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所以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法治建设也要跟上;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不仅要进行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同时还要不忘前人的经验。法家的依法治国思想影响深远,因此,值得我们去借鉴与学习;同时也是对中华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2. 法家思想的合理内容
2.1. 成文性、公开性
从韩非开始,要求把法律编成成本的法典,然后公之于众。“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2]。这是我国法制发展史的一次重大进步。在韩非之前,春秋的思想家都不建议把法律公之于众,认为是国家仅有的。把法律公布于众,并对法令进行宣传,给民众普及法律知识,广大人民群众只有知法、懂法,有利于人民约束规范自己不违反法律,每个人的内心的都有法律的准绳。法律的条文可以监督万民,官员犯法也与民同罪。其次,官员在判定犯人的罪行时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定,做到相对的公平。并且,官员在审判犯人时也可以防止以权谋私,用自己的主观意志去判定罪行。这样就会造成官员与民勾结、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等,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3]。
2.2. 变动性、稳定性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应 [4]。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制也要适时革新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法家是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态度,要求法律要因时而变。韩非提出“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不要完全搬用前人的法律,而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加以改革。而稳定性和变动性并不矛盾。法律的变动性,是与社会相适应的,只有发生社会变革才需要进行法律的变动。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变动后要保持它的稳定性。如果随意变动法律就没有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官员执法和百姓犯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律准线。况且,不频繁变动,百姓能将法律铭记于心,减少犯错。
2.3. 公正性、正义性
商鞅认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 [5],说明法家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性。国家以“法制”为核心,“法制”有其正义性和严肃性,它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常人的是不能违背的。在法律的制定上做到“因时顺民,详明稳固”,要顺应民心,百姓才会去拥护它;在执法上,官员要熟知法律条例,做到赏罚分明,才能向人民做出正确的解释,让人民心服口服;这些都是体现法律的正义性。在公平性和权威性上,法家秉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思想。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其他贵族和官员犯法,都要受到惩罚。以此才能维护好君王的统治,发挥好统治阶级的权威性 [6]。
3. 法家思想的不合理内容
3.1. 法律的专制主义
法家思想的最终目的还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家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除了君王之外的平等。这就是其当时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当时社会是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所以国家权力向君王个人手中集中,达到中央集权的作用。所以,法家的思想是为了当时国家的统治,认为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 [7]。利用严格的法律去帮助君王更好的统治震慑人民,以此维护国家的稳定,达到国家富强。总之,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法家的思想是具有严重的功利主义色彩,把法制当作绝对的治国理政的工具,实际上他们所谓的法制还是在人制下实行的,用法律制来约人民。体现的了法家思想的专制主义,也体现了他们思想的矛盾性与历史局限性。
3.2. 极端刑罚观
法家认为实现最好的法制就是通过刑罚,所以他们具有极端的刑罚观。首先在立法上,法家就认为法制是统治阶级镇压统治人民的工具,这就为他们的重刑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司法上,认定的是除了君主以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不公平不尊重人民的。在执法上,法家更是认为极端的刑罚可以体现出统治者的权威,起到震慑民众,安邦治国的作用。这是与他立法时顺民所违背的。并且执法时的刑罚极其残忍,有:车裂、绞刑、割肉等。给人民带来的身体和心理上痛苦,对人民缺乏关心和爱护的。《法经》开篇就说:“《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这就体现了法家刑罚思想的极端,实行连坐的的惩罚方式,很多无辜的人都牵连其中。
3.3. 忽视道德的力量
法家实行依法治国,而忽视了道德力量。儒家提倡“仁”,仁的核心是仁爱,也是同情、爱护和帮助人;仁是德行的根本,仁包括了很多的事物。墨家提倡兼爱、平等、友爱等观点。可以看出其他家在提倡本家的观点是并没有忽视道德。而法家过分的夸大了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认为法律是万能的。这样会让国家在法律的充斥下,显得冰凉、苛刻、缺乏人性等。法制和道德是互为补充的,总有法制触及不到的地方,需要道德去补充的。所以后期秦国统治逐渐失去民心,被民众推翻。这都是因为秦国实行的法律制度是残暴的、极端的,并没有顺应民心,所以法制和道德对于治国理政缺一不可。
4. 法家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4.1. 及时科学立法
在立法方面吸取了法家的因时立法,公开于众。我国根据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因时因地改变法律的条例。比如,大力发展经济造成环境的破坏,我国就及时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网络意识形态问题,我国也相应出台维护网络治理的法律。其次,我国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也会事先先出台一个法律条例,当它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时,又再次修改与变革,适应社会的变革。从宪法制定到今,都是进行法律条例的修改与变革,不是大范围的修改或者替换。但是我国在立法的主体上与法家思想不一样。法家的法是出自于君主的,而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立法权。任何个人和团体不能进行法律的篡改。
我国在科学立法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们虽然吸取了法家的因时立法,但是我们相关法律的制定还是具有延后性。我们需要完善立法工作,提高法律体系的质量。首先,在立法工作中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多层次的人才队伍,使国家立法工作能够又精又全面的发展。同时也要健全立法工作的评估机制,及时反馈立法问题,使立法工作更加及时性、准确性。其次,还要加强对法律条例修改增加工作的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凝聚社会共识,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在解决社会中新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不要出现法律的漏洞,让违法犯罪份子有机可趁。
4.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司法方面当代法制借鉴了法家的“法不阿贵”的思想。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判定违法犯罪的唯一标准,是我国法制发展的重大进步。但是发展的局限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适用于君王。当代法制在此基础上加以发展,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适用于所有公民。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如果法律仅仅用来管理人民,那么运行权力的官员将无法受到管控和监督,这样既体现不了法律的权威,也体现不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尽管,我国在司法面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很大的弊端。受传统人情社会的影响,许多人还未注重法律的严苛,认为犯罪违法有钱有权就可以解决。这种做法在官员和有钱人中还存在很多。官官勾结、官商勾结,普通百姓很难告赢违法犯罪的官员和商人。所以我们需要让司法工作更加透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透明度远远不够。许多案件都是暗箱操作,或者用社会舆论去掩盖事实。其次,我们用更重视地方的司法建设,地方因为底层民众多,法律知晓度不高,加上远离中央。所以很多时候的司法案件都是地方势力勾结,损害了民众的利益。要真正做到在实际的生活中,把司法的准则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提高司法公信力 [8]。
4.3. 罪行相适应
在执法方面,虽然法家的刑罚过于严厉,但是它还是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做到赏罚分明;同时执法者,按照法律的准则来判定罪行,让民众信服。所以当代的法治建设还是汲取其中的理论。当代法制把法家的执法思想发展为罪行相适应,执法必信 [9]。并且,当法律制裁不了的地方利用德治。法制和德治相结合,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底线的治国之道。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坚守执法必严,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相关法律的违法成本太低。比如当代社会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但是法律还是注重对未成年的保护,只是进行教育管教。这对态度极其恶劣的未成年来说并没有做到相应的惩罚。还有出现的泼硫酸、杀人坟尸等案件都是极其恶劣严重的。所以对于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的要增加违法成本。其次,就是执法缺乏监督造成的的执法的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我们要加大对执法人员和官员的监督和教育,让党员干部起到带头和模范作用。
4.4. 普法与民
法家当时为当时法制取得更好的效果,决定普法与民,把法律公之于众,加强对法律的学习 [10]。让人民做到知法守法的理念,当代的法治建设也值得去借鉴学习。但是,受到当时社会的限制,法家普法与民,让民众学习法律的思想并没有得到贯彻。当代法制借鉴了法家的思想,并且在现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法发展。当代的法制教育会比当时的成效要好很多。
虽然普法教育近几年都有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教育的效果还是不够显著,社会上还是出存在许多的法盲。比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网络管理的法律也相应地出台。可是,人们还认为网络是随意发言的自由地,在网络上随意转载发言,最后违反了法律都不知道。国家的一些教育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并未进行深层次的教育。所以,首先要在人民心中树立好法律威严,加大对违法犯罪的宣传;其次,法律教育要做到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好移动互联网平台;然后加强普法队伍的专业性,对那些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大力度进行普及。
5. 结论
法家思想诞生于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一定程度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制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当代法治建设。但是,法家思想拥有的精华部分,是中国历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历史土壤与借鉴源头;是中华文明最灿烂的瑰宝。在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我们要辩证地学习和借鉴法家思想,正确去探寻法家思想所蕴含的治国方略;无论是批判性的继承还是创造性的转化,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