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竞相争夺的对象。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先进的技术以及雄厚资金的支持,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中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避免少数海洋大国对海洋资源的瓜分,发展中国家提议应当建立相应的国际海底管理制度,使其真正为全人类所共有。中国秉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传统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新发展,并促进了该原则的落实,为该原则的运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2.1.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提出与确立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代表团提出正式提出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联大最终通过第2340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
“区域”应适用何种国际法原则?国际社会进行了漫长而艰难的博弈,主要分为两种派别。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技术以及雄厚的资金支持,主张利用其优势优先开发资源,先占先得;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资金用于海洋资源开发,同时深海资源勘探与开发需要最新海洋技术的支持,发展中国家大多没有这种能力,因此这些国家主张建立一个机构代替全人类开展活动,即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在各国长期的博弈中主要有三种理论:1) 无主物理论,“区域”及其资源是无主物,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2) 公有物理论。该理论认为“区域”属于公有物,其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全人类,其利益也应由全民共享,不应被某些国家独占。3) 公海自由理论。该理论认为“区域”同公海一样,各国有权行使公约许可范围内的自由权,资源可以先占取得 [1]。
1970年12月17日,《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中规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任何国家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方式据为己有 [2]。此项原则丰富了国际海洋法的内容,成为一项新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遵循。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再次重申了该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的适用。除此以外,平行开发制度的运用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设立,拓展了该原则的内容,使其更加成熟完善,同时体现了和平与公正的基本理念。
2.2.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基本内容
2.2.1. 国际社会共同管理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是全人类共享和受益的,这意味着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能任意转让或索取。因此,必须由一个代表全人类的国际组织对该地区及其资源进行管理,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该区域的资源由所有人平等分享,而不被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优势独占资源,牟取巨额利润。随着实践的发展,整个国际社会都意识到合作的重要,各国致力于通过谈判建立国际共同管理规则,推动国际海底区域管理的国际化发展。
2.2.2. 坚持和平开发利用
“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利用应当和平的进行,禁止任何国家在该区域进行任何军事活动以及破坏地区安全的行为;因开发利用“区域”发生争端,也应采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如谈判、仲裁等。当前国际社会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复杂多变,和平发展早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追求的美好愿望。因此,在“区域”进行资源勘探与开发的各个国家均有义务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2.2.3. 公平合理开发利用
人类目前对深海的了解有限,勘探开发资源更涉及最前端的海洋科技,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资金限制无法参与其中,相较于发达国家处于弱势地位,在各国争相投身于深海资源的开发时只能处于旁观者的位置。因此,如何使其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使全人类共同受益,是国际社会应当共同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诉求,为其提供技术、资金支持,秉持公平平等的理念,公平分享收益。除此之外,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必须设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与管理体制,保证“区域”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开发,防止过度开采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世界各国都应当担负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3.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3.1. 相关法条规定有待明确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主要在深海及外空领域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一部影响力深远的“海洋法典”,其中明文确定了该原则的法律地位,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原则;而在外层空间领域,这一原则尚未得到普遍认可。问题在于这几个条款仅仅概括性的提到了该原则,并不涉及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比如主体、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3]。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管理国际海底区域的首要原则,国际海底管理局目前承担着落实与执行该原则的主要任务,对于如何实施与适用该原则并没有行之有效的经验以供参考,这个问题仍然亟待解决。另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在国际法上到底是政治原则还是法律原则抑或规则,尚无定论,这也不利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3.2. 惠益分享规则有待细化
“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为全人类的利益考虑,“区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适用原则以及获取方式仍然缺少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存在相关规定,但是较为笼统,没有更加详细的具体规则,缺乏可执行性。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也是各国争论的核心焦点之一。惠益分享制度对平衡各关系方利益发挥重大作用,力图维持深海采矿投资者与其余陆上采矿国均衡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强调国际海底管理局作用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勘探、开发和利用资源的活动并不是简单的经济性活动,更重要在于剩余利益的分配与转化,即惠益分享制度。目前,深海、极地等领域的惠益分享制度都存在一定空白。各国应当遵守《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为其他缔约国提供便利,不得增加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合作的同时,推动构建新的管理体系,改变管理碎片化的现状。
3.3. 发达国家的承认度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承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然而,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并不完全承认这一原则。相反,这些国家采用国内立法的方式来保证本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资源的合法性。公约规定的国际海底区域相关规定并不能约束非缔约国。如果海洋强国不受条约约束,将会使条约规定流于表面,缔约方相较于非缔约方处于不公与劣势地位。以美国为例,1980年《深海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规定,美国有权授予本国人民在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开发的权利。此种国内立法与公约规定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相悖,不利于国际共同管理的实现以及资源利益的共享。美国的海洋勘探技术以及海上力量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然而美国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公约规定的基本制度及原则也无法约束其行为,在执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方面没有发挥表率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原则的适用和未来发展。
4.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未来发展构想
4.1. 明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规定
4.1.1. 行使权利的主体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是属于全人类的,由全人类对其行使权利。个体无法实现这种权利,因此应当由一个能代表全人类的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代为行使。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勘探开发者的申请进行特别批准,授予其专属开发权。在当前制度下,应当理清楚人类、缔约国、开发主体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人类”不仅指现在的人类,也指未来的人类,处理好这些问题对未来资源的再分配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1.2. 共同行使权利
对“共同”一词的解释是理解该原则的前提,与民法中的共有不同,任何人都不能将共同财产占为己有或对其进行使用、处分及收益。公约中的“共同”应当做如下理解:各国对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资源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任何国家、国家集体或个人都不得对该区域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或变相占有、分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公平分配所有利益,共享收益 [4]。
4.1.3. 界定“继承财产”的含义
“继承”意味着人类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权利原本存在,反映了财产的“共有”属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原则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在实践中各国对该原则的解释也不同,不利于原则的实施。公约中“财产”被界定为仅指矿产资源,排除了生物资源。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财产”的范围,将生物资源纳入其中,扩大原则的适用范围,更为周全的管理海洋资源,避免产生条约解释的分歧。
4.2.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惠益分享制度
惠益分享制度的设计一直是各国的核心分歧所在。目前,申请开发者与管理局的利益分配问题仍然困扰管理局的主要问题之一。《公约》与《执行协定》曾对各方利益分配问题也就是缴费机制提出设想,但是不够具体详细,并不具备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所谓的惠益分享制度并不是简单的将收益公平、平等的分配给各缔约国,因此不应该在体制建立的初期就明显偏向任何一方,建立基金机制可以为惠益分享的发展路径提供便利,比如可以参考借鉴已有的捐赠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模式 [5]。生物遗传资源流动性较强,各国对该类资源争相抢夺,而相关制度亟待完善,各国应当加强深度合作,任何国家不能对不属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资源主张权利。同时,管理局也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困境,给予其资金与技术支持,便于方便快捷的分配资源。
4.3. 落实相关立法和实践
在立法上,应加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可操作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执行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完善,以期更好地解决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此外,管理局自身的规章制度作为《公约》与《执行协定》的补充,也应发挥相应作用。另外,20世纪末,一些占优势地位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比利时等)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排除原则的适用。随着该原则逐渐成为主流,德国、比利时等修改国内法承认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法律地位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各国应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共同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坚持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致力于共同应对海洋危机,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6]。
5. 中国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新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是新时代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为国际社会解决全球性问题提明了全球治理新方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内涵。该理论不仅涉及哲学与政治学思想,更蕴含了深厚的法学思想 [7]。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其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等具有相通之处,同时对传统原则的内涵进行了丰富与拓展,在当前国际背景下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
5.1. 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公平开发利用“区域”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借鉴民法中共有物制度的产物,原则所体现的是共同开发利用资源,公平合理的共享收益。该原则如何解释适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分配是各国争议的焦点之一,国际社会围绕此项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其中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与原则所反映的理念十分契合。深海蕴藏着大量的矿产油气资源、生物遗传资源、渔业资源,是各国密切关注的对象,这导致海洋强国开展“蓝色圈地运动”争抢资源,有悖于公约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不利于公平合理的分配人类共同财产以及时际公平、代际公平的实现。中国作为深海资源开发的主要参与方,积极参加深海事务管理以及相关规则的制定,关心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切实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8]。
5.2. 坚持保护海洋生态,合理开发利用“区域”
工业革命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矿产、油气等资源被大量开采,极大促进工农业发展的同时也带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当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识。人类只有一处家园,每个人面临着共同的风险、承担着共同的责任与未来,全人类的命运休戚与共、风雨同舟。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这一点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方面表现的尤为重要。《公约》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也设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必要原则与规章制度,各国必须考虑到其开发利用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公约精神,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内涵,为合理开发资源提供了理论支持。各国也应牢记前车之鉴,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坚持保护生态环境,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5.3. 以对话解决争端,和平开发利用“区域”
深海治理是各国战略合作的新疆域,目前配套的管理规定尚不健全,相关规章正在制定当中,中国积极参与谈判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倾听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将各国置于平等的地位进行谈判制定规则。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利益共同体,各国利益无法完全割裂,因此必须合理顾及他国利益,预防发生争端。另一方面,利益分配产生分歧无可避免,应善于采用谈判、仲裁等方式及时有效的解决。国际海底区域相关规则的制定必须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核心,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各国之间的分歧及争端应当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与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推进国际合作领域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