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TCFD框架的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改进研究
Research on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Chines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ased on TCFD Framework
摘要: 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环境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已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探讨的核心,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不仅要披露财务信息,还要披露与气候和环境相关的信息。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遵循《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将该指南与国际上广为采纳的TCFD框架进行比较,本文发现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披露原则、内容、方式、频次等方面均有改进空间。为更好地反映气候和环境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推动我国金融机构绿色转型,我国应拓宽披露制度的覆盖面,细化披露内容,规范披露频次和方式。
Abstract: Coping with climate change, controll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promoting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nature have become the core of glob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is contex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disclose not only financial information, but also information related to climate and environment. Comparing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urrently adopted in China, namely Guidelin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ith the TCFD framework widely adopted internationally, this paper found that the Guidelines may be improved in terms of disclosure principles, disclosure contents, disclosure methods, frequency, and so on.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properly reflec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limate, environment,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promote the green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broaden the coverage of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refine the content of disclosure, and standardize the frequency and methods of disclosure.
文章引用:张怡, 田翠香. 基于TCFD框架的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改进研究[J]. 国际会计前沿, 2022, 11(4): 155-160. https://doi.org/10.12677/FIA.2022.114022

1. 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事宜备受关注。截至目前,我国已陆续出台了多项与气候及环境相关的信息披露政策 [1]。2021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由国内多家金融机构联合起草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披露指南》),该文件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期货、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它明确了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所采取的披露形式、所披露的内容要素及要求。目前,我国200余家金融机构已按照此文件要求尝试编制了环境信息报告,涉及环境风险的识别、评估、管理、控制流程,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验证其发放的碳减排贷款的情况,以及其带动的碳减排规模等信息。

《披露指南》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2017年6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下属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TCFD框架 [2]),旨在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提出建议。TCFD框架是国际上认可度较高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拟将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即《披露指南》,与国际上广为采纳的TCFD框架进行对比,分析两种披露制度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对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2. TCFD框架与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

以下从披露原则、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频次等视角,对《披露指南》和TCFD框架的相同点及不同点进行对比分析。

2.1. 披露原则

《披露指南》要求金融机构要遵循真实、及时、一致和连贯的原则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当机构发生了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时,要及时披露,对于环境信息披露采用的方法和内容等要保持连贯、一致。TCFD框架对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性有明确要求,即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应该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同时,要保证披露内容的公开。总之,在披露原则方面,《披露指南》和TCFD框架均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比性有所要求。

2.2. 披露内容

TCFD框架要求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层面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披露指南》则要求金融机构在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产品与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流程、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数据梳理校验及保护、创新及研究成果等十个方面进行披露。

在披露内容方面,TCFD框架与《披露指南》的相同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两者都要求在公司治理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发挥董事会和高管的监管职能,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和机遇,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对于与机构相关的气候与环境国际公约、框架、倡议等,以及国家及所在地区的环境政策、法规及标准等与环境相关的管理制度,都应进行披露。2) 在环境风险方面,不仅要披露环境因素导致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和机遇,以及环境因素对组织机构业务、战略和财务规划的影响,还要披露组织机构经营所带来的环境影响。在气候变化风险对自身业务影响方面,TCFD框架要求分析不同气候变化情景分析下(包括全球升温2˚)组织机构的适应力 [3]。3) 在环境风险管理流程方面,两者都要求组织机构对于与环境相关风险的识别、评估、管理、控制方面进行披露。4) 在指标和目标方面,对于气候变化风险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如何利用指标和数据反映出这种影响,以及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等指标和目标做出了披露要求。

TCFD框架和《披露指南》在披露内容的要求上其实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在2017年由中英联合发起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项目中,中方试点机构采用类似于《披露指南》的披露规定,英方试点机构采用TCFD框架进行披露。在最终进行汇总时中英双方的披露内容产生较大的差异。例如,工商银行《2019年绿色金融专题报告》中定性指标披露涉及五大项九大类,基本涵盖TCFD框架要求内容;马仕投资管理公司具体的环境数据主要通过TCFD报告进行披露,仅包括实施情况、目标战略、实施方法等 [4]。TCFD框架与《披露指南》在内容要求上的差异导致中英双方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可比性降低。TCFD框架和《披露指南》在披露内容方面所存在的不同之处,总结如表1所示。

除内容框架不同之外,二者在披露内容方面还存在着细节方面的不同。TCFD框架值得借鉴的地方包括:1) 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TCFD框架按照其来源和内容进行了细分,而《披露指南》中并没有此种分类,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描述比较粗略。2) 在环境影响方面,TCFD框架要求基于运营层面和投资组合层面,披露气候变化风险对组织机构业务的影响,包括在不同气候变化情景分析下(包括全球升温2˚)的战略应对。这些影响最终以货币单位进行计量并反映在组织机构的财务报表中。

相较于TCFD框架,《披露指南》在披露内容上更注重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转型以及金融机构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等。区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类型机构,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为体现绿色金融的创新实践,《披露指南》要求金融机构对自身开发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情况、绿色产品创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及实践、围绕绿色金融和环境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等进行披露。

《披露指南》要求金融机构披露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及流程、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性和数据主体权益、对可能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或数据安全事故建立应急预案等内容。TCFD框架没有对金融机构在面对环境因素影响时的紧急预案进行披露要求。

Table 1. Differences in disclosure content between the TCFD framework and the Guidelin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表1. TCFD框架与《披露指南》在披露内容方面的差异

2.3. 披露方式和频次

对于披露方式,《披露指南》建议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编制并发布专门的环境信息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对外的环境信息披露。TCFD框架则是建议组织机构将环境信息相关内容放入年报中,与财务信息等内容相结合后对外披露。对于披露频次,TCFD框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披露指南》是鼓励金融机构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3. 改进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3.1. 披露原则方面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仍处于自愿披露为主的阶段,导致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不高。除了对于真实性、及时性、一致性、连贯性进行要求之外,《披露指南》应该增加强制性披露适用机构的范围,拓宽披露要求的覆盖面,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金融机构是否按时按要求披露了环境信息,以此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

除了强制性原则,《披露指南》还应该增加TCFD框架中的透明性和可比性原则,例如,要求金融机构公开环境信息披露的统计范围、计量方法等,根据整合数据设置标准化。同样,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制度,如果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不够透明化,例如,未涉及重点碳排放行业的减排数据,则会导致对气候风险尤其包括商誉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在内的转型风险的分析产生偏差。对于不遵守披露原则的金融机构,要设置明确的处罚规定,尤其是对于利用虚假的环境信息营造虚假绿色金融声誉的机构,要处以严格的处罚。

3.2. 披露内容方面

在披露内容方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相关的内容更加应该细化披露。我国目前金融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尚未成熟,在金融业务以及管理方面仍在探索,总体来说,我国的金融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现状,通过上述TCFD框架与《披露指南》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之处。应该在现有《披露指南》所规定的内容的基础上,加入TCFD框架中对于环境风险和机遇的分类分析要求,以及对于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在不同气候变化情境下的企业战略、财务、业务等内容的分析。

目前,我国不同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较大,金融机构之间的环境信息可比性不足 [5]。大小型金融机构在披露内容方面的差异尤为明显。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等大型银行对于绿色金融业务情况、环境效益、绿色金融等量化数据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披露;相比之下,华夏银行仅披露了折合节约标准煤、折合减排二氧化碳和节约水三项定量指标,柳州银行更是只披露了绿色信贷余额一项量化信息 [6]。对由于融资造成的间接碳排放指标,我国金融机构普遍披露不足。除此之外,在绿色金融业务方面,由于绿色信贷项目开展时间尚短,很多金融机构对于绿色信贷项目的贷前审核及贷后管理把控能力较弱,很难进行准确的分析和披露。在《披露指南》中,应该增加对于间接碳排放和绿色信贷披露内容以及量化标准的指导,以便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完成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真实、规范。

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其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更加完善,也有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可以在这些金融机构进行试点,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的范例。对于环境数据基础较差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在环境信息披露中附第三方独立鉴定报告。

3.3. 披露方式和频次方面

在披露方式方面,目前,《披露指南》建议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三选一的形式进行披露。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各个金融机构的披露形式不同,整个行业的披露可比性较差 [7]。因此,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应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定。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人和相关信息使用者汇报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于自身业务的潜在财务影响,同时,也是通过多家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行业的市场发现与风险管理机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财务方面、制度方面以及机构运营方面的信息主要是披露在机构最终的年报中,为了起到更好的参照比较作用,也应该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加入金融机构的年报中。

在披露频次方面,由于《披露指南》在披露原则方面对于及时性原则有所要求,因此,除了至少1年一次的年报披露之外,在金融机构发生企业内部与环境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金融机构都应该及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4. 结语

金融机构作为贯彻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经济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意义重大。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于2021年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并开展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试点工作,这无疑能够促进我国金融机构重视并有效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目前,我国不同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普遍不高,这说明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完善空间。

我国应该扩大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金融领域的适用范围,在披露原则、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做出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增加对于新型绿色金融业务的披露指导,同时,在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中实行差异化要求。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一方面,总结先进经验,做好示范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不遵守《披露指南》要求的行为予以警示,确保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落实。我国金融机构也应该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将其放到战略高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树立绿色金融的社会形象,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披露环境信息,共同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

基金项目

2022年北京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TCFD框架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参考文献

[1] 钱立华, 方琦, 鲁政委. 碳中和下的银行保险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 西南金融, 2021(4): 3-14.
[2]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JR/T 0227-2021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S]. 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 2021.
https://www.cfstc.org/bzgk/gk/view/bzxq.jsp?i_id=1925
[3] 气候变化相关财务信息披露(TCFD) [EB/OL].
http://www.tanjiaoyi.com/article-27949-1.html, 2019-07-18.
[4] 龙丹, 王贵兰, 徐振鑫. 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成果及启示[J]. 区域金融研究, 2021(9): 21-27.
[5] 周五七.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演进与展望[J]. 中国科技论坛, 2020(2): 72-79.
https://doi.org/10.13580/j.cnki.fstc.2020.02.010
[6] 王海全, 兰佳佳, 刘曼. 我国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EB/OL].
https://www.sohu.com/a/514460472_603349, 2022-01-05.
[7] 高晓燕, 向念, 赵琪. 中国商业银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展望[J]. 环境保护, 2022, 50(5): 53-57.
https://doi.org/10.14026/j.cnki.0253-9705.2022.0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