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传统德性观的批判
康德在重新确立自身道德哲学思想里面的德性观之前,对长期位于主流的德性观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传统德性观中存在的误区以及错误的认知,康德在批判传统德性观时,提出了之前传统德性观的三个错误的认知。
第一,传统的德性观认为不存在多种样式的德性,而是有且只有一种德性。在传统古希腊哲学中,当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从复杂多变的现象世界中提取事物的本质,古希腊的哲学家们不是停留在现象世界对德性进行思考,主要是从本质层面对德性进行探析。当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回答什么是德性这一问题时,苏格拉底首先对于曼诺对德性问题的回答做出了质疑:“本来只寻一个德性,结果却从那里发现潜藏着蝴蝶般的德性。” [1] 苏格拉底对于曼诺所提出的质问,实质上彰显了古希腊时期哲学家对德性本质的探求。不同样式以及相互冲突的德性,在对德性的追求之中,逐渐形成统一。康德对于古希腊哲人追寻唯一德性观的方式,虽然没有表示对这种方式的完全否定,但也没表明对这样方式的赞同。在康德眼中,德性不是关于理性的知识,也不是人们对于幸福的向往,而是行为主体在理性之下所拥有的道德力量,是行为主体在遵循道德法则之下的义务。康德将德性的意志和绝对命令二者结合起来,解决了德性中一与多问题,德性的形式是一,德性的质料是多。在客观上(理念上)德性只有一种,但在主观上(经验上)却包含了不同种类的德性。
第二,传统哲学将德性与中道联系在一起。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本质与行为主体的情感有关,有德性的行为主体能够在自己的情感和行为之中处理的合乎中道。这样,德性似乎转变为一种适度的品质,由人的逻格斯而决定,合乎中道的德性是善,不合乎中道的德性是恶。由此,德性则就成为了两种恶的中道,中道因此从另一种意义上成为了一种极端,是一种最高的善。中道是过度和不及之间的一个中间点,因此,也就会出现一个悖论,过度和不及是极端的表现,而中道也是一个极端。但康德并不认同中道这一原则,康德认为将德性定义为中道,实质上是词语的反复,因为中道是依据的行为主体的自身判断所制定的标准,若行为主体自身理性思考能力有限,则会形成自我判断的依据是非道德原则。在康德看来,是否符合中道并不是德性善与恶之间的区别,而只是德性的相关的行为准则。
第三,传统哲学将德性认为是一种习惯。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来源于日常习俗之下所形成的习惯。亚里士多德确定了德性与习俗二者的关联,表明了德性形成的直接来源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传统习俗和社会风气。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指出,我们的德性是自然的接受的,是通过习惯而使得德性变得圆满,德性是一种稳定性的向善。但康德反对将德性与习俗结合起来的行为,在康德的思想中,经验习俗会使得道德下沉,并不会对个体德性的提升有任何帮助。康德反对从经验现象之中获取道德,康德主张使用行为主体的理性知识和道德法则来评价德性。
2. 康德德性观的确立
康德对于传统德性观的重新认知,使得对德性观进行重新的定义,从而重新确立新的德性观。康德的德性观有两大特征,一是德性与义务紧密相连,另一个则是德性是一种道德准则。
首先,德性与义务紧密相连,同时法则与义务又有关联性,处于法则之下的行动则会变成个体的动机与行动,动机与法则之下的义务理念是否一致,是判断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的评判依据。行为主体行动的准则是在道德的绝对命令之下,违背道德准则的最高命令,那么个体所做出的行为则是不道德的。康德认为只有追寻义务最根本的根据,才能彰显义务的纯粹性,德性观的基石是义务概念的规定。在康德看来,先天的纯粹理性需要义务的提供,德性观中的义务也需要义务来确立,德性观的意志形式也需要从初始的法规来规定义务,倘若义务从感性开始,那么德性观的形而上学也无从根据可言。康德所阐发的德性观,不再是从前哲学家所阐释的某种个人德行,而是在总体的意义上进行阐释,这种总体意义上的权威来源于义务。
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康德将德性分为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法权义务遵循的是外在的立法,而德性义务则是遵循的是内在的立法。康德所谓得“人为自然界立法”,实则上是行为主体依靠自身内在的德性为自己立法,而不是遵循外在的客观事物和客观行为。倘若行为主体的行动不能够普遍化,那么行为主体就不能事实,如人自杀,由于自杀这一行为是不能够普遍化的,因此,人不能自杀。行为主体的行动需要符合普遍的规律,并能够普遍化,才可以在经验世界之中行动,倘若不能普遍化,则就违背了普遍规律。义务是遵循普遍规律的自我强制的行为,这种强制是道德命令的无条件应当加以实施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不是完全理性的,完全理性不需要强制,有限理性需要通过义务进行加以强制,以此来去克服自身的欲望、偏好等习惯。
因此,强制的内涵蕴含在对义务概念的阐发之中,蕴含在道德法则之中的绝对命令来进一步限制任性的自由。在康德的哲学思想之中,人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但人并不是完全理性,人包含情感和理性两个方面,人在活动之中虽然会承认道德法则的权威性,但在实际生活之中,个体依旧会对某一准则产生情感偏好。在个体实行某一行为之中,行为主体的个人情感可能会与道德法则相违背,从而产生不悦的情感,而这种不悦的情感恰恰是道德法则在行为主体的行为中义务强制的体现。康德认为,义务具有行为主体无法抗拒的绝对命令,主要是因为义务是由主体自我的立法理性所引发的道德强制。因此,主体的道德性则会蕴含着克服人的情感和偏好的力量,而道德的力量则是康德思想之中的德性。
在康德的思想中,意志是属于实践理性的,是一种理性的力量,而不是以行为主体的偏好作为根据。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但只是凭借意志的力量是不能够具有道德力量的,因为行为主体的欲望、习惯、偏好等会阻碍其作用,行为主体只有在遵循义务的前提之下,由行为主体自身产生出来的德性才是德性本身。康德进一步的阐述了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但是人自身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善良意志不是为了促成外界客观事物,而是说,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德性并不等于善良意志,而德性是需要克服外界的障碍才能彰显出来,德性需要和善良意志达成和谐的同一,德性才能够发挥自身的作用,在遵循法则的前提下,发挥出自身的道德力量,由此克服行为主体子自身的欲望、习惯等偏好。
康德看到了人自身具有的感性情感的一面,因此将德性定义为道德力量,而不仅仅是所谓的灵魂品质状态。德性的来源是道德法则之中的义务,通过道德法则来规定人的义务职责,从而使人明白应然之道理,限制人不能遵从情感而进行道德行为,在理性的指导下,做出合理的道德行为。同时,康德也认为德性本身并不等同于义务,义务导向于目的,而目的之中包含着人内在的情感存在,作为意志力量的德性只是准则和意志的形式,有且只有目的蕴含在义务自身之中才能称上具有德性的义务。所以,蕴含在道德法则之中的义务职责,才是康德德性观的最根本的特征。
3. 德性观与道德准则
在康德的德性思想之中,蕴含着德性的自由原则,将人的情感与偏好统摄在主体理性的统摄之下。人是理性的自然存在者,这种理性是有限的,这意味着个体在实施道德活动时,必然会关照到人的感性情感欲求。人的感性欲求在发挥作用是必然会是个体的道德行为受到侵染,因此,康德不仅仅将德性视为道德品质之一。康德将感性欲求进一步又分为两个部分,一种为情感,另一种为主体自身的情欲。情感是突然的感情显现,是主体自身本有的一个弱点,但情感的弱点可以依靠人的有限理性的德性而得到进一步的控制。即使在情感显现时,在理性和德性的观照之下,也不会影响主体自身善的意志。而情欲和情感并不相同,如果在实施道德行为的过程之中,没有将情欲纳入到人的理性和德性的控制之中,不能够受到德性的统摄,那么情欲则会转化为人行为之中的恶,并且影响甚至主导人的行为。
在康德对于人的理性能力肯定之前,古希腊的哲人们就已经看到了人的理性之重要。柏拉图曾用灵魂马车来比喻主体在面对情感诱惑时自身理性能力所应该发挥的作用,表明了人在道德本性之中自由意志所发挥的作用。同时,亚里士多德将德性的确立归结于人自身,将德性观的彰显确立于自我之中。只是古希腊哲人在探讨德性问题时,具有其局限性,古希腊哲人赋予人们德性的自由是基于城邦的共同体的利益之下的。而在康德的思想之中,康德进一步加强了人的道德主动能力,认为人在理性的观照之下的实践更为重要。每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都对道德法则行之有效,依据道德法则而进行的道德行动则是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只有在主体自身通过意志的制定下,主体进行的行为才是自主的,若仅仅受到主体的感性情感的约束和束缚,那么在此之下的道德行为则是不自主的。主体的自由程度越高,必然受物理方式的强制越少,受道德方式的约束就越多。这样人的自主性也就越高。只有在主体之身意志的前提之下进行道德行为偏向的选择,克服自身的感性冲动,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道德性。
康德在其思想中提及到,内在自由原则涵盖了两个方面,一个是用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另一个是做自己的主人,总的来说,这两个方面可归结为运用自己的理性控制自己的感性情感行为,因此,康德思想中的德性是以情感得到抑制为前提的。在康德的思想论述中,明确批判了近代哲学家对道德情感上的论述,康德指出,近代休谟等哲学家所提倡的道德哲学,主要是指个体自身的自我感知以及自我体验,与自己的感官快乐有密切的联系。而康德的德性道德观并不是个体自身的感官快乐,也不是所谓的道德直觉,而是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对世俗意义上的感性情感的超越,因此就形成了以理性为主导的道德法则,从而保持自身行为的纯粹以及自身不受外部客观世界的纷扰。
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地证明,康德的思想中德性思想的根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从中我们也可以明确的看出道德法则与德性之间的关系。康德在对道德法则进行审视时,并不赞成将外部客观世界的一切事实都列入到德性的行为之中,因为这样会导致德性的曲解,康德这样做最主要的目的则是确保道德法则在德性行为之中得到有效的发挥。
4. 德性观与德性义务
康德的道德哲学所遵循的是一种绝对命令下的道德力量,因此德性观并不等同于德性义务,二者有所差别。在伦理的思想内涵之中,伦理思想本身就涵盖了德性的概念,伦理和德性两者之间也并不等同,并不是所有的德性义务都等同于伦理义务。德性义务涉及了道德意志中所规定得形式,但并不包含某个目的。换言之,德性仅仅关系到纯粹理性的道德法则,只有将行为主体自身的义务视为目的义务才能称得上德性义务。实质上,德性义务并不是唯一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我的完善,二是他人的幸福。康德的道德思想并不仅仅关涉行为主体自身,而是同时涵盖了自身与他者共同的幸福。但从根本上来说,道德目的上的幸福与完善才是人与人之间本真的义务体现。
康德认为,行为主体的自我完善是摆脱动物性,彰显人性。在这个过程中,摆脱动物性是人性实现的过程,是人必须且重要的德性义务,同时也是道德实践理性向理性存在者发出的绝对命令 [2]。同时康德强调,人内心的纯粹性是不为人所知的,在其行为的过程中无法把握所人自身所具有的道德意向,我们无法从行为主体自身中获取德性,只能从行为的准则与义务中获取德性,这种行为准则无法从感性的过程中获取,只能在寻找承担义务中找寻最根本的根据。
在人实现自身德性的过程中,康德并不只是认为道德的完善是人自身的义务而同时还要包含对非善行为的斗争,在康德看来,理性存在者的自身偏好并不是恶,而真正的恶是违背道德法则,这是德性所要发挥作用的一个方面,由此看出,这里的恶蕴含在人内心,仅仅依靠习惯等外部力量并不能将其根除,而是需要主体自身发挥自身的理性绝对意志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由此可见,人的道德修养必须不是从习俗的改善,而是从思维方式的转变和从一种性格的确立开始 [3]。
康德虽与古希腊哲人都谈论德性理念,但讨论的德性理念却是不相同的。在古希腊时期,个体自身的德性与城邦紧密相连,虽然在古希腊时期行为主体的理性自由是德性的根本,但是对行为主体评价的过程中,所依据的尺度还是行为主体所在的城邦共同体。虽然康德的德性观借鉴了古希腊时期的德性观,但康德并没有将古希腊时期以城邦为尺度的思想内涵蕴含在自身的思想之中,在康德看来,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是自身的立法者,我们自身的意志也是道德的制定者。康德给予了人个体自由以及自主,而道德行为则是建立个体的自主和自由之上 [4]。
康德所论述行为主体德性,实际上是指人自身德性能力与意志自身的问题。在康德看来,德性的作用来自于德性自身的纯粹性,换而言之,也就是道德法则的绝对神圣性。由此可以看出,德性在实现的过程中,行为主体自身对于道德法则的判断将会成为人内心行为评判的道德标准,人基于自身的绝对理性对道德法则进行做出自身的判断,使道德法则之下行为主体的行为合乎理性的道德法则。
在康德论述自我完善的德性义务之中,康德对道德哲学之中所经常论述的幸福提出了自身的看法。在康德眼里,人个体自身对于幸福的追求,其实来源于人感性行为的冲动欲望,并不是康德所论述的德性义务。人自身并不对其自身的幸福具有义务,但是,康德确认为,在涉及他者的幸福时,我们却应该对他者的幸福运用自身的德性义务。从自然方面来看,对他者的行为做出应尽的德性义务,其主要来源于人性中自身所蕴含的自爱与爱人。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帮助他者的幸福是一种消极的幸福,因为从根本来说,追求自身的幸福,从根本上来说是其自身所应该做的,而不是他者所应尽的义务。因此,这就凸显了自身与他人对道德行为的矛盾,我们应该需要明确界限,在宏观层面上实施自身的道德义务,在某种界限之内是他人的道德行为得到满足。
总而言之,在康德的思想之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对于德性和义务两者的辨析,彰显了康德对道德哲学论述的德性观,德性的存在在康德这里赋予了新的含义。康德的德性与义务紧密相连,而义务之后又蕴含着道德法则,使德性的存在奠定了根基,使主体自身在道德行为之中获得了道德的普遍性。基于理性而来的德性力量,是德性之根源。康德基于理性的道德观,在西方哲学思想之中有着独特的地位,通过康德德性观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对当代伦理思想进行观照与把握。
5. 结语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义务论之下的,以先天的道德法则为根本。但康德的道德哲学并不是极端的义务论,同时也涵盖了人的情感、人的品质等诸多各方面。因此,义务论与德性伦理学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存在者一种互补性但德性的优先性问题却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康德却明确表示,没有原则的品质以及没有品质的原则都是不可行的,两者缺一不可。同时,在讨论德性时,不能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与康德所论述的德性等同,亚里士多德的德性是来自于对欲望情感的限制,而康德的德性则是出于义务的行动,这是两者本质的差别。康德德绝对命令使行为主体德行为具有了普遍性,为之后对德性的讨论提供了新的理路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