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核心概念界定
1.1.1. 罪错未成年人
由于青少年与成年人有着不同的性格可塑性,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尚未完全定型,若能及时开展有效的思想教育并介入行为矫正,将对预防其再次犯罪,重新融入社会具有显著帮助。而为了不给曾经犯过罪的青少年贴上标签,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将刺眼的“犯罪”二字转化为“罪错”,使他们在接受教育时易于接纳自我,同时积极悔改(龙丽达,2006)。
本研究将罪错未成年人定义为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放置在社区而非监禁实施矫正的犯罪青少年。
1.1.2. 帮教
帮教以利他主义为指导,秉持“助弱济贫”和“助人自助”的理念,一定意义上指帮助犯人获得新生的全过程。彭寓(2013)明确指出,帮教的目的绝不是报复或者惩罚,而是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更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健康地长大成人。帮教的目的同少年司法保护少年的根本宗旨不谋而合,这便是帮教融入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根据。
本研究将帮教定义为具有专业工作能力的人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能,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个别化、科学化的帮助与教育,以保护他们健康成长的具有司法性和社会性的活动总称。
1.2. 研究背景
当今时代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已然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和治理难点,由此,有序开展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帮教工作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指明,要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建设,引入人格甄别、心理干预等手段,提高帮教的精准度、有效性。建立流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异地协作机制,联合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确保平等司法保护。与此同时,为了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众多司法机关开始为其提供专业的帮教服务,以陪伴他们顺利度过整个诉讼过程(张荣丽等,2020)。
张旭等人(2007)在研究报告中指出,男性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心理健康问题较普通人更为严重,包括人际关系敏感、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等,尤其表现在敌对、恐怖和偏执倾向上。未成年人犯罪日渐呈现出低龄化、集团化、暴力化,也侧面映射了他们在认知、情感和意志等方面的不良心理状态。该群体不良心理的形成与家庭结构、成长经历和教育背景等因素有关,但究其本质还是个体的心理偏差、人生观价值观偏离所致(杜言敏,俞国花,2005)。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在纵容他们的罪错行为,而是通过采取专业的针对性矫治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促使其尽快回归生活正轨(李林,王宗旗,2019)。
苏明月(2002)通过研究表明,以强制的手段对罪错青少年实行改造并不能从根源上消除他们的不良社会化影响。因此,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心理帮教的工作过程中,若能借助心理评估与心理辅导这两种手段,建立真诚、互助的专业关系,运用专业化方法进行介入,帮助正确引导价值观,树立积极的人生追求,使其获得相应的自我认同感,促使自我反省、自助自立,将有助于罪错未成年人解决心理与行为问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甚至有望改变其心理障碍、人格扭曲、价值观偏离等问题。
综上,本研究立足探究心理评估与心理辅导这两种手段在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帮教工作的应用措施,旨在为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心理帮教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处在帮教第一线的工作者提供新思路,以期从根源上帮助罪错未成年人积极矫正,时刻内省,不断更正自己的认知,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为国家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2. 帮教的前提:心理评估
2.1. 实施基础
2.1.1. 在程序上
需落实以办案机关为主导,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首先,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展开评估;其次,调动司法社工、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等单位力量,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在校表现以及成长经历进行调查,再辅以心理咨询师专业分析的心理测评结果,形成个人情况因素加入评估标准;最后,结合受害者、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来决定是否将罪错未成年人纳入帮教体系。
2.1.2. 在方法上
需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量化模型。首先,采取量表与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纳入帮教与否的风险评估,预测心理发展方向;其次,将静态与动态评估有机结合,及时更新信息,不断更正评估基准,做到有的放矢;最后,根据心理发展评价与反馈来决定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何种方式的帮教,从而有效控制风险因素,防止可能影响诉讼的风险出现。
总之,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要进行严格的筛选、甄别,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做好其风险评估及防范,重点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是否妨碍诉讼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同时,还需不断完善评估细则,对流程进行全面规范,有效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2. 评估内容
2.2.1. 基础性评估
指对罪错未成年人个体心理过程、心理状态、个性心理的鉴定和评价。内容包含:与犯罪相关的个性心理特征,包括气质和性格等方面;动力系统中的不良心理因素,包括不良需要、不良动机和扭曲的价值观等;自我调控系统中的不良心理因素,包括自我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等;不良的行为习惯。
2.2.2. 矫治性评估
指在基础性评估的基础上,对罪错未成年人是否患有心理疾病以及患有何种心理疾病进行的诊断活动。内容包含:临床性诊断、动力性诊断、病源性诊断方面;帮教可能性评估;帮教方案的确定。
2.2.3. 预测性评估
指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心理调查的基础上,对其人身危险性和未来发展方向做出鉴定与评价。内容包含:危险性评估;发展性评估。
3. 帮教的形式:心理辅导
3.1. 咨询技巧
3.1.1. 建立关系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曾指出:许多用心良苦的咨询之所以未能成功,是因为在这些咨询过程中,从未能建立起一种令人满意的咨询关系。良好的信任关系是沟通的基础,也是帮教得以成功的前提。因此,帮教的开始应是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帮教者应在尊重、真诚、关心的基础上,客观评价罪错未成年人,引导其进行交流。在建立信任关系时,尊重与接纳会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首先,能让帮教对象感受到他与咨询师之间是平等的,能够接受他并提供真心帮助。其次,从言语和行为上打消罪错未成年人的戒备,不以命令的方式要求他合作,而是让其感受到与之合作会能够真正帮助到他。
3.1.2. 合理共情
共情即咨询师设身处地地理解帮教对象,从帮教对象的角度看待和理解问题。合理的共情能让帮教对象感受到自己被理解和接纳,有助于信息关系的建立,也能促使帮教对象更好、更真实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与体验。
3.1.3. 澄清观念
在很多情况下,产生问题的根源往往来自当事人对问题的看法,所以咨询师并不是要帮教对象去改变所发生的事件,而是要改变其对事件的认识。在咨询过程中使用诸如对质、提出建设性意见等方法,协助帮教对象澄清和修正以往的不正确观念,建立理性以及与实际相符的正确思维方式。在帮教对象对要解决的问题有了正确的思维方式之后,咨询师还应协助其杜绝不适当的行为方式,并建立新的行为方式(华栋,2017)。
3.1.4. 倾听和询问
在心理辅导中,倾听不是简单的听到或记录帮教对象的语言,更重要的是要借助帮教对象的言语,听出其言语中所包含的事实、体验的情感、持有的态度和观念,并做出适当的反应。在帮教过程中,可以根据帮教对象的表述有针对性地选择开放式或封闭式的询问方式,引导他们真正从内心进行反省。
3.1.5. 鼓励和支持
自尊心是青少年自我意识中敏感且不容侵犯的部分。如果青少年不能以正当的方式满足自尊,就可能以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方式去寻求满足,如犯罪等。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在成长历程中可能遭受到的都是来自家长的责骂或忽视,加上存在不良行为,很少受到积极关注,其心理发展受到压制,极容易导致青春期危机的发生(岳颂华等,2009)。
因此,在帮教过程中要给予帮教对象充分的鼓励和支持,帮助建立自信,使其感受到独立性的存在,获得正确的自我认同感,协助其成为一个能充分发挥潜能的人,恢复真正的自我。
3.2. 辅导内容
3.2.1. 心灵伙伴
通过“一对一”的关注引领,助力帮教对象全方位进步与成长。由心理学专业人士贯穿整个帮教期与罪错未成年人“结对子”,每周与帮教对象固定时段在线联系,开展循序渐进的心理帮教,促使其敞开心扉、打开心结,疏导其学业压力、人际矛盾、生活烦恼,同时连续评估心理状态,及时调整个性化的帮教方案。
3.2.2. 文化浸润
采取“沉浸、体验”的方式滋养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灵,向其输送积极向上、自律奋进的大学文化,以陶冶情操、润物无声。由“心灵伙伴”协同带领帮教对象走进大学校园,了解大学生活。如参观操场、图书馆、美术馆、实验室等校园场馆和设施;观摩运动会比赛、校园文化节等大型现场活动;旁听有行为指导意义和认知提升作用的心理学讲座及课程等。
3.2.3. 个体咨询
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全覆盖的心理疏导以及特殊个体的深度咨询,抚触心灵、缓解压力,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借助OH卡牌、沙盘、生物反馈仪和虚拟现实体验等专业设施,运用精神发泄法、箱庭疗法、绘画疗法和音乐疗法等辅导方式,为帮教对象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解决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或障碍,提升其心理健康水平。
3.2.4. 团体辅导
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在交往中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索自我、重塑自我。共分为六次活动,一次活动时长为90分钟。每次活动的主题将会切合帮教对象团体成员的共性特点和普遍需求来进行设计,如初次见面、探索自我、真实的我、爱驻我心、生命之线和展望未来等。
3.2.5. 家庭课堂
帮助罪错未成年人的家长认清自身存在偏差的教育观念与行为,让其学会理解、接纳孩子,从而改善家庭亲子关系,成为孩子成长道路上最强大的支持系统,也让帮教对象亲身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关心。向家长推送优选的亲子类电影电视作品、启迪人生类的文章书籍以及与教育心理学相关的讲座视频等以供学习。同时定期开展帮教对象与家长亲情互动的交流活动,以唤起孩子对父母的感恩以及对家庭的美好向往。
4. 总结
4.1. 帮教的重要性
对于刑事处罚措施来言,帮教是前置的预防手段。新形势下,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不可或缺,它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之一,是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创新举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2009)。
来自最高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前11个月,检察机关对6265名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并加强帮教考察,同比上升9.67%,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689名涉罪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上了大学。针对罪错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坚持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既防止不教而罚,也避免不教而宽。
4.2. 帮教的必要性
帮教的最终目的是使罪错未成年人形成健全人格,正确认识世界、社会及自身价值,降低行为暴力升级或再犯的可能性。而通过心理评估和心理辅导这两种手段进行帮教,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形成,让其从心理上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激励和自我矫治,促进自身偏差心理的转化,减轻、缓解甚至消除不良心理及行为。与此同时,心理帮教能够不断挖掘罪错未成年人身上的“闪光点”,帮助其树立信心,认清不良心理及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努力改造个性缺陷,为今后顺利融入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我国的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建设正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一套系统的帮教工作操作规则(张垚,严露婕,2019)。因此,需要呼吁社会各界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模式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和完善,从源头出发对不良行为进行有效处遇,尽可能借助心理评估与心理辅导这两种心理帮教手段,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认识并纠正不良行为,重返正道,让他们能够以健全积极的人格踏向未来之路。
基金项目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心港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项目资助(编号:H2020122415598528)。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