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不确定不稳定的世界格局,数字经济展现出极强的韧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1]。2019年,47个国家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31.8万亿美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41.5%。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同比名义增长9.7%。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呈现出高度数字化的特征。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从2011年的1648.4亿美元跃升至2020年的2947.6亿美元 [2]。根据《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驱动变革的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数字贸易是指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不仅会带来国际贸易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还会将数据衍生为新的贸易标的,从而实现贸易方式和贸易对象的数字化 [3]。因此,打造数字贸易新优势,有利于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本文以中韩自贸区的数字贸易为研究主体,探究其运行的经济效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新时代的数字贸易进程。
2. 中韩自贸区数字贸易效应的理论探索
中韩自贸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推动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 [4]。2015年中韩自贸协定生效以来,我国自韩国享惠进口4851亿元,年均增长17%,关税减让127.2亿元。2020年,中韩双边贸易额2852.6亿美元,逆势增长0.3%。2021年,双边贸易额3623.5亿美元,同比增长26.9%。
2.1. 贸易互惠效应
贸易互惠效应是指自贸伙伴之间互相取消关税后,双方的贸易优势被充分挖掘、互补互利,实现贸易增收和产业链价值链的升级。作为传统的货物及服务贸易的升级和延伸,数字贸易的发展能够加速促进两国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实现贸易互惠效应。
韩国的贸易数字化发展起步较早。20世纪末,韩国政府提出将电子商务打造成为提高韩国产业竞争力新典范的产业政策。2001年,韩国正式提出“韩国电子贸易动议”,并于2002年进一步修改,使之作为长期促进电子商务的战略 [5]。中国的数字化进程在近几年明显加快,在支付方式、电子商务、5G应用等贸易方式和对象上取得了突破性成就。《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显示,中国可数字化服务贸易额已由2005年的488.59亿美元,升至2019年的2718.10亿美元。
在两国达成的中韩自贸协定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章节“自动化系统的应用”一条强调应用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技术,以支持海关操作,特别是在无纸贸易环境下;“电子商务”章节认可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鼓励商业部门应用数字证书,并明确无纸贸易的相关事宜。因此,基于中韩自贸区的合作平台和两国在数字贸易发展中的比较优势,中韩两国在数字贸易中会产生倍增的贸易互惠效应。
2.2. 技术溢出效应
在传统贸易过程中,通过模仿和学习进口品中的技术知识,进口国能够快速增加技术和知识存量,降低科研成本,促进技术的传播推广和迭代,即产生了贸易中的技术溢出效应。
因为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降低,自贸区对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会起到加速作用。国家间通过相互引进资本、技术、人才等关键性生产要素,提升自身技术创新能力,进而为高技术领域打下合作基础。不仅如此,企业间还能互相吸收优质管理经验、缩短技术创新周期。
数字贸易作为传统贸易的升级,其对技术和知识的敏感度提升、吸收速度加快、利用范围大幅扩大。根据数字经济所受三大定律的支配,其中的梅特卡夫定律就指出互联网的价值倍增规则 [6]。这不仅对网络的通信价值有效,对业务价值同样有效。数据作为新一代生产要素,不仅可以帮助贸易方式升级换代,更可以作为贸易的对象和技术更新来源,将用户的体验信息回溯、反馈到企业,开辟潜在需求市场,创造更多价值。在中韩自贸区的作用下,中韩两国的数字贸易能够产生更大的技术溢出效应。
2.3. 规模经济效应
规模经济效应是指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成本呈现下降的趋势。中韩自贸区的建立为数据的流通往来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在贸易协定的便利化条件下,数字贸易能实现更大规模、更低成本的发展。根据数字经济所受到三大定律的支配,其中的摩尔定律体现了网络经济中的规模经济效应,这一效应在自贸优惠政策和数据自身的特殊属性中更是被多倍放大。
基于数字驱动模式的数字平台,是数字贸易的重要推动力。目前,部分国内企业已率先搭建了针对中韩两国的数字化跨境综合贸易服务平台,在实现网络平台搭建这一固定成本的投入后,可以近乎零成本的创造商业价值和数据流通,为两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增速。
2.4. 数字马太效应
马太效应是指一种两极分化现象。在数字经济中,马太效应表现为进入市场的第一代产品在占领市场份额时的优势,反映了数字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时间。时间决定企业是否能够在市场中抢得先机。许多超大型平台企业通过建立跨国数字平台将业务拓展至别国,来获取更多的数据资源和提高用户忠实度。率先建立数字化跨境综合贸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集团能够集聚大量的供应商、品牌商、经销商,进而进行数据共享、营销、物流等规模化服务,获得用户信任,不断进行平台的修正升级,就可以更易的实现企业在数字贸易领域的领先水准,为高水平跨国企业合作、高质量发展奠基。同时,数字马太效应不仅仅针对搭建数字服务平台的企业。在中韩自贸区的搭建和数据的使用下,还可以帮助传统企业精准定位用户需求、感知潜在市场,进而以更快的速度、更短的时间生产或升级产品,甚至拓展经营领域。
3. 中韩自贸区发展数字贸易的策略研究
拥有政策优惠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功能的自由贸易区在发展数字贸易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经济效应 [7]。中韩自贸区作为我国建设较早、发展规模较大、贸易水平较高的自贸区,至今已进行8次关税削减,优惠关税利用率持续提升。因此,中韩两国应抓住发展机遇、依托合作基础、利用自贸区平台加快两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共建机制、共商规则,打造数字贸易合作的中韩样板。基于中韩自贸区在发展数字贸易发展中的经济效应,新发展格局下中韩两国可采取以下策略加深数字贸易合作。
3.1. 增速两国创新要素自由流动
在促进资本流动时,政府可以设立数字贸易发展转型基金,扩大对数字贸易企业的扶持,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人才培训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同时推进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促进外贸进出口结构的不断优化。
在促进人才流动时,积极交流引进数字贸易发展所需人才。一要加大人才招引力度,创新柔性引才机制。二要健全人才便利化服务机制,给予高层次人才在落户、出入境、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更加便利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外国人居停流服务水平。三要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育机构,加快形成人才体系。
在促进技术流动时,一方面促进龙头企业搭建技术平台,攻克产业内共性技术难关,推动新兴数字技术的联合研发,并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和打造数字技术人才队伍来创新数字技术。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全环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提升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运营水平,发挥数据在企业现代化运营中的多元价值。
3.2. 保障跨境数据安全流通
数据作为新兴的创新生产要素,其本身有特殊的交换价值。但全球数字贸易的互联互通也引起数据的跨境流动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与治理问题。产权人的利益保护、数据的归属权界定等方面已出现了“治理跟不上发展”的症状。在数字马太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的影响下,跨国平台企业“赢者通吃”、“一家独大”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如何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和监管规制之间的平衡,成为发展热潮上的难题。
一是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安全合作试点,寻找数据合理流动和安全保障的平衡点;二是在数据的类型设置和认定上与流通国达成共识,设置不同级别数据的跨境出境监管准则,对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做好事前监管和防控;三是完善数据的归属界定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严格立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和规范平台运营。
3.3. 制定推广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样板”
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剧了各国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权的争夺。美国通过巧妙地选择双边或多边的谈判伙伴范围,依据先发优势,和自贸伙伴达成有利于自身的投资贸易规则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再迅速推广为普遍接受的国际准则标杆,夺取了规则制定话语权 [8]。在WTO范围内数字贸易谈判涉时较久的情况下,近几年一些国家采取签订数字贸易型协定的方式,如《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进来推动规则制定 [2]。因此,中国自2002年起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高度重视FTA的合作机制 [9],现在应充分利用中韩合作基础,在各方密切关注且影响较大的议题上给出中韩方案。这不仅能够切实解决我国在发展数字贸易时的难题、以及深化两国合作,更能够在“美国方案”“欧盟方案”之外打造“中式样板”,以求进一步在数字贸易国际立法中发挥影响。
4. 总结
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立足国内大循环,发挥比较优势,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 [10] 在新发展格局下,结合中韩自贸区的数字贸易发展中探索出的四种经济效应,中韩两国都应该继续坚持合作、推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保障跨境数据安全流通和制定推广数字贸易治理规则,抢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