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The Enlightenment of Legalism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Rule of Law
DOI: 10.12677/ACPP.2022.113031, PDF, HTML, XML, 下载: 208  浏览: 1,574 
作者: 舒 婉: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法家思想法治建设违法犯罪Legalism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llegal Criminal Activity
摘要: 法家的法治思想蕴含并传递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滋养和重要价值,许多后世都把法家思想认为是人生必读之作,其中所蕴含的丰富经验依然可以为当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所遇到的问题提供智慧启迪,对于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本文在分析法家思想的基本内容后,根据法家思想的相关内容,从中获得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Abstract: Legalism is the rule of law thoughts and convey the rich nourishment and important valu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many later generations the legalists’ thought is a must-read life, which contains rich experience can still for the contemporary problems i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to provide enlightenment wisdom,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rule of law. After analyzing the basic content of legalist thought, this paper obtains enlightenment from the contemporary legal construction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legalist thought.
文章引用:舒婉. 法家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J]. 哲学进展, 2022, 11(3): 181-185.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3031

1. 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所以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法治建设也要跟上;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不仅要进行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同时还要不忘前人的经验。法家的依法治国思想影响深远,因此,值得我们去借鉴与学习;同时也是对中华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2. 法家思想的合理内容

2.1. 成文性、公开性

从韩非开始,要求把法律编成成本的法典,然后公之于众。“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2]。这是我国法制发展史的一次重大进步。在韩非之前,春秋的思想家都不建议把法律公之于众,认为是国家仅有的。把法律公布于众,并对法令进行宣传,给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广大人民群众只有知法、懂法,有利于人民约束规范自己不违反法律,每个人的内心的都有法律的准绳。法律的条文可以监督万民,官员犯法也与民同罪。其次,官员在判定犯人的罪行时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定,做到相对的公平。并且,官员在审判犯人时也可以防止以权谋私,用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判定罪行。这样就会造成官员与民勾结、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等,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3]。

2.2. 变动性、稳定性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应 [4]。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制也要适时革新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法家是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态度,要求法律要因时而变。韩非提出“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不要完全搬用前人的法律,而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加以改革。而稳定性和变动性并不矛盾。法律的变动性,是与社会相适应的,只有发生社会变革才需要进行法律的变动。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变动后要保持它的稳定性。如果随意变动法律就没有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官员执法和百姓犯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律准线。况且,不频繁变动,百姓能将法律铭记于心,减少犯错。

2.3. 公正性、正义性

商鞅认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 [5],说明法家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性。国家以“法制”为核心,“法制”有其正义性和严肃性,它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常人的是不能违背的。在法律的制定上做到“因时顺民,详明稳固”,要顺应民心,百姓才会去拥护它;在执法上,官员要熟知法律条例,做到赏罚分明,才能向人民做出正确的解释,让人民心服口服;这些都是体现法律的正义性。在公平性和权威性上,法家秉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思想。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其他贵族和官员犯法,都要受到惩罚。以此才能维护好君王的统治,发挥好统治阶级的权威性 [6]。

3. 法家思想的不合理内容

3.1. 法律的专制主义

法家思想的最终目的还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家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除了君王之外的平等。这就是其当时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当时社会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所以国家权力向君王个人手中集中,达到中央集权的作用。所以,法家的思想是为了当时国家的统治,认为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 [7]。利用严格的法律去帮助君王更好的统治震慑人民,以此维护国家的稳定,达到国家富强。总之,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法家的思想是具有严重的功利主义色彩,把法制当作绝对的治国理政的工具,实际上他们所谓的法制还是在人制下实行的,用法律制来约人民。体现的了法家思想的专制主义,也体现了他们思想的矛盾性与历史局限性。

3.2. 极端刑罚观

法家认为实现最好的法制就是通过刑罚,所以他们具有极端的刑罚观。首先在立法上,法家就认为法制是统治阶级镇压统治人民的工具,这就为他们的重刑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司法上,认定的是除了君主以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不公平不尊重人民的。在执法上,法家更是认为极端的刑罚可以体现出统治者的权威,起到震慑民众,安邦治国的作用。这是与他立法时顺民所违背的。并且执法时的刑罚极其残忍,有:车裂、绞刑、割肉等。给人民带来的身体和心理上痛苦,对人民缺乏关心和爱护的。《法经》开篇就说:“《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这就体现了法家刑罚思想的极端,实行连坐的的惩罚方式,很多无辜的人都牵连其中。

3.3. 忽视道德的力量

法家实行依法治国,而忽视了道德力量。儒家提倡“仁”,仁的核心是仁爱,也是同情、爱护和帮助人;仁是德行的根本,仁包括了很多的事物。墨家提倡兼爱、平等、友爱等观点。可以看出其他家在提倡本家的观点是并没有忽视道德。而法家过分的夸大了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万能的。这样会让国家在法律的充斥下,显得冰凉、苛刻、缺乏人性等。法制和道德是互为补充的,总有法制触及不到的地方,需要道德去补充的。所以后期秦国统治逐渐失去民心,被民众推翻。这都是因为秦国实行的法律制度是残暴的、极端的,并没有顺应民心,所以法制和道德对于治国理政缺一不可。

4. 法家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4.1. 及时科学立法

在立法方面吸取了法家的因时立法,公开于众。我国根据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因时因地改变法律的条例。比如,大力发展经济造成环境的破坏,我国就及时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网络意识形态问题,我国也相应出台维护网络治理的法律。其次,我国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也会事先先出台一个法律条例,当它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时,又再次修改与变革,适应社会的变革。从宪法制定到今,都是进行法律条例的修改与变革,不是大范围的修改或者替换。但是我国在立法的主体上与法家思想不一样。法家的法是出自于君主的,而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立法权。任何个人和团体不能进行法律的篡改。

我国在科学立法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虽然吸取了法家的因时立法,但是我们相关法律的制定还是具有延后性。我们需要完善立法工作,提高法律体系的质量。首先,在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多层次的人才队伍,使国家立法工作能够又精又全面的发展。同时也要健全立法工作的评估机制,及时反馈立法问题,使立法工作更加及时性、准确性。其次,还要加强对法律条例修改增加工作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凝聚社会共识,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在解决社会中新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不要出现法律的漏洞,让违法犯罪份子有机可趁。

4.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司法方面当代法制借鉴了法家的“法不阿贵”的思想。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判定违法犯罪的唯一标准,是我国法制发展的重大进步。但是发展的局限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适用于君王。当代法制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适用于所有公民。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如果法律仅仅用来管理人民,那么运行权力的官员将无法受到管控和监督,这样既体现不了法律的权威,也体现不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尽管,我国在司法面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很大的弊端。受传统人情社会的影响,许多人还未注重法律的严苛,认为犯罪违法有钱有权就可以解决。这种做法在官员和有钱人中还存在很多。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普通百姓很难告赢违法犯罪的官员和商人。所以我们需要让司法工作更加透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透明度远远不够。许多案件都是暗箱操作,或者用社会舆论去掩盖事实。其次,我们用更重视地方的司法建设,地方因为底层民众多,法律知晓度不高,加上远离中央。所以很多时候的司法案件都是地方势力勾结,损害了民众的利益。要真正做到在实际的生活中,把司法的准则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提高司法公信力 [8]。

4.3. 罪行相适应

在执法方面,虽然法家的刑罚过于严厉,但是它还是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做到赏罚分明;同时执法者,按照法律的准则来判定罪行,让民众信服。所以当代的法治建设还是汲取其中的理论。当代法制把法家的执法思想发展为罪行相适应,执法必信 [9]。并且,当法律制裁不了的地方利用德治。法制和德治相结合,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底线的治国之道。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坚守执法必严,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相关法律的违法成本太低。比如当代社会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但是法律还是注重对未成年的保护,只是进行教育管教。这对态度极其恶劣的未成年来说并没有做到相应的惩罚。还有出现的泼硫酸、杀人坟尸等案件都是极其恶劣严重的。所以对于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的要增加违法成本。其次,就是执法缺乏监督造成的的执法的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我们要加大对执法人员和官员的监督和教育,让党员干部起到带头和模范作用。

4.4. 普法与民

法家当时为当时法制取得更好的效果,决定普法与民,把法律公之于众,加强对法律的学习 [10]。让人民做到知法守法的理念,当代的法治建设也值得去借鉴学习。但是,受到当时社会的限制,法家普法与民,让民众学习法律的思想并没有得到贯彻。当代法制借鉴了法家的思想,并且在现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法发展。当代的法制教育会比当时的成效要好很多。

虽然普法教育近几年都有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教育的效果还是不够显著,社会上还是出存在许多的法盲。比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网络管理的法律也相应地出台。可是,人们还认为网络是随意发言的自由地,在网络上随意转载发言,最后违反了法律都不知道。国家的一些教育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并未进行深层次的教育。所以,首先要在人民心中树立好法律威严,加大对违法犯罪的宣传;其次,法律教育要做到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好移动互联网平台;然后加强普法队伍的专业性,对那些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大力度进行普及。

5. 结论

法家思想诞生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一定程度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当代法治建设。但是,法家思想拥有的精华部分,是中国历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历史土壤与借鉴源头;是中华文明最灿烂的瑰宝。在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我们要辩证地学习和借鉴法家思想,正确去探寻法家思想所蕴含的治国方略;无论是批判性的继承还是创造性的转化,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人民日报, 2014-10-29(001).
[2] 陈奇猷. 韩非子新校注[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3] 胡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 293.
[4]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5] 商君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6] 陈奇猷. 韩非子新校注[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
[7] 徐楠芝. 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价值[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2): 1-4.
[8] 韩大伟. 先秦法家法制思想对当代的启示[J]. 黑河学院学报, 2018, 9(12): 29-30.
[9] 陈连军, 赖雄麟. 法家“法治”思想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J]. 学术交流, 2018(3): 85-91.
[10] 王喆. 法家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D]: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