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法学教育体系建设的指引
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对新时代下的法学人才提出了新要求,即对培养法学人才的法学教育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加之体系中已有的不足之处,对达成基本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的阻力日益增大,应当加快推进新法学教育体系的建设。
随着全面从实践教学方面来看,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设计并没有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实践教学还是处在偏弱的位置,且其教学效果也并不理想;从职业道德和职业认同感培养方面来看,培养力度还是偏弱的,培养方式还有创新空间;从法学与交叉学科的融合方面来看,存在着融合不足的问题。这三个方面大大影响着法学院培养出的人才质量,也影响学生们是否能完成新时代所带来的挑战。
201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指导教育工作,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使命。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提出要深入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新法学的建设作为新文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1]。
2020年12月,习近平的专题文集《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出版,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其中收录的《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强调了法治人才培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高校在培养法治人才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提及了法学教育的缺陷“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等。具体而言,法学教育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设计并没有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实践教学还是处在偏弱的位置,且其教学效果也并不理想;从职业道德和职业认同感培养方面来看,培养力度还是偏弱的,培养方式还有创新空间;从法学与交叉学科的融合方面来看,存在着融合不足的问题;从法学研究来看,需要更贴近社会、贴近群众 [2]。这四个方面大大影响着法学院培养出的人才质量,也影响学生们是否能完成新时代所带来的挑战。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法学教育体系的建设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坚持立德树人”、“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等为具体调整方向,迈入了新阶段。
2. 法学实践教学的定位及其重要性
(一) 法学实践教学的定位
1) 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定位
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设是新法学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但对法科大学生今后职业生活的初期和整体基调有着重要影响,而且能够影响新法学教育体系中的法学知识教育、法学研究教育、法学职业伦理和认同感教育、法学交叉学科教育等板块。
理清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定位,其关键在于理清“法学实践教学”和“法学知识教学”的关系。
习近平指出应当把握好“法学知识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的关系。目前,法学教育体系存在着过分抬高“法学知识教学”,轻视“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题,我们需要加以改进。然而对法律实践教学的强调并非意味着法学教育的全面技术化。首先,社会需要的法律实践型人才的数量远高于法律理论型人才,新法学的建设应当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培养方向,着重构建目前明显不足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框架,以契合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所需要的人才类型和人才数量,做好学业和职业的衔接,尽可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其次,在法学实践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我们应当防止培养体系走向另一个极端——全面技术化。法学实践型人才不仅仅是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人才,其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反思和创新的能力,因此法学伦理道德培养和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是法学实践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且大有裨益的组成部分。
2) 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定位
法学实践教学不仅应包括法律知识、职业技能的传授,还应包含对国家政策的深刻把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法律信仰、对法律伦理与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培养法律职业认同感、主体责任意识等内容。我们已经踏上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征程,作为将成为新时代的法律从业者的学生,应该将自己的理想信念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相连,在法律行业奉献社会的同时实现人生价值。而法律职业对内对法律知识的高要求,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时,既要让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专业基本知识、职业技能,也要让学生树立一定的职业认同感、职业素养,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具备现代理性精神。
(二) 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1) 激活法学惰性知识,促进法学新知识的学习
学生从法学教育中得到的书面知识,若非经过思考、应用,极易成为难以提取的、处于非活性状态的知识。惰性知识的大量存在对于学生深入思考和现实自主应用能力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法学实践教学正是为学生提供了将间接经验转变为直接经验的良好环境,即使是主动性不强的学生,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时也“不得不”调动所学知识,从而达到激活惰性知识的目的。
学生在法学实践中的遇到问题与其所学的法学知识体系而言是微小而具体的,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尤其是细节处,必然会遇到尚未学习过的新内容。由此,学生能在解决问题的目标下快速地学到新知识、应用新知识。
2) 了解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真实的法治需求,强化法学研究的惠民性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学实践是与时俱进的,实践中总是会有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人民的法治需求也在不断地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质与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人民永远是在第一位的,这就要求法学学科的发展必须关注人民的难处、重视人民的需要,为人民创造一个更好的法治社会 [2]。实践教学能够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来自人民的时新问题,为学生提供了一个从实际生活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不但有利于学生切实了解真实生活情景下的法学,同时还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为国做贡献的情怀。
3) 提升法律实践能力,降低适应期带来的社会成本
现有法学体系的注重对法学理论型人才的培养,然社会对法学实践性人才的需求远大于法学理论型人才,这样与需求不匹配的培养方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增长了学生进入职业生活的适应期。法学实践教学可以以实践中的需要为导向,推行行之有效的法务培训,结合各类实务训练、毕业实习来达到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互动、教学创新与教学方法的互动、法律素养与职业技能的互动,最终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和法学教育市场化的良性统一,学生能够顺利、高效地进入职业状态,减轻学生处于职业预备期时社会的培养负担。
4) 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律职业认同感
法律职业认同感、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从业者基本的职业品格,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价值,社会的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不能局限于课堂,而是应当“走出去”,让学生亲身体验和感知社会,洞察社情民意,近距离了解和亲身参与法治实践,“在实践中增强感性认知、消化理论知识,将法治内化为自身素养” [3]。
a) 强化法律职业伦理
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对法学学生而言尤指在掌握法学知识、学习法学技能的同时,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有“法”而无“德”,必然滋生黑暗,这样的法学学生未来不但无法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甚至将破坏它。法学实践学习能使学生将情景化地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深化对法律知识技能不应当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的认识。法学实践教学使学生在初步接触实践时有教师的正确引导,形成对实践中何为“可”,何为“不可”的正确认识,而非在日后的职业生活中形成对职业道德的认识,有助于保障实践过程中的道德质量。
b) 培养法律职业认同感
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律职业认同感的培养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法律职业认同感对于法学学生而言,基本层面是指法学学生对所应从事的法律职业所具备的一种心理上的准备 [4]。
法学知识的学习生活与法律职业生活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跨度,学生若不通过法学实践将难以判断自己是否适合从事法律职业,适合从事何种法律职业,具体法律职业重视何种知识技能。法学实践能够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职业生涯,并以此为目标自主进行职业方面的规划。到位的法学实践教学能让大部分不热爱法律职业、不擅长法律知识技能的学生有所感知,并重新选择合适的职业,从而留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热情的,擅长法律知识技能的人才。这对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重要作用。
法学实践能够加强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同和热爱,从而更有学习和进步的动力。在法学实践的过程中,即使是对法学知识学习生活不感兴趣的同学也有很大可能因为实践的魅力和自我实现感的满足而燃起对法学知识技能的学习的渴望,重新认识法学知识和法律职业。
法学实践中培养出法律职业认同感除了对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裨益之外,对减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耗也有着重要作用。法学实践带来的对法律不同职业的具体感知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同队伍的相互理解,相互认可,共同为法治建设做贡献,而非在相互对立之中拉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5) 培养对交叉学科的兴趣,提升法科大学生复合型综合性素能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的发展,“法律实务已经不单纯是法律领域的纯粹法律问题,而是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深度融合的复合型、立体化、应用型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无疑需要跨学科知识背景、综合性能力强的精英法律人才。” [5] 因此我们应当紧跟时代,注重交叉型人才的培养。习近平曾明确指出:“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 [6] 而法学实践能通过让学生和真正的问题相遇,达到课内渗透给学生一些交叉知识和思维,提升其对交叉知识的效用感和兴趣,课外促进其自主接触相关知识,同时有助于学生对未来具体细分职业选择的思考。
法学实践的重要性已经被理论界广泛认同,加快推进法学实践教学已经成为共识。早在1999年李龙教授就根据国内法学教育历史沿革和现实形式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十大矛盾或者问题,其中包括专业口径过窄、理论脱离实际等。我国培养的人才也从“法学人才”到“法律人才”再到“法治人才”不断发展这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育人要求,也同样意味着我国培养法科学生中越来越注重实践能力的锻炼。
3. 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之处
(一) 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课程设置问题
法学课程的主要内容还是集中在对教材和法条的知识性学习,实践教学的课程只占学分中的百分之十左右,课时不长导致教学内容有限,以教师单向讲授教学的模式也使得学生的学习仍停留在间接经验的获取上,而非取得直接经验。且实践课程在本科培养的后期,在没有额外制度的保障下有可能出现一些学生因为学分已满而少修了一些实践课。
从具体的实践课程设置来看,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和社会实习或调研等是主要模式从具体的实践课程设置来看,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和社会实习或调研等是主要模式。法律诊所作为由西方移植来的实践模式,在运行中面临着一些本土化的问题,如诊所中师资力量与学生规模之间的矛盾、学生尚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办案资格等问题。其次,模拟法庭也有着无法使全体学生同时参与、真实案件获取不易、虚拟案件流于形式的特点。再次,法律援助也面临着缺乏专业指导,学生在此无足够的养分成长的问题。
(二) 法学教育对于实践学习的监督管理评价机制不够健全
实践包括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包括模拟法庭、辩论等,校外实践教学则是以律所、法院实习为主。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使学生事实上仅依靠自主性进步,难以保障整体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在校外实践教学中,由于学生数量众多,实践中的“教学者”、“管理者”游离于学校管理体系之外,可能受到人际关系的干扰等原因,无法对学生是否实践、表现如何起到很好的把控。尽管有一些设置可以反映学生的实践情况,如实践点向学校直接邮寄实践情况表格方式,但学校并无法知悉其准确性。此外,不同的实践点的评价标准不同,实践的表现量化有困难,学校难以根据实践情况做出横向的对比。
(三) 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资源有限
在校内的学习中,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使得老师在法学教育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但是其评价机制更为注重科研成果,高校教师开发一门优质的课程并不能得到制度上的鼓励。此外,在教师本身也是接受实践教学相对薄弱的国内法学教育而成长为一名教师的情况下,在并非所有教师都有相对丰富的实务经验时,法学教育中的教师资源会更显薄弱,导致课程较为理论化,与实践存在距离。
在校外实践中学生需要进入实务部门实习,而实务部门本身的资源也十分有限,对于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都存疑的实习生实务部门倾向于分配较为简单的工作,对实践能力的提升有限。此外,学生在实务部门中实践的时长较短,工作人员往往不会教授有难度的、复杂的内容,因学生学会后帮助的时间和质量都可能导致工作人员没有教授的动力。
(四) 实践教学在当下法学教育主体中的认可度不高
学生主体一方在参与法学教育多以通过各类考试和理论内容的输出为目的,实际上法学教育后的学生并非全部进入法学领域,因此应学习者和实际环境的需要,实践比例在法学教育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也就难以被大众所认可。
在教师主体一方中,有些教师认为课时不足决定了侧重点应当在夯实基础,基础知识扎实之后,才能更好地完成实践。社会不应当要求本科毕业生能够立马上手实务,重要的是其未来能做出的贡献。有不少老师还由此提及了社会的急躁风气和功利倾向。此外,还有一些老师认为法科人才的培养依靠的不单单是学校的力量,还有家庭、社会的力量和学生的自觉,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知识,而法科人才需要的一些素质等内容更多依靠的是学校以外的主体。
(五) 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困境
回顾过去三十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其规模也在不断增设法学教育种类和学校的过程中呈现出快速扩张的现象,教育规模的扩大意味着教育资源需求量更大,当法学教育相匹配的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同步发展、实践教学方式尚未改革时,法学教育质量难以保障。
4. 建设新法学实践教学的建议
我们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实务思维和实务技能。完善和整合线上资源与线下资源,通过学校连结社会并形成较为完整的实践基地网络,为学生的成长提供充足的资源,满足其个性化的发展。同时,也应当注意在实践学习的过程中培养法律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人文主义思维,在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成为以法谋私的公平正义的破坏者。针对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有问题,具体建议如下:
(一) 教学模式和技术合理创新运用
国内法学教育正在吸收国外实践教学的模式和经验,稳步移植到本土教育同时兼顾国外实践教学本身特点和国内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例如现如今课堂教学中应用较广的起源美国哈佛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在借鉴较为成熟的国外实践教学经验的同时,学术领域出现学者反思本土的法学教育中的改革是否操之过急,有对现有的成果进行辩证和长远的探究趋势出现。
教育模式的选择和学校的自身特征是分不开的,但无论是选择何种方式,课堂教育和场景教育的结合已经成为共识。场景教育通过将知识与法律实践情景相联系,具有实践性、聚焦性、深刻性等特点,帮助学生完成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第二次飞跃。
同时,如何利用好新兴技术也是新时代的法科教育的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新冠疫情的到来加速了人类社会虚拟化,线上教育方式有了较大的发展,我们应该加快推动互联网赋能法学教育的步伐,将以协调好学生、教师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为基本要求,通过高效地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的方式回应时代的要求。
(二) 完善法学教育配套资源
法学教育配套资源包括师资力量、实务训练平台等。在目前法学教育中实践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解决资源不足的问题是发展法学实践教学的前提。实践教学给师资力量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多数教师在完成学生向教师的身份转变时,走的路径是“从书本到书本,从学校到学校,从课堂到课堂”,本身未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缺乏法律实际工作经验,社会阅历不够丰富。而法学教师除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一定的课堂授课技巧外,还应具有社会学及法律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及办案实践经验。
学校可以联系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开展讲座、授课以及指导校内实践活动。但同时应当注意,虽然教师的实践水平可能有所欠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由实务部门的法律实践者来代替教师进行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最重要的是素质教育,是思维方式、思辨能力的培养,如果由实务部门的法律实践者来进行法学教育,无疑退回到过去学徒式的低层次法学教育模式。
在学生实习活动中,学校可以与相应的公检法机关以及律所相互合作,为学生实习提供较为广阔有效的平台。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需要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实习状况,发现问题,从而在本科教学阶段能够最大程度地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职业能力培养。
(三) 加强面向实践的教学和课程体系建设
实践教学与课程体系需要满足体系化、阶段性、层次性的要求。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构建应当注意模块化设计,注重整体优化,强化体系内部的协调与配合,各个实践性课程之间有一个规范的体系。构建课程体系要符合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特点,遵循实践能力培养的规律,依照从观察到练习再到实际操作的顺序开展,前后有序,这是阶段性的要求;根据不同实践课程的难易程度,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素质能力的差异设置实践课程的开设顺序和时间,是层次性的要求。
同时,也要根据必备知识与拓展知识的区分开设实践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多样化发展路径,实现法科人才和社会需求的良好对接。
(四) 构建完备、有效的实践输出路径
在学生实习活动中,理论知识需要有效的输出实践的路径,才是实践教学的突破口。目前的实践教学中,实践包括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校内实践教学包括模拟法庭疑案辩论等,校外实践教学则是以律所、法院实习为主。当前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需要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实习状况,发现问题,从而在本科教学阶段能够最大程度地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职业能力培养,这才是为理论知识的有效输出提供了一项有力的保障。但是除了提供完备的输出路径外,还应当对输出路径进行辅助和指导,比如,在校外实践教学中,由于学生数量众多,实习过程很难管理,管理成本高,实习结果也很难量化考评,为了更好地发挥输出路径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就应当健全实践学习的监督管理机制,教学管理和考评细则也不要流于形式。
(五) 重视复合人才的联合培养
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往往是多学科知识交叉,需要具备多样技能的复杂问题。这就要求了我们在培养实践人才的时候应当注重跨学科、多领域的复合性知识的培养,关注综合技能的提升。例如以下综合能力:外语能力,特别是英语能力,应当具备良好的英文表达能力、阅读和写作能力,以及在专业领域的掌握;计算机应用能力,包括计算机操作常识、文字和图表处理工具软件、数据统计和分析软件、演示文件制作软件、网络通讯软件等。各高校的法学院可以联合其他本校或者外校的相关专业,共同进行联合助力法学教育实践发展,如商学、语言类等与法律实务关系密切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