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西方伦理学一般分为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三个部分。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是一阶(first-order)道德问题,而元伦理学的研究目的是研究隐含在我们日常道德生活的道德判断的前提和假设是否成立,研究关于诸如有没有道德的事实、道德要求是否合理这些二阶(second-order)道德问题。围绕是否存在规范性事实,元伦理学在二十世纪发展出非认知与认知两条研究路向。
2. 发展起点
因为道德行为离不开道德知识,而道德知识总是涉及道德判断。研究道德判断免不了研究具体道德问题的争论,而要使未掺杂任何外力因素的争论具有意义,就必需寻求独立于双方意志的“客观”标准,对这种标准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真”的追求。确定一个句子是否为真,必要条件是要确定道德话语的意义,这是我们判定真假和对错的必要条件。因此,为了追求对伦理学的确定性的认识,元伦理学家转向运用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对道德判断进行语义分析几乎是必然的。这一转向始于摩尔(G. E. Moore)的未决问题论证(the open question argument)。而这成为英美元伦理学的主题和研究方法。
“好”是一种不能被感官直接感知的属性,所以摩尔通过间接的归谬法来进行论证,得出“好”是一种单纯的基本概念、是一种不可定义的非自然属性的结论,而“任何证明善的自然主义的定义都会导致未决问题” [1]。这成为英美元伦理学的研究主题和基本方法。虽然“未决问题论证”被看成是反对自然主义的完满论证(sound argument),但因为摩尔诉诸一种神秘的认知方式,即感官之外的直觉来判断对错,这种使得自然主义的理论依然盛行。
但是未决问题论证凸显了伦理学判断与自然科学判断的不同,凸显了规范性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差别。即使在费斯(Roderick Firth)等理想观察者那里,在穷尽所有描述性事实之后,依然有某些成份无法说明,依然面临事实性描述无法穷尽伦理学概念的全部意义这一未决问题。“未决性”(openness)意味着伦理学判断在本质上包含着无法用自然属性定义的成分。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这一成分就是“应当”。“应当”本质上是一种指导行为的“规范”,所以应然性要求无法从单纯的自然事实中推导出来,从“是”无法推导出“应当” [2]。很多英美哲学家都沿着这一理论脉落进行研究,未决问题论证促使非认知主义成为英美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方向。
3. 非认知主义
从艾耶尔(A. J. Ayer)的情绪主义,到黑尔(R. M. Hare)的规定主义,再到近期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的准实在论和吉伯德(Allan Gibbard)的规范表达主义构成了非认知主义的主线。他们共同的基本观点就是道德事实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断言,外部世界没有正确性和错误性,也没有应当,道德判断是判断者主观情感的表达。
3.1. 情绪主义(emotivism)
情绪主义是最早的非认知主义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艾耶尔。他认为道德判断的谓词中有不可以还原为自然属性的成分,这个成分没有真假、无法认知,所以道德判断不是具有真假意义的事实陈述,而是判断者情绪态度的表达 [3]。作为一位典型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素来认为伦理学研究的必要条件便是要弄清所使用语言的意义,然后才有可能判断它是否为真。意义标准理论认为“凡经验的命题都是综合命题,其谓词意义不包含在主词意义当中” [3],艾耶尔更是证明了“所有的综合命题都是经验命题” [3]。但是,一般来说道德判断似乎都是综合命题,且在经验上又无法证实,比如对于“将一个无辜的人折磨至死以从中取乐是错误的”这一道德判断,我们是不可能通过反复的折磨无辜的人至死来获得经验归纳的。艾耶尔认为道德判断根本就不是具有认知意义的命题,更不是综合命题。但是道德判断不具有认知意义,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意义,因为道德判断表达了赞成或不赞成的态度,表达了对他人具有相似情感的期望,而情绪表达不是关于情感的陈述,也不是关于事实的陈述,而“只是表明在表达这句话时伴随着说话者的某些情感” [4],所以不存在真假问题。艾耶尔的情绪主义开辟了对道德话语的非认知主义研究路向,深化了伦理学的研究,但是也面临如何解释道德完全依赖于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回应弗雷格-吉奇问题的挑战等一系列问题。
和艾耶尔一样,史蒂文森也承认道德语言具有情感的意义,但是他也承认道德话语包括事实描述的成分。态度是指是否被赞同的情感倾向,态度分歧就是指存在两种相对立的情感,但不存在真假问题,且理性个体不可能同时持有两种对立态度;信念就是一种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命题,“信念分歧涉及的是对立的信念,对立的信念可以有真假,但不可能同真” [5]。史蒂文森认为只有先厘清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的区别,才能证明是否存在解决道德分歧的符合逻辑经验的方法。他放弃了传统的意义理论,认为它无法解释祈使句或其他情感表达句式的意义,转而采用“用法即意义”的语用学(pragmatics)理论,并以此证明语言有传达信念和影响他人情绪两种难以截然分开的功能,语词的情绪意义和命题意义相互依存。他认为道德判断既包括描述意义,也包含情绪意义,但是“态度分歧总是起支配作用” [5]。所以,要解决道德分歧关键在于解决态度分歧,而态度的改变不属于认知范畴,因此“规范伦理学不是科学的一个分支” [6]。史蒂文森情绪主义是一种更为温和的情绪主义,但他的理论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一,对语言规则的否定使道德规则也成为不确定的;第二,难以解释道德论说的适真性特征;第三,道德判断的理由给予(reason-giving)最终只能依靠用语言的情感力量显然是不合理的。
3.2. 普遍规定主义
黑尔接受摩尔的观点,但反对描述主义(descriptivism)和情绪主义的观点。为了修正情绪主义反理性的缺陷,他转向分析道德判断的逻辑性质,认为伦理学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他说“哲学家对道德作为一种理性的活动感到绝望……为时尚早” [7]。所以他将研究重点放到了道德判断的规定性(prescriptivity)和可普遍性(universalisability)等逻辑要素的分析上。他指出道德语言通常都蕴含了应然性的含义,蕴含了一个规定行为的祈使句,蕴含了一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蕴含某种选择与承诺,即处于相似情况下的人也应如此。否则就会产生逻辑上的不自洽。所以,黑尔的规定性是可普遍化的。
黑尔也认为道德意义包含评价意义,可以提供行为理由,具有引导行为的功能。他既反对自然主义,又反对非自然主义,认为逻辑上道德判断根植于原则的选择,评价性的语言是用来指导选择的。所以,尽管黑尔反对情绪主义,但其理论依然被视为一种理性的非认知主义理论。
3.3. 准实在论
布莱克本赞同情绪主义的基本主张,赞同道德分歧是态度分歧的主张,但同时指出一个人内心的道德态度如果存在矛盾,则其思维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双方的道德态度如果存在分歧,则会导致行为上的冲突。为此,布莱克本提出了一种投射主义(projectivism)的非认知主义理论,认为评价性判断不是一种属性判断,而是判断者情感的投射。“这种投射仿佛真的使对象具备了所投射的属性,但有的投射现象是合理的,有的则未必” [8]。但是没有形而上学的假设,如何证明这种投射合理性?布莱克本运用实在论的推理方式,认为可以通过“发明一个对应于某个态度的谓词,将这些承诺当成是判断,然后利用真理辩论的自然手段” [9],但他并不赞同实在论的形而上学假设。布莱克本说投射理论对世界所提出的要求“不过是:一个自然的世界以及人们对它的反应样式(patterns)” [9]。所以他的投射主义被称为准实在论。
布莱克本指出尽管道德谓词也没有指称实在,但是其所投射的属性却具有某种实在性,所以道德判断具有适真性特征。所以,认为他的投射主义可以避免认知主义所带来的种种形而上学的和认识论上的困难,可以比实在论更好地解释随附性。此外,道德判断作为一种情感投射,就意味着具有某种行动的动机,那么道德判断便既是信念,也是欲求。所以米勒(Alexander Miller)也认为“准实在论的解释更符合道德行为的实际情况” [8]。但是布莱克本依然面临一个两难局面:如果无法解释道德判断的实在性特征,便是失败的;如果可以解释,那么“它证明投射主义者最初想否认的所有的一切是正确的,所谓道德论说的目的在于事实” [10]。
3.4. 表达主义
人们理所当然地认认为自然知识有真假,但是道德事实的真假确很难理解。吉伯德就认为世界只是一个自然的世界,并试图将规范性融入自然的世界中,由此提出了“规范表达主义”。他指出道德判断表达了行为者对规范的接受,而这种接受使得道德问题成关于道德情感(sentiment)的合理性问题,道德对错由这种合理性定义。但是“合理性”并不是属性,而是接受一种允许或禁止的规范体系,或者说是一种心灵状态。吉伯德用具体的情感来界定道德谓词的意义,用心灵状态来进一步限定情感,所以其规范表达主义也是一种非认知主义的理论。
虽然规范表达主义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说明道德论证的有效性,但是人们如果选择了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它便无法解决根本道德分歧。此外,为了解释合理性定义,吉伯德必须说明所接受的规范体系本身也是合理的,而说一个规范体系是合理的就是接受一个允许它的规范体系,这便会导致无限倒退的循环。
4. 认识主义
尽管非认知主义解释了道德规范性的特征,但无法说明道德的客观性,而认知主义可以直接回答道德实在的客观性问题,这便使得认知主义在伦理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认知主义主要有错论、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和非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事实上,缘自西方哲学追求确定性的传统,绝大多数的西方道德哲学家,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西奇威克(Sidgwick)、密尔、摩尔等,到丹西(Jonathan Dancy)、雷尔顿(Peter Railton)、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等都是道德实在论者。但是,我们无法用是否承认道德判断是事实陈述来区别它们,比如摩尔否认这一看法但他是一个道德实在论者,而麦凯接受它却是反实在论的。
4.1. 错论
错论的基本观点是“虽然大多数人在做出道德判断时,除了别的事情以外,都暗自断定指向具有客观规定性(objectively prescriptive)的某个东西,但这些断言全都是错误的(false)” [11]。麦凯认为道德判断确实是对外部世界的断言,具有真假,具有事实意义,所以错论是一种认知主义的理论。但是,麦凯认为“外部世界并不存在道德谓词所断言的道德属性” [12],并否认道德事实必然地会提供限制行为的理由,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错误的(false)。因此,也是一种“道德怀疑主义”。他最负盛名的著作《伦理学:发明对与错》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没有客观价值”。这里的“客观价值”是指具有“客观规定性”(objectively prescriptive),而“没有客观价值”意思就是说价值并非世界构造的一部分(not part of the fabric of the world),并不存在道德属性。所以,伦理学是在发明对错,而不是发现对错。麦凯认为如果说在本体论上,存在道德事实本身十分怪异,而说在认识论上存在能够感知规范性的认知官能也很怪异。麦凯的“道德怀疑主义”对道德虚构主义、道德建构主义等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他主张必须尊重道德规范,又不承认道德客观,这种二阶道德怀疑主义(the 2nd order scepticism)与一阶道德的非怀疑主义的矛盾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4.2. 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
道德实在论有许多不同的版本,很难将这些理论进行简洁地概括。但是基于自然世界感官能感知的除了物质世界之外别无其他、道德的随附性、适真性这三个直觉,一个真正的道德实在论者都会认为存在着可以当作行为依据的道德事实,因此都会认同以下三个命题:形而上学命题,道德属性是独立于信念的客观的存在;认识论命题,道德事实是可以认知的,可以得到辩护的;语义命题,道德判断应当被解释为对道德属性的断言,而道德谓词所指称的便是这些道德属性,是有真假的 [13]。如此便将道德实在论和“错论”区别开来。但是,道德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又具有某种特殊性。从发展历史来看,先出现的非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主要有早期的道德直觉主义,以及发展到后来的麦克道尔的道德实在论;自然主义道德实在论则主要是雷尔顿的还原论、杰克逊的分析功能主义和康奈尔学派的道德实在论。从地域上看,英国实在论者多为非自然主义,而美国实在论者多为自然主义,而这一情况到二十一世纪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自然主义的学派中,有的学者主张道德属性可以还原为非道德的自然属性,有的学者主张道德属性自身就是无法还原的、自成一体的自然属性。所以,自然主义又分为还原主义和非还原主义。
4.2.1. 非还原主义实在论
自然主义非还原论(non-reductionism)主张道德属性是自成一体(sui generis)的自然事实,无法还原为其它自然属性。如同生物、物理中的概念一样,道德属性虽然无法还原为可观察的属性,但依然是自然属性。这一理论的典型代表是康奈尔实在论。代表性人物有斯特金(Nicholas Sturgeo),波依德(Richard Boyd),布林克(David Brink)。康奈尔实在论的基本观点可以表述为:P是一种实在的属性,当且仅当P在经验的最佳解释中必不可少,因为道德属性在经验的最佳解释中必不可少,所以道德属性是实在的属性。他们主张道德属性虽然不可还原,但是对自然事实却具有经验上的解释作用,就像基因等概念并不必然能够还原为具有物理属性的自然事实,但在科学解释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假定道德属性和道德事实是世界构造的一部分可以很好的解释道德现象,就像物理学中假定云室存在着质子(proton)可以很好解释云室所发生的现象一样。康奈尔实在论将规范性的道德理论视为一种可以得到经验证明的标准、是对外部世界的最佳解释,混淆了伦理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从而无法解释道德判断的规范性特征,也无法对行为或情感产生影响。下面将讨论自然主义还原论能否避免上述问题。
4.2.2. 还原主义实在论
自然主义还原论(reductionism)则主张道德属性可以还原为其它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与道德属性之间存在一种非经验认的关系,主要代表人物为皮特·雷尔顿(Peter Railton)。雷尔顿认为道德属性可以通过综合的经验方法发现,因为经验的确认可以分析道德属性的语义、可以让人们理解道德对世界的作用、可以证明道德价值的规范性特征。他通过道德与科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联系,来为道德寻找到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的客观依据,并结合心理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采用后天的、解释性的、预设性的进路,认为道德价值需要通过非道德的理由才能得到辩护。这其实是一种效果主义的立场,所以他的道德实在论由方法论自然主义和实质性自然主义两个部分构成。方法论自然主义主张用后天的方法去研究人类实践领域的认识论、语义学和伦理学问题,但是雷尔顿也认为哲学并没有一种先天的产生实质性真理的方法,伦理学的真理也需要后天的经验研究,所以方法论自然主义的很有可能导致非还原论的自然主义。实质性自然主义是关于实体(substance)的自然主义,主张道德概念的语义可以通过其在经验科学中的属性来进行解说。雷尔顿指出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就是从全社会的角度使所有非道德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那么这种道德正当性其实就是一个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了点,而研究何事是最符合工具理性的问题。雷尔顿的道德属性的可还原是通过经验研究实现的,所以他认为道德属性的定义可以不断修正改进。雷尔顿的实在论与康奈尔实在论相比较有着许多优点,但是因为涉及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冲突的问题,在解释道德价值的规范性特征问题时,所以遇到的问题也更多。
4.3. 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
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者认为自然事实只是支持道德事实的理由,而不能成为道德事实,同时任何两个无法区别的自然属性,其随附的道德属性也一定无法区别。但是这种道德属性的随附性并不表明自然属性与道德属性是一回事。他们认为道德事实除了在形而上学意义上不同与自然事实外,在发现途径上也有别于自然事实,“对错之事与其说是规则的问题,不如说是事实在我们面前所呈现的本质” [14]。在解释道德判断的动机力时,主张一个道德判断自身就可以成为行动动机,无须另外的欲望,从而放弃了信念只能是情感的奴隶的休谟式的动机论。威金斯(D. Wiggins)主张行动机动来自信念和欲望的结合 [15]。丹西(J. Dancy)认为信念自身可以成为行动动机,有行动理由就足以产生行动动机,无须另外独立的欲望。但是,由于受休谟动机论的影响,人们通常都认为事实在动机方面是有惰性的,确认它们是一回事,让意志去左右它们又是另一回事。对于事实自身何以能够成为人们行动的动机这一难题,麦克道尔(J. Mcdowell)则通过诉诸“倾向性的价值概念”来解决。他认为正确的道德判断是对道德事实进行认知评估的结果,道德属性由一些事物属性所构成,这些属性不仅能够在正常人的心中产生赞同感,而且人们的道德反应也是恰当的 [16]。这些属性不仅仅依赖于对象的自然属性,而且也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感。但是,对道德感的依赖并不表明这些属性不是客观的,道德属性依赖于主体的(subject-dependent),但又是客观的,但不是那种完全独立于主体的“纯客观”。
5. 结论
当代西方元伦理学沿着非认识主义和认知主义的发展,始终围绕着道德语义学和道德合理性这两条主线。道德语义学的发展离不开道德语义的规范性分析,这是将伦理学与自然科学区别开来的主要特征,对规范性的研究与解构,则直接导致实践理性的研究,并由此产生道德合理性问题也就是道德的辩护问题的研究。这两条主线归根结底都必然地朝着实践理性的方向发展,而对实践理性的研究更是直接导致了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构主义和道德契约论这些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的产生,深刻地影响着二十一世纪伦理学的发展路向。
基金项目
本文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斯坎伦非自利契约论的本体论基础研究”(2018SJZDA01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