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的主体自信
The Confidence of Subjects in the Transl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Chinese Legal Classics
DOI: 10.12677/CnC.2022.104044, PDF, HTML, XML, 下载: 333  浏览: 426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叶小楠: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关键词: 法律典籍主体自信译介出版 Legal Classics Subject’s Confidence Translation and Publication
摘要: 新时代为加强建设文化强国,国家愈加重视文献典籍的作用,法律典籍集中华法文化之大成,是展现中华特色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间法律文化交流,其译介出版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中不容忽视。全球化纵深发展为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拟梳理我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历史脉络,分析经验得失,从中汲取译介出版新思路,剖析中国法律译介中主体自信的三要素以及提升主体自信的方法,从而在国际上打造一个更为客观真实的中国法律形象。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to develop a great socialist culture, China has attached greater importance to the role of the legal classics, the quintessentical of legal cult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helps promote the exchange of legal culture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ts translation and publica-tion cannot be ignored in the strategy of “going global” of Chinese culture. The globalization pre-sents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the transl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Chinese legal texts. Reviewing the history is essential to enhancing the subject’s confidence in Chinese legal translation and publication. The three elements of the subject’s confidence are further explored, so as to create a more objective and realistic image of Chinese law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文章引用:叶小楠. 论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的主体自信[J]. 国学, 2022, 10(4): 276-280. https://doi.org/10.12677/CnC.2022.104044

1. 引言

新时代,为提升弘扬法治文化传播的自主性,两会提出“让古籍全方位‘活’起来”,从法律典籍中汲取智慧,扭转根深蒂固的“他塑”形象。然而中国法律典籍的译介出版不成体系,整体滞后于时代发展。重新梳理我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的历史脉络,有益于知古鉴今促进西方理解中华法文化,彰显中国法治特色和底气,通过建立更为平等,公开透明的译介出版平台,提高中国在译介出版中的主体参与度,减少误解误判,反哺我国新时代法律体系建构,实现中国法律典籍翻译由“西法东渐”向“中法西传”转型。

2. 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的历史脉络

1810年,英国商人小斯当东出于实用和功利主义,为促进中英关系和贸易 [1],首次将《大清律例》系统地译为英文,开启中国传统法律典籍的外译之程 [2],但其他法律典籍的译作并非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就连《商君书》(1928)直至百年后才得以问世,而后又是数十年沉寂,像《大清律例》、《唐律疏议》(1997)、《大明律》(2005)等法律典籍代表性著作,直至当代才出版全译本,可见法律典籍译介发展缓慢。

无论是小斯当东早期研究东方文化,还是荷兰汉学家戴闻达首次将法家思想引入西方世界,都证明了法律典籍翻译最初的主动权在西方学者手中。并且这些出版早期都离不开伦敦,小斯当东将版权卖给了卡德尔和戴维斯印书馆(Cadell & Davies),《韩非子》英文全译本首次在Arthur Probsthain出版,然后才逐渐向荷兰、美国等其他西方国家辐射,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华法文化的传播,但因古汉语佶屈聱牙,语法词汇晦涩难懂,中西法文化渊源不同,“西方文化中心”优越感甚嚣尘上,误解误判难以避免。

声誉俱佳的出版机构更像是催化剂促进了中国法律典籍的传播,《大清律例》在英国伦敦出版后,《爱丁堡评论》《学衡》都不吝溢美之词,引起了西方学术圈轰动。19世纪末期,香港《中国评论》成为中西文化交流主流媒介,推动中国法律文献外译西传。但西方学者多出于传教或学术目的进行选译,法律典籍优秀的全译本可谓是凤毛麟角,如《韩非子》英文全译本虽早在1938年就已出版,但最有影响的还是华兹生选译的《韩非子入门》。直至20世纪末期,中国积极推进“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中国译者在国家的支持下逐渐注重法律典籍,跻身法律典籍翻译圈。

3. 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主体自信的三大要素

习近平提出“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自信不仅基于文化承载主体,更深植于对文化底蕴的自信。中国译者需在中国法律典籍“走出去”中体现主体自信,解决目前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存在的问题,如版本勘误理解不当,译介体系不够完善,读者接受程度较低,为全球法治话语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3.1. 译者的主体自信

主体自信绝非译者的夜郎自大,而是个人理解自身文化油然而生的自豪感。劳伦斯·韦努蒂主张“译者的隐身”,指译者的处境与所从事的活动不显山不露水,将原文的内容如实呈现出来。但译者不是循规蹈矩的摆渡人,而是推陈出新的引航者,所以近现代中国译者投身法律典籍翻译时需辩证分析中西法文化差异,考虑文化特色和读者接受度,合理发出中国声音,传播中国法文化,提升中国在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地位。

早期西方主导的中国法律典籍译介中译者主体意识干扰过多,小斯当东直接使用西方既有概念改译中国特色法律术语 [3],归根到底是想通过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智慧来寻求解决其国家社会危机的方法,削弱了译文的准确性。美国华裔姜永琳教授则反对完全同化,采用异化策略翻译《大明律》,引入新术语凸显译者主体自信,彰显了中国特色法文化。新时代伴随着国家外译项目的展开,以中国本土译者为主的中西合作外译逐渐成为主流,有利于向世界展示了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法律形象。

3.2. 传播媒介的主体自信

在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过程中,传播媒介不可或缺,它就像催化剂一样助推法律典籍译本在西方世界流传。《大清律例》在英国伦敦出版后,英国评论刊物如《爱丁堡评论》《学衡》都不吝溢美之词,极大地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关注。此外香港《中国评论》作为19世纪末期中西文化交流史的主流媒介,在中国法律文献外译西传的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中国内陆的传播媒介在早期译介出版中不见踪影,直至近现代逐渐才转为法律典籍的译介主场,推出《大中华文库》国家重大出版工程,首次系统向世界推出外文版中国文化典籍,不断打造独立传播法治观念和中华法文化的主流平台,提升我国自主传播媒介的影响力。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推出“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仅在2021年就有67家出版机构的92种图书确认为年度资助项目。2010年设立的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不断扩充“中外互译图书”系列,开展“中外互译图书”双边出版经验交流会,2021年就批准了《中华法系》《中国法的源与流》《儒家法思想通论(修订本)》《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等有关中国特色法律项目,涵盖英文、意大利文、日文、西班牙文等。

3.3. 反馈机制的主体自信

20世纪后,西方世界诉诸多法难以自救,急于寻求新思想,英德等国成立汉学研究机构,选译法律典籍汲取黄老思想,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外国人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窗口。但由于长期受到目的语文化解读,主要集中于抨击和否定刑事法,凸显了中国执行方法残酷和司法腐败等负面形象 [4],无法真正呈现出中华法文化的精粹,且主要受众为学术界,褒贬不一,亚马逊网站下的评价更是寥寥无几。

古言道:“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法律虽然由上层领导制定法律规定并予以推行,但若要做到人人遵守,渐成风俗习俗,则需要依靠普通民众,所以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同样需要借助群众的力量。其译介传播绝不能是“面子工程”,建设中国独立自主的反馈机制要重视反馈征集工作,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搜集输出效应的结果,洞察潜在问题做出评估报告,促进形成以下促上、口口相传的动力,避免以往法律典籍译介出版的误区,进一步完善法律典籍译介出版。

4. 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提升主体自信的方法

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出版需深植中国本土,自我解析建构出整体译介框架,以中国法治思想为轴心,与西方学者沟通交流,将两者法律文化覆盖的“灰色”区域划分出界限,通过创译等方法明确法律文化负载词,不使用既有术语一以概之,兼顾法律典籍文本格式和读者接受程度。

4.1. 法律典籍的术语规范

刘法公 [5] 提出:“法律译名统一关系到国家法律国际传播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以学习强国2012~2019年时政术语汉英对照为例,凡涉及到法律相关术语基本都是统一术语,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译为the system of distinctively Chinese socialist rule of law,不像政治术语提供多种表达,如人民主体地位可译为the principal status of the people,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the people或the primacy of the people,法律术语统一有利于消除歧义,更直观地传达中国法律思想。

然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活动塑造了中国独有的法家思想和法律制度。熊德米曾指出“法”与“Jus”之间语义上的歧义反映出不同民族历史发展进程和价值取向,确切地说是中、西文化之间的差异 [6]。中国古代所言之“法”并非完全等同于西方的法律,因此“法”在英译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译法如“Fa”“law”“legal”。正如顾立雅认为申子之道不重赏刑之法,非属商韩式法家,不宜翻为law,则在《申不害》译本中使用method进行阐释,割裂了读者整体对中国“法”概念的理解,难以架构完整的中华法文化体系。此外,由于西方对东方的刻板印象极易产生偏见,“法家”就曾被亚瑟·韦利译为Realists,塑造了极为负面的Amoralist形象。

李文龙,韩功华 [7] 提出“法律翻译的价值思维并非反对特殊术语的统一,而是主张在主体思维下的统一,实现多元化的和谐。”统一简洁的规范译法需集众人之智,追溯译介历史,重审已有翻译文本中对法律特有术语的译法,进行批判性分析勘误再版,而非“一刀切”直接采取音译。

4.2. 高屋建瓴式布局结构

德里达的解构主义以哲学思想解释翻译,破除了西方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形而上学思想,翻译的定义也从之前二元对立的非此即彼,如作者与译者、原文与译文,逐渐更加侧重关注语境,主张译者可适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重建文本,自由组合原文结构内部的因素与外部因素,形成合理明晰的整体结构,适应目的语文化读者的阅读习惯,而不能囿于古文结构照本宣科,增加受众阅读的负重感。

在中国法律典籍的译介出版历史过程中,众多译者深知古汉语简洁凝练,意义深远,篇章复杂,采取厚译(“Thick Translation”)等方式为提高自身译本的可读性,比如Johnson英译的《唐律疏议》中除了正文翻译外,还具体补充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知识,所附缩略语和度量衡附录、文献索引等阐释性材料 [8]。这种高屋建瓴式的布局整体结构,绝非是枉顾原文框架,而是深入剖析源语文化和历史背景后进行调和,便于原文思想传递。此外,华兹生在翻译《韩非子入门》时还致力于还原文体结构,尽可能删减代词,在篇章标题翻译上追求短小凝练,如“主道”译为“The Way of the Ruler”。

4.3. 国家推广扬帆立潮头

出版社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是作品译介成功的一大决定因素。纵观中国法律典籍译介史,西方出版社一家独大,中国本土出版社销声匿迹。其一是西方经济实力突起,文明进步的思想热潮席卷全球,其出版社国际知名度高,其二是西方中心主义甚嚣尘上,大清帝国衰落国内危机四伏,国内出版业停滞不前。彼时中国本土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若是缺乏海外赞助机构的大力推介,只能限于国内市场,难以进入西方销售宣传的商业市场呈现在大众面前,但由于中西方文化根源不同,两者的目标难以苟同,无法真实客观地呈现出中国法律形象。

新时代中国为改善中国法律形象和消除刻板印象,避免西方读者在阅读中华法律典籍产生“自己人”效应,国家积极推出各种外译项目,如丝路书香出版工程,与丝路沿线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签署政府间互译协议,由政府资助遴选经典图书译介到目的语国家出版发行,2021年批准立项《新中国宪法发展70周年》,由广东人民出版社主办译为意大利文,从而增进国外对中华法文化的了解,提高中国法律和法学的国际影响力。这些文化输出工程在当前乃至将来都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重要战略安排 [9]。

5. 结语

中国法律典籍承载着中国法律智慧,其译介是介绍中华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新时代法律典籍翻译需要趁中国文化“走出去”的热潮,借力国家扶持和中外合作,架构法律界学术交流桥梁,展现中国特色法文化,提高主体自信发出中国声音,消除误解误判,用客观真实地笔触描绘出一个立体的中国法律形象,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法治话语权。

致谢

本次论文得以发表,在此我要由衷感谢我的导师董晓波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到定稿,他都悉心地为我指导,并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从而使我的论文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在此向董晓波老师表示万分感谢,谢谢您!

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Postgraduate Research & Practice Innovation Program of Jiangsu Province (项目批准号:SJCX22_0515)。

——中国文化“走出去”背景下的法律典籍译介研究。

参考文献

[1] 赵长江. 《大清律例》英译: 中英文化交流史上的首次直接对话[J].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2, 20(3): 100-103.
[2] 屈文生, 万立. 中国封建法典的英译与英译动机研究[J]. 中国翻译, 2019, 40(1): 51-59+190.
[3] 胡波, 董晓波. 从他塑到自塑——“东方主义”视角下中国法律形象的域外传播[J].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 4(6): 91-106.
[4] 胡波, 董晓波. 是文化交流, 还是文化霸权?——从《大清律例》首个英译本中的文化误读切入[J]. 中国文化研究, 2021(2): 161-170.
[5] 刘法公. 论实现法律法规术语汉英译名统一的四种方法[J]. 中国翻译, 2013, 34(6): 82-86.
[6] 熊德米. 古代法律典籍文化异语传通比较[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 20(5): 13-21.
[7] 李文龙, 韩功华. 法律翻译的主体性思维[J]. 语言与法律研究, 2021(1): 103-115.
[8] 赵惠欣, 张政. 法律典籍翻译中的文化再现方式——以《唐律疏议》英译策略为例[J]. 语言与法律研究, 2021, 2(2): 97-109.
[9] 王灏. 中国法律文献翻译输出之轨迹及其启示[J]. 政治与法律, 2018(11): 11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