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一国法治之文明程度,以其国监狱制度良窳为评判 [1]。监狱所肩负的职能远非普通国人眼中以为的“关押社会的坏人”这么简单。从刑法教义的角度来看,现代刑法重视惩恶的同时,更加重视犯罪的预防及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2]。平衡好犯罪预防及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职能是监狱的主要任务,同时也进一步体现出一国之法治文明程度。中国古代的监狱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帮助国家政权进行统治的“工具”,大部分时候统治者都将监狱视为最简便直接的镇压工具,通过关押反抗者以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 [3]。虽然在后来的发展中创立了感化教育系统,如嘉石拘役制中坐石反省、见石自悔的寓意 [4]。然而使犯罪人独坐狱中,仅通过“面壁思过式”的自我反省以达到其自我反省,从而再社会化刑法学目的,总是过于理想化。
庚子事变之后,晚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之下被迫进行新政改革,监狱制度改良亦在晚清政府的新政改革范围内。与此同一时间,正处于德占时期的青岛正在兴建专门关押在中国犯罪的德国籍公民的青岛德国监狱(又名欧人监狱)。以青岛德国监狱为样本,对比同一时期的中国监狱发展状况,反映出中国法治近代化发展的进程及中国刑法学由坚持报应论向主张目的论的刑法学发展的思想变迁。
2. 青岛欧人监狱与近代中国监狱的差别
德占时期的青岛欧人监狱与中国本土监狱相比,无论从建筑外观、监狱劳动生产还是精神规训的注重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即使经历了新政改革1,但国人对监狱作用的观念一时间还难以彻底转变。
2.1. 建筑设计区分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监狱建筑的场景设计、光线、空间布局等多方面因素都可以对服刑者产生很大的影响 [5]。结构上,青岛欧人监狱采用监室与办公室对立相隔的建筑方式,关押服刑者的监室在南侧向阳侧,南面墙高处留有小窗户,使身处铁窗内侧的服刑者不仅可以享受到阳光的照射,也能唤起其对外面世界自由的向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青岛欧人监狱建筑群配有浴室及活动广场,每天的固定时间可以进行放风活动及洗浴,不仅如此,每两个相邻的监室中间装有壁炉,通过加热墙体可以同时向两个监室供暖,即使在寒冷的冬天也会使服刑者享受到温暖,青岛欧人监狱在建筑设置各处展现的人性化为改造服刑者身心做出了很多细节上的努力。精神影响方面,青岛欧人监狱的办公室与监室在同一建筑的不同构造下,办公室层高4 m,而监室矮小仅有2.7 m,此种设计不可谓不精心,建筑落差让服刑者不由自主地产生服从的心理暗示,同时也体现出监狱的威严 [6]。
近代中国监狱的状况较之西方而言显得尤为惨烈。清末时期的中国监狱肮脏不堪,《清俾类钞》中载,库伦监狱“诚为黑暗世界,基址狭小,内有狱舍五六所,四周环之铁栅。有内地数人,政治犯也,科终身禁锢罪,居于形似棺之笼,外加铁锁,不能直立,亦不能平卧,其得稍见日光者,则每日二十四小时中,逆食二次之数分时而已。囚徒反以就死为乐。” [7] 德国传教士花之安于《自西狙东》中对清末监狱描述道:“高墙密禁,风气不通,窟室严扃,日光无睹,固己惨难言状,且地势潮湿,多聚蚊虫,土内藏骸,时形秽气,兼之犯人赭衣黑索,手足亦为拘挛,蓄发诟颜,身衣无从浣濯,以致污恶渐积,疡疫繁生,竟不免奄奄一息者。” [8] 不仅如此,在监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更无医务室、浴室、广场等保障服刑者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有的仅是阴暗潮湿又狭窄的监房。根据统计,中国古代监狱的人犯死亡原因主要是“条件污秽,疾病丛生” [4]。沈家本于《狱考》中言:“三代命名之意,设狱原非以害人,其幽闭思愆改恶为善,以感化为宗旨,尤为近世新学说相合。”我国所主张对服刑者的感化教育甚至早过西方很多年,只是在实施细节中未能做到科学严谨,在监狱设计上不重视,仅通过使服刑者遭受非人痛苦的方式仅能让其对监狱产生恐惧,但却无法从根源上矫正服刑者的错误,出狱后与入狱前的道德品质没有质的区别,仍有在犯罪的可能。而近代时期的中国监狱多为一字型建筑排列,监房与办公室分开,甚至清代时期有些地方的衙役值房发展为另一种变相的监狱——班房2。
2.2. 劳役与技艺的差别
欧人监狱中的服刑者在服刑期间都需要进行劳作,监狱也为此设有糊盒科、磨面科等专门管理服刑者劳作的科室,青岛德国监狱博物馆中陈列有欧人监狱时期留下的供当时的服刑人员劳作用的石磨、石碾等为监狱工厂磨面科遗物,是在押犯人劳动的主要工具之一。很多多次犯罪的罪犯都是由于出狱后没有技术支撑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才不得不再次犯罪以求生存,而欧人监狱之所以有此类安排,为的就是使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掌握一门技术,以求出狱后可以通过此种手段谋生而不至于再次犯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任务。近代学者刘锡鸿在出洋考察西方监狱是也感叹道:“迨罪既得释,而人不伤,技艺可成,可藉以图糊口。刑罚也,而教养寓焉矣。” [9] 可见,欧人监狱此种传授技艺型的劳作方式在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方面有很大作用。
新政改革之前的中国,仍以笞、杖等肉刑及流放、充军、发配等流刑为主。多数犯罪人都以被打的皮开肉绽或作为劳动力发配劳役为收场,更有甚者,不堪重刑以致残疾,出狱之后更无办法糊口度日。与西方之授之以技相比,中国的监狱劳作制度表现为低技术高劳动型,更多的是将服刑者看作免费的劳动力加以利用,而从未考虑服刑者出狱后的再社会化的问题。新政伊始,张之洞、刘坤等人奏请修建工艺房以供犯罪人学习,释放后可以通过此手艺谋生,同时也将肉刑、流刑等改为罚金、代为作工等更人性化的处罚方式,后又有赵尔巽上奏提议修建罪犯习艺所帮助罪犯学习工艺,以为出狱后回归社会做打算。然而,此种种改良措施都是在“中体西用”的指导思想下实施的,习艺所的设置也仅仅是为了借用西方监狱办法缓和日益激化的社会危机,徒有其表,并未从根本上、刑理上彻底革新 [10]。但不可否认的是,习艺所的出现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下无工艺可供”的局面,帮助了服刑者出狱后的再社会化。
3. 中德监狱差异化的原因探析
同一时期,与德占时期青岛欧人监狱相比,中国监狱无论从建筑设计还是管理上都较为落后,体现不出现代刑法学对监狱的要求。之所以差异如此之大,与我国当时的国家制度与社会现实有莫大的关联。
3.1. 国家、社会制度上的差异
受到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整个欧洲都掀起了捍卫民权的思想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为了真理和人权勇于同封建教权与王权斗争,沉重打击了封建势力的统治。这使得当时的欧洲人们痛恨封建制度泯灭人性的管理制度。十九世纪新人文主义改革,也给德国人民的国民思想带来了新的认知,新时期的监狱管理也在此基础之上更加重视对服刑者的人权照顾。不仅如此,十九世纪初期,德国通过农业改革,使封建地主经济逐步转型,缓慢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变,工商业在转型中崛起 [11]。社会生产模式的巨大变革,也给德国监狱技术型劳动改造模式提供了基础,单纯的劳作已经不能满足服刑人员出狱后适应社会的状况,只有在监狱中学习技术,才能于再次踏入社会后不至于被时代抛弃,能够通过学习的技术创造财富,维持生活,从根本上降低了服刑人员的再犯罪率。在德国《监狱法》公布后,1880年德国监狱全部归属于司法部管理 [12],从此以后,使专人办专事,避免了行政单位将监狱变相利用成为镇压反抗者的工具,维护了监狱的司法职能。
中国的监狱建立在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上,直至民国之前,监狱无论是初期的重刑主义,中期的德主刑辅乃至后代成熟时期的礼法结合、德刑共用,都仅仅作为封建君主巩固统治的工具 [4]。哪怕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专为保障狱囚基本生活待遇的悯囚制度,也仅是为了突出封建统治者对狱囚的怜悯,而从未站在保障民权的角度为狱囚的基本权益考虑过,也从未保障过身为狱囚也应该享有的“罪犯权利3”。同一时期,中国的监狱管理制度同欧洲监狱管理制度有如此之大的差别,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同。欧洲推翻封建统治建立民主政治的时期,中国的政治局面仍未有民主半点落脚之地,在封建统治时期,监狱所关押的服刑人员,始终都是作以违抗封建统治的阶级敌人的形式而存在,必然也不会受到来自上位者的人权关怀。另一方面,新政改革之前,我国历代始终都处于司法行政不分家的局面,不论司法还是行政,都由中央集权统一领导、统一调配,进而往往导致专于行政的人才无法精于治狱,不仅悖于监狱的良性发展,还易使监狱沦为从政者镇压反抗者的工具,无法起到其真正的教化作用。新政时期,清政府仿照西方制度欲使司法与行政分离,直至1910年《法院编制法》的颁布实施,规定了审判机关独立办案,行政主管不得违法干涉,才正式开始了我国司法与行政分离的道路 [11]。
经济体制方面,与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成形的近代德国不同,近代时期及之前的中国都属于农业社会,国民经济性质始终为小农经济;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重农抑商政策,直到清朝末期新政改革之前都是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导致社会发展缓慢,服刑者即使在这种农业社会所形成的监狱内被关押数年,出狱后仍可以通过出卖劳动力或农业种植养家糊口,不太容易被社会抛弃而无法生存,从而也阻挠了监狱劳役制度向传授工艺的方向发展。
3.2. 近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不同
直至19世纪中期,由康德与费尔巴哈的刑法理论发展而来的报应刑论仍是西方刑法理论的主流,康德主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绝对报应刑是刑罚科处的主要方式。但19世纪中后期,欧洲爆发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犯罪也普遍化、种类多样化,报应刑论的缺点日益显现,以预防为核心的教育刑论登上历史舞台,李斯特主张的对大部分犯罪人应当科处以特殊预防为核心的目的刑论给西方近代监狱发展带来了冲击。改善刑论的提出,使刑法研究的重心由报应转向预防,一般预防与服刑者的再社会化问题登上历史舞台,刑罚中报应的色彩相对淡化。究其根本,仍是刑法思想的转变,在更多考虑国民可预测性及更加人性化的刑法理论发展基础之上,同时带动了监狱向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关押“阶下囚”的场所逐步向惩罚、矫正犯罪者的规训场所进化。
而与西方刑法学发展历史不同的是,直至清末民初以前,中国的刑法发展一直处于萌芽状态,甚至有学者认为“近代刑法”概念仅存在于西方近代的主权社会 [13]。的确,在封建时期的中国,惩罚犯罪的方式虽然绝大多数依仗于各个朝代的刑律,但刑律所依靠的法律原则却含混不清,更多的表现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而采取的对扰乱封建社会秩序,违反封建统治的人的报复。直至晚清十年刑法改革,中国在实然层面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发展。但中国法律史向前迈步的方式,是以吸收西方法律思想为主的,“拿来主义”的刑法规定,未经过在中国的实践检验,严重缺乏立法实践,一度造成与中国社会实际脱节的现象,出现不少“食洋不化”的规定 [14]。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西方刑法思想在中国的实践水土不服,近代学者们也在“学习西方之法”与“维护祖宗纲常”之间难以抉择,无法正确把握其中的分寸。
4. 近代监狱改良的成功探索——罪犯习艺所
不可否认,在中国近代刑法改良过程中,有无法同中国实际相匹配的制度,也不乏成功推进中国近代刑法发展的制度,诸如在近代监狱改良过程中的罪犯习艺所的设置,是近代监狱改良的成功探索案例,更是推进了中国监狱文明开化的历史进程,而罪犯习艺所的成功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4.1. 有“自新所”的历史为基础
罪犯习艺所并非直接照搬西方监狱制度中的劳作模式,而是在中国本就出现过的“自新所”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创设的。经学者的考究,认为“自新所”创设于乾隆十年,主要用于羁押盗窃累犯,以达到短期内解决地方的偷盗案件频发问题 [15]。且“自新所”的设置,旨在通过教养兼施,对其进行道德教化,使窃贼心生悔改,重归社会。虽然自新所的设置主要为治理封建社会中偷窃案件频发的问题,但其治理思路与实施办法已与封建时代的肉刑有明显区别,更显人性教化在其中的作用。
但自新所与当时所处的封建制度之间的违和无法支持其往后的延续,随着中央集权的弱化,官僚腐败问题严重,导致自新所失去原本设立的价值,而成为类似班房的黑狱存在,因此朝廷不得不下令废除 [16]。太平天国运动以后,自新所又纷纷建立,但其设立目的已是为流民提供安身之所并教授技艺,渐与罪犯脱开联系。
无论从意识形态还是设立目的上,罪犯习艺所与自新所之间的联系都无法抹除,甚至可以说是自新所于近代的延续与发展。
4.2. 流刑的时代限制推动罪犯习艺所的设立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古代刑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帝国列强的入侵,激起了我国无数能人异士“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决心,学习西方先进技术,改造中国落后面貌。同时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冒出萌芽,商业得以发展,交通也较之前几千年有了大跨越。这些技术上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偏远地区的发展,使曾经的极边烟瘴之地不再荒芜落魄。
偏远地区得以开发实是好事,但从刑罚方面来讲,却让流刑的执行失去了意义。流刑的本意是将犯人流放到偏远地区,使其隔绝人烟并附加定期苦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以此维护社会秩序。“流”字之意体现在流放,目的是让罪犯内心感受到被隔绝于人世之外的孤独,以此达到惩戒效果。然而随着资本制度的发展,交通技术的进步,偏远地区不再是荒芜场景,再加上本就松散的管理方式,案犯逃亡情况屡有发生,流刑无法实现其核心惩戒目的,失去原本意义,反而浪费了官衙资源,增大了监管犯人的费用开支 [17]。
由于交通日渐发达,海禁开放,外加官府疏于管理,犯人在流放途中脱逃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社会治安,更有官吏私自放走犯人归家的案例 [16]。此间种种,都说明了流刑不再与日渐发展的社会相匹配,需要其他刑种来替代流刑的执行。
“穷则思变”,中国的封建社会体制在清朝末年逐渐出现裂隙,这种裂隙的出现一部分是因为资产阶级制度思想对传统制度思想的冲击,而最主要的则是由于中国社会对于社会体制变革的适应性,是对相对先进的资产阶级制度思想的主动回应和融合 [18]。过程类似于蝉蜕,只不过这场蜕变持续了百年之久。罪犯习艺所的设立正是中国社会体制变革适应性的产物,西方列强以清朝政府法制的落后为借口掠夺了中国的治外法权,资产阶级改良派希望罪犯习艺所这种接受了西方法律影响的狱政改革,能展现中国对于人文主义的践行,从而获得与西方外交时的平等话语权。在西方赤裸的侵略野心下,平等话语权自然是不可能仅仅通过罪犯习艺所来实现,不过却使得罪犯习艺所中的罪犯获得了人道主义的对待,走出了狱政改良的第一步。 清末时期沈家本等法学家又提出监狱收容罪犯、习艺所收留游民的制度设想,以期在此基础上构建解决流民改造的框架 [19]。从表面上看,罪犯习艺所是针对西方攫取领事裁判权的“应激反应”,但实际上是中国社会体制变革的适应性引导下,政治法律、司法狱政制度改良实践的进场。
5. 结语
究其根本,中国古代监狱制度长期被视为“贱狱”的状况与古代中国刑法学目的上坚持“报应刑论”4是分不开的,从而导致官方往往仅关注刑罚的科处是否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而极少考虑防止犯罪及帮助犯罪人再社会化等刑法学目的。中国监狱制度的近代化改良,是在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冲击之下,先进中国资产阶级改良派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动学习、实践改良的结果。走出封闭的国门,“取他人之长为我所用”,是对时代变局的适应性良策,更是历史的必然。
NOTES
1晚清政府在西方的武力逼迫下,为挽救统治而开展的涉及政治、经济、司法等领域的一系列新政改革,其中监狱制度改良也属于其中。
2班房本是三班衙役的值房,设立于官衙旁边,用于衙役值休,衙役拘捕、传唤的人犯或证人也经常会临时关押在自己的班房内,谨防逃脱又便于传唤,但清朝中后期的班房由于没有形式上的法律约束,渐渐变为衙役私收贿赂及关押违抗者的私人监狱,甚至有被关押者竟二三年不得见官一面,据统计,班房中每年死亡的人数甚至超过正式死刑的数倍。
3罪犯权利,是人权中不可分割的特殊组成部分。许多国家相继改革狱制,赋予罪犯完整的法律人格,并给与人道主义处遇,逐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认并保护罪犯享有的权利。
4刑法学上的“报应刑论”是与“目的刑论”相对应的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官方报应”,重点在于关注对犯罪人科处的刑罚是否与其所犯罪行程度一致,对其科处的刑罚主要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