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强调,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之一是通过改革包括教学方法在内的关键环节,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学科交叉性,坚持中国特色法学教育理念以及行业实践的需要,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应当通过不断完善教学方法,实现传统理论讲授模式的转型与突破,进而培养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教学方法是高校法学教育中传播法律知识、培养实践能力的手段,对法律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教学方法根据实践效果和社会需求不断发展,在传统讲授式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探究式、启发式、案例教学等多元教学方法。在法学课堂中采用互相配合、优势互补的多元化教学方法,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本文探讨多元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课堂中的应用,助推法学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2. 时代多元教学方法在法学课堂中应用的必要性
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运用多元教学方法是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
2.1. 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局限性
讲授法是教育课堂中普遍适用的传统教学方法,教师在对学科内容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将知识主要通过语言讲述的方法传递给学生,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起主导作用。讲授式教学法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传统,课堂中教学内容多重视概念讲解、理论构建,按照学科教科书体系结构依次进行知识传授。讲授式教学法主要是重点放在基本法律概念和原则的推导上,因此学生通常没有接受法律实践所需技能的培训 [1]。因此,通常会出现这样一种尴尬局面:经过讲授式教学训练后的学生,对于学科基本知识体系会有整体性掌握,在应试中能学有所用,却不能实现从学校课堂到法律实务工作岗位的顺利过渡,在从事律师、法官助理等职业时缺乏最基本的社会经验和实务技能,自身能力与实践需求严重脱节,导致就业后仍要继续花费时间精力学习实务技能;同时,基于讲授教学传统弊端之“填鸭式”灌输知识的特点,师生之间通常缺少互动交流,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而缺乏独立思维的构建,依赖于教师个人的授课能力,对于法学生辩证思维、独立思考、理论创新的能力培养并无益处,而真正的法学课堂不仅是向学生传递法律知识,培养学生一般的专业实践能力,更是培养学生批判性、创新性的法律思维 [2]。此外,就法学课程而言,学科理论本身的抽象、复杂性提升了其教学难度,因此,如果仅仅采取比较单一的讲授教学方法极易使学生产生枯燥无趣之感,导致学习效果比较差。
2.2. 运用多元教学方法是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科学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课堂中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通过教学方法实现对教学内容的传递、能力的培养,从而完成教学任务。运用多元化教学方法,是以国家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作为衡量标准,在具体适用上可根据学科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中央关于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精神,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强调了改革传统教学方法的重要性,表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旨在摒除过去盲目借鉴国外教学方法或者过度套用讲授式教学的传统,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本土适应性的法学教育体系,将法律基础教育与职业伦理教育、跨学科教育相结合,不断创新法学方法,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3]。
2.3. 运用多元化教学方法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
高等教育改革重视高质量发展,追求自主开放的多元化治理模式,旨在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全方位发展的综合创新型人才。而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多元化化适用能够逐渐改变高校学生培养类型单一化、质量不均衡、实践能力欠缺的传统缺陷。多元化化教学方法的适用更能激发高校师生的创新活力,摒弃过去受限于经验、发展目标和高校可控资源的局限而形成的单一讲授式教学法,将有利于全面人才培养的多元化机制方法融入教学课堂,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活力,提高教学效果,顺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
3. 多元教学方法在法学课堂中运用的优势
3.1.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中运用的优势
在法学课堂中,以课程教学目标为基础,将有关部门法实务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事实案件进行加工处理,删去证据认定等程序性事项,形成案例题目,授课重点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旨在通过案例探寻法律规则和一般原则的适用。在课堂上,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演示。源于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法是近年来我国法学教学改革中法学课堂创新的普遍形式,许多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了专门的案例法研习课程,案例法教学以互动和辩论为特点,“诘问式的教学特点迫使学生主动思考,在辩驳中逐渐学会分析技巧以及养成质疑的习惯” [4],能够启发学生的问题思维、培养学生法学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法律实务工作岗位对法规解释说理、判断适用能力的要求。同时,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实践性方法,在学生能力考核测评上形式更加灵活,能够依据学生课堂表现的活跃程度和能力表现情况,改变了原来期末考试的一次性评价,能更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并满足实践的需要。
3.2. 探究式教学方法在法学课堂中运用的优势
探究式教学的实质是学生自我探索和发现真理的过程 [5]。该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体,以固定方向的论题或事例为引导,通过对问题情境的构造,激发学生的求知精神和创造力。在探究式教学环境下,基于教师的启发与问题的创设,学生通常要自主建设思维路径,对问题进行分析验证,培养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能力。对法学教育而言,探究式教学法可使学生主动探究问题背后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思维,交流吸收彼此的结论和思考。探究式教学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和支持下,围绕一定的情境材料或文本,从问题出发,自主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注重学习的过程性、实践性、参与性和开放性 [6]。
3.3. 启发式教学方法在法学课堂中运用的优势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上运用多种互动形式启发学生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透彻,对相关学科的兴趣更加浓厚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灌输式、演讲式教学模式相比较而言,启发式教学更加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教师对于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能够得到及时的回馈,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教学节奏和策略。启发式教学方法对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调动是必不可少的,在诱导启发的过程中实现提高学生学习自觉性和专注度。
4. 正确处理法学课堂中多元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
部分教师已经意识到多元教学方法的重要性,但是如何具体予以适用还在探索中。因此,有必要明确多元教学方法的适用情形,促进多元化教学方法之间的融合运用。
4.1. 明确多元教学方法的适用情形
4.1.1. 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情形
目前,案例教学法的具体适用情形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案例枚举法”,即教师在讲授基本法学理论知识过程中对有关案例进行引用,以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另一种是“案例讨论法”,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以单独课程进行,区别于纯粹的理论授课,对有关重要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的案例进行展示,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辩论,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同时加强其思维逻辑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7]。其中,“案例枚举法”与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相似,为了说明知识点而常常出现已经被预设好答案的“虚构案例”的情况,“案例枚举法”因此没有对学生基础能力要求的限制,可以在讲授法学基本知识的课堂上同时进行,使学生思维更加发散活跃。“案例讨论法”能够展示相对复杂、更贴近实务的案例,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对案例本身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更适合于基础知识基本掌握的高年级法学课堂。
4.1.2. 探究式教学法的适用情形
如何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使探究式教学法在实践中发挥其优势,对我国培养高质量法律人才、建设法治国家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探究式教学法强调对学生独立思辨能力的培养,因此也会对学生本身的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有一定要求,同时耗费的时间也会相对更长,因此运用到法学学科教育时,更符合具有一定法律文化素养的高年级法学生为主体,在人数较少的教学环境中,更能充分的对课程核心问题的细致探究。其中,教师负责提出课程研究对象,对总体学习方向进行引导与把控,必要时予以解答。与传统讲授教学相比,对教师的问题的把控能力、即时反应力有较高的要求,但是,教师应当避免“从‘满堂灌’到‘满堂问’” [8]。探究式教学在我国法学课堂的适用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模式,没有形成合理客观、普遍共识的阶段能力考核方法和标准,因此教师在进行本科生法学课程讲授时,一般不能过多的选择探究式教学法,可以选择少数比较前沿的问题进行探究式教学。
4.1.3. 启发式教学法的适用情形
法学教学中启发式教学的常见形式有:1) 图示启发式。通过简明清晰的图表将抽象理论概况进行展示,有利于学生理论思维的拓展,此种教学方法适用于任何阶段法学课堂教学,可以结合讲授式等传统方法,加深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和把握;2) 讨论启发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集中探讨,挖掘观点,互相启发。该教学方法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同时要求教师恰当地进行总结、答疑解惑,此种启发式教学模式对于教学场地的开放性(使学生能够自由走动交流)有较高要求,同时也不适宜人数较多、基础知识尚未掌握的教学对象;3) 类比启发式。类比启发式通过对具有相似原则或规定的法学知识进行对比,加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就法学教学而言,可以将几部单行法按照立法时间进行排序,对比某一原则性程序规定在各个单行法中的具体规定和落实情况,从而加深学生对整体部门法原则的理解 [9]。
4.2. 促进多元化教学方法之间的融合适用
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传统讲授式教学法仍然占主导地位。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在法学教学方法上仍未形成一个成熟完善、能适应各学科特点和各阶段能力培养的有针对性的教学体系,教学方法的选择受制于课堂环境、教育资源、传统习惯等各方面的影响;另外,高校教师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已经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和技术手段的进步,对传统讲授式教学法的局限性进行了改进,如在纯理论授课中加入课堂互动展示、跨学科思维拓展等其他教学方法的元素。
与此同时,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而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前提和基础是掌握法律基本理论,面对庞大而繁琐的法律知识体系的现实,要想在法律本科教学设置的合理时间内,根据课程安排完成艰巨的学习任务,讲授式教学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传统‘填鸭式’教学是有问题的,但完全否定讲授教学法也无必要” [10]。任何一种单独的法学教学方法,都有其缺陷和不宜适用的情况。以法学教学为例,目前适合课堂教学的实践典型案例数量有限,纯粹的案例教学模式也容易陷入单一类型案件偏重、学生思维局限于预设答案、互动交流过于形式化的困境 [11];其他相对更加依赖学生基础知识能力和小规模交流环境的互动式教学方法,则仅适用我国现阶段一部分法学教育层级。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基于其体系化的知识传授模式以及考核统一标准,成为了培养法科学生基础知识的主要方法。因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能被多元化化教学方法所完全替代,但同时又因为其作用的局限性而应当与多元化法学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这必然是一个漫长的不断磨合的过程,正如尹建国教授所言,多元化化教学方法尤其是实践性方法,能够“成为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良与补充的突破口,并坚持和保留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固有优点,这是一种更值得认真思考、更加客观和务实的教学改革路径” [12]。
就多元化教学方法如何配合使用问题而言,有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应当采取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以培养实践型与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一体两翼模式,重视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 [13],即重视学生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养成,也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对于法律职业人员高技术水平的需要。通过分析各种教学方法的特点和适用情形可以看出,法学课堂上多元化化教学方法的配合使用,可以使每种教学方法发挥最大化作用。以传统讲授式方法作为传授基础理论体系的主导方式,旨在通过“法律通识教育”培养可以进一步接受其他模式训练的人才,而在此期间,为了弥补讲授式教学法的局限性、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师生互动交流程度,可以在课堂中适当辅以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等便于理解知识的方法,使之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在学生基本掌握了基础知识之后,再增加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以及法律诊所、职业部门合作实习等多元化教学手段,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实现培养高素质实践型、综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5. 结语
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 [1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的不断指导下,中国高等教育改革逐步侧重于对质量的要求以及对社会需求的契合,逐渐摸索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路径。对于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探索新模式、不断磨合适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根据合理的教学目标,通过对各种教学方法进行体验探究和创新融合,使多元教学方法能够在法学课堂中发挥最大的优势,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法以及仅适用单一教学方法的不足,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成为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满足法律职业的现实需求。除了本文提到的教学方法,我们还可以探索更多类型的法学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可行性,比如高校与实践部门合作共建实训基地,通过采用实务训练、执业人员与教师双线指导等创新模式,以突破地域和场景限制的实训式方法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属于多元化教学方法上的有效尝试。
基金项目
本文系山东师范大学2019年度校级教改项目《基于能力培养的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并受2019年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诉讼法学新兴领域研究创新团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