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
Research on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under New Situation
摘要: 健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始终是推动法治国家全面建设步伐不可或缺和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执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新形势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气象行政职权管理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法律授权行使的法定职权,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已经逐渐建立健全了一个包括中华人民气象法及多部单行条例法律法规制度在内的完备的体系,执法保障能力和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一个政府或部门的法治形象和公信力,影响着中国法治城市建设和法治进程,只有政府部门对政府执法机关行为及其执法相关人员行为及时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督,才能逐步使执法全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Abstract: Improv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has al-ways been an indispensable and neglected important link in promoting the overall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era of Xi Jinping’s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New Era, law enforcement is also facing new challeng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mechanism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are legal functions and powers authorized to be exercised according to the Meteorologic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present, Chines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have gradually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a complete system including the Meteorologic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 number of separ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Law enforcement guarantee ability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level can reflect to some extent a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mage and credibility of rule of law, affecting the process of urban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Only by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timely supervision of the behavior of government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the behavior of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can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ss gradually be strict, standardized, fair and civilized.
文章引用:张思晴, 贾良, 朱江, 隋婧怡, 程婷婷, 朱利苹, 卢海涛. 新形势下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2, 11(5): 1673-1676.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2.115228

1. 引言

在当今历史形势下行政执法监督已越来越成为民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制度化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内容。监督理论上讲应贯穿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基于此对权力进行制约、督导,将权力关在严密制度的笼子里,预防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被滥用,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因而,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法治层面的一个重要制度机制。

2. 气象行政执法监督现状

十几年来,北京市气象局认真落实中国气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各类要求,2014年起草并印发了《北京市气象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细则》,为更好地发挥市区气象部门双管优势,坚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检查记录的抽查工作,坚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调注重执法效率的同时,做好普法和解释的工作,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气象执法的温度,柔性执法和刚性执法并举,营造良好的气象执法形象,积极对接各类监督主体,通过公开电话、邮箱、接诉即办热线等方式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对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回应。

2.1. 层级监督发挥主要作用

“层级监督”是气象部门发展最完善的监督手段之一。作为双管部门,气象部门执法相较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而言,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更多、更紧密。北京市气象局对下级部门的指导更加专业规范,对于基层气象部门的共性问题,能够更好的给予专业性极强的指导 [1]。

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在气象部门也有着特殊之处,在北京市气象局的组织下,每年定期组织案卷评查工作,各区局气象部门进行互查,北京市气象局扮演着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角色,这也是市区两级气象局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调查权和决定权相分离,在气象部门未发挥足够的作用,主要是由于气象部门执法人员数量较少,专职执法人员既作为调查人员,又作为决定人员,且大多执法人员为兼职执法人员,无法完全做到调查权和决定权相分离。

2.2. 多种原因制约气象执法监督发展

气象部门执法人员少。专职执法人员比例低是常年限制气象法治发展的重要原因,多年来,气象部门投入大量力量开展各类执法培训,旨在通过加强学习的方式,提升执法人员能力,进而提升执法力量。

气象部门和地方联系不够紧密。这与气象部门作为垂管部门的单位性质有很大的关系,这也是导致地方人大、司法机关等对气象部门了解不够深入、职能不够了解,制约气象执法监督发挥实效的重要原因,而且气象部门法律规定专业性强,基层气象行政执法的力量较为薄弱,人数少,专业性不够强,同时辖区范围较大,有些行政相对人位置偏远,不易实时监管,因而经常会有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往往难以有效抑制违法行为。

3. 气象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困境

气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未成体系的建立,除了资金不足、重视不够、条件不允许等自身困境,外部也面对着许多挑战,需要随着国家法治体系的完善逐步建立 [2]。

3.1. 内部监督体系弱,外部监督难

我国现行的气象部门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着监督主体过多、独立性不强、监督力量分散、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气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挑战,社会监督往往存在专业性不够、力量分散等不足,很难真正发挥实效,例如《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气象专业技术设备”的界定标准,需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界定,执法人员仅能够确定法律适用。对外部监督公众监督、人大监督而言,很难对技术层面进行监督,而气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诸如此类规定较多,所以外部监督难以真正的发挥作用。

3.2. 责任不明、无法有效监督

早在1996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在长期的实践积累来看,实行行政法律责任制的确是能够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约束,对建立一支执法规范化队伍有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对提高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完善、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培养有着深远影响 [3]。但就目前正处于实施阶段的气象部门执法现状来看,形成相关体系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同时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识不强,因而气象部门形成一套完整的执法责任制体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4. 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改进措施

4.1. 运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

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监督的效能,大大提高了监督的时效性,降低监督成本。依托高水平的系统,能够第一时间便于监管部门掌握执法信息,尽早介入开展监督。

严格遵守延庆区行政执法“月统计、季分析、半年报告”工作机制,依托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重案卷细节和规范,规范积极配合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质量抽验工作,在案卷评查工作中对照标准寻找自身问题,确保归档案卷的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

4.2.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4]。

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对气象执法检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涵盖计划、记录、案卷、总结等方面的内容。气象主管机构是执法检查的主体,被检查单位则是可独立行使权力且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法人或公民,在检查过程中要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提升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方式的规范性,统一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严格执行亮证执法、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等程序,禁止行政执法人员以检查的名义对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等产生干扰,同时应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

4.3. 建立气象部门内部联席会议制度

对违法处罚金额较高,违法行为在部门内部有所交叉的事项,进行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再做出相应的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提高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性。例如气象法律法规中提到的违法传播气象信息,其中的气象信息的真实性需要由预报员加以协助判断;而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则需要业务管理科到现场协助进行测量或界定。其中许多内容都涉及到多个科室的职权和专业,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气象部门也是多科室协调进行办理,但未形成确定的流程体系机制。因而在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判断时,一旦执法人员不能准确地做出判断,主管科室应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定性。执法人员更多地侧重法律法规的解读、适用、行政处罚的谦抑性。建立内部的联席会议制度,发生跨部门的、专业性强的疑似违法行为时,要参考相关科室意见再做出决定。

4.4. 持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北京市气象局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对执法对象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依托“3·23”全国气象日、“12·4”宪法日等,利用多种途径和平台开展宣传,通过制作普法动画、气象普法直播等方式,大幅提升了气象执法的关注度,让公众特别是执法对象,对气象执法有了进一步了解。有利于气象部门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让公众对气象部门的执法职能有所了解。

气象部门多年来注重对执法人员的培养,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聘请专家进行讲座,大幅提高了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训多侧重于行政法的大概念,对于细节性问题,以及针对于气象法的解读和适用的培训较少,聘请专业的气象法学专家逐条解读法律条文,有助于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制定某条法律的意义,从学理的角度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了解和领悟。

参考文献

[1] 关保英. 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169.
[2] 裴玉圆. 探究气象行政执法的发展[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10): 187, 189.
[3] 王湘军.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研究[J].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1(4): 45-49.
[4] 陈海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手段的合比例原则考察[J]. 行政与法, 2005(3): 45-48.
[5] 刘冬, 曹乐艳. 我国行政执法中的执法监督研究[J]. 西江月, 2012(15):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