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行用于中晚唐的榷盐法一直是唐史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自榷盐法行用之日起,有关其利弊得失的相关讨论就始终不绝。二十世纪以来,学者们跳出了封建社会的传统观点,以新的视角从诸多方面对中晚唐的榷盐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 概述:榷盐法研究的发展脉络
王夫之在《读通鉴论》 [1] 中对榷盐法行用的背景、流程、弊端以及刘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阐述,代表了封建社会对中晚唐榷盐法的一般认识,对二十世纪学者的研究有一定的启发性。王铭慎在《历代盐法源流考》 [2] 中对涉及唐代盐产及盐赋的相关史料进行了梳理,对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1913年,左树珍的《盐法纲要》 [3] 问世,其对刘晏所推行的榷盐法进行的介绍,为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开一先河1。1914年,周庆云主编的《盐法通志》 [4] 刊行,全书分疆域、法令、征榷等门类综论历代盐政,其征榷门对唐代榷盐法进行了较为具体的阐述。1920年,胡钧在《中国财政史》 [5] 中对榷盐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虽然其侧重于史实的叙述而缺乏对关键问题的探讨,但是他介绍榷盐法的宏观角度与系统认知仍旧推动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继续研究。此后,以中国盐政为研究对象的专题史著作逐渐出现。欧宗佑的《中国盐政小史》 [6] 对隋唐时期的盐政与盐法问题进行了介绍,是这一时期中国盐政专题史著作的代表。
鞠清远《唐代财政史》 [7] 的问世有力地推动了中晚唐榷盐法问题的研究。他在书中对唐代榷盐法的发展历程、私盐贩的惩处以及盐价盐利等诸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征引史料广泛,其对榷盐法的研究超出了传统社会对榷盐法的一般认识而具有了强烈的问题意识,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此后,相关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1935年,傅安华发表的《唐代盐法考略》 [8] 一文,是当时学术界关于中晚唐榷盐法研究的重要成果。他将唐代的盐法发展分为四期,又对榷盐法制度下的盐民、盐商和盐官进行了具体的考察;曾仰丰在《中国盐政史》 [9] 中分别以盐制、盐产、盐官、盐禁四个问题为指导,按照时间顺序对中国盐政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同时,鞠清远的《刘晏评传》 [10] 对中晚唐榷盐法的起源、举措、成效、机构人员设置以及刘晏在其中的作用做了介绍,虽然偏于简略,但是当时少有的以人物传记的形式论述一定时期政经状况的著作,成为当时研究唐代经济尤其是盐政税制的代表性著作之一。
此一时期,日本学术界关于中晚唐榷盐法的相关研究成果也逐渐涌现。自1935年傅安华撰文讨论唐代的盐法以来,日本学界也有相关研究成果问世。1938年,日本学者金井之忠发表《唐的盐法》 [11] 一文,1940年其又发表《唐的榷酤》 [12] 一文,1943年吉田虎雄发表《论唐代盐专卖》一文 [13],这些文章都对唐代榷盐法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此外,1942年佐伯富的《盐和中国社会》 [14],介绍了盐专卖对国家及社会的影响,也是当时学术界的成果之一。
建国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无论是中国大陆地区,抑或是港台地区及日本,有关中国盐政、唐代经济与财政以及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成果都呈现出新的态势。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田秋野与周维亮的《中华盐业史》 [15]、张泽咸的《唐五代赋役史草》 [16]、郑学檬主编的《中国赋役制度史》 [17]、齐涛的《汉唐盐政史》 [18]、张泽咸的《唐代工商业》 [19]、李明明和吴慧《中国盐法史》 [20] 都以时间顺序对中晚唐的榷盐法及其所涉及的行用时间、盐政管理、盐户与盐商、盐禁、盐利、盐法改革、池盐海盐井盐的地域分布与规模及其制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此一时期的研究成果较之以前所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主题更加细分、认识更加系统化,一方面出现了很多之前从未关注过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对很多学界持续讨论的问题出现了新的研究成果,因此在此基础上学界对中晚唐榷盐法的认识与研究逐渐的系统与全面。
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 [21] 是这一时期研究中晚唐榷盐法的重要著作。其第二章“隋唐五代的盐业”部分由吴丽娱执笔撰写,从盐的品类、分布、产制技术、盐政的发展变迁、食盐的流通区域与专卖网络等诸多方面对中晚唐的榷盐法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阐述。陈衍德和杨权的《唐代盐政》 [22] 是此一时期研究中晚唐榷盐法的集大成的著作,也是目前为数甚少的研究榷盐法的专著。陈衍德和杨权从唐代食盐种类区分、地理分布、盐政演变及重要改革、盐利收入、盐商盐户盐官、盐禁等诸多方面对中晚唐的榷盐法及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由于这部著作吸收了此一时期重要的研究成果,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因此直至今天仍旧是研究唐代榷盐法的代表性著作。
此一时期,日本学界对于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成果也纷纷涌现。1960年,日野开三郎发表《两税法以前的唐代榷盐法》 [23] 一文,按照时间顺序对安史之乱之前的唐代盐政、第五琦与刘晏等人对榷盐法的贡献、榷盐法机构设置及盐利用途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是此一时期中晚唐榷盐法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同年横山裕男发表的《唐代的盐政》 [24] 一文也对榷盐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1966年,吉田寅、千叶焈的《唐宋专卖制度史研究的动向》 [25] 一文对六十年代之前的关于唐代榷盐法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1973年,吉田虎雄的《支那税制史》第三卷《唐代租税之研究》 [26] 出版,书中按时间顺序论述了唐代盐政的起源、发展、紊乱与整顿,同时论述了盐禁与盐利的相关内容,是此一时期研究中晚唐榷盐法的重要著作。
综上,学术界对于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在二十世纪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左树珍的《盐法纲要》和胡钧的《中国财政史讲义》为代表,对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侧重于史实的介绍与描述而缺少问题意识,未能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第二个阶段以傅安华的《唐代盐法考略》为代表,其对榷盐法的研究已经开始着重于对盐政变革、盐官盐商等具体而关键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初步的研究成果;第三个阶段以陈衍德的《唐代盐政》为代表,一,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对榷盐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一方面提出了新问题与新方向,另一方面对传统的问题得出了新的研究成果;二,逐渐开始以系统化的视角来考察中晚唐的榷盐法,将榷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而不仅仅是专卖制度或财政经济的一部分来进行考量,将食盐的分类、地理分布与榷盐法行用过程中出现的盐户、盐商、盐政、盐禁等联系起来对榷盐法进行综合的分析。
3. 分叙:榷盐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综合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目前学界对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一些问题上。
(一) 榷盐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及其渊源
正如张泽咸所言,中晚唐的榷盐法,公认为始于肃宗乾元元年第五琦变盐法(《唐代工商业》第195页),但学术界仍旧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金井之忠认为,肃宗至德元年食盐专卖的制度就已经在池盐井盐地区开始实行,乾元元年推广至海盐地区(《唐的盐法》);砺波护则认为至德元年食盐专卖法就在海盐地区开始实行,乾元元年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27],吴丽娱认为东南地区的盐专卖正是在肃宗至德元年开始的。此后专卖制逐步向北推移。乾元元年三月第五琦被任命为盐铁使,盐法的实行面向唐朝廷所控制的一切产盐区(《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132页)。李锦绣进一步将榷盐法实行的具体时间定为乾元元年初 [28]。齐涛通过对四川诸巡院设置时间的考证推断,唐王朝的榷盐是先从蜀中开始,尔后又推广至沿海地区 [29]。
关于第五琦榷盐法的渊源问题,传统史料认为第五琦因循甚至是“剽窃”了颜真卿在河北的盐法 [30]。鲍晓娜认为安史乱中颜真卿在河北所实行的盐法是唐代盐专卖法的雏形 [31],明确了颜真卿之盐法与第五琦之盐法的关系;陈衍德更是进一步指出,第五琦并没有完全照搬颜真卿的盐法,而是在其启发之下,将其进一步完备,从而形成适合于在较大的范围内推行的盐专卖法(《唐代盐政》第52页)。
(二) 榷盐法实施的原因
传统观点认为榷盐法实施的原因是纾解安史乱后国家严重的财政危机,为平叛筹措军费,大多数学者均持此观点。
傅举有认为盐专卖的直接原因是为了解决安史乱后严重的财政危机 [32];鲍晓娜从中晚唐商人势力发展的层面认为榷盐法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其次才是增加政府收入;齐涛认为榷盐法的出现有着深层的原因,是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 [33];陈衍德进一步指出榷盐法的实施一方面是唐政府应对安史乱后中央财权下移的一种举措,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国家财赋中心南移的新局面而采取的措施(《唐代盐政》第49~50页)。
(三) 榷盐法的沿革发展
胡钧将榷盐法的沿革概括为第五琦初创、刘晏完善、贞元年间盐法败坏、元和年间李巽整顿、元和之后盐法逐渐颓废的发展历程,基本上为后世学者所遵循。鞠清远在此基础上征引史料,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的研究(《唐代财政史》第58~65页)。
傅安华将中晚唐的榷盐法一分为二,以宝应元年为界,分为第五琦与刘晏分别行盐法的前后两个时期;曾仰丰在此基础上指出,从第五琦至刘晏的盐法发展是就场专卖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吴丽娱进一步指出第五琦创建榷盐法,刘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行就场专卖制(《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131页);鲍晓娜将此过程概括为从全面禁榷至官商分利的时期;杨权将第五琦与刘晏所行之盐法概括为直接专卖制与间接专卖制,二者有前后的承继与发展的关系(《唐代盐政》第63页)。
齐涛以中央与藩镇对地方盐利控制的基础上将榷盐法在中晚唐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34];陈衍德以海盐的专卖收入为例,在传统观点的基础上对榷盐法的沿革发展做了细致的考述,指出中晚唐榷盐法的发展经历了大历、元和、大中三个高峰,介于这三者之间及前后则是平缓的低谷 [35];郑海峰、王力平从盐政与盐商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宪宗朝是唐代盐政发展的一个高峰时期,文宗朝是唐代盐政的一个转折时期,部分盐商已经开始衰落,此后盐法大坏 [36]。
吴丽娱对晚唐盐法变革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她从张平叔食盐官销之议出发,探讨了唐后期盐价的虚实估和赊销问题对于专卖方式所产生的影响。她认为,在唐末私盐日益增加而官销走入困境的形势下,计口配盐必因其更能调和官民两方面的需要而取代就场专卖成为主要粜盐方式,从而完成商销法向官销法的过渡和演变 [37]。
(四) 盐户与盐商
傅安华认为,盐民有三种名称:亭户、池户和灶户,分别对应的是海盐、池盐和井盐的盐户,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田秋野、周维亮认为,榷盐法的实行使得盐商成为一个特殊的、具有特权的社会阶层,渐开后世专商之端;马新认为,榷盐法实施之后,盐商从普通商人一跃而成为特权商人,实际上垄断了食盐的批发权 [38];齐涛指出,榷盐法造就了一个新型盐商阶层,促进了私盐贩队伍的扩大,两者相结合反过来对榷盐制度以及唐代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论榷盐制度对唐代社会的影响》)。吴慧认为,唐代的大盐商同封建朝廷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盟关系,是唐政权坚定的支持者 [39]。吴丽娱指出,盐商可以分为合法专卖商与私盐贩两部分。前者在食盐专卖制度下逐渐崛起,受到政府的支持,但同时也同政府之间存在着利害冲突,二者是既互相利用又彼此矛盾的关系。私盐犯与唐政府和专卖组织之间始终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与斗争,其部分在政府残酷的盐禁科条的打击下发展为武装的反抗力量(《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181~183页)。
在日本学界,横山裕男对榷盐法下的盐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指出盐商做为社会上的一个特殊阶层,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了其自身势力的发展与壮大,深刻影响了后世社会经济的发展 [40];妹尾达彦认为盐商所获得的特权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州县的行政机构来实现的 [41]。
陈国灿的《唐代的盐户》 [42] 是研究榷盐法下盐户的代表性著作。他详细研究了从事海盐生产的“亭户”、从事池盐生产的“屯丁”、“池户”或“畦户”、从事井盐生产的“灶户”以及一些“非法”的盐产者,对他们的来源、社会地位、生产状况、与政府榷盐机构的关系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五) 榷盐机构
傅安华认为,刘晏以来的盐官为院、监、场三种,三者的职掌与性质大体相同,所不同的仅是等第的高低和规模的大小;曾仰丰不但考察了地方上的院、监、场等榷盐机构,同时还注意到了榷盐法下在中央存在的榷盐机构——盐铁使司;贾宪保对榷盐法下巡院的设置、演变、职能及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43]。杨权对榷盐法下的中央二使进行了考察 [44]。
王林善认为,唐代的榷盐在中央由度支和盐铁转运使司分掌,二个系统的地方盐务机关不尽相同 [45];齐涛指出,榷盐法实施之后,盐政管理机构日渐完备并且不断膨胀。在中央,盐铁转运使对户部等机构的职权严重侵蚀,在地方,巡院职权不断扩大,对地方行政机构的运行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论榷盐制度对唐代社会的影响》)。
陈衍德就中央二使的沿革发展、运行规则、机构设置以及元和之后专卖机构的变动进行了综合的叙述 [46];吴丽娱对中央二使以及地方派出机构场、监、院的沿革发展、职能设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190页),是研究榷盐机构集大成的成果之一;李锦绣对榷盐法下的中央度支盐铁两系统、地方的诸监、诸场和铺、栅、仓、库等机构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47],同时还对唐后期巡院的设置与职能演变、巡院名称及所在地、巡院的官吏设置及巡院官的充任者进行了研究(《唐代财政史稿》第4册,第323~379页),是当前研究榷盐机构不可多得的重要成果。
(六) 盐价与盐利
鞠清远按照时间顺序,将唐中叶以后的盐税收入以及榷盐价格作了简要的叙述(《唐代财政史》第67页);张泽咸在此基础上以盐法沿革为主线,详细叙述了榷盐法下政府盐利收入与食盐榷价随盐法兴衰而产生的具体变化(《唐五代赋役史草》第195~199页)。
陈衍德以盐政发展变迁为线索,分别考述了榷盐法下海盐、井盐、池盐的盐利收入又对各盐监、场的收入进行了分析,以与总收入相互印证(《唐代专卖收入初探》)。
齐涛对盐利的计帐进行了研究,认为由于使用了实估与虚估两套数额而使得盐利的计帐复杂起来(《论唐代榷盐制度》);杨权指出,整个中晚唐时期以黄巢起义为标志,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对盐利的争夺(《唐代盐政》第151页)。
吴丽娱具体分析了榷盐法下盐价的变动趋势,认为唐代盐价的变动集中反映了价格规律对于专卖制的支配和影响,有着升降幅度颇大、以虚趋实的特点,并且由于中晚唐政治的衰落而使得政府在控制盐价方面力不从心(《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116页)。李锦绣分别考察了度支、盐铁两个系统的盐利、盐价问题,对于两池盐利、三川盐利、海盐盐利及盐价问题多有考证与论述(《唐代财政史稿》第5册,第174~183页)。
吴丽娱还将盐利盐价问题与中晚唐的经济背景联系在一起综合考量,她指出,唐后期以轻货折估的盐价是物价的晴雨表,而在榷盐中形成的虚实估价格则是唐后期赋税折估的依据 [48]。同时,她研究了唐后期的盐钱的定额问题 [49]。吴丽娱的研究摆脱了长期以来就榷盐法论榷盐法的窠臼,将榷盐法置于整个中晚唐的财政与经济背景下进行综合分析,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七) 私盐与盐禁
傅举有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指出,食盐榷价的提高,大大加重了对农民阶级的剥削,加速了帝国的灭亡。田秋野、周维亮认为中晚唐盐业的一个重要演变就是缉私的加严;鲍晓娜指出,贩私盐者与官吏相勾结使得当时的私盐屡禁不绝;史继刚指出,亭户与一些列入官府盐籍的合法盐商,为了获取暴利也常常夹带贩卖私盐,从而使得私盐贩卖活动更加盛行 [50]。陈学英指出唐后期私盐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归结为盐法本身所产生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食盐的供求不平衡 [51]。
陈衍德指出德宗、宪宗时期是走私的兴起阶段,文、武、宣三朝是走私的发展阶段,懿宗以后是走私的全盛阶段,武装私贩越来越成为食盐走私的主要形式,私盐犯还成为唐末农民武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唐代盐政》第164~166页)。
齐涛认为唐后期屡禁不绝的私盐问题,就是榷价畸形提高的必然结果(《论唐代榷盐制度》)。他还对榷盐法下盐商势力的发展与分化、私盐泛滥的根本原因、私盐种类、私盐犯的身份分类、政府的盐禁科条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论榷盐制度对唐代社会的影响》)。
(八) 食盐行销
傅安华认为元和以来,政府开始划定盐界以保护各产盐地的销路;田秋野、周维亮指出,唐代盐业的重要演变之一就是销区之划分,贞元以来,食盐销区之划分渐趋严格,并有严格的科罚。鲍晓娜认为,刘晏之后,政府相继任用李若初、李巽、卢弘正等主盐政,使盐法益密,并开始划定盐商粜盐区界,宪宗时期区界有所调整。
杨权认为,只有在间接专卖制度之下,食盐的销售才有划界的可能和必要。唐自实行就场征榷法开始,食盐运销就已经有界域限制,而划界的原因是为了保证专卖制度的有效实施(《唐代盐政》第109页)。
吴丽娱认为,就场专卖制度实行之后,食盐运销以商运商销为主,晚唐则官销之势上升,同时对河东池盐的流通区划与运输途径、以扬子为中心的淮浙海盐运输途径进行了论述(《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166~176页)。
(九) 常平盐
郑海峰、王力平指出,刘晏立法之初就建立了常平盐制度来防止盐商囤积居奇,垄断食盐价格和供给,以平抑盐价;齐涛认为常平盐目的是为国家开辟利入孔道,这种收入既包括了榷税,又包含了商业利润,是榷盐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论唐代榷盐制度》);吉成名将建中以后盐法败坏的表征之一归为常平盐制度的废除 [52];吴丽娱认为常平盐的目的是防止商人囤积居奇,设置处是远离产区的京城和地方州府,由巡院和地方官共同主持,多半在缺盐和盐贵时才拿出销售,因此在专卖制中不占很大成分,并且实行时间并非很久,不能做到持之以恒(《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158页)。
(十) 海盐、池盐、井盐的专题研究
陈衍德对海盐、池盐、井盐的地理分布、食盐产量、产制技术、生产工序进行了综合性的详细考察与分门别类的整体叙述 [53];陈衍德分别对三类食盐的运销方式、价格增长、盐法变革、行销区域、盐禁科条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4]。
吉成名结合史料,大致推算了唐代海盐、池盐及井盐的产量 [55];李青淼、韩茂莉认为唐代中后期海盐产量总体趋势是逐步降低的 [56]。
吉成名认为唐代前、后期盐业经营方式有较大不同。前期盐业经营方式比较复杂,在海盐、池盐和井盐生产中表现不尽相同,同一盐业生产种类各地经营方式也不一定相同。后期由于唐朝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榷盐制,官府垄断了食盐专卖权,因此盐业生产一般采取私营的经营方式 [57]。
同时,日本学者妹尾达彦从食盐的地理分布、盐法、榷盐机构等角度入手,对唐代海盐 [58]、池盐 [59] 的生产、流通中的具体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除了上述综合性的对海盐、池盐、井盐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之外,对具体种类或地区的食盐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不在少数。综合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学界对于具体种类或地区的食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地、产量、生产技术、经营方式等问题上,由于学界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繁杂,因此仅在上述综合性的叙述之外,略作论述,很多问题在上述的综合性的论述中已有体现,下面不再赘述。
1、海盐
吴浩对唐代海盐产地的分布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与考证 [60];吉成名不仅指出了海盐产地的详细分布状况,而且对于产地的变迁及其原因进行了论述 [61]。
吉成名通过对《岭表录异》中记载岭南地区海盐生产状况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对海盐生产的相关技术,如取卤、验卤、煎炼等程序进行了叙述 [62],同时他还对历史上海盐生产中盐田的生产、演变和发展过程进行了系统的考察 [63]。
2、池盐
吉成名对唐代池盐的产地分布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总结了唐代池盐产地的特点和产地变迁的原因 [64]。
卫斯对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技术、管理方式以及运销路线进行了介绍 [65]。柴继光 [66] 和丁宏 [67] 都对唐代河东盐池制盐的垦畦烧晒法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李三谋、贾文忠对于唐代河东池盐的生产的垦畦烧晒技术、盐池的管理方式、政府在河东盐池的盐禁措施以及护卫盐池的水利设施进行了综合的论述 [68]。
3、井盐
吉成名对唐代井盐生产的产地、盐井数目、生产技术和盐产量做了详尽的叙述,是研究唐代井盐生产的重要成果 [69]。
日本学者古贺登否定了《新唐书·食货志》中记载的井盐数量 [70];吴天颖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新唐书·食货志》有关井盐的记载,反映了唐代末年的情形,现存史料可以证明《新唐书·食货志》中有关记载的可信 [71]。
白广美对四川地区井盐的发展概况以及制盐的生产技术做了详细的论述,认为在唐代井盐的生产仍旧处于大口盐井阶段 [72];吴天颖认为,自秦朝至北宋初期,包括唐代,凿井方式都只能采用人力挖掘,整个井盐生产水平低下 [73];林元雄指出,进入唐代以来,大口井的开凿技术发展到较高的水平,同时还产生了大口井的修井技术 [74]。
李菁认为,杜甫诗中所提供的井盐价格基本上是可信的,可以补史籍之缺失 [75]。许智银也从杜甫的诗文入手,对唐代盐业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描述 [76]。
王果指出,四川的井盐发展到唐代出现了一个高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唐中叶以后,全国大乱,四川地区相对稳定,大量人口的入蜀无疑会促进四川盐业的发展 [77]。
(十一) 刘晏的专题研究
1937年,鞠清远的《刘晏评传》对刘晏的家世、生平、财政改革及其经济思想做了系统的论述,为此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以人物传记的形式对刘晏及其财政改革进行研究的论著相继涌现,吴慧的《唐朝理财家刘晏》 [78]、齐涛和马新的《刘晏、杨炎评传》 [79] 均是其中的代表性著作。
陈明光指出刘晏的理财措施有两个特点:一是增强国营经济的力量,提高国营经济的效益,二是善于运用各种商业手段理财盈利 [80];吴丽娱以刘晏三次任使理财为线索,考察了其被任用和职权升降的内在原因,认为刘晏三次任使,均与来自内廷的支持分不开 [81]。
刘晏的财政改革的措施及其财政经济思想是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胡寄窗指出,刘晏的财政改革措施主要表现在转运、盐法、常平和税制四个方面。同时他认为,刘晏的财政思想的特点在于尽量运用商业经营原则而尽少借助于封建法权的威力以充实国家财政 [82]。此外,杨健 [83]、秦永洲 [84]、刘荣春 [85]、唐任伍 [86]、马林涛 [87]、武晓芬 [88] 等众多学者均进行了相关的论述。
(十二) 榷盐法的影响
傅安华认为,榷盐法下政府将国家财政的基础转移至商业,造成了封建小农负担的加重,间接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崩溃。傅举有指出,榷盐法的推行,一方面解决了当时严重的财政危机,同时吸收了相当一部分社会不稳定因素,无形之中减弱了民众的反抗,并且极大的支持了宪宗的“中兴”,巩固并延长了唐朝统治的生命。但另一方面,榷盐法的实行以及虚估、盐政机构的腐败、盐商的剥夺、盐禁科条的严酷等问题极大地加重了民众的负担,最终形成了席卷全国的唐末农民大起义,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溃。
齐涛指出,榷盐法的实行及其专卖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膨胀,对唐朝现存政体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旧有的财政体系的解体和重构,为后世新的财政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论榷盐制度对唐代社会的影响》)。同时,他还指出榷盐法中飞钱(钞引)的运用就是北宋钞引制的先声。除此之外,他认为唐代巡院的职权范围与北宋的诸路转运使十分接近,可以说巡院就是北宋转运使的前身(《论唐代榷盐制度》)。
陈衍德认为,宋以后的盐法,都是唐代盐法的沿袭与发展。唐代盐专卖法演变的线索有两条:一是政府独占程度由强到弱,即由官运官销到商运商销的转变;二是专卖价格的高低起伏(《试论唐代盐专卖法的演变》)。杨权指出,后世所称的“引岸制”或“引界制”,即销盐分界制并非起源于五代,而是自实行就场专卖制开始,就已经产生。他同时指出,后代与销界有关的“引盐制”和“钞盐制”的雏形,在唐代也已经具备。盐销界的划分、飞钱和入纳折博法的运用均为其奠定了基础(《唐代盐政》第102~119页)。吴丽娱通过对折博制的发展脉络进行仔细的梳理,认为唐代的飞钱与宋代的引钞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与引钞制最有关系的折博专卖,到五代才开始明确化 [89]。
对于杨权提出的问题,学界多有争论。傅安华指出,唐代榷盐法下的盐界,就是日后宋代引界的滥觞,鲍晓娜更是直接认为唐代盐界的划分,创后世引岸之始;吴慧认为唐代食盐划区虽初见端倪,但是在类型上性质上全然不同于后世具有典型意义的“引岸”制。说引岸制起源于唐,未免言之过早(《唐代的盐法和盐政》)。
吴丽娱指出,五代盐法受大中池法的启发与影响,是具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其中最直观的反映在缉私法的内容方面,在价格政策、专卖方式等方面也有所表现。同时,五代能在短期内完成食盐专卖方式自商销至官销的转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唐晚期即开始的、专卖制自身的变化,大中池法的制定为官销奠定了基础 [90]。
4. 总结:榷盐法研究的承前启后
目前,学界在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诸多问题上的进展与突破尤为可观。从学术发展脉络来看,学界对榷盐法的认识不断细化、不断深化、不断系统化。
第一,关于榷盐法研究的系统框架基本上已经构建完成。学界对榷盐法的研究不再是单纯的就具体问题论具体问题,而是将行用于整个中晚唐的榷盐法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认识到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一方面横向的表现在其与当时行用的两税法、茶酒等专买的不同而不可单纯的笼统视之,另一方面纵向的表现在其在整个中国盐政发展史上的承前启后的地位而不可单纯的因循叙述。与此同时,学者们在研究榷盐法时开始摆脱就榷盐法论榷盐法的弊端,而是将其放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财政、军事背景下进行动态的研究与分析。这种研究思想转变在学界的研究成果上有所表现。一是研究中晚唐榷盐法专著的出现,即陈衍德和杨权的《唐代盐政》;二是将榷盐法与当时两税法行用下出现的钱重物轻等社会问题综合起来进行分析论述,即吴丽娱等学者所做的相关研究。
第二,学界对很多传统问题的回答取得了新的成果,同时也提出了新的疑问;很多新的问题在此时期也被提出、被初步回答。如上所述,关于榷盐法研究的系统框架基本上已经构建完成,那么就此层面而言,也就是说,学界在构建这一系统框架的同时,还填补了很多这一框架内所存在的空白。如对盐商的研究、对榷盐机构的研究等等,不胜枚举。这是学界对榷盐法的研究取得巨大进展的表现之一。
但与此同时,对于中晚唐榷盐法的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和两税法的研究现状类似,虽然很多学者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中晚唐榷盐法进行研究的系统性的专著却是凤毛麟角,研究成果大多以论文的形式出现,以具体探讨某一问题为目的,对其进行的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也基本上散见于叙述盐政史或赋税史的著作之中。系统性专著的缺乏是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问题,也是学界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
如上所述,认识到中晚唐榷盐法的特殊性是极为必要的。从横向层面来说,它与两税法、与茶酒专卖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不同之处,它在当时的王朝财政体系之中扮演着特殊而又重要的角色;从纵向层面来讲,中晚唐的榷盐法在整个中国盐政发展史上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唐以前的盐专卖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与改革,在整个中晚唐的行用过程中,自身也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最终对宋以后的盐法有着极大的影响。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从当时王朝的财政体系中着重将榷盐法剖离出来作为一个特殊的系统而不与其他的财政系统混杂起来是极为必要的,同时,将榷盐法放置在整个国家特殊的政治、经济、财政、军事的大背景下进行动态研究与分析而不是单纯的就榷盐法论榷盐法也是极为必要的。因此,这种研究思想与视角的转变需要当前的学界继续努力。
第二,在已基本构建完成的榷盐法研究的系统框架之内,有更多的空白需要去填补,也意味着需要有更多的问题被提出、被解答;同时,对一些现存问题的研究需要学界继续推进。常平盐的研究现状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常平盐作为榷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盐法的顺利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可目前来讲,对此问题的探讨却显得相对不足,因此需要学界的继续努力。
综上所述,对于学界继续推进的方向,可以简单的总结如下:一是认识到中晚唐榷盐法在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的特殊性,以此促成研究思想与视角的转变,这是至关重要的;二是在已形成的研究框架内不断地填补研究的空白,并在一些研究较少的问题上继续推进。
NOTES
1左树珍之《盐法纲要》是笔者目前所见二十世纪以来最早对中晚唐榷盐法进行论述的著作,但笔者能力有限,可能会遗漏一些更早的研究成果,因此,此说法仅为笔者个人管见,敬请指正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