。
普鲁士国家是为资产阶级贵族服务的政府、是建立在特权统治下的政府、是私人利益的统治工具,物质利益对政府具有强大的宰制作用。为揭露普鲁士政府以“法的动物形式”论证林木盗窃的合法性,将农民“捡枯树枝”界定为“盗窃林木”这一荒唐行为,马克思深入普鲁士政府的立法过程,体认到这不仅是窃取国家意志的“下流的唯物主义”,同时也是等级代表制将立法和国家观念降低为私利工具的虚伪性。《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将普鲁士国家立法工作的“不法”性已然溢于文辞,揭示了“捡枯树枝”和“盗窃林木”混为一谈是对底层人民习惯权力的侵害。此时的普鲁士国家已沦为私利奴仆,人民也不幸沦落为原生无机体,这种“怪现状”直接冲击着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
为实现特殊利益对普遍利益的服膺,建立“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对基督教的批判中自觉生发出唯物主义国家观。《科隆日报》的总编辑海尔梅斯谴责《莱茵报》试图通过舆论的力量别有用心地传播哲学和宗教观点,说服普鲁士政府明令禁止在《莱茵报》上对哲学和宗教进行讨论。海尔梅斯认为现代国家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宗教国家,宗教是现代国家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针对海尔梅斯的荒唐观点,马克思发表了《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一文,抨击了宗教国家观,认为国家依靠的是将人类的普遍理性奉为自己的宗教道德理性的自律,而宗教则只是维护某种特定社会制度下的道德。所以,现代国家是脱离宗教神学的束缚、建立在自由理性基础上的、合乎人性的国家,而宗教国家强调宗教是国家的理性基础,关注神性和特权阶级的利益。
通过对思想舆论钳制、宗教国家观、官僚主义行政的批判,马克开启了对理性国家观的非自觉的偏离与亚意识反动。这一时期,马克思开始意识到理性国家观潜蟠着一个前提性的假设,即国家是真正建立自由理性基础上的国家,但普鲁士国家的社会现实无声的证明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并没有实际的解决“现实–理想”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是在思维中消解了二者之间的对立,社会现实迫使马克思重新回到克罗茨那赫的书房中审视国家。在物质利益难题的引导下,马克思对国家的起源和目的进行了新的审视,开始将国家置身于“有生命的个人联合形成的共同体”这一社会现实中,试图构建一种新的哲学基础上的理性国家。
3.2. 反思:对理性国家观的批判
理性国家观是黑格尔在“反思的思维方式”中,通过“理性优先原则”确立的“国家的概念”。黑格尔从形而上的角度将“现实–理想”的国家的“内部理性结构–外部现实存在”统一于哲学国家的开显中,试图跳出理想的政治国家与现实的政治国家之间的争论,但对理想上的现实国家并未进行过多的解释。理性国家观认为国家是穿插于逻辑学的运用发展中的伦理实体,市民社会是在其发展中演化而来,并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的,因此只有臣服、执行、接受国家律令的义务,而无否定、反抗现存政府的权利。《莱茵报》上对哲学和宗教的讨论所引起的舆论锋芒斫伤了普鲁士专制制度的威严和特权阶级的利益,1843年3月,普鲁士政府正式取缔《莱茵报》继续办刊,赋闲期间马克思“退守书斋”开始反思“国家理性和私人利益的逻辑断裂是难以弥合的,非理性的偶像崇拜是难以用国家理性来治理的” [5]。此时,马克思力图对理性国家观进行详细的“病理学”分析,在继承黑格尔的“反思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开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目的论”思维方式,实现“现实–理想”国家的和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这一时期于焉而生。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已经察觉到理性国家观中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逻辑断裂,在克罗茨纳赫书斋中,马克思套用《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中的“主谓颠倒法”模型,实现了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翻转,匡正了“现实–理想”之间的关系,直截了当的指出了理性国家观的症结在于颠倒了“主体–客体”、“思维–存在”之间的关系,将现实的、物质的存在贬抑和化约为思维的、理念的存在,丧失了从存在演化观念、观念论证存在的能力。此时,马克思深刻认识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仍未克服近代法哲学的内在难题,同时已经开始自觉的解蔽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
3.3. 重启: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形成
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是对市民社会内在矛盾的逻辑回应,但马克思不仅在黑格尔具体构想的君主立宪国家形式中看到了其内在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6]。以探讨“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序幕,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出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给予全盘否定,理性国家观中的一些观点,特别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剥离,使马克思深受启发。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发现了现代世界的本质,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与对抗 [7]。但面对理性国家观中的不合理因素,即“主谓错位”的失序关系,马克思也做出了强有力的回应: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恰恰相反,是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首先,从国家的起源角度考察,市民社会先于政治国家出现,是政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的雏形是人们由于共同的需要而组成的城邦,城邦在发展的过程中演化成为国家,因此,对于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第一性的。其次,从历史地位的角度考究,“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conditio sine qua non (必要条件)” [8] 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构成国家存在基本单位。再次,从国家发展的源动力而言,国家的形成依赖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源动力。正是基于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解构,马克思完成了唯物主义国家观的重启,摆正了理性国家观的“主谓错位”,厘清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依附性与从属性,找到了政治国家存在的现实基础。
通过对政治国家的解构,马克思还关注到政治国家的产生往往伴随着特定阶级的兴起,不存在超阶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中,物质利益的强大宰制作用使法律被特权者的任性所亵渎,特权阶级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之间矛盾冲突频繁发生,为了缓解矛盾,“共同利益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 [9]。阶级国家观创立之后,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良好治理的新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总结出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强调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使国家真正代表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使无产阶级领导革命最终将走向共产主义。
4. 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当代发展
通过以上论证,我们可以看出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是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为代表的传统国家的深刻分析和批判,由于当时马克思缺乏亲身参与社会主义革命实践活动的机会,从而使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阐发方式主要集中于理论的推演,尚未形成理论与实践双向互动的系统体系。鉴于此,为弥补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同社会主义复杂的经验现实之间的罅隙,我们不仅要站在理论的高度深化对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的理解,更要在社会主义实践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生发于新时代,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借鉴他国的治理经验和善治思潮中的科学因素,以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为主心骨并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而提出的新发展策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最先要破题,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的双重维度:一是“国家治理”强调的是“国家”,这里的“国家”是作为民族共同体的形态而建立的;二是国家进行治理,具体而言,就是国家这一共同体发挥主导作用进行治理活动。“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策略一经提出,便实现了对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多维超越。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 [10]
4.1. 国家消亡与社会主义国家及其长期性问题
马克思将国家的本质定义为“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从根源上指出了国家是作为“一种异化的力量”而实存的,这种“异化力量”必然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亡。正是在国家消亡论的核心话语的烛照下,马克思指出了国家必然消亡。但国家的灭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其存在具有长期性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只有通过改革的方式化解这些疑难杂症,才能在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上阔步前行。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性质所决定:一方面,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因此国家治理也被赋予了长期性底色;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的选择是建立在国家的历史传承基础上的,中华民族古老文明的发展使国家治理具有了长期发展、渐进改进的特点。除此之外,国家治理与“四个现代化”还曾出现在同一维度中,再次佐证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如同“四个现代化”奋斗目标,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4.2. 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问题
社会管理职能是国家基于公共需要而必须执行的重要职能,其表现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中呈现出大相径庭局面:阶级社会中,社会管理作为国家力量的渗透是以巩固和强化国家统治职能而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管理将会被纯粹的社会自我管理取代,进而使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失去政治属性,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服务机构。长期以来,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被划分为两种截然对立的国家管理方式,弱化了一些非国家因素、弱国家意义上的力量参与国家管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对二元分立思维的批驳,既反对传统的国家管理模式步履维艰、困境频生,同时又激活一些非国家因素、弱国家意义上的力量参与。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调和了管理和治理之间的二元分立,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纳入到社会治理主体体系中,实现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形成了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良性发展格局。
4.3. 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
历史唯物主义以二元分立思维对市民社会和具有压迫性质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展开阐释:国家层面的“公民”与经济社会中的“私人”之间的逻辑断裂,私人利益决定国家与法。国家在扮演着依赖社会的供养同时又阻碍社会发展“寄生赘瘤”的角色,是从社会发展过程中生成但居于社会管理至上并日益成为与社会发展相异化的力量,成为社会发展的“新的桎梏”。为挣脱这一枷锁的束缚,就必须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社会化”,将管理职能下放到社会,推行社会自治。
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表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共进是社会发展取得卓越成效的关键,对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极有裨益。鉴于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强化治理、减弱统治,实行政府放权于民间,激发社会组织管理国家事物的活力;同时要兼顾科学用好宏观和微观两种方式,达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民众自治的良性互动、长期并存、协同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可谓是走出二元思维方式的典范,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实现了多维度的发展和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