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伦理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和行为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伦理行为、道德的起源和价值等 [1]。进化,更确切的说是演化,是指生物体随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的过程 [2]。以演化的视角看待道德的起源与运行,目的是揭示自然选择与人类道德的相关性,这种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在道德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因其在实践领域的主张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进而受到了来自哲学层面的严厉批评。其影响可以总结为三种进路:描述性进路旨在描写与解释,即研究“是”的问题;规范性进路想要回答“应当”的问题;这不由得引起我们对道德真理产生疑问:是否存在客观的道德真理可以规范性地指导我们的生活?第三种研究进路就是对此问题的回答,它蕴含在前两种进路之中,关注道德属性的形而上学地位,因此称之为道德的形而上学的进路。
2. 演化的视角
对道德观念的传统研究以“理性主义”的理论取向为主,认为人们通过道德推理而得出相应的道德判断 [3]。达尔文则另辟蹊径,从演化的视角来理解道德。在其著作《人类的由来及性选择》中,达尔文提出:“无论何种动物,都具有明显的社会本能,这包括着亲缘关系(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与此同时,只要智力能力有了足够的发展,或接近于足够的发展,就将不可避免的获得一种道德感或良心,人,就是这样” [4]。社会本能被达尔文认为是道德感的前期形式,并借助不断提高的智力水平发展成“一种高度复杂的情感”。
达尔文之后的生物学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进而促进了伦理学与生物学更深一步的结合。首先,孟德尔通过豌豆杂交实验证明了“遗传是颗粒式的”,即基因作为最小的独立遗传单元,既不会混合,也不能分裂,而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单元遗传给下一代。这种“颗粒式遗传理论”同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相结合,产生了诸如广义适合度理论、亲代投资理论、亲子冲突理论、互惠式利他理论等行为的生物学解释理论。
在以上基础上,爱德华·威尔士将这些生物学理论汇聚到一个框架之下,并把这个即将出现的研究领域称之为“社会生物学”。以蚂蚁为例,威尔逊认为蚂蚁的社会生活虽然很复杂,但是并不存在文化现象。因此“如果蚂蚁的社会生活不在文化上传播,那么它肯定是遗传的。也就是说,人类的行为也可以用这种方式理解” [5]。威尔逊最后断言,社会生物学将“吞并心理学”,并推测那些受到人们珍视的人类现象,包括文化、宗教、伦理甚至审美,最终都能够用社会生物学予以解释。
3. 主张与批评
当演化思想被运用于实践领域时,产生了各种主张与批评。
(一) 主张
有些主张是借助达尔文的思路,利用道德的适应性功能来为当时的功利主义主张进行理性辩护,比如威廉·克利福德提出“自然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就是对共同体至高无上的效忠” [4],莱斯利·斯蒂芬认为“道德就是各种社会本能的总和,这些本能中蕴含着促进社会自身的善的欲望” [4]。
另一些观点将进化和进步混为一谈,在扩展进化论对实践生活的指导的同时对传统的道德理论进行攻击。典型的代表是赫伯特·斯宾塞,由于错误地接受拉马克学说,即“动物必须为了生存而斗争且每个物种都有朝着更高形态发展的天然趋势” [4],斯宾塞主张对个人的自由、权利要完全尊重,即每个人都有做他想要做的事情的自由,只要他没有伤害他人拥有的平等的自由 [4];同时排斥对穷人的救济,因为“社会会经常排泄掉其不健康的、低能的、迟钝的、背信弃义的成员”,任何试图减轻穷人受苦的行为都是“不仅阻止了净化的过程,甚至还增进了伤害,阻碍了有能力且深谋远虑的人的繁衍” [4]。
(二) 批评
对进化论思想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批评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是科学可靠性。托马斯·赫胥黎批评斯宾塞对“适者生存”的误解,经由孟德尔证明的“颗粒式遗传”从根本上否定了获得性性状遗传和混合式遗传,因此自然选择是一个不包含目的指引的过程。环境作为决定“适应者是谁”的终极因素,解除了“适应”和“道德价值”的绑定,进而否定了演化能为伦理学提供具有科学合理性的基础。至于爱德华·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他所引用的大多数科学研究证据都来自动物,其中一些物种在进化树上与人类的距离甚远,因此缺乏关于人类研究的实证证据。
二是逻辑有效性。亨利·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主张:“伦理学的研究同政治学的研究都不同于实证科学的研究,因为它们的特殊而基本的目标都是确定应当如何行为,而不是确定目前如何、已经如何或将来如何行为。” [6] 哲学家的任务不是对道德感和直觉的提炼,也不是对日常生活行为的归纳,而是找到能为道德直觉和行为规范提供解释和进行辩护的根本原则。人类道德如何产生和发展是在回答“道德是什么”,而并非回答“我们应当做什么”。前者是事实问题,后者是规范问题,西季威克对事实和规范进行了划界,从而将进化论排除在伦理学研究之外。
4. 第三条进路
由于被指责为不合理地跨越了“是”与“应当”,基于描述性进路的研究成果来建立指导原则的规范性进路宣告破产。但毕竟人类是进化的产物,而道德又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那么进化论解释或多或少地与伦理学相关 [7]。后来者立足更进步的科学技术,进行更详实的实证研究尝试跨越这一“鸿沟”,却引发了对道德真理的实在性的质疑。以道德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为例,海特通过研究总结出了六种相关的道德基础:关爱与伤害,公平与欺骗,忠诚与背叛,权威与颠覆,圣洁与堕落,自由与压迫 [8],这六种道德基础如同舌头的味觉一般使个体对周围的人事做出迅速的评价,这种评价的能力不是理性主义者所描述的推理,而是一种直觉。海特根据实验结果建立的社会直觉主义模型(Social Intuitionist Model),主张“所有道德判断事实上都是源自道德直觉” [7],这挑战了传统理性主义模型所主张的“道德知识和道德判断是通过推理和反思形成的” [7],同时催生了对道德真理的客观实在性的质疑:如果我们的道德能力是由演化力量塑造,而这种力量又不能使我们去可靠地追踪独立的道德真理,那么“客观的道德信念就无法得到辩护” [4]。
第三种研究进路就是对此种质疑的回答,它蕴含在前两种进路的冲突之中:“在承认进化论对经验现象层面解释力的同时却又排斥其对实践指导层面的规范力”,因其关注道德属性的形而上学地位,被称之为道德的形而上学的进路。
5. 结语
自达尔文将进化论的思想应用于伦理学研究之后,以自然主义的方式研究道德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这一研究范式可以归结为一种描述性的进路。根据描述性进路,“道德感是人的本性中天赋的一部分” [9]。这种天性不是“你应当怎么做的”宇宙法则,而是一些个“如果–那么”的逻辑判断。当其研究成果和思想应用于实践生活指导时,如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尽管“有机进步规律是一切进步的规律” [10] 是对进化论理解的错误迁移,但也旨在回答“应当”问题,因此仍属于一种规范性的进路。根据规范性进路,道德的概念要比我们具备的道德感范围要大得多,上述相当复杂的结构体现了道德感自身进化的历史以及其神经生物学基础,因此有着自身的局限性。
研究道德感的科学是在推进道德而非解构道德 [9],更不是否认道德。传统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推理并不会因为道德感的新兴研究而过时,无论是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康德的“绝对命令”,亦或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都可以因为伦理学的实证与实验转向,为自身提供多重验证,并带来更广阔的反思平衡,从而拉近“是”与“应当”之间的距离。这些理论推崇“非零和博弈”的合作以及“视角互换性”的黄金法则,这两个道德特质促使我们在道德之路上不断地扩大我们的道德感。
基金项目
2021年江汉大学武汉研究院开放课题《后疫情时代武汉市居民健康公平的伦理维度及实现路径研究》(IWHS20212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