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历年来被中央1号文件一直提及,特别是在“十四五”时期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近些年来,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指引和支持下,为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这一新型经营组织作用,国家从完善法律法规,减免财政税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小额信贷服务,人才队伍培育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制度体系和扶持政策,由此也迎来我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好势头。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力有效推动了我国农村农业产业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然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数量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的异议。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家学者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伴随发展中出现的不适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从人、财、物、政策的角度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进行了建议,但是缺乏系统分析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经营能力的研究,基于此,本文将研究重点聚焦科学、现代、动态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积极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客观辩证分析存在制约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代经营理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经营能力,以期在“十四五”期间和今后发展时期,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宜经营模式。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史也是中国农民合作经济发展史,不同年代背景下,赋予其具备特定的功能属性,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演变,可见其在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我们更深层次的把握其深刻内涵,更好的帮助我们辩证的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客观的分析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合作社的起源于现代合作经济思想,主要受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一批空想社会主义者试图建立改造资本主义的“合作公社”,虽然没有成功,但合作组织的经济思想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此推动了合作组织在欧洲的发展。从1895年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历经100年发展,4次调整,最终在1995年沉淀出了合作社的经典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发展历程及经典原则,为世界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意义,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中重要的经济组织之一,在许多国家的经济建设中都起到推动作用,中国也不例外,受西方合作社发展的影响,我国一批致力于农业发展的仁人志士也就合作关系先后进行了探索,被誉为“中国合作运动之大师”的薛先舟1919年率先在上海成立了合作储蓄,由此拉开了合作组织关系探索在中国的演变大幕 [1]。在农业农村方面,1931年,梁漱溟在山东邹平推行乡村建设运动,以农村入手,采取教育和合作,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农业发展道路 [2]。建国后,举国上下,以当时国情为出发点,推行农业互助合作社运动,期间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传统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一定时期,推动了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组织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国农村掀起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经济改革浪潮。面对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竞争冲击波此起彼伏,我国小农户分散经营抗御风险能力弱的缺点逐渐显现,为应对这一局面,在一些地区先后出现了以自发、自愿为前提,以技术研究、信息交流协作为目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进一步加速农村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经营体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动农村发展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经过多年发展,在2007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我国特有的称谓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此正式诞生了。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十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分工分业逐步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现不适宜当前发展的问题,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 [3]。2017年新修订的合作社法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具备独立法人,明确社员主体为农民,入退社自愿,民主管理,服务全员,追求共同利益等特有属性,不是所有的合作社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村民合作社、集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包括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等 [5],各类型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关系密切,功能不同、定位不同,各有利弊,共存于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能够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6]。在农业产业化持续推行下,形成了当前农业生产区域化、专业化的格局 [7],增加分散小农经济的博弈势力以提高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外在因素 [8]。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日本农协、欧洲合作社等,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后,在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从注重公平转向追求经济经营效率,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明显的区别。综合以上,我们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征及内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核心原则 [9],是符合我国国情,以农民为主体,追求公平和民主管理,特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等优势,兼备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是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主要主体之一。清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涵,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和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效
1) 注册数量逐年攀升。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越来越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原来以技术交流、信息交流为主的协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依法登记,合作社注册数量逐年上涨。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统计,我国合作社注册数量逐年增长,合作社数量从2007年的2.6万家,到2020年达到225.1万家,数量增长了85倍之多,这些数量的增长有效丰富了农村新型经营组织模式。根据《2019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报告(摘选)》统计,2018年平均每个合作社吸纳农户成员55户,按照2020年的合作社数量进行折算,2020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社员达到12,380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覆盖范围广,辐射带动全国一半以上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了主要力量,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夯实了基础。
2) 综合功能逐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功能逐渐完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平等”、“自愿”、“互助”等特点 [10],目标是通过实现经济利益,以适应市场化的经营组织。随着农民专业法及国家一些列相关政策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经济功能发展的前提下,其社会功能属性进一步得到显现,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生产经营组织优势和经济优势,成为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 [11],是缩小农村贫富差距的重要平台 [12],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通过农业现代技术推广,为当地现代农业生产进行示范引领,为农户培训生产技能,提高农产品质量,整体提升了农民生产服务技能,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在有关政策支持下,通过项目资金,带动产业发展,吸纳贫困户入社,带动就业和产业发展,为脱贫攻坚战贡献着重要的力量 [13] [14],是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的重要载体。
3) 经营管理逐步规范。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的增长,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应运而生,国家从2006年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立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主体地位,从章程的制定、财务管理、资产清算等方面对合作社进行政策指引,健全合作社法律制度体系,以扶持、规范、提升合作社管理,保护农户合法权利和利益。 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规范,开展了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联创示范社评比以示范社创建带动规范管理,有力促进了我们合作社规范管理和持续经营。
3. 合作社存在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数量节节攀升的同时,质量却频频受到质疑 [15] [16]。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投入资金引导和鼓励合作社发展,在地方政绩观等因素赢下下,出现了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资本走,地方政府更多的选择是尽可能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兴办企业,兴办大型合作社,由于项目涉农资金有限,地方政府会运用更多的项目资金用于扶持资本或大户建立合作社比建立普惠制的合作社成本要低的多,见效更快,更加容易树立典型和出政绩,扶持功能性合作社的和大型合作社成为主流 [17]。所以存在较多数量的合作社为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形成了较多比例的“空壳社” [15] [18] [19] [20] [21]。此外,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速度较快,大多以领办为特点的合作社类型,总体上来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22],一是农民自发型,农民为了降低生产环节成本,而组建的合作社;二是能人带头型,多以农村种植能手,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以家庭农场为基础或以宗亲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三是政府引导型,为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就业和产业分红,而成立的合作社;四是企业带动型,部分农业生产企业为稳固生产原料基地,保障原料质量,降低投入成本,牵头成立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一定时期,均能很好的发挥其经济和社会功能属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部分合作社在离开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周期性市场冲击下,出现了合作社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23]。综合分析,造成质疑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发展基础薄弱,持续经营能力不足
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生产基础薄弱。现行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机构领办的合作社为基础改组升级而来,业务以规模化生产农副产品为主,一二三产融合度较低,产品价值链较短,产品利润点单一,受市场和自然气候条件影响较大,市场风险抵御能力较弱,产品发展规划没有或较少,产品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薄弱 [24],不重视市场销售渠道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有限,按照农业现代化分工,不能实现产后环节功能。二是管理基础薄弱。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可不设监事会,只设执行监事),并且每年召开一次“三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 [25],确保组织机构健全,现实中往往出现重创建,轻规范,只登记,不运行等问题,由于合作社法规定注册农户5户以上,农村宗族观念意识等多种原因,往往合作社以家庭、宗族、亲戚等关系建立起来的,不愿意吸纳别的农户入社,个体意识较强 [26]。出现较多“一人社”、“家庭社”现象。三是利益联结基础薄弱。社员与合作社间利益联结机制薄弱,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归属感和认可度有待加强 [27]。也存在部分农户自身素质问题,在前期观望,不愿意承担风险,在发展期,在一些问题产生动摇和不信任,成熟期对公平和利益分享产生异议等 [28],这些都说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比较薄弱。
3.2. 融资渠道有限,发展资金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经营组织,社员进行出资入股,社员入股的股金以土地、生物性资产、生产性物资和固定场所等为主,现金入股的较少,造成合作社生产性和经营性资金缺乏,或只有少部分现金流,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上造成很大的影响 [29]。此外,有些合作社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需要进行金融贷款,金融组织不能按照一般企业进行贷款审查或享受惠农贷款政策,或者是贷款资金额度受限等问题,合作社的发展资金融资渠道受限因素较多。
3.3. 政策扶持有限,资金扶持不足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成立时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特别是贫困地区,甚至缺乏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启动运营资金,在生产技术和规范指导得到有关业务和技术主管部门支持较少,同时,在产业帮扶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享受不到政策支持或较少得到支持,国家、地方配套扶持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不足。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考
从合作社的起源于欧洲空想主义,具有一定的理想主义,按照国际联盟和合作社法规定的,完全满足各项理想目标的合作社基本不存在 [30]。大量的研究及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合作社存在问题根本原因还是如何更大潜力提升合作社经营能力,为此,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思考。
4.1. 现代管理,提高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是前提和关键。要严格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进行管理,要用现代发展和经营的理念进行治理体系的进一步规范,消除“空壳社”、“一人社”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期出现的问题。我国合作社的发起人主要有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乡村能人、企业等为主,在发展中存在矛盾,主要是持股权和表决权的矛盾,利益分配模式的矛盾,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经营提升的关键,根据现行的合作社法规定的“一人一票”的社员大会表决权制度,能够充分体现民主管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作社带头人(大户、能人、企业)成立合作社和吸纳新社员的意愿,制定适宜的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是时代发展的需要,突破核心民主原则限制,也是经过实践的,而且民主控制的表述也较符合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层实践,更有利于合作社股份的改造和合作社现代经营体系制度的建立。
4.2. 纵深合作,打造合作社联盟新业态
目前,我国区域合作社同质化现象严重,一个乡镇注册的大部分都是同一作物种植合作社,合作社自身没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在优势,同质化产品宣传和营销资源浪费较多,致使许多消费者也无法辨析产品质量的优劣,对合作社的产品质量认可度也不高。2018年新修订的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进行了相关规定,在我国开展合作社间合作是未来发展必由之路,建议由政府搭建平台,率先组织合作社实行区域联合,统一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整合区域资源,集中发挥组织和规模化优势,有效降低组织化成本,深度挖掘组织化利润,潜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合作发展新业态。同时,建议也探索合作社纵向型组织合作,发挥行业组织优势,行业内以农业绿色生态标准化为统领,制定相应行业标准和规范,持续产品质量高质化,完善和延伸产业链,畅通上中下游产业,积极进行一二三产业融合,秉承行业利益至上的宗旨,挖掘行业经济,共同维护行业良性发展。
4.3. 资本注入,拓宽合作社融资渠道
在市场化和商业经济浪潮的驱动下,资本效益也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中推波助澜,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第一振兴,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散、小是我们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难点,政策性资金支持往往需要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持续发展合作社,村集体与合作社的关系,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当前,村集体组织往往有一定的资金、资产以及自然资源,同时也具备更容易获取政府补助资金的优势,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合作社,一方面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使得合作社更容易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达到了双赢的局面。同时,企业资本的注入,能够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理念,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经营管理,构建“企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提升合作社自身综合经营能力,在这里要平衡好企业资本的逐利性,避免剥夺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
4.4. 加强指引,完善政策扶持机制
针对我国合作社发展基础设施薄弱、人才匮乏、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建议国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人才扶持方面,一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指导机制,从政策宣传、技术指导、经营指导、信息传送、法律咨询等全面跟踪指导,全力帮助和提升合作社进行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大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以高素质农民培育和新型经营管理者轮训等为抓手,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主要管理者进行培训,提高其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以符合现代市场经营管理需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扶持方面,建议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仓储物流以及冷链建设,同时在绿色认证、品牌和信息化建设方面,也予以优先支持。 同时,相关配套的税收、农业用电、相应的农业保险等政策要落到实处,降低合作社生产成本,提高合作社抗风险能力,提高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切实增强合作社持续经营能力。另外,加强示范社建设,重点做好国家、省级示范社建设,发挥示范社的引领和带动能力,促进合作社良性发展。
4.5. 功能拓展,扩大服务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不能只停留在中间环节效益方面,应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做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的发挥新型农村经营体的作用,一是扩大业务领域。从对合作社经营范围传统的认识只涉及农业生产,要用发展的眼光看,要向外延伸和拓展出去,向乡村休闲农业旅游、农业职业教育培训基地、义务教育科普教育基地、农村电子商务等方面拓展。二是服务能力提升。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特点凸显,专业化服务能力需求逐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着眼于在专业化服务方面进行能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托管式服务的工作已在一些地区尝试,并得到了积极反响,专业化的服务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有力有效做好与小农户衔接机制 [31]。
5.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一个特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其本质属性特征是“姓农属农为农”,是巩固和发展农村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路径,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提升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意义重大。在提升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同时,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活力和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更好地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入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经营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评价工作也应随之展开,评价原则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基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用动态、发展、客观、辩证的眼光和角度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利弊,从组织绩效、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可持续经营绩效等全面建立系统化,分类别、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体系的建议有利于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和清理“空壳社”等提供数据和理论依据。此外,在全面乡村振兴背景下,围绕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共享的难题将继续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阶段性符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也将处于不断调整中,国际合作社发展经验也只能是借鉴,甚至国内一些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也只能做参考。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受自然资源差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还是要立足国情、省情、区情,因地制宜,分产业、分区域,创新性开展多种类、多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培育新动能。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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