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拐卖人口犯罪作为一种最为原始的罪行,已然成为一种全球现象。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几乎遍布全球各地,近年来,东南亚国家的人口贩运问题日渐严重,中国则兼具来源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特征。中国作为目的地国主要来源周边邻国,包括越南、缅甸、老挝等,其中越南妇女被贩运至中国的现象最为严重 [1]。1991年至今,我国已经组织开展了5次大规模的“打拐”专项行动,虽然我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初步取得成效,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数呈总体下降趋势,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旧有其生长的温床。我国部分地区此类犯罪仍比较突出,且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有新的特征: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分工明确、手段多样、专业化等 [2]。
阅读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但也有部分学者予以分析,例如,学者曹仁姐在《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一文中对我国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关罪名进行分析,在参考域外对拐卖人口犯罪法律规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恢复拐卖人口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提出重构拐卖人口罪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法定刑及附加刑的修改建议等等 [3]。此外相关研究的时间大多集中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离现今较久远,而由于“买拐同罪”这一观点是近些年提出的,因而鲜有学者对此予以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本文将对“买拐同罪”从法律角度进行学理上的研究分析,深入探究其实现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所面临的困境,以期对之进行准确的理解把握。
2. 问题的提出与厘清
2.1. 问题的提出
不论是2022年年初的“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1,还是电影《亲爱的》原型的“孙海洋事件”2,这两个案件一经爆出,便引起了法学界、法律界乃至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第一个案例属于拐卖妇女类型的犯罪,第二个案例属于拐卖儿童类型的犯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3可得,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幅度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的最高刑可判处死刑,而反观后者的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两个案件背后最主要的理论争议莫过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应当同罪?
对于上述问题,个人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当同罪,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拐卖妇女、儿童的上升趋势反映出实现“买拐同罪”的必要性,以及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的可行性,因此,“买卖同罪”的实现刻不容缓。
2.2. “买拐同罪”的法理分析
法学界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否应当提高法定刑所引发的争论,基本上形成“提高派”和“维持派”两种观点。而争议的焦点在于:现行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是否出现了无法弥补的漏洞,有修订之必要 [4]。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的规定4,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并未实现“买拐同罪”,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幅度涵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最高可达到死刑,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一律作出犯罪评价,但其量刑区间仅局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许多学者认为刑罚已对第240条当中的八种特殊情形作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评价,故认为刑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已然足够。然而,由于法条列举的局限性,不能完全列举实际中所有的严重后果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当中则导致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局面发生。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中仅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家属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造成被害人家庭支离破碎、家破人亡的后果,却并无明文规定,是否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后果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这便给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法官常常不会对造成家庭损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人进行重罚,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较轻的刑罚。显然,目前我国对拐卖儿童犯罪在量性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并没有能充分全面的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被害人家庭权益的损害 [5]。此外,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合犯,其在刑法处罚上力度上远远轻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明显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匹配的,并没有对于被害人人身、精神伤害,对于被害人家庭的完整性,以及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价,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均衡状态,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
因此,个人对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秉持赞成“提高派”这一观点的态度,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提高法定刑,努力实现“买拐同罪”,故下文将对从“买拐同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一步予以说明。
3. “买拐同罪”的实践探索
3.1. “买拐同罪”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虽然国家加大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类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案数呈总体下降趋势,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屡禁不止 [3],尤其是近期相关类案的曝出,更是让国家、社会和公民都对此更为关注。
由于妇女和儿童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主要目标,故此类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会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全国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和贫困山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 [6],再加上男女比例存在失衡问题,受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加大了这些地区对于妇女、儿童的需求,让犯罪分子有机可趁、有利可图,进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来牟取私利。
基于收买妇女、儿童的市场需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猖獗。为有效打击买方市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241条第6款进行了修改,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律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免除处罚”的规定,对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从而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买方入刑成为现实 [3]。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者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买卖不同罪”的现象发生,纵使国家严厉打击与治理此类犯罪,但始终无法达到根除的效果。
因此,基于上述因素的考量,“买拐同罪”的实施是必然的。
3.2. “买拐同罪”的可行性
近期拐卖妇女类案的接连曝出,成为了2022年“两会”的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更是提出了拐卖妇女儿童“买拐同罪”的建议,5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22年3月2日,公安部发布了《“向人民报告保平安惠民生”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文章,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6
此外,针对拐卖人口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各国纷纷出台法律制度。例如,意大利的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如果拐卖对象是未成年人的,或者旨在利用卖淫活动,或者以使被害人接受器官提取为目的的,加重处罚。瑞士的刑法规定了诱拐罪、绑架人质罪、拐卖人口罪和夺走未成年人罪,对给予他人淫乱行为提供帮助行为的及利用教育机构拐卖人口行为的处以一定的刑罚和罚金。而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希腊、保加利亚、墨西哥等国的刑法都突出地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日本、德国的立法一般将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最高档。泰国、印度、韩国这些国家的刑法则将收买、接受被诱拐、贩卖人规定为犯罪。在泰国和印度,收买人口罪最高刑期为12年和10年 [7]。在西班牙,犯诱拐妇女罪者,未能提供被诱拐者之下落地点,或对于被诱拐者是否死亡或其下落不明等无法提出满意之解释者,应处以长期监禁 [8]。
总而言之,在世界范围内,众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以剥削为目的的买卖人口认定为贩运人口罪,买方与卖方的刑罚并无明显区别 [4]。上述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各国的相关制度对于我国实现“买拐同罪”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且实现“买拐同罪”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实际情况,对于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 “买拐同罪”的实现路径
4.1. 实现“买拐同罪”的障碍
基于“常识、常情、常理”的判断,刑法第241条所针对的行为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司法认定中,是没有争议的。但由于近些年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现象不断发生的客观现实,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将此种情形中,一部分出卖者的行为判定为拐卖儿童罪,因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个案中判决千差万别,司法人员对该类案件中收买者的行为认定莫衷一是,即此种情形下收买的儿童能否被认定为被拐卖的儿童,从而判定收买者触犯刑法规定,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9]。在司法实践存在认定困难的情况下,“买拐同罪”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
国家制定拐卖相关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期望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之前或之时,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减小对他们所造成的身体和心理危害,让被拐妇女儿童能尽快回归原生家庭,减少伤害。倘若实现“买拐同罪”,那么针对收买方的惩罚力度大大增加,可能也会导致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难度加大。
除此之外,我国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更是如此。人们对生育男丁的普遍追求导致这些地区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性人口远远超过女性人口的数量。同时,大部分女性人口的外流,更是使这些地区女性人口减少。即使有些女子留在本地,其提出的结婚条件也甚为苛刻,一般家庭难以满足。在这些地区由于经济落后、身患残疾、相貌不好以及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通过正常渠道娶妻显得十分困难,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在这些人眼中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无不妥甚至是对他们的帮助。在我国的农村群众中大多没有法制观念,有些地方买卖婚姻在当地人的思想观念中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况且从人贩子手里买的媳妇还会比在本地娶的媳妇更便宜 [10]。基于这种思想,人贩子成了他们人生的“福音”和婚姻的“红娘”,这样直接导致他们不仅不能认识到拐卖妇女、儿童带来的重大危害,而且自己也因“买老婆”行为而触犯了刑法 [11]。实施“买拐同罪”,显然与我国传统观念背道而驰,因而这也成为实现“买拐同罪”的障碍之一。
4.2. “买拐同罪”的实践路径建议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要实现“买拐同罪”,可以从立法和司法这两个层面入手:
在立法层面,需要在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中适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努力做到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相当,轻罪与重罪的判断应做到形式和实质上的统一。经过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相比较,以及同对向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比较之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当增设相应的量刑档次,而非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而言,可以依据收买者的犯罪性质恶劣程度、当时的动机好坏以及是否存在虐待毒打等行为来对此综合评判量刑档次,使得刑法既能酌情处理又不放任真正的犯罪者 [12],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努力实现依法严厉打击惩治犯罪分子,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数量的目标。
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与修正案相适应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废除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范围,落实法定监禁刑,虽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立法设置上属于轻罪范畴,但对其适用在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也应注意严以济宽、法以济情,综合考量犯罪者是否具有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酌定从严处罚的情形,对确有必要者,也应当在刑罚裁量时予以充分考虑,做到当严则严。具体而言,当行为人具有严重情节时,例如,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多次实施收买行为等等,司法审判人员都应当慎重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衡量案件事实,落实已有的法定监禁刑 [9],让收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5.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落实“买拐同罪”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难度,不论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基于现实因素的考量,亦或是与我国传统观念背道而驰,都能够体现出实现“买拐同罪”具有众多的障碍,这也亦或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删除“免除处罚”的规定,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入刑后,没有再提高其法定刑的原因。对比域外法律规定,有一些值得借鉴之处,但还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完善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定,努力实现“买卖同罪”,解决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难题,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早日回归原生家庭,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NOTES
1《江苏徐州公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调查进展:杨某侠身份已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载央视网,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t=1644245456417&toc_style_id=feeds_default&share_to=wechat&track_id=ABDF6A76-D278-4831-8DFF-152BF551A2D6_666780242176&item_id=16267409610126358156,访问日期:2022年3月6日。
2《〈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儿子:不会留到亲生父母身边,心里愧疚!》,载正观新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8372571338521463&wfr=baike,访问日期:2022年3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同3。
5《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拐同罪》,载中国新闻周刊,https://weibo.com/1642512402/Litt9xwpn?type=comment,访问日期:2022年3月7日。
6《“向人民报告保平安惠民生”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载公安部,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156006241009669&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