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美国被遗忘权比较研究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DOI: 10.12677/DS.2023.91015, PDF, HTML, XML, 下载: 475  浏览: 730 
作者: 王博远: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关键词: 被遗忘权立法司法 Right to Be Forgotten Legislation Justice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作用逐渐凸显。2014年,欧洲被遗忘权第一案宣判,标志着被遗忘权正式在欧洲确立。本文对欧洲和美国对被遗忘权的立法和司法进行比较,探究二者差异的产生原因,理顺被遗忘权的存在意义和局限性。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role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prominent. In 2014, the first European case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was pronounced, marking the official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Europe.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and straightens out the signifi-cance and limitations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文章引用:王博远. 欧盟、美国被遗忘权比较研究[J]. 争议解决, 2023, 9(1): 98-103. https://doi.org/10.12677/DS.2023.91015

1. 欧盟与美国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司法现状

1.1. 欧盟被遗忘权立法、司法概况

“被遗忘权”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法国的“忘却权”,此权利主要用于保障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回归社会的利益 [1]。此外,1978年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和个人自由法》1规定:“访问权人可以要求更正、添加、澄清、更新或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准确、不完整、模棱两可、过时或禁止获取、使用、披露或存储的数据。”这一规定与被遗忘权的规定类似,均赋予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删除数据的权利。欧盟关于被遗忘权有关规定可以溯源至1995年的《96/46号指令》,该指令规定:“当资料不完全、不准确时,资料主体有权纠正、删除或切断该资料。”在该指令背景下,“冈萨雷斯案”宣判。“冈萨雷斯案”案情为:1998年,西班牙《先锋报》刊登了冈萨雷斯因为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其房产被拍卖的新闻。十二年后的2010年,谷歌网站在以“冈萨雷斯”为关键词时,依然可以搜索到拍卖自己房产的新闻。冈萨雷斯认为,拍卖行为已经经过了十二年,与当今的冈萨雷斯没有关系了。所以冈萨雷斯请求谷歌删除有关拍卖新闻的网页链接,而谷歌拒绝该请求,所以冈萨雷斯将谷歌公司诉至欧盟法院。欧盟法院认为,拍卖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按照名字搜索到的结果与搜索引擎当时对该信息的处理目的没有关系,也没有特殊原因需要维护社会公众对此事件信息的获取权、知情权。所以法院判决谷歌删除该搜索链接。

在冈萨雷斯案宣判的同时,欧盟第29条资料保护工作小组颁布了《WP225关于执行欧洲联盟法院关于“谷歌西班牙公司诉西班牙保护达托斯案和马里奥·科斯特哈·冈萨雷斯案”的判决的准则C-131/12》2该准则从搜索结果和自然人的关系、自然人身份、自然人是否成年、数据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数据是否为敏感信息、数据是否过时、数据处理行为是否会对自然人造成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数据是否会让自然人面临风险、数据公开的背景、数据是否以新闻为目的而公开、数据发布者是否有法律上的权力或职责公开个人数据、数据是否与刑事犯罪有关这十三个方面为被遗忘权的执行提供了细化的执行标准。

2018年,欧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下称GDPR)生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了权利主体有权行使被遗忘权的六种情形和行使被遗忘权的五种例外情况。该条例明确赋予了信息主体要求回溯地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并且进一步划分了删除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行使边界 [2]。

1.2. 美国被遗忘权的立法、司法概况

2013年,加利福尼亚州参议院颁布了第568号法案3,又被称为“橡皮擦”法案,该法案要求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允许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删除自己张贴在网站上的信息 [3]。该法案被认为是被遗忘权在美国的有条件适用。

2018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4 (California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下称CCPA),赋予消费者知情权、访问权、删除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诉讼权6大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美国在数据隐私专门立法方面的空白 [4]。其中第1798.105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企业删除企业从消费者那里收集的有关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息,并且规定了删除个人信息的方式。该法条还要求企业不仅应从自己记录中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还要求其指示任何服务提供商从服务商的记录中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该法条也就删除权的排除规则做了叙述:企业在履行与消费者的合同义务、防范非法活动、识别和修复(商标)功能性错误、行使言论自由、遵守刑法的要求、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旦删除会对科学、历史或统计研究造成损害的情况、消费者与企业内部使用、遵守法律义务、以合法方式在内部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九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请求企业删除个人信息。2020年11月3日,加州第24号提案5对第1798.105条进行了修正,增添了企业在出于防止提交删除请求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出售、遵守法律或其他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对删除权相关的机密记录进行保留的条款,该修正案也从企业的关联服务商的角度丰富了删除权的排除规则。并且,该提案对删除权的排除规则进行了修改,例如,将防范非法活动部分修改为: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完整,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企业可以保留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该提案还对细节进行了修改,在此不做赘述。值得注意的是,CCPA要求企业应当指示其服务商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一行为昭示着删除权的法律关系中不仅仅有自然人和企业,还包括企业衍生出的第三人。并且,也将删除权的主体由“橡皮擦”法案的未成年人扩大到普通消费者。

2022年,《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草案)》6出台,该法案在消费者数据权利一章规定了个人数据所有权和控制权。细化而言,该法案在第203条规定了消费者有访问、更正、删除和移动数据的权利。并且规定了企业必须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情况和可以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情况。其中,“企业可以拒绝个人行使权利”部分的第十点详细叙述了删除权的排除规则:在个人不合理地干扰企业向其目前服务的其他人提供产品或服务、删除涉及公众人物的数据且个人对其没有合理的隐私期望、不合理地请求删除为履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合同的数据、删除企业为遵守职业道德义务而需要保留的数据、删除企业认为可能是非法活动或滥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证据的数据五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此外,第208条规定了删除的方式,第209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豁免遵守相关义务。

2010年,也即“冈萨雷斯案”的同一年,“普尔茨诉《加州人日报》案”宣判。案情如下:普尔茨要求《加州人日报》删除自己儿子在旧金山某俱乐部醉酒后与员工的冲突的文章。普尔茨的儿子于几年前去世,只能由父亲起诉。而法官认为,普尔茨的主张是让自己儿子的信息从在线档案中删除的权利,这与大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是相冲突的。所以法院驳回了普尔茨的诉讼请求 [5]。

早在1971年,加州法院在布里斯科诉《读者文摘》案中认为,改过自新的个人对其过去的罪行有一些隐私权。本案中,《读者文摘》报道了一个11年前的劫车案,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布里斯科,不知道布里斯科犯过罪的亲友们在看到了这篇文章之后疏远了他。布里斯科以隐私权为由起诉了《读者文摘》。法院支持了布里斯科的观点 [6]。但该案件在2004年被推翻,在盖茨诉发现通讯案中,加州法院在分析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之后认为,美国最高法院从未认为刑事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影响新闻报道的绝对权利,又一次站在了新闻媒体一边。

1975年的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可以体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重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记者在报道时,公开了一名强奸案受害人的姓名。但根据佐治亚州法律,被告记者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被告记者主张该法律违宪。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新闻媒体合法地获得涉及重大社会意义问题的真实信息(并且进行报道),那么不得在没有增进国家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对新闻媒体进行法律制裁。所以被告记者并未受到制裁。但在1989年的《佛罗里达明星报》诉B.J.F.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公布强奸受害者的姓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2001年,Bartnicki诉Vopper案中,新闻媒体明知报道所使用的录音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依旧报道新闻。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一个陌生人的非法行为并不足以消除第一修正案对公众关注问题的言论的保护,从而做出了有利于新闻媒体的判决。总体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之间的价值取舍处于摇摆态度,但多数情况下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和媒体权益。

不过,近年来,美国许多法院逐渐认为,隐私随着现代技术和信息共享的发展变得日益脆弱,这要求隐私需要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这导致一些法院在认定“有新闻价值”时,法院改变了对记者的尊重态度,转而认为个人隐私应该得到保护 [6]。在杰克逊诉梅威瑟案和皮埃尔·保罗诉ESPN案中,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发布公众人物医疗信息的媒体提起了公布隐私事实的诉讼,并且均告获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司法案例中,出现了公众人物转变为私人人物的问题。在Time诉Firestone案中,玛丽在离婚时是否为公众人物引起了争议。玛丽在1961年嫁入豪门费尔斯通家族,当时的婚礼引起了媒体的大量报道,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一些事情也引起了新闻媒体的注意。但在离婚时,法院认为,没有在社会事务中扮演任何特别突出的角色,她没有把自己推到任何特定公共争议的前沿,以影响其中所涉及问题的解决,所以她并非公众人物。因此,可以说,即使她曾经是众所周知的公众人物,她的过去也有一定的隐私权;私人人物比公众人物有更大的隐私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似乎又变成了私人人物 [6]。这也就意味着公众人物逐渐转化为私人人物时,其个人信息的再隐私化的问题需要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2. 欧盟、美国被遗忘权立法、司法差异及原因探究

2.1. 欧盟、美国被遗忘权立法差异及原因探究

美国各州的立法权限和对隐私的态度影响了美国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美国各州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限非常大。50个州的立法机构不仅有权通过自己的制定法,而且各州的法官还通过判决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自己的法律,实际上他们经常这样做 [7]。这给了加州立法机构相对独立于联邦立法机构的立法权限,使得加州可以向被遗忘权方向进行立法上的突破。对公权力的警惕与怀疑也影响到了美国隐私权的内涵。在美国,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权,特别是在私人住宅内 [5]。可见美国的隐私权更多地体现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对抗之中,而非对个人的尊严的保护。这进而影响到了在同为私主体的新闻媒体与个人隐私产生冲突时,面对写入宪法修正案的言论自由,隐私权表现得力不从心,进而影响了美国的司法。

欧洲的法律趋同趋势和隐私权对人格尊严的重视影响了欧洲的立法。欧洲自1951年《巴黎条约》通过,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以来,一直追求经济、社会乃至国防上的行为一致。而经济领域的一致性尤甚,例如欧盟建立了区域对外征收关税,区域内关税免费的“申根区”。这种一致性也体现在立法层面,个人信息与经济领域关系密切,产生欧盟统一的个人信息法律文件是题中应有之义,在这种条件下,《96/46号指令》和GDPR应运而生。有别于加州立法相对于美国联邦立法的独立性,GDPR作为“条例”,其对适用的主体具有直接效力,也即无条件地使其对其适用主体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在成员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各成员国不能对GDPR的条文进行修改和变通。这形成了与美国相区别的、从上至下的立法特征。在对待隐私权的态度上,欧洲是从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保护自然人的生活安定。这也意味着在欧洲,删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对个人信息权益主体人格尊严的维护 [8]。欧洲不需要过多考虑新闻媒体和言论自由与被遗忘权之间的矛盾,迅速建立起基于人格保护的相关制度。具体体现为,在美国删除权有关立法仍处于草案阶段的四年之前,规定了被遗忘权的GDPR已经在欧盟正式生效。并且,被遗忘权对于个人尊严的保护的程度要高于删除权,美国暂无被遗忘权相关立法,仅仅规定了删除权。仅仅规定删除权不规定被遗忘权的结果是已经公开的数据难以通过删除而回到隐私范围内。美国还规定了欧盟立法所没有的、诸如小型企业对删除权的豁免条款,这无疑减轻了删除权义务主体的负担。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欧盟和美国关于人格尊严态度上的差异。

2.2. 欧盟、美国被遗忘权司法差异及原因探究

美国对于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重视影响了美国的司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到Bartnicki诉Vopper案之间的几十年对于新闻媒体和个人隐私之间取舍的摇摆状态正是隐私权对抗新闻媒体的体现。在判决书中法官用大量笔墨探讨个人隐私的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的关系可见这种价值取舍在美国法官心中的重要地位。其次,新闻媒体作为美国的“第四权力”,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察职能,整个行业对于国家资源、社会资源的掌握是其他国家的媒体行业不可比拟的。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法院的判决,当然,这种影响也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遭受冲击,言论自由与隐私二者在法官心中的权重也难免发生动摇,进而在某些州出现隐私权重高于言论自由的案例。

出于对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比较和衡量,欧盟更倾向于适用被遗忘权。自2014年5月欧盟法院作出被遗忘权判决以来,谷歌已经收到的移除请求超过40万个,要求移除的URL超过140万个 [9]。可见被遗忘权的适用会给公司带来极高的运营成本,而欧洲的互联网公司发展相对薄弱,该运营成本无需欧洲的公司承担。而美国则必须考虑被遗忘权和删除权适用带来的后果,所以对被遗忘权的适用保持谦抑。

3. 被遗忘权的现实需要与现存缺憾

3.1. 被遗忘权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特殊群体重归社会的需要被遗忘权。无论是法国的“忘却权”还是美国的考克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都涉及了刑事犯罪后,受害人和服刑完毕的罪犯重归社会的问题。当服刑完毕的罪犯通过很长时间的劳动与奋斗后积累了一定的名誉时,他是否依然需要背负着代表自己年轻时所犯罪恶的十字架?显然,个人无法得到他人原谅,难以获得改过机会,或者意外地被陈旧的网络信息所伤,不利于个人人格的自我发展 [10]。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受害者被遗忘权,对于轻罪的罪犯,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赋予其一定时间后生效的被遗忘权。

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记忆成为常态,个人信息逐渐脱离个人控制。网络对信息的持久存储使任何人的行为一经网络记录便持久存在,使得信息处理者获取信息和加工成本降低,不利于个人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从技术角度提高了个人信息自决的成本。赋予个人信息主体被遗忘权可以打破技术壁垒,实现信息自决。

3.2. 被遗忘权现存的缺憾

第一,被遗忘权理论发展尚不成熟。诚然,欧盟在冈萨雷斯案后出台了认定被遗忘权的细化标准。但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详尽的法律规范对被遗忘权的概念、权利内容、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等进行明文规定 [11]。贸然引进被遗忘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难以预计,在适用过程中难免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和影响司法公正。

第二,被遗忘权的适用会对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产生影响。一旦被遗忘权得到司法承认,新闻媒体出于规避被遗忘权带来的风险的考虑,会在新闻报道中更加谨慎,但难免会造成新闻报道的不全面,进而影响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执行被遗忘权的成本高昂。冈萨雷斯案后,谷歌收到了海量的删除申请,这也意味着其他互联网企业也需要投入成本来履行被遗忘权施加的义务。大型互联网企业尚可负担其成本,但小型互联网企业不一定能够调配充足的资源,过于严格的执行被遗忘权可能会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草案)》中对小企业的删除豁免义务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但这也一定会造成被遗忘权难以起到预计的社会效果的问题。

4. 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比二者差异的过程中,特殊群体重归社会、言论自由、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人格尊严四者的价值取舍是讨论被遗忘权不可避免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欧盟和美国针对这四种价值做出了不同的取舍。欧盟在处理个人信息处理者和自然人的关系中,更加注重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美国则更注重言论自由和互联网公司的发展。

NOTES

1Dataguidance (2022) Act No. 78-17 of 6 January 1978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Data Files and Civil Liberties (as amended to implement the GDPR) (unofficial translation). https://www.dataguidance.com/legal-research/act-no78-17-6-january-1978-information-technology-data-files-and-civil-liberties.

2European Commission (2020) WP225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JUDGMENT ON “GOOGLE SPAIN AND INC V. AGENCIA ESPAÑ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 C-131/12. https://ec.europa.eu/newsroom/article29/items/667236.

3California Legislative Information (2013).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1320140SB568.

4California Legislative Information (2018).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codes_displayText.xhtml?lawCode=CIV&division=3.&title=1.81.5.&part=4.&chapter=&article=.

5Electronic Privacy Information Center (2020). https://epic.org/californias-proposition-24/.

6Library of Congress (2022).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8152/text.

参考文献

[1] 刘利平.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辨析——基于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视角[J].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1): 58-67.
[2] 魏思婧, 毛宁. 欧美国家用户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法理逻辑差异[J]. 情报资料工作, 2020, 41(2): 77-82.
[3] 李兵, 付腾梓. 价值与实践: 英语学界“被遗忘权”研究[J]. 国际新闻界, 2019, 41(12): 108-130.
[4] 宋丁博男, 张家豪. 中外数据被遗忘权制度比较研究[J]. 情报理论与实践, 2022(9): 1-12.
[5] 李兵. 美国和欧盟对网络空间“被遗忘权”的不同态度[J]. 新闻记者, 2016(12): 65-67.
[6] Gajda, A. (2018) Privacy, Press and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United States. Washington Law Review, 93, 201-264.
[7] 茨威格特, 克茨. 比较法总论[M]. 潘汉典, 米健, 高鸿钧, 贺卫方, 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 450.
[8] 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删除权[J]. 东方法学, 2022(1): 38-52.
[9] 杨乐, 曹建峰. 从欧盟“被遗忘权”看网络治理规则的选择[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8(4): 58-62.
[10] 王义坤, 刘金祥. 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路径选择与规范重塑——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为中心[J]. 财经法学, 2022(3): 96-109.
[11] 李扬, 林浩然. 我国应当移植被遗忘权吗[J]. 知识产权, 2021(6): 50-65.