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新路:知识付费与知识服务融合共生
A New Wa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tegration of Knowledge Payment and Knowledge Service
DOI: 10.12677/OJLS.2023.111014, PDF, HTML, XML, 下载: 296  浏览: 509 
作者: 段乃莉: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知识付费知识服务知识产权Paying for Knowledge Knowledge Serv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摘要: 知识付费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趋势,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知识付费在互联网的加持下发展迅猛,同时也滋生出部分知识付费行业高收费、低质量、同质化严重等乱象,平台内部存在着知识过度商业化和知识垄断的隐患。为了知识付费行业的健康持久发展,应当走出一条知识付费与知识服务融合共生新路,本文给出三方面的政策建议:一是完善知识付费平台资源管理和服务规范;二是建立知识付费平台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三是以知识创新和版权保护为主要导向,三者并举推进知识付费和知识服务融合发展,加速实现《“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目标,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汇集人民,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Abstract: Paying for knowledge online is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information age. As a way to 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ying for knowledge online develops rapidly with the support of the Internet. At the same time, high fees, low quality, serious homogeneity and other chaos appear in some paying for knowledge online industries, and there are hidden dangers of knowledge excessive commercialization and knowledge monopoly inside the platform. For th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paying for knowledge online industry, we should find a new way to integrate knowledge payment and knowledge servi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ree policy suggestions: firstly, we should improve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the paying for knowledge online platform; secondly, we should establish a long-term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the service industry of paying for knowledge online platform; thirdly, we should promote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paying for knowledge online and knowledge service with knowledge innovation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as the main guidance, acceler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14th Five-Year Plan” National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uild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system that is convenient and beneficial to the people, promote the bet-ter pooling of innovation achievements among the peopl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strong socialist culture.
文章引用:段乃莉. 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新路:知识付费与知识服务融合共生[J]. 法学, 2023, 11(1): 98-10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1014

1. 引言

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正带来知识产品和知识服务的深刻变革,让知识付费成为一股新潮流。知识付费本质上是知识共享的迭代产品,然而知识产权具有着“客体共享,利益排他”的特殊属性,这使得知识付费与知识共享成为一对矛盾体:知识共享催化出的知识付费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身的发展,受到市场经济自发性的影响,知识付费极易走向过度商业化和知识垄断之路。因此,如何让天生自带付费基因的知识产权平衡好二者的矛盾是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

2. 知识付费行业现存困境

2.1. 知识付费行业版权保护机制尚不规范

知识付费市场在资本的推动下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但侵权现象严重,影响了知识付费市场的正常发展。一方面,知识付费产品是基于数字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的文化产品形态,它打破了互联网免费与共享的本质属性,人们对于知识版权付费使用的消费形式的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新生行业的版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另一方面,知识付费使得知识与“互联网+”相互整合,塑造出全新的知识生态体系,内容产品呈现出复合化、超文本的特性。知识信息是难以估价的,对于信息的内容如何,是否与付费在权利义务上对等,很难制定出具体的标准,知识产品以原作的内容为基础,又融入了创作者独创的理解与情感,难以界定其中的侵权比例。 [1] 现有的版权法对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复制比例和演绎比例等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型知识付费形态对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2.2. 知识付费与知识服务融合尚不完善

知识付费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知识过度商业化与知识公共服务之间的矛盾,平台对知识的过度营销使得知识本身的价值被忽视,偏离知识服务的初衷。知识过度商业化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数字技术使知识存储、传播和分配得以摆脱知识概念作为符号能指与其所指的物理世界一一对应关系的束缚,知识付费载体复制性强,传播迅速,短时间内能够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在资本与技术的结合下,知识付费平台极易成为资本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进行垄断的工具,从而与公共服务脱节,造成严重的知识鸿沟、信息鸿沟。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被资产阶级国家“利益至上”主张所影响,容易忽视中国传统文化中“兼济天下”的理念。在知识付费时代,关于公共知识与私有知识的划分、认定、使用权限及范畴亟需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与完善。

2.3. 知识付费平台内容开发尚不成熟

知识付费所提供和分享的知识主要指聚焦于某一垂直领域,在人们的一般经验中稀缺的具有高场景度、高可操作性的知识。 [2] 知识内容的垂直化特征要求知识付费平台创作出能够直击用户痛点的内容,然而当前的知识付费平台存在大量同质化、低质化内容,无法精准地满足用户所需求的稀缺内容,满足受众在碎片化时间获得高质量知识的需求。一是优质内容的生产难度较大,核心资源稀缺,一篇深度的知识内容需要专业的制作、运营、营销团队,还需要技术、平台的支持;二是知识付费行业准入门槛低,内容生产者文化素养良莠不齐,缺乏对内容生产者的有效筛查与监管机制;三是颠覆“内容为王,渠道制胜”的生产策略,注重分销机制与流量变现,忽视内容生产与开发,由此导致用户复购率降低、社区活跃度下滑、产品用户黏性小等问题,影响消费者购买知识的热情。 [3]

3. 推动知识付费与知识服务融合共生举措

3.1. 完善知识付费平台资源管理和服务规范

受到市场经济自发性的影响,众多平台大多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为应对同质化严重的竞争对手,彼此之间相互设立“防护墙”,由此限制了自我更新与差异化发展的空间。事实上,我国知识付费产品在供给侧层面有较大的改进空间,针对市场痛点需求的实践运用型知识仍旧稀缺,该类型知识资讯难以得到有效分享和传播,造成信息不对等。因此,需要加大知识付费平台资源开放力度,促进数据资源共享。政府要加大公共知识服务购买力度,丰富公共知识服务产品供给,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还应建立知识商品化约束机制,培育知识共享价值观,使知识共享经济下知识付费企业的运营符合国家提倡的“共享发展”应有之义。 [4] 知识具有公共性,要按公共性原则对知识付费平台传播的知识内容进行规范,这种规范不仅体现为政府和社会的公共服务,还应成为平台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各大平台应制定平台规则,在合理的限度内开放相应的知识服务。

3.2. 建立知识付费平台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清晰知识产权主体与客体的权责边界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出,要贯彻中央“放、管、服”决策部署,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时候事后严惩的全面监管机制。要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利用新技术手段快速精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提升监管效能。在执法中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和不法分子,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防范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风险。 [5] 此外,还需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评价系统,及时公开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数据;完善内外监督举报体系,将内部反馈系统与监督机构相联结,畅通举报渠道,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下架相关产品,并给予处罚,知识付费平台要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和人工手段及时处理平台上存在的不良内容。 [6] 由此,在消费者反馈通道、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付费平台内部监管的合力下营造知识付费行业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3.3. 以知识创新和版权保护为主要导向,把控好知识付费平台的产出内容

知识传播的创新实践表明,通过资本与技术的紧密结合,按市场经济原则,知识付费可以将知识需求与知识生产有效衔接,以满足人们对于知识的个性化需要。 [7] 不同于传统的工厂作坊模式,知识创作者是共享经济平台的灵魂,平台的保障与创作者的成果呈现正相关的良性运转方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知识付费平台应当以最大诚意让利知识创作者,完善经济、制度、环境等各方面保障,激发创新活力,实现多方互惠互利。罗振宇指出,“现在的知识传播应围绕用户需求进行设置,从以表达者为中心到以用户为中心,要以用户能听懂、记得住、用得上为目标生产可交付型的知识产品。” [8] 知识付费平台为进一步提升平台知名度,确保创作者的背景权威性,可聘请众多知名高校学者为知识创作者入驻平台,面向考公、考研者以及对应专业的学生等众多主体传授知识,所涉领域涵盖文史哲理工农医等各个学科门类,提高平台的用户黏性,通过构建系统的在线教育模式,解决碎片化内容和系统化学习之间的矛盾。 [9]

4. 结语

知识付费与知识服务在矛盾中共生,知识付费的兴起为知识服务行业带来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消费上的观念与模式创新,深刻地塑造了知识服务领域的新格局、新动向,二者应合力重建知识服务体系的组织生产流程并深度融合,找寻知识服务专业化、智能化、规模化的提升路径。知识付费的底层逻辑,其实是建立人与知识、知识与平台以及人与人之间的链接,它不仅承担着信息的价值,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民生。依托知识付费平台的发展,终身学习、跨界学习、通识学习更加深入人心,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学习方式。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应进一步利用不同于英美国家的制度优势,来避免知识垄断以及过度商业化,建立起与时俱进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速实现《“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目标,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杜方伟. 知识付费市场的侵权问题与对策[J]. 青年记者, 2020(15): 94-95.
[2] 喻国明, 郭超凯. 线上知识付费: 主要类型、形态架构与发展模式[J]. 编辑学刊, 2017(5): 6-11.
[3] 周学津. 知识付费的内容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乌鲁木齐: 新疆财经大学, 2020.
[4] 张潇幻. 知识共享经济的伦理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 2020.
[5] 唐刚.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及实现[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1(3): 36-42.
[6] 关育兵. 知识付费行稳才能致远[N]. 企业家日报, 2020-07-13(2).
[7] 荣跃明. 知识付费的运行机制及其争议[J]. 探索与争鸣, 2019(7): 5-7.
[8] 邱贻馨. 从共享到付费[D]: [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 武汉大学, 2019.
[9] 黄勇, 蔡政. 知识付费模式的困境与重构[J]. 新闻战线, 2018(12): 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